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guī)定:學生住、退宿須知
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guī)定: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二章 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五條 凡本校住宿學生由宿管中心統(tǒng)一安排住宿。宿管中心根據宿舍資源情況安排學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樓、寢室、床位住宿,并統(tǒng)一制作床卡。
第六條 未經宿管中心批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入住學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調換寢室和床位。
第七條 按學校規(guī)定,學生應在學校安排的校內公寓(宿舍)住宿,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確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八條 體檢復查未通過但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取得體檢結果后,須在兩周內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xù),其床位不再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一個月與宿管中心聯(lián)系、登記,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學的學生,離校前必須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xù),其床位不予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向宿管中心申請住宿床位。
第十條 對因畢業(yè)、校外實習、外出住宿、退學及其它原因須離校者,應及時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xù),并在3日內將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按時離校。否則,因宿舍清掃、維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 對按學校規(guī)定應辦理退宿手續(xù),但在規(guī)定辦理的最后期限沒有辦理的,將視為自行退宿,宿舍內物品因清掃、維修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對已辦理退宿手續(xù)的學生,一般不再恢復其校內住宿資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請,宿管中心根據宿舍情況決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轉專業(yè)的學生在住宿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宿舍和床位,但需憑有關證明到宿管中心辦理相關手續(xù),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宿管中心根據學?;?、維修計劃等情況對學生現(xiàn)住宿床位實行局部調整或集體搬遷等動態(tài)調整。對因未報到、畢業(yè)、校外實習、休學、退學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將及時加以調整,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所安排的其他人員入住。
第十五條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學生,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宿管中心辦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續(xù),服從安排,交納住宿費。假期學生須相對集中住宿,無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條件的宿舍將統(tǒng)一封門,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進入。
第十六條 畢業(yè)生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將在畢業(yè)生離校前對畢業(yè)生房間門窗、家具等公用設施進行清查,若有損壞或丟失的須照價賠償。經清查過的房間,由宿管中心出具學生宿舍家具清查單,學生憑此單到后勤管理中心辦理離校蓋章手續(xù)。
第2篇 某某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
某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住宿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創(chuàng)建秩序良好、安全衛(wèi)生、文明健康的學生公寓環(huán)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2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05〕5號)及《sd大學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對學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由學校分管領導任主任,學生就業(yè)與發(fā)展指導服務中心、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公安處、興隆山校區(qū)管理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各學院(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為成員。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 學校向住宿學生統(tǒng)一提供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基本設備,并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公寓門衛(wèi)值班、公共區(qū)域的日常保潔、設施養(yǎng)護等工作。按照以學生為本的原則,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個性化服務。
第四條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校內住宿的安排調整、日常管理及教育服務等工作。學院(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具體負責做好本單位校內住宿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行為規(guī)范等工作,并做好校外住宿學生的有關教育工作。
第五條 校、院學生公寓自律組織協(xié)助完成相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工作。
