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標準工作票編制審批入庫執(zhí)行管理規(guī)定
公司標準工作票編制、審批、入庫、執(zhí)行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集團公司關于兩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標準化、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建立的標準工作票票庫要有嚴格的編制、審批、入庫、執(zhí)行等程序,從而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誤操作及設備損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風廠。
第二章 標準工作票任務的提出
第三條 標準工作票的工作任務和任務順序由負責設備調度管理的風廠提出,提出的任務和任務順序均必須經風廠廠長核準。
第三章 標準工作票編制
第四條 標準工作票的編寫格式應符合中國**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標準工作票必須使用“調度操作標準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設備名稱和編號),使用的設備雙重名稱必須經調度批準且與實際設備銘牌相符。
第六條 凡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的工作票任務名稱相同,其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必須一致。
第七條 同一變電所中相同電氣元件的回路,即使其設備配置完全相同也堅決禁止相互套用標準工作票,必須分別編寫標準工作票,不能相互套用。
第八條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和《中國**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以下工作內容應辦理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需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九條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和《中國**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以下工作內容應辦理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須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更換生產區(qū)域及生產相關區(qū)域照明燈泡的工作; 在變電站、變壓器區(qū)域內進行動土、植(拔)草、粉刷墻壁、屋頂修繕、搭腳手架等工作,或在配電間進行粉刷墻壁、整修地面、搭腳手架等工作,不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 第十條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和《中國**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以下工作內容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一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48小時。 一級動火區(qū)系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其包括:燃油庫(罐)區(qū)、燃油泵房及燃油系統(tǒng)、制粉系統(tǒng)、輸煤皮帶、變壓器、配電間、6kv和380v高低壓段、氣瓶庫、電纜間(溝)、電纜夾層及隧道、油碼頭、氫氣系統(tǒng)及制氫站、汽輪機油系統(tǒng)、蓄電池室、控制室、調度室、脫硫系統(tǒng)的吸收塔和凈煙氣煙道、液化氣站以及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距氫氣系統(tǒng)(含氫氣管道、氫氣瓶、貯氫罐、閥門、法蘭等)、油罐10米及以內場所;油罐、卸油站、污油池、油泵房、油管道和油管道連接的蒸氣管道;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各發(fā)電企業(yè)確認的一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第十一條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和《中國**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以下工作內容應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二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7天。 二級動火區(qū)系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
其包括:汽機房、鍋爐房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部位和場所;輸煤系統(tǒng)等。重點防火部位系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辦理動火工作票: 1、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第十二條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和《中國**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以下工作內容應辦理動土工作票: 動土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生產區(qū)域及生產相關區(qū)域內動土作業(yè),防止動土后造成地下電纜、光纜、管道以及其它設施遭到損壞,影響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和《中國**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以下工作內容應辦理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 需拆開或恢復二次接線的工作; 需對二次回路進行短接或接線改動的工作(無論臨時的還是長久的); 由于配合其它工作需對二次回路做臨時措施的; 其它重要的二次回路及直流系統(tǒng)現場工作; 按本地區(qū)省級及以上調度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的工作。
第四章 標準工作票審批
第十四條 工作票任務審批:標準工作票的任務和所需安全措施應由本風廠負責人審批,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標準工作票審批:標準工作票編寫完成后,由風廠內全體運行人員自審合格并由主值、值班長簽名,然后由風廠廠長、風廠專工審核正確無誤簽名,審核人員對標準工作票的正確性負直接責任。標準工作票一式二份再交生產技術部分管運行和檢修工作的管理人員審核簽名,生產技術部分管運行和檢修工作的管理人員對標準工作票的正確性負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 標準工作票的審批工作一般應在編寫完成后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七條 經生產技術部分管運行和檢修工作的管理人員審核簽名后的標準工作票,由生技部部長審定后,自審定合格之日起,標準工作票有效方可執(zhí)行入庫手續(xù)。
第五章 標準工作票入庫
第十八條 合格的標準工作票由風廠廠長檢查其批準手續(xù)完備后簽發(fā)準許入庫單,匯入標準工作票票庫,標準工作票準許入庫單在風廠存檔備查。
第六章 標準工作票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標準工作票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遵守“中國**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
