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委托審計招標受托審計單位管理實施細則
大學委托審計招標與受托審計單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審計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z醫(yī)科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校財字〔2009〕18號)、《z醫(yī)科大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校審字〔201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二條 成立委托審計招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審計處為具體承辦業(yè)務部門,組長和副組長由審計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審計處、財務處(招標辦)、總務處、監(jiān)察室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招標工作小組職責:
(一)擬定委托審計招標工作計劃;
(二)確定委托審計招標范圍、招標信息內容;
(三)制定招標文件;
(四)組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需要進行預審的);
(五)招標文件的答疑解釋工作;
(六)主持校內開標工作,并依據(jù)有關工作程序和評標專家組意見,確認入圍中標單位。
(七)負責中標審計單位商簽合同;
(八)督促和協(xié)調該招標項目合同的執(zhí)行,以及該項目驗收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
第三章 招標方式與程序
第四條 招標方式
(一)審計費用預計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建設工程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采用校內公開招標或議標。
(二)審計費用預計20萬元以上或工程建設合同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委托有招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招標,招標工作由學校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
(三)審計費用預計5萬元以下或工程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審計處組織人員進行審計。
第五條 校內公開招標工作程序
(一)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擬定招標工作計劃,明確招標項目、招標方式、技術和商務要求等內容,提交校招標辦公室;
(二)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交的招標計劃經校招標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屬校內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由學校組織的招標,由校招標辦公室通過校園網(wǎng)或其他形式公開發(fā)布“招標信息”,進入正式招標程序;
(三)“招標信息”發(fā)布后,校招標辦公室接受投標人報名,辦理相關手續(xù),匯總報名單位相關情況,并提交招標工作小組;
(四)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辦公室協(xié)助,校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負責全程監(jiān)督。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可根據(jù)招標情況,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質量、信譽等進行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名單;
(五)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制訂《招標文件》,明確招標項目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六)校招標辦公室對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交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招標項目內容、招標方式、評標、定標程序等;
(七)校招標辦公室向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涉及對《招標文件》相關條款的內容進行必要澄清、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的,由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出書面材料,經校招標辦公室審核并發(fā)放給各投標人,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九)校招標辦公室按《招標文件》要求,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十)開標前,在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監(jiān)督下,由校招標辦公室和審計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人共同抽取5名專家組成員;
(十一)審計招標工作小組組長負責主持相關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工作,依據(jù)評標專家組的評審意見,編制《招標項目評標報告》,宣布2名中標候選單位名單;
(十二)評標結束后,審計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人向分管校領導匯報本次招標項目的招、投標和評標情況;
(十三)校招標辦公室將招標工作組確定的中標候選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公示;
(十四)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校招標辦公室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五)審計招標工作小組項目單位和校招標辦公室、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與首選中標單位完成合同簽署前的技術和商務談判。若與首選中標單位談判失敗,應與備選中標單位繼續(xù)進行商談。商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有關商務談判的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報校招標辦公室。
第六條 屬校外公開招標的,由校招標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標;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協(xié)助、配合,并參與招標信息、招標文件討論修改。招標工作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七條 在明確中標單位后,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交合同草案(注:合同主要條款不得與招標文件相違背),經校招標辦公室、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審核后,報校長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校招標辦公室和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對已簽訂的合同進行備案存檔管理。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九條 屬于委托社會審計的項目,審計處應安排兩人作為審計項目的正、副組長,負責審計過程中的聯(lián)系、協(xié)調和溝通。
第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程序:
(一)受托審計單位進駐現(xiàn)場前應提交審計方案、人員配備和進度安排,由審計處負責審核;
(二)審計處向受托審計單位移交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相關資料;
(三)受托審計單位依據(jù)報送資料進行初步審核,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出具初審意見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及時向審計處匯報;
(四)受托審計單位提交初步審核結果;
(五)審計對賬過程出現(xiàn)爭議問題時,由施工單位書面提出問題,受托審計單位予以書面答復,并及時向審計處匯報;對爭議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審計處牽頭組織召開審計協(xié)調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受托審計單位等相關人員參加,經集體研究,形成會議紀要;
(六)受托審計單位根據(jù)會議紀要進行審計調整;
(七)受托審計單位出具定案表,并由施工單位、受托審計單位、審計處和建設單位依序簽章;
(八)受托審計單位出具審核報告;
第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依據(jù)《z醫(yī)科大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校審字[2010]1號)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審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受托審計單位的責
任和義務以及獎懲措施在委托審計合同中進行約定,審計處依據(jù)有關法律和合同對受托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受托審計單位若出現(xiàn)違背合同或重大錯誤的行為,審計處有權進行核實和糾正;若受托審計單位未能及時糾正而給學校造成經濟或其他方面的損失,學校將依法追究受托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審計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