第六條 在sd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須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規(guī)定,同時有權利對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批評及改進意見。
第二章 學生教育
第七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是課外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相關部門、各學院(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素質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開展公寓文化建設,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積極、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對學生成長、成才有著重要作用。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文化建設,以學生宿舍和公寓為基地開展校園文化活動,深入實施人格培育工程,不斷提升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條 學生公寓安全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學生公寓安全狀況關系到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關系到學校和社會的穩(wěn)定。住宿學生須嚴格遵守《sd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學習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舉報違反消防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條 公寓內嚴禁違規(guī)用電和使用明火。嚴禁使用或存有破壞學生公寓智能控電設備的插座、熱得快、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不得在公寓內為電動車等大容量電池充電;嚴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爐、卡式爐、蠟燭等能產生明火的物品,嚴禁在公寓內自炊、吸煙、燃燒紙張雜物。
第十一條 嚴禁個人物品影響消防通道暢通。未出現(xiàn)火情火警時,嚴禁動用和損壞一切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發(fā)生火情時,學生應及時報警,并同時報本樓值班室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槍械、彈藥、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帶入公寓,嚴禁在公寓樓內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三條 為保證財產安全,學生須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和現(xiàn)金,不得轉借、私配房間和消防窗鑰匙,不得私換門鎖。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按照指定房間交費后入住,研究生在入住前還須簽訂住宿承諾書。住宿房間和床位確定后,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轉借。住宿學生須服從相關部門和學院的統(tǒng)一管理,接受相關人員的巡視檢查。因專業(yè)調整、學籍變化、交流訪學等原因需進行住宿調整的,須持學校相關部門、學院開具的證明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tǒng)一調整。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出入打卡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記制度,有接受管理人員檢查詢問的義務。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公寓樓,如遇特殊情況,來訪者須持有效證件登記,由被訪者當面確認后方可進入公寓,且須在當日21:00前離開。
第十六條 住宿學生要保持良好的衛(wèi)生習慣,維護公共衛(wèi)生,預防傳染病發(fā)生。房間空氣應暢通,物品擺放有序,地面干凈,個人床鋪潔凈,桌面整潔。
第十七條 學生在公寓樓內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影響安全和秩序的經營性活動;不得留宿異性;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八條 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公寓作息時間制度。因特殊原因晚歸者須出示學生有效證件登記后方可進入公寓。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離開房間時應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電源,關好門窗,鎖好房門。
第二十條 畢業(yè)生應按照學校相關規(guī)定,文明離校。
第五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須愛護公共設施,節(jié)約水電,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xiàn)象。
第二十二條 住宿學生不得丟失、破壞學校統(tǒng)一配備的公共設備。損壞公共設備要及時報修,丟失或破壞的由當事人賠償。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公寓內的電路、燈具、插座、風扇、洗衣機、淋浴器、開水器等設備的維修及故障處理均由專業(yè)人員負責,學生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六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因疾病、結婚、實習等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請,本科生須家長知情同意,研究生須家長或配偶知情同意,經指導教師、學院(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審核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校規(guī)校紀,加強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因校外住宿而發(fā)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問題以及相關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將學生在公寓內的表現(xiàn)納入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與學生品德鑒定、優(yōu)秀學生評選及獎學金的評定等結合起來;對在學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以上有關規(guī)定的個人,沒