第二十條 調用標準工作票前,風廠廠長、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許可人必須認真審查所調用的標準工作票與所要進行的工作任務和所需安全措施完全一致,審查一致后方可調用此標準工作票。工作票簽發(fā)人、風廠廠長對調用標準工作票的正確性負直接責任,工作許可人對調用標準工作票的正確性負主要責任,值班負責人對調用標準工作票的正確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規(guī)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2篇 公司標準化工作管理規(guī)定
公司標準化工作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司標準化工作,規(guī)范公司的生產管理、穩(wěn)定和提高產品質量,不斷增強公司產品、技術的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促進國內、國際之間的技術合作、貿易與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企業(yè)標準化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生產、質量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公司標準化體系、組織制(修)訂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公司各類產品標準、分析方法標準等的制(修)訂和實施都必須按本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
第三條 生產質量部統(tǒng)一管理公司的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表現為:
(一)組織落實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及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
(二) 提出公司制(修)訂有色金屬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行業(yè)標準和企業(yè)標準的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建議;
(三)負責收集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標準;
(四)組織制(修)訂各類標準;
(五)組織申報有色金屬國家標準及軍用標準、行業(yè)標準;
(六) 參與新產品研制、老產品改進及分析方法的標準化工作,提出標準化要求,負責標準化審查;
(七)組織對公司實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八)協(xié)助上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對公司標準化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九)負責公司制(修)訂標準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二章 標準制(修)訂的原則
第四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要求,企業(yè)要逐步完善和強化企業(yè)標準化工作,凡公司產品必須有相應的標準作為組織生產、質量控制和產品銷售的依據。對公司產品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要嚴格按照標準執(zhí)行,若尚無標準的產品必須制定相應的標準。
第五條 標準的制(修)訂要積極采用國際或國外先進標準,并可參考國外公司指標或實物指標進行制(修)訂。分析方法標準力求準確可靠。
第六條 凡公司基本定型的產品各事業(yè)部生產線、生產組技術負責人必須提出并按照《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標準制(修)訂及實施管理辦法》和本規(guī)定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標準;企業(yè)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發(fā)布實施后,應及時復審,并確定其是否繼續(xù)有效、修訂或廢止。凡屬開發(fā)新產品的項目,在項目鑒定時,應有“暫行技術條件”及配套的“檢測方法”。并以此作為依據,制定相應標準。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新產品開發(fā)、技術進步及市場情況,必須于每年的10月底將需制(修)訂的標準計劃報生產質量部。在生產過程中,對急需制(修)訂的產品標準、分析方法標準也可及時提出申請,由生產質量部統(tǒng)一組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八條 每年12月生產質量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計劃進行分類、匯總,并提出下一年度標準制(修)訂計劃,經與科技部確認后報公司領導批準,由科技部在公司r&d基金項目中列支,并納入公司r&d基金項目的管理。
第九條 生產質量部負責標準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標準的制(修)訂分為四個級別,即國家標準(含國家軍用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yè)標準。
第三章 制(修)訂標準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 標準起草人按相關標準格式填寫相應的國家、行業(yè)、企業(yè)《標準項目建議書》或《國軍標項目論證報告》,由生產質量部統(tǒng)一組織申報,待標準化上級部門立項后(企業(yè)標準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生產質量部書面通知標準起草人及部門負責人,起草人接到通知后應按要求制定出工作大綱,工作大綱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修)訂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主要依據、適用范圍和國內外標準發(fā)布情況;
(二) 工作內容、協(xié)作單位及分工;
(三) 預計提出標準草案稿、征求意見稿、預審稿、送審稿和報批稿的時間;
(四)分析方法標準的驗證單位。
第十二條 制(修)訂標準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標準必須符合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和要求;
(二) 標準編寫格式、內容和編制說明等應按《有色金屬標準制(修)訂程序及要求》、《有色金屬標準編寫示例》、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guī)則》、gjb0.1《軍用標準文件編制工作導則 第一部分:軍用標準和指導性技術文件編寫規(guī)定》的要求編寫;
(三) 試驗報告、驗證報告(分析方法標準必備文件之一)應符合有關研究報告撰寫的要求;
(四) 標準文本的文字表達應準確、簡明、通俗易懂、邏輯嚴謹、避免產生不易理解和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五) 標準的名詞、術語、符號、代號等表達和概念應準確,并與有關標準相一致;
(六) 標準的圖樣、表格、數值、公式、化學分子式等技術內容應準確科學;
(七) 標準文本應包括:標準正文、標準編制說明書、分析方法標準還應包括標準試驗報告、驗證報告等材料。
第四章 標準審定、報批和發(fā)布
第十三條 標準草案完成后,由生產質量部統(tǒng)一組織標準的審定工作。
第十四條 標準預審會會議召開前一個月,起草人必須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材料:
(一)預審稿標準文本;
(二)編制說明;
(三)標準分析方法還必須提供試驗報告或補充試驗報告、驗證報告;
(四)標準征求意見處理結果匯總表;
(五)標準檢索或查新報告;.
