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科技大學水電管理規(guī)定
科技大學水電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水、電的規(guī)范化管理,保證水、電正常供應,保障水、電設施安全可靠、計量準確以及合理用能、減少浪費,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適用范圍為我校水、電管網上所有用水、用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 全校水、電用戶劃分為五類,即校園公共用戶(辦公樓、車庫、圖書館、教室等區(qū)域的使用人或管理單位)、學生公寓用戶、住宅用戶、經營活動用戶、其他用戶(基建、維修改造工程、科研、附屬單位、臨時用戶等),根據不同用水、用電性質,分別實行免費,定額補貼、超額付費,全額收費等管理模式。對住宅、經營性活動、科研活動、維修基建等實行水、電全額收費;行政辦公場所、教學場所、公共設施、學生公寓等實行用電定額管理,超出部分全額收費,用水納入計量,暫不收費。
第三條 按照“收支兩條 線,暗補變明補”原則,對各類能源做到應收盡收,各水、電使用單位和個人都應樹立自覺繳納水費、電費的全局觀念,促進我校水、電收費管理規(guī)范化。
第二章 水、電計量設施管理
第四條 水、電計量表是學校水、電計量管理的重要設施。后勤處代表學校對全校所有水電管網上計量表進行管理,包括對選購、校驗、安裝、使用、維修、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行政辦公場所、教學科研場所、學生公寓等用水、用電的場所,逐步推行電表安裝到每一個單獨的用戶,水表根據具體情況安裝到樓、樓層或單獨用戶,首次安裝費用由學校承擔;租用、借用或臨時使用學校公用房,從事具有經營性質活動的商戶或個人必須申請安裝水表、電表,安裝費用由用戶自理。
第六條 凡在學校水、電管網上用水、用電的單位和個人,若需安裝、更換水、電計量表,必須到后勤處能源管理科進行申報,由能源管理科負責登記備案。
第七條 經過正常申報程序后,后勤處受理計量表安裝、更換具體事宜,發(fā)出委托施工通知書,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施工。
第八條 選購按照國家現(xiàn)行技術標準制造的水、電計量表產品。
第九條 用戶懷疑計量設施不準,需提出校驗書面申請,由后勤處能源管理科負責校驗有關事宜。經校驗,計量表誤差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校驗費由用戶自理;如計量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校驗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十條 基建、維修改造、其他臨時性項目以及其他情況需要使用學校水、電能源的,由甲方通知施工單位或個人到后勤處能源管理科辦理申請用水、用電手續(xù),繳納使用押金。后勤處負責安裝計量表,安裝費用由用戶自理。項目完工后由甲方通知后勤處能源科拆除計量設施。
第十一條 用戶應妥善保管水卡、電卡,如有遺失情況,在補卡時收取制卡工本費。
第十二條 個人用戶的水電卡、計量表在使用中損壞,由使用人承擔更換費用;公共用戶的表具經認定屬于自然損壞的,由學校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章 水費、電費的收繳
第十三條 后勤處是學校唯一的水、電收費管理部門,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都無權以任何方式直接、變向收取水費、電費,如有違反規(guī)定者,一經發(fā)現(xiàn)查實,將追繳所收取的費用并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省市物價部門制定的水、電收費標準。如遇價格調整,在省市調價文件出臺后及時調整收費標準,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調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各類水、電用戶繳費方式
1.各校內單位用戶,如屬用電定額補貼范圍內的,由學校核定當年用電指標,下?lián)芨鲉挝?超出部分由使用單位全額支付;用水納入監(jiān)控范圍,暫不收費。
2.南、北校區(qū)住宅居民用電、用水實行全額收費。電表、水表安裝到戶,按實際用量收費。
3.單身宿舍職工用水、用電實行全額收費。電表安裝到個人用戶,按實際用量收取電費;水表安裝到戶,水費由戶內各個住戶自行協(xié)商分攤(以國資處提供的住房名單為準)。
4.南、北校區(qū)學生公寓用電實行定額管理、超額付費的管理辦法,由后勤處負責制定南北校區(qū)學生公寓用電收費細則,報學校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后勤處能源管理科負責建立用戶檔案并給宿舍用戶充值,超出補貼額度的電費須全額支付,由各宿舍成員自行協(xié)商分攤。學生公寓自來水使用納入監(jiān)控范圍,暫不收費。學生公寓地熱水收費標準由后勤處科學核算成本后,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經節(jié)能工作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
5.新建項目、臨時性項目、維修改造項目按照計量的總量收取水費、電費,如不按時繳納,從項目結算經費中扣除水費、電費和滯納金。
6.本著“誰用能,誰付費”的原則,將科研用能納入能源監(jiān)管、回收范圍,根據用量全額收費。由后勤處、科學研究院和財務處協(xié)商制定科研用水、用電收費細則。