收違規(guī)物品,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相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學校將學生公寓內衛(wèi)生、安全、學生文明狀況等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學院(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學生工作評價和輔導員年終考評之中;對因疏于學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來訪學生及其他需要在學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sd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正常的學生生活秩序,共同營造潔凈、舒適、穩(wěn)定、安全的學生住宿環(huán)境和文明、健康、進取、向上的舍區(qū)文化氛圍,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
第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將垃圾裝袋投入垃圾桶內。
第二十二條 自覺維護公寓的環(huán)境衛(wèi)生。不隨地吐痰,不從窗口亂丟廢棄物、亂倒污水,不亂倒垃圾,不在墻壁上亂寫亂畫,不在公寓內飼養(yǎng)寵物。
第二十三條 保持室外良好的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綠化景點和公共設施。不污染環(huán)境,不踐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負責安全值班的人員,必須掛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認真值勤,忠于職守,不脫崗、溜崗。值班員認真執(zhí)行出入、會客、留宿、攜帶物品登記等各項制度,嚴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舍區(qū)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按時作息。公寓早上開門時間為6:00時,晚上關門時間為11:00時,熄燈時間為11:30時。按規(guī)定時間熄燈后,不起哄。晚歸的學生應自覺填寫晚歸登記單,出示有關證件并說明晚歸原因。對無故晚歸或不服從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員報請所在院
(系)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每個學生配給一把房間鑰匙,要妥善保管,不轉借他人,丟失時要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不準自行配制鑰匙。畢業(yè)離?;蛩奚嵴{整時,應將鑰匙主動交還管理室。
第二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xiàn)場、滅火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發(fā)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xiàn)場,及時報告管理員、保衛(wèi)處或公安部門,并協(xié)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不在公寓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條 保衛(wèi)部門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調換。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條 嚴禁在公寓內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燒紙張和雜物、不能使用煤氣爐、煤油爐、酒精爐等各類有明火的器具,不點蠟燭。
第三十二條 住宿學生要保持公寓安靜,不在公寓內打鬧、喧嘩、奔跑、踢球,晚自習時間及就寢后,不大聲談話、彈唱,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條 嚴禁小商小販進學生公寓兜售商品,學生亦不能在公寓內搞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公寓內不得有酗酒、打麻將、賭博、打架斗毆、吸毒、傳播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女生宿舍樓禁止男性進入。如因工作需要進入女生樓的班主任、學生干部,須出示有關的證件,經管理員同意方可進入。女生家長來校探親,須憑本人證件登記,并將證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進入女生宿舍,離開時取走證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學生公寓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后勤集團負責解釋。
二00五年七月
第4篇 貴陽一中學生住宿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保證學校全體住讀學生的安全,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人身安全紀律
l、上學、放學途中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安全到校,安全離校。
2、嚴禁在校園內瘋跑、瘋打、互相推擠或進行其它可能會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活動,學生上下樓梯一律靠右行。
3、所有體育活動應在學校運動區(qū)域內進行,不得在非運動區(qū)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體育活動。
4、不準從宿舍內或樓上拋擲任何物品,宿舍窗臺不得放置花盆及其它重物,避免落下傷人。
5、未經學校批準,不能到各建筑物的頂樓和空置的房間以及偏僻的場所活動。
6、嚴禁攜帶和使用任何違禁物品,不得把各類恐怖、易燃易爆、危險性物品(包括玩具)帶入宿舍,如管制刀具、化學藥品、化學試劑、煙花、爆竹等,違者將予以紀律處分。
7、未經學校同意,任何人不得組織學生外出活動。確需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學校研究批準后方后組織外出。
8、學生不得擅自離開學校。特殊原因需離開學校時,應履行請假手續(xù)。具體請假制度如下:
(1)臨時請假:請假一天或在家停留一晚的,家長到班主任處請假,并出示由家長寫的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填寫放行條(一式4份)由班主任簽字認可,再交與年級,經年級組長批準后班主任留存一份,同時各交一份給生活教師、門衛(wèi),學生方可出校。
(2)請假2-3天,家長到班主任處請假,并出示由家長寫的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填寫放行條(一式4份)由班主任簽字認可,再交與年級,經年級組長批準后需交教育處主任簽字,班主任留存一份,同時各交一份給生活教師、門衛(wèi),學生方可出校。
(3)請假3天以上,家長到班主任處請假,并出示由家長寫的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填寫放行條(一式4份)由班主任簽字認可,再交與年級,經學校分管校長簽字批準后,班主任留存一份,同時各交一份給生活教師、門衛(wèi),學生方可出校。