(六)采用或參照國外標準原文、譯文;
(七)標準預審稿的所有材料均應提供電子版及其紙子版15份。
第十五條 預審會通過的標準預審稿,標準起草人必須按照預審會會議紀要的要求修改標準文本,并按進度要求在審定會召開前一個月完成送審稿提交生產質量部,送審稿包括以下材料:
(一)標準文本、編制說明書;
(二)標準分析方法還必須提供試驗報告或補充試驗報告、驗證報告;
(三)預審會會議意見處理匯總表;
(四)采用或參照國外標準原文、譯文;
(五)標準檢索或查新報告;
(六)預審會議紀要
(含標準水平評價);
(七)預審會專家簽名表;
(八)標準送審稿的所有材料均應提供電子版及其紙子版15份。
第十六條 審定會通過的標準送審稿,標準起草人必須按照審定會會議紀要的要求修改標準文本,并按進度要求在審定會召開后一個月內完成報批稿提交生產質量部,報批稿包括以下材料:
(一)標準文本、編制說明書;
(二)標準分析方法還必須提供試驗報告或補充試驗報告、驗證報告;
(三)審定會會議意見處理匯總表;
(四)采用或參照國外標準原文、譯文;
(五)標準檢索或查新報告;
(六)審定會議紀要(含標準水平評價);
(七)審定會專家簽名表;
(八)有色金屬標準審定情況登記表(國軍標填寫標準報批書)。
(九)標準報批稿的所有材料均應提供電子版。
第十七條 國標、軍標、行標和地方標準由標準化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組織審定、審批、發(fā)布和實施。企標由生產質量部組織審定后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發(fā)布和實施,產品標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制(修)訂標準工作完成后,生產質量部按要求將有關材料歸檔。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各部門對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及簽入合同的非強制性標準,企業(yè)標準在公司內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出口產品技術要求按合同條款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生產質量部對簽入合同的標準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協(xié)助上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對公司標準化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為穩(wěn)定和提高公司產品質量,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和降低標準技術指標,達不到公司公告的有效標準技術指標的產品或公司簽訂的技術協(xié)議的產品,生產質量部有權不給予辦理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標準屬于科技成果,企業(yè)或上級主管部門,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重大社會效應的標準,以及對標準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貫徹標準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標準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新修訂標準頒布實施后,原來的老標準即自行廢止。
第六章 標準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質量部負責收集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標準,并發(fā)放給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發(fā)放到各生產線、生產組相關技術人員手里,并對其進行監(jiān)管,確實保證標準的實施并對其負責。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屬于外來文件,由生產質量部歸口管理,各崗位保留的該類文件應有專人保管、妥善存放。各部門正在執(zhí)行的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標準必須與公司公告的公司產品標準公告的標準編號和發(fā)布的年代號相一致,顧客有特殊要求的,可按雙方簽定的合同執(zhí)行。
第七章 標準制(修)訂經費的來源及經費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標準制(修)訂經費指的是承擔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標準化管理上級部門下?lián)艿慕涃M以及公司r&d項目的經費支持,當經費到位后將由生產質量部通知科技部按照《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開發(fā)管理辦法》相關辦法統(tǒng)一管理經費的開支。
第二十八條 標準制(修)訂完成后,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對每項標準的起草人給予300元~400元的標準制(修)訂勞務費或視具體情況下?lián)芤欢ǖ闹?修)訂經費。
第八章 標準制(修)訂的考核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標準制(修)訂工作納入公司各部門綜合績效考核體系。按《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質量考核辦法》執(zhí)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曰起開始實施,并同時代替q/spm-gl-16-2001《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標準化工作管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