7.租用、借用學校房屋、場地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水、電用戶和掛靠各院、處、所等非學校建制的單位用戶,按實際使用量全額收取水費、電費;使用學校水、電資源,且在日常辦公運行之外從事具有經營性質活動的校內單位實行先全額收費,后申報補貼的收費辦法,由校節(jié)能領導小組制定用能補貼方案。難以界定水、電使用性質的報校節(jié)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
8.校外單位臨時借用學校的活動場所(教室、報告廳、活動中心)舉辦各類活動等,根據具體情況繳納一定水、電等能源使用費,具體的收費標準由后勤處負責制定。
第十六條 押金的收取。新建項目、臨時性項目、改造維修項目的施工單位和租用、借用學校房屋、場地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商戶和個人必須繳納水、電計量設施押金,由后勤處參照各類水、電計量設施成本收取。
第四章 水、電日常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未經校節(jié)能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學校水、電轉接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八條 為保障正常供水、供電和公共安全,后勤處負責召集有關單位不定期進行水、電計量設施、管網檢查,在執(zhí)行檢查任務時,用戶不得拒絕或推諉,并應派專人配合和隨同檢查。
第十九條 水、電管理人員對出現(xiàn)的故障和問題要及時維修,對發(fā)現(xiàn)的跑、冒、滴、漏要立即搶修,不得拖延,保障水、電管網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各類基建、維修改造項目如涉及到新建、改建給排水、供電線路等,必須在開工前將水、電改造方案報后勤處審批、備案,經同意并裝表后方可使用學校水、電能源。各類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施工、運輸?shù)韧跀?、壓斷自來水及采暖管網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水流失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和相應的修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除工作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變動學校的水、電運行設施。嚴禁私自安裝或改裝水表、電表。嚴禁擅自啟動鉛封、變動計量數(shù)字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計量不準。嚴禁表外接線用電、接管用水以及其他通過非法手段竊取學校水、電的行為。
第五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二條 通過各種形式竊取學校水、電的,一經發(fā)現(xiàn)、查實,后勤處有權視情節(jié)給予立即停止供電、供水,催繳竊取的水、電使用費,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處罰。竊取能源者必須出示足夠證據證明竊取的水、電使用量,否則按照可以判定的最大功率、容量、使用時間來計算應追繳費用。對于性質惡劣,觸犯相關法律的,學校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私接管網將學校水、電提供給他人(或單位)無償使用,或是私自收費(含變向收費)的,一經查實,除按第二十二條 處理外,經校節(jié)能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學校審批同意后后,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無特殊原因,不按期繳納水、電使用費且經工作人員兩次催繳(催繳單送達欠費人且簽字確認)仍然拒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后勤處有權對其實施階段性停供水、電措施,停供水、電造成的損失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人員、收費人員有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行為的,一經查實確認,給予通報批評。對玩忽職守,違反制度的管理人員,責令管理單位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私開消防閥門取水、破壞給水設施或在水表井上堆棄雜物的,后勤處有權聯(lián)合校內相關管理單位責令違規(guī)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違規(guī)行為,造成學校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單位和個人監(jiān)督舉報違章 用水、用電和竊水、竊電行為,學校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后勤處聯(lián)合宣傳部對違章 、違法使用水、電的行為進行媒體曝光。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后勤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以前各類相關文件與之不符的,一律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