(4)因特殊情況,學生在晚自習期間需請假外出,由家長到學校請假,并由值班教師簽字后,經值班領導批準,把生活老師留存條交生活老師后方可出校。
(5)學生在校期間因病需外出治療的,經校醫(yī)鑒定后,通知家長及班主任,學生不得私自外出就醫(yī)。如家長不在或未及時趕到學校,白天由校醫(yī)陪同、晚上由管理教師陪同外出就醫(yī)。
(6)午休因公請假的學生按《陽貴一中學生宿舍管理條例》的第二條第(一)點第8條履行請假手續(xù)。
9、嚴禁攀越圍墻、護欄、窗戶或鐵門,嚴禁從各宿舍樓棟大門以外的任何地方進出宿舍,以免發(fā)生安全事故。
10、非學校組織,嚴禁到學校后面山上玩賞或看書;嚴禁進入宿舍旁的水池內玩耍。一經發(fā)現(xiàn),將予以紀律處分。
11、學生在校園內不得開惡意玩笑,不得進行危險性游戲,不得隨意開關樓道的照明燈和應急燈。
12、使用熱水器洗澡時,必須先斷開電源后才能使用,嚴禁洗澡時嬉戲打鬧、嚴禁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洗,以免發(fā)生安全事故。
13、在臨時停電或發(fā)生緊急情況時,學生應留在自己的寢室或座位上,并保持安靜,不得故意喧鬧,聽從值班老師、生活老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安排和疏導,以免發(fā)生安全事故。
14、嚴格遵守學校用電制度,增強防火、防盜意識,愛護消防設施。禁止攜帶蠟燭、酒精燈、蚊香、火柴、磚塊、棍棒、繩索、仿真刀槍、火機、火機油、火機氣體、化學品等進入宿舍樓;禁止使用除臺燈和1000W之內(包括1000W)電吹風以外的任何電器,發(fā)現(xiàn)后一律沒收上交學校;禁止私接、亂接電源和室內插座,更嚴禁拔下電暖風機、熱水器插頭將專用插座挪作他用,違者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5、嚴禁隨意進入學校所有場所的配電房或動用學校所有場所配電房里的設施設備,以免發(fā)生觸電事故。
16、不吊籃球架、足球門等非專業(yè)懸掛式體育器材,遵守各運動場地和場館的安全規(guī)定,安全活動。
17、遵守各實驗室、活動室、訓練室的安全規(guī)定,安全學習、安全活動、安全訓練。
18、遵守《學生住讀、走讀管理辦法》,不借用、偽造走讀證,以免發(fā)生安全事故。
19、遵守《陽貴一中住讀學生周末、節(jié)假日留宿管理辦法》,有事外出需請假并按時返校,以免發(fā)生安全事故。
二、財物安全紀律
l、學習及生活用品以節(jié)約、實用為標準,反對追求高檔、新潮。
2、學生到校學習不得攜帶手機、個人手提電腦、CD機、VCD機、游戲機等電子電器產品等,確有特殊需要攜帶手提電腦的,須經學校批準。因學習需要的隨身聽等設施,以實用為主.
3、不帶不健康的書刊、光碟、玩具回校。
4、住宿生不得把學校規(guī)定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宿舍。
5、不得帶有腐蝕性、危險性的物品進入寢室;不得帶有異味的物品進入寢室;不得帶影響他人的物品進入寢室;不得帶有違學生身份的物品進入寢室。
6、個人所帶學習、生活必需品要妥善保管或隨身攜帶,重要物品要鎖好,鑰匙要隨身攜帶。備用的錢應存入銀行或校園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及校園卡、乘車卡。密碼要注意保密,存取錢時要防止密碼泄露。
7、各班教室和宿舍個人小抽屜鎖匙要專人專管,不得讓其他同學私自配制,更不能放置在所謂“隱蔽”的地方,隨意可取。
8、遇到體育、音樂、實驗、課間操、電腦、勞動等課需集體離開或放學,各班應該注意關好門窗、電器。
9、學生遇到失竊,應馬上報告班主任,并及時將失竊情況書面報告教育處。
10、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隨意拿用他人物品。
11、非本寢室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學生離開寢室時,最后離開的同學應將水電關好、門鎖好后才能離開。
12、洗好的衣服晾曬在室外的指定地點,下午18:30前應收回寢室。
第5篇 某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
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正常的學生生活秩序,共同營造潔凈、舒適、穩(wěn)定、安全的學生住宿環(huán)境和文明、健康、進取、向上的舍區(qū)文化氛圍,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二條成立****學院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后勤集團和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及保衛(wèi)處、財務處、團委、物業(yè)公司、學生會負責人任委員,全面負責學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導和協(xié)調學生住宿的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物業(yè)公司。
第三條學生工作處、后勤集團、院(系)、保衛(wèi)處、物業(yè)公司按確定的職責,分工協(xié)作,共同參與學生住宿的管理。物業(yè)公司負責學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條學校在學生入住時按“院(系)、專業(yè)、年級、班級相對集中”的原則對學生住宿進行統(tǒng)一安排,學生應服從學校的安排和調整。
第五條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確有特殊情況需在外住宿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字、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然后與學校簽訂校外住宿協(xié)議。對未辦理相關手續(xù)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搬回學校住宿,學校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紀律處分。經學校備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間發(fā)生安全問題的,除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責任外,學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六條學生入住學生公寓,憑住宿繳費收據,到所分配的學生公寓管理室辦理住宿手續(xù),并領取房間鑰匙。
第七條學生住宿的床位一經分定,原則上不再進行個別調整。每個寢室設寢室長一名,報本樓棟管理員室備案,寢室長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換,寢室長負責本寢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衛(wèi)、清潔衛(wèi)生和公共家具財物的保管。
第八條公寓管理員在學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須填寫學生住宿情況登記表,并報物業(yè)公司備查。
第九條 學生畢業(yè)或退、休學時,要到物業(yè)公司辦理有關手續(xù)方
可離校。
