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回避管理規(guī)定
財務回避管理規(guī)定
第1條 回避流程:
1、由當事人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當事人沒有及時提出申請的其所在部門應當主動向人事部提出回避申請。
2、人事部收到回避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分析和研究,并經總經理同意后,在一個月內給予回復或處理。
3、企業(yè)將對優(yōu)秀的員工或客戶進行妥善地調整和安排。
第2條 責任管理:
1、部門經理:每個部門經理應當認識到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應當在部門會議上經常提起回避制度。
2、人事部:應當定期宣貫回避制度和每半年組織檢查。
第3條 獎懲:
1、需要回避的員工或其部門經理沒有提出申請回避的,經查實屬于故意隱瞞不報的,時間達6個月以上者,該員工給予解聘,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該部門經理進行處罰。
2、員工拒不服從調整崗位的,將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解聘。
3、對舉報超過6個月沒有主動申請回避的員工,經核實后給予100-500元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