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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配置暫行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4-04-06 07:01:32 查看人數(shù):40

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配置暫行規(guī)定

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配置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促進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配置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項目經理部是公司設置的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實施管理任務和目標實現(xiàn)的全面責任。

第三條項目經理部直屬項目經理的領導,接受公司及責任管理單位職能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服務和考核,并負責對項目資源進行合理使用和動態(tài)管理。

第四條項目經理部應在項目啟動前建立,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或按合同約定解體。

第二章項目經理的選擇與任命

第五條項目經理的選擇根據(jù)工程項目規(guī)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確定:

(一)基層推薦公司任命:適用于基層自身承攬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規(guī)模的項目,項目經理任命需由基層單位填寫項目經理任命申請書(見附件一),報公司勞人部,經公司批準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適用于公司直管的項目或基層單位管理的大型項目、施工管理難度較大及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符合此條件的項目,公司將以適當方式告知責任管理單位),先由公司及有關方面充分醞釀并提名,經公司批準后任命。

(三)競聘:為解決公司項目經理不足,增強項目經理的競爭意識和責任心,可采取競聘方式選擇項目經理。由公司勞人部組織,邀請有關部門參加,擇優(yōu)選擇,經公司批準后任命。

第六條項目經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jù)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并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

第三章項目經理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第七條項目經理部機構設置執(zhí)行公司“管理體系”相關規(guī)定,詳見附件二。

第八條項目經理部應設項目經理、生產副經理、技術副經理(項目總工)、行政副經理、安裝副經理;技術質量組(員)(質量員、資料員、試驗工、測量工);生產組(員)(施工員、計劃統(tǒng)計員或預算員);安全組(員)(安全員);材料動力組(員)(材料員、機械管理員);安裝組(員)(專業(yè)施工員、專業(yè)質量員);行政后勤組(員)(總務員);財務勞資組(員)(會計員、勞資員)等。

第九條項目經理部人員配置應符合下表規(guī)定:

序號崗位名稱任職資格備注
1項目經理大型項目:應取得一級注冊建造師證、安b證

中、小型項目:應取得二級注冊建造師證、安b證

1、單位工程項目必須配置符合要求的試驗工、測量工;

2、項目經理部須明確印章、合同管理人;

3、會計由公司委派;

4、各崗位除滿足崗位任職資格外,還須具備和工程規(guī)模、難易程度相適應的能力。

2生產副經理具備相應能力;
3技術副經理

(項目總工)

大、中型項目:應取得工程師以上職稱

小型項目:應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

4行政副經理具備相應能力
5安裝副經理大、中型項目:應取得工程師以上職稱

小型項目:應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

6施工員應取得施工員上崗證
7專職安全員應取得安全員上崗證、安c證
8專職質量員應取得質量員上崗證
9材料員應取得材料員上崗證
10機械管理員具備相應能力
11會 計應取得會計資格證
12勞資員具備相應能力
13預算員應取得造價員證
14總務員具備相應能力
15資料員應取得資料員上崗證
第十條項目部管理人員除國家明令不得兼職外,其他人員可兼職。兼職是指項目管理團隊內人員一人多職、由責任管理單位人員代管或由社會專業(yè)公司代管,以能滿足項目管理要求為原則。

第十一條外聘項目經理或項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員,須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三。

第十二條項目經理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應在基礎墊層施工前完成,具體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項目、基層管理的大型項目以及施工管理難度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由項目經理、責任管理單位、公司勞人部協(xié)商提出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方案,報請公司批準后,公司以文件形式確認;

(二) 其它項目由項目經理、責任管理單位協(xié)商提出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方案,經責任管理單位研究批準,報公司勞人部備案,公司以文件形式確認;

(三) 責任管理單位應在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上崗前進行書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記錄。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團隊一旦運行,原則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隨便更換主要人員,以保持項目管理的連續(xù)性;若確實需要更換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需填寫項目經理部人員變更申請表(見附表四),根據(jù)原審批權限報批,公司勞人部及時通報變更信息。

第四章項目經理部的解體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交付建設單位)60日后,項目經理部自行解體。

第十五條項目經理部解體后的封口閉合管理按公司《工程項目封口閉合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組織施工的,停工整頓并處責任方五萬元罰款。

第十七條未按批準文件設置項目管理機構及配備人員的,責令整改并處責任方兩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更換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每人次處責任方五千元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中項目主要管理人員指:項目經理、項目技術副經理、專職質量員、專職安全員、印章保管員。

第二十條本規(guī)定中工程規(guī)模的劃分依據(jù)建設部頒布的《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工程規(guī)模標準》(試行)把工程劃分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公司原《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配置暫行規(guī)定》作廢。自發(fā)布之日,公司在建項目應按此規(guī)定對項目經理、項目管理機構及有關人員以文件形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公司勞動人事部為本規(guī)定的主控部門,負責對本規(guī)定持續(xù)改進及解釋。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配置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促進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人員配置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項目經理部是公司設置的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公司與建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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