第十條 物業(yè)公司應嚴格按每房定員安排床位,對因未報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物業(yè)公司及時加以調整,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條學生公寓內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須填寫借用公物登記卡,寢室內的公共設施和隨房設備,由寢室長簽名驗收,畢業(yè)時如數(shù)移交。學生個人借用家具有本人辦理借用手續(xù),畢業(yè)時如數(shù)交還。室內公物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有當事人或本寢室學生照價賠償,否則不能辦理離校手續(xù)。
第十三條公寓內公用家具、公共設施由公寓管理員負責管理,
公寓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或抽查,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電管理
第十四條全體學生要養(yǎng)成良好的用水用電習慣,自覺節(jié)約水電資源。要杜絕“長流水”、 “長明燈”現(xiàn)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燈滅。
第十五條學生寢室內不可使用電爐、電熱褥、電熱杯、電飯鍋、電烙鐵、電熱水器、空調等大功率電器,不可擅自加接電線。因違章用電造成事故,除賠償全部損失外,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公寓的水電用量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配給(每生每月5度電、2.5噸水,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超過使用標準的費用由學生個人承擔,超額水電量按民用收費標準計費。學生應主動配合物業(yè)管理部門按月交清超用的水電費。
第六章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公寓設施的大、中型維修由物業(yè)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進行。
第十八條 學生公寓公共場所的小型維修由管理員負責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十九條 學生寢室內燈、水龍頭、門、窗、家具等維修由學生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二十條 在報修基礎上,公寓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要查清損壞性質,屬正常損耗,及時免費維修;如屬人為損壞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罰款后予以維修,并按學生管理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衛(wèi)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生要養(yǎng)成良好的衛(wèi)生習慣,搞好寢室內務,保持
室內整潔、美觀。遵守學生公寓垃圾袋裝化的管理規(guī)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將垃圾裝袋投入垃圾桶內。
第二十二條 自覺維護公寓的環(huán)境衛(wèi)生。不隨地吐痰,不從窗口亂丟廢棄物、亂倒污水,不亂倒垃圾,不在墻壁上亂寫亂畫,不在公寓內飼養(yǎng)寵物。
第二十三條 保持室外良好的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綠化景點和公共設施。不污染環(huán)境,不踐踏草坪。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條負責安全值班的人員,必須掛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認真值勤,忠于職守,不脫崗、溜崗。值班員認真執(zhí)行出入、會客、留宿、攜帶物品登記等各項制度,嚴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學生應自覺維護舍區(qū)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
第二十六條學生應按時作息。公寓早上開門時間為6:00時,晚上關門時間為11:00時,熄燈時間為11:30時。按規(guī)定時間熄燈后,不起哄。晚歸的學生應自覺填寫晚歸登記單,出示有關證件并說明晚歸原因。對無故晚歸或不服從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員報請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每個學生配給一把房間鑰匙,要妥善保管,不轉借他人,丟失時要及時報告宿舍管理人員,不準自行配制鑰匙。畢業(yè)離?;蛩奚嵴{整時,應將鑰匙主動交還管理室。
第二十八條發(fā)生火災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xiàn)場、滅火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點。發(fā)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xiàn)場,及時報告管理員、保衛(wèi)處或公安部門,并協(xié)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不在公寓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條保衛(wèi)部門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調換。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條嚴禁在公寓內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燒紙張和雜物、不能使用煤氣爐、煤油爐、酒精爐等各類有明火的器具,不點蠟燭。
第三十二條住宿學生要保持公寓安靜,不在公寓內打鬧、喧嘩、奔跑、踢球,晚自習時間及就寢后,不大聲談話、彈唱,影響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條嚴禁小商小販進學生公寓兜售商品,學生亦不能在公寓內搞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公寓內不得有酗酒、打麻將、賭博、打架斗毆、吸毒、傳播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女生宿舍樓禁止男性進入。如因工作需要進入女生樓的班主任、學生干部,須出示有關的證件,經管理員同意方可進入。女生家長來校探親,須憑本人證件登記,并將證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進入女生宿舍,離開時取走證件。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學生公寓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由后勤集團負責解釋。
二00五年七月
第6篇 某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guī)定學生住退宿須知
