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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差旅費管理規(guī)定法院

發(fā)布時間:2023-11-22 09:30:06 查看人數:35

機關差旅費管理規(guī)定法院

機關差旅費管理規(guī)定法院

法院機關差旅費管理規(guī)定(暫行)

為保障我院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強并規(guī)范差旅費管理,建立健全出差、辦案差旅費報銷審批制度,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云南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e縣縣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按照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高效便捷的原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差旅費是指我院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公務出差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因公到常駐地以外的地區(qū)(含鄉(xiāng)鎮(zhèn)、村)出差發(fā)生的交通費。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guī)定乘坐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出差人員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況需選乘其它交通工具的,需向院領導審批后方可乘坐。

第三條 住宿費是指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發(fā)生的房租費用。

住宿標準嚴格按照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處級以下干警出差,應當同性倆人同住一標準間;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fā)票及刷卡憑條 報銷本人公務卡或銀行卡,無刷卡條 件的,必須作出說明,單位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無住宿費發(fā)票或刷卡憑條 的,一律不予核銷差旅費。

第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及出差、辦案誤餐費。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赴縣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縣內六庫鎮(zhèn)、上江鎮(zhèn)、老窩鎮(zhèn)、大興地鎮(zhèn)、魯掌鎮(zhèn)鎮(zhèn)政府所在地辦案、出差一律不報銷伙食補助費;出差到上述五鎮(zhèn)的偏遠村、組,并確實產生誤餐的,可向分管領導報告,并經院長同意進行審批,給予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赴縣內片馬鎮(zhèn)、稱桿鄉(xiāng)、古登鄉(xiāng)、洛本卓鄉(xiāng)辦案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巡回辦案工作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按照每月最高不超過8至10天巡回辦案天數核算伙食補助費,并當月填報核算。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因公出差期間發(fā)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非客觀原因在出差期間繞道等發(fā)生的差旅費及未按規(guī)定標準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六條 出差人員參加會議或培訓等活動,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及伙食補助費用。

第七條 分管院領導和各庭室長在安排出差時,應當嚴格控制出差人員、趟數、天數。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三日內)辦理報銷手續(xù)。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出差目的地填寫到村組一級)、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刷卡憑條 等憑證。

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實際發(fā)生費用,但未支付或無票據的,不得報銷相關費用。

本規(guī)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機關差旅費管理規(guī)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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