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化學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
大學化學危險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化學危險品的管理,確保教學、科研、生產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危險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 * * 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guī)定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七大類,以及放射性物品
第三條 化學危險品采購,必須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化學危險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由資產管理處材料科到指定經營化學危險品商店采購。未經資產管理處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采購。
第四條 化學危險品提運時,必須特別小心謹慎,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裝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輕裝、輕卸,防止碰撞。
第五條 性質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車裝運。
第六條 盛放危險品的容器,事先應嚴格檢查,防止跑、冒、滴、漏等現(xiàn)象發(fā)生。
第七條 嚴禁隨身攜帶化學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條 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中,不得隨意亂放。存放地點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備必需的消防和防護器材?;瘜W危險品倉庫區(qū)內,嚴禁煙火。
第九條 化學危險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工作認真負責、熟悉危險品性能的人擔任保管員。
第十條 化學危險品入庫,應進行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庫存化學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簽(名稱、規(guī)格、數量、質量),無標簽的化學危險品,一律不準入庫。
第十一條 化學危險品倉庫,必須按規(guī)定要求儲存。性質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不得混放。
第十二條 儲存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定期檢查,防止變質、自燃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氣瓶不得串用。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改裝。
第十三條 劇毒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用手續(xù)。要實行專庫專柜存放,使用雙保險鎖兩套,一套由保管員保管,另一套由領導指派專人保管。
第十四條 各單位領用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實際消耗情況,領取最低需用數量。對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師生員工,所在單位要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導。
第十五條 領取氰化物、砷化物等劇毒物品,必須在領用單上詳細寫明用途,經使用單位主管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負責人審簽,加蓋公章,并須派兩人同去領用,否則,不予發(fā)放。
第十六條 領用的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使用后如有剩余,凡整瓶未開封的,須及時退回危險品倉庫,已經動用而使用單位無存放條件的,可自行加封,及時派兩人退回危險品倉庫暫存。
第十七條 凡混有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廢渣、廢液、空瓶等,不準隨意排放和隨意丟棄。處理時必須報校保衛(wèi)處、資產管理處,以防意外事故發(fā)生。
第十八條 化學危險品一般不向外單位調撥或轉移。特殊情況需調撥或轉讓的,須持正式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審批,加蓋公章,方能辦理。對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還須持調入單位保衛(wèi)部門的準購介紹信派兩人前來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