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guī)定: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二章 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五條 凡本校住宿學生由宿管中心統(tǒng)一安排住宿。宿管中心根據宿舍資源情況安排學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樓、寢室、床位住宿,并統(tǒng)一制作床卡。
第六條 未經宿管中心批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入住學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調換寢室和床位。
第七條 按學校規(guī)定,學生應在學校安排的校內公寓(宿舍)住宿,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確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八條 體檢復查未通過但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取得體檢結果后,須在兩周內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xù),其床位不再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一個月與宿管中心聯(lián)系、登記,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學的學生,離校前必須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xù),其床位不予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向宿管中心申請住宿床位。
第十條 對因畢業(yè)、校外實習、外出住宿、退學及其它原因須離校者,應及時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xù),并在3日內將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按時離校。否則,因宿舍清掃、維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 對按學校規(guī)定應辦理退宿手續(xù),但在規(guī)定辦理的最后期限沒有辦理的,將視為自行退宿,宿舍內物品因清掃、維修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對已辦理退宿手續(xù)的學生,一般不再恢復其校內住宿資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請,宿管中心根據宿舍情況決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轉專業(yè)的學生在住宿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宿舍和床位,但需憑有關證明到宿管中心辦理相關手續(xù),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宿管中心根據學?;?、維修計劃等情況對學生現(xiàn)住宿床位實行局部調整或集體搬遷等動態(tài)調整。對因未報到、畢業(yè)、校外實習、休學、退學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將及時加以調整,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所安排的其他人員入住。
第十五條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學生,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宿管中心辦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續(xù),服從安排,交納住宿費。假期學生須相對集中住宿,無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條件的宿舍將統(tǒng)一封門,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進入。
第十六條 畢業(yè)生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將在畢業(yè)生離校前對畢業(yè)生房間門窗、家具等公用設施進行清查,若有損壞或丟失的須照價賠償。經清查過的房間,由宿管中心出具學生宿舍家具清查單,學生憑此單到后勤管理中心辦理離校蓋章手續(xù)。
第7篇 大港中學學生住宿、走讀和陪讀管理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維護學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住宿規(guī)定:我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高中,所有學生原則上均由學校統(tǒng)一安排在校內指定的學生宿舍內住宿,進行寄宿式管理。禁止任何學生私自走讀、外宿或租房住宿。私自走讀、外宿或租房住宿的學生如在外發(fā)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在外進行違紀違法活動,學校一旦發(fā)現(xiàn),將視情節(jié)對其加重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走讀規(guī)定:居住在丹徒新區(qū)學校附近的學生,如果需要回家居住,可申請走讀。各年級部按照規(guī)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1、程序:⑴申請走讀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同時出示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⑵學生家長承諾督促子女加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意識,確保安全,并承擔由于校外住宿而引發(fā)的一切責任,家長本人簽字;⑶班主任同意簽字后,報年級部審批;⑷年級分管主任同意簽字后統(tǒng)一到政教處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走讀生出入證,憑證出入。
2、責任:走讀生在校外發(fā)生的一切問題包括校外人身安全等均由學生及家長負責。學校管理部門有權對走讀生的情況進行調查監(jiān)督,并將情況通報家長。
3、管理:走讀生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⑴進出校門必須自覺主動接受門衛(wèi)的檢查與監(jiān)督。如有對門衛(wèi)不尊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者,當即取消走讀資格并按違紀處理;⑵走讀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上午第四節(jié)課、下午第四節(jié)課下后方可離校。不得遲到、早退和無故曠課。上課期間,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離校。如若私自離校,按違紀處理;⑶走讀生不得私自進入學生公寓,晚上不得在學生公寓留宿。如確有需要,必須向班主任和公寓主管申請,得到允許后,方可留宿;⑷走讀生必須牢記校規(guī)校紀、遵守學生守則,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得將學校嚴禁攜帶的物品帶進校園。嚴禁賭博、打游戲、進入不健康場所。每天定點到校,定點回家。如在校外有違紀行為,按情節(jié)予以紀律處分;⑸走讀生必須參加班級、年級部和學校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按違紀處理。
