某某集團公司誡勉談話管理規(guī)定
某集團公司誡勉談話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監(jiān)督條 例(試行)》,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促使其增強黨性修養(yǎng),提高廉潔自律和拒腐防變的自覺性,切實加強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以《中國共產(chǎn)黨章 程》、《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監(jiān)督條 例(試行)》、《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權利保障條 例》、《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若干規(guī)定》為依據(j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實行廉政、誡勉談話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建立廉政、誡勉談話制度,強化組織監(jiān)督,完善約束機制,增強領導干部廉政勤政意識,提高政治和業(yè)務素質,明辯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通過警誡,激勵和鞭策干部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努力建設高素質的企業(yè)干部隊伍。
第二章 誡勉談話的對象
第三條 廉政談話的對象:新任命、當選、聘任的集團公司本部部門領導、集團派出的產(chǎn)權代表、監(jiān)事。
第四條 誡勉談話的對象:出現(xiàn)下列五種情況或問題之一的集團公司本部部門領導、集團派出的產(chǎn)權代表、監(jiān)事。
(一)在政治態(tài)度、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情節(jié)較輕尚不夠紀律處分的領導干部;
(二)在干部考核中排名靠后、群眾意見較大或工作中出現(xiàn)失誤及未完成當年年度工作目標的領導干部;
(三)在經(jīng)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領導干部;
(四)由信訪或其他渠道反映的并經(jīng)初步查證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問題,情節(jié)較輕,尚不夠紀律處分的領導干部;
(五)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對有關干部批評提醒,引以為戒的領導干部。
第三章 誡勉談話的內容
第五條 廉政談話的內容:
(一)介紹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要求;
(二)提出廉潔從政的要求;
(三)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任務;
(四)聽取本人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認識和表態(tài)。
第六條 誡勉談話的內容:
(一)向被談話人指出存在的問題;
(二)被談話人就所談問題作出說明、解釋或檢討;
(三)對被談話人存在問題批評教育,提出明確的要求,并限期進行整改。
第四章 誡勉談話的程序
第七條 廉政談話的程序:由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安排,根據(jù)談話對象的具體情況,可請集團黨委領導、紀委領導、分管領導參加,以及黨群工作部負責同志參加進行任職廉政談話。
第八條 誡勉談話的程序:
(一)由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安排,根據(jù)談話對象的具體情況,可請黨委領導、紀委領導、分管領導參加,以及黨群工作部負責人參加。
(二)誡勉談話前,有關部門對反映問題做必要的調查核實后,將被反映人材料上報集團紀委簽批。
(三)將誡勉談話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通知到談話本人。
(四)事先擬訂談話提綱,使用統(tǒng)一印制的表格做好記錄,談話人、被談話人要在談話記錄上簽字。
(五)被談話人對存在的問題在限期內寫出情況說明或書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交給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并在限期內切實整改。
(六)誡勉談話結束后,將有關情況向被談話人所在企業(yè)的黨政主要領導通報。
(七)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或糾正的有關問題由專人負責落實反饋。
(八)將廉政談話記錄和落實反饋情況材料裝入本人廉政檔案,由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保存。
(九)保存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第五章 誡勉談話注意事項
第九條 誡勉談話時要把握好有關政策界限,注意方法,嚴肅耐心地促其主動就有些問題說明實情或作出解釋。
第十條 對被談話人反映的問題和情況,要實事求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并予以充分重視,通過談話認定舉報失實的問題,又無新的疑點,予以澄清;對被談話人能夠講清和說明的一般性問題,要提醒其引以為戒;對存在情節(jié)較輕微問題的,要幫助其總結經(jīng)驗教訓,提出其改正的意見;對需要進一步落實反饋的,要提出及時落實并反饋的要求;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或涉及重要問題的,要及時向集團黨委、紀委領導匯報。
第十一條 被談話人接到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諉、拖延;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也可針對有關情況提供書面材料。對堅持錯誤,拒絕接受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被談話人認為談話所涉內容與事實有較大出入時,也可以及時向上一級組織反映,澄清事實真相。
第十三條 嚴格保密紀律、既要為舉報人保密,也要為被舉報人保密。被舉報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擊報復舉報人,違者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章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章 本制度自黨委會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