三、陪讀規(guī)定: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對于極少數(shù)確有特殊原因不適宜居住在學生宿舍,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學生,可以申請由家長陪讀。
1、資格:有嚴重的生理疾病,導致傳染或生活不能自理或確需飲食調理的;有較嚴重的心理障礙需要調理者。有心理、生理疾病的申請人必需有縣級或縣級以上的病例手續(xù),檢查、治療過程的證明,治療費用的發(fā)票等。
2、程序:確因身體或精神狀況不適合居住學生公寓(宿舍)內的,可申請租房,由家長陪讀。其審批手續(xù)按以下程序辦理:⑴申請陪讀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同時出示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A、與房主簽定的合法租房合同;B、擬住社區(qū)治安管理責任書;C、學生家長身份證復印件;D、如果擬居住于校外學生親屬家,必須提供有關的親屬關系證明。E、申請表和本人申請書,F(xiàn)、相應的其他證明材料);⑵學生家長承諾督促子女加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意識,確保安全,并承擔由于校外住宿而引發(fā)的一切責任,家長本人簽字;⑶班主任同意簽字后,報年級部審批;⑷年級主管校長同意簽字后統(tǒng)一到政教處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陪讀生出入證,憑證出入。
3、責任:陪讀生在校外發(fā)生的一切問題包括校外人身安全等均由學生及家長負責。陪讀家長必需24小時陪同,服從學校管理。學校管理部門有權對陪讀生的情況進行調查監(jiān)督,并將情況通報家長。
4、管理:陪讀生必須遵守上述走讀生執(zhí)行的五項要求,如有違反行為,視情節(jié)予以處理。
各年級部要按照規(guī)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告知學生家長責任,加強走讀、陪讀學生的管理。
第8篇 大學本??茖W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湘潭
為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維護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號)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廳[200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凡我校在籍本??茖W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由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聯(lián)絡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住宿,各院系或學生個人,不得私自選擇或調整寢室。
第二條 為充分發(fā)揮學生班級在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中的重要作用,強化學生班級作為學校學生的基本組織形式在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中的功能,學生住房分配實行以班級集中的基本原則,杜絕按學生經濟狀況安排住房。
第三條 以下情況可以在校外租房住宿
1、學校因房源不足,校內學生公寓或宿舍安排確有困難;
2、因患傳染病、身體殘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體宿舍住宿;
第四條 因第三條第二款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學生必須辦理審批手續(xù)。辦理審批手續(xù)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申請,即填寫《湘潭大學本專科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一式三份;
2、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特殊情況證明;
3、學生家長的身份證復印件、聯(lián)系電話和詳細地址;
4、學生家長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學生與家長關系的證明;
5、學生家長同意子弟在校外住宿的書面意見;
6、學生本人的學號、聯(lián)系電話、租房的原因、租房時間、租住房的詳細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完整信息;
第五條 學生校外住宿審批的程序是:
1、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第四條規(guī)定的各種材料和信息;
2、班主任、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簽署意見;
3、學生、學生家長、學校各方共同簽訂校外住宿協(xié)議書;
4、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備案。
第六條 各學院要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記,建立報告和承諾制度,制定切實措施,加強教育管理。
第七條 校外租房的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獲準在校外租住的學生,期滿必須按時返回學校,由所在學院安排住房。確需繼續(xù)在校外住宿者必須于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延期手續(xù)。一般在每年六月辦理下學年的申請審批和延期審批手續(xù),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凡未經批準在校外住宿的學生,一經查實,將不能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校內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緩交、學費減免,不能享受針對貧困學生的各種資助,不能參加各類獎學金的評定。同時根據《湘潭大學違紀處分條例》予以處分。
第九條 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因校外租房發(fā)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條 住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公寓或宿舍管理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亂占住房,不得將宿舍轉借(或租)給他人。違者,學校將根據《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予以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學校公寓及普通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