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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工作,保證科研、教學順利進行,保障師生生命及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實驗室在實驗過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主管負責”,實行學校、相關學院(處、所、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一)國有資產管理處在安全工作處的指導下,制訂有關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督、檢查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落實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
(二)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并設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學校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guī)、制度,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操作人員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詳細臺賬,做到帳、卡、物一致。
(三)實驗室根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做好危險品購買、使用和處置記錄,制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事故應急預案等,經學院審核確認后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第五條凡需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室,采購危險化學品應提交危險化學品申購表(附件1),經院(處、所、中心)領導批準后,根據實際需要適量采購,減少庫存。
第六條實驗室購買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須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購實驗室填報《河北農業(yè)大學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表》(附件2),使用責任人提交安全責任承諾書,提供有資質供應商資料。
(二)單位審核。學院(處、所、中心)主管領導核實同意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先由教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按照分管權限進行審核,再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安全工作處審核同意后,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三)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印制發(fā)放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四)購買供貨。根據“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申購實驗室與供應商聯(lián)系供貨,由供應商或有資質的運輸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同時將“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復印件反饋給國有資產管理處存檔。
第七條任何實驗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實驗室要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附件3),從申請、購買、領用、使用、處置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等安全設施。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放,且相互之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并專人保管。存有氫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氣體的鋼瓶必須單獨存放,不可放在一起,盡量與實驗場所隔離,存放處保持空氣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一條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存放設施內單獨存放,嚴格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標簽要有鮮明、醒目的標志,要有專用的量器及分裝器材;移交時,凡不是原包裝或是已啟封的,都必須稱量實重。
第十二條使用和保管劇毒化學品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所接觸物品的性質、操作規(guī)程和防護急救常識。凡學生實驗使用,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分發(fā)學生實驗用量一般不得超過當天使用所需量。學生實驗操作時,要有指導教師親臨現(xiàn)場指導,并作好每次使用情況的記錄。
第十三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要負責制定使用操作規(guī)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要經常對本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指導教師應詳細指導監(jiān)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相關學院(處、所、中心)應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檢查,杜絕事故發(fā)生。
第十五條實驗室應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六條實驗室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蔓延。院(處、所、中心)要保護好現(xiàn)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處理善后事宜,并向學校提交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參照《學校安全穩(wěn)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規(guī)定進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暫存和處置依照《河北農業(yè)大學實驗室有毒、有害廢棄物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要根據本細則,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并醒目張貼,嚴格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1、河北農業(yè)大學危險化學品申購表
2、河北農業(yè)大學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表
3、河北農業(yè)大學危險化學品臺賬
國有資產管理處
2023年3月15日
第2篇 某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工作,保證科研、教學順利進行,保障師生生命及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實驗室在實驗過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主管負責”,實行學校、相關學院(處、所、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一)國有資產管理處在安全工作處的指導下,制訂有關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督、檢查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落實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
(二)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并設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學校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guī)、制度,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操作人員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詳細臺賬,做到帳、卡、物一致。
(三)實驗室根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做好危險品購買、使用和處置記錄,制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事故應急預案等,經學院審核確認后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第五條凡需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室,采購危險化學品應提交危險化學品申購表(附件1),經院(處、所、中心)領導批準后,根據實際需要適量采購,減少庫存。
第六條實驗室購買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須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購實驗室填報《河北農業(yè)大學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表》(附件2),使用責任人提交安全責任承諾書,提供有資質供應商資料。
(二)單位審核。學院(處、所、中心)主管領導核實同意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先由教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按照分管權限進行審核,再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安全工作處審核同意后,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三)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印制發(fā)放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四)購買供貨。根據“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申購實驗室與供應商聯(lián)系供貨,由供應商或有資質的運輸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同時將“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復印件反饋給國有資產管理處存檔。
第七條任何實驗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實驗室要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附件3),從申請、購買、領用、使用、處置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等安全設施。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放,且相互之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并專人保管。存有氫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氣體的鋼瓶必須單獨存放,不可放在一起,盡量與實驗場所隔離,存放處保持空氣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一條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存放設施內單獨存放,嚴格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標簽要有鮮明、醒目的標志,要有專用的量器及分裝器材;移交時,凡不是原包裝或是已啟封的,都必須稱量實重。
第十二條使用和保管劇毒化學品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所接觸物品的性質、操作規(guī)程和防護急救常識。凡學生實驗使用,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分發(fā)學生實驗用量一般不得超過當天使用所需量。學生實驗操作時,要有指導教師親臨現(xiàn)場指導,并作好每次使用情況的記錄。
第十三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要負責制定使用操作規(guī)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要經常對本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指導教師應詳細指導監(jiān)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相關學院(處、所、中心)應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檢查,杜絕事故發(fā)生。
第十五條實驗室應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六條實驗室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蔓延。院(處、所、中心)要保護好現(xiàn)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處理善后事宜,并向學校提交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參照《學校安全穩(wěn)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規(guī)定進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暫存和處置依照《河北農業(yè)大學實驗室有毒、有害廢棄物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要根據本細則,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并醒目張貼,嚴格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1、河北農業(yè)大學危險化學品申購表
2、河北農業(yè)大學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表
3、河北農業(yè)大學危險化學品臺賬
國有資產管理處
2023年3月15日
第3篇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學院教學、科研的順利進行,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并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范圍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三條 危險化學物品的申請及購置
凡需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應提交危險化學物品使用申請報告,經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根據實際需要適量采購,減少庫存量,購置危險化學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公安、衛(wèi)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第四條 危險化學物品的提運
(一)危險化學品的裝運,應嚴格遵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條例的規(guī)定到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各種準運手續(xù),裝運時要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裝運氣瓶要擰緊瓶塞,運輸時要帶好必要的防護設備。提運化學危險物品車輛應懸掛危險物品標志,車輛嚴禁煙火,確保人身、財產安全。
(二)性質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能同時裝運(如氫氣和氧氣等)。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和強氧化劑同時裝運,對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和有毒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專車提運。
(三)嚴禁攜帶危險化學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條 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單位負責人負責制定危險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規(guī)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并督促嚴格按照規(guī)定操作。
(三)教學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對本組的危險化學物品的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四)從事危險化學物品、放射物品實驗的職工應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熟悉本崗位的操作規(guī)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在實驗和生產場所使用危險化學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員,安全員應熟悉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識。
(五)危險化學物品、放射物品,必須指定工作認真負責,并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要有兩人管理、兩人使用、兩人運輸、兩人保管和兩把鎖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措施。
(六)危險化學物品的領用,有專人負責持危險化學物品使用申請報告和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的領料單到危險化學物品倉庫辦理領料手續(xù),并嚴格做好詳細的領料、使用記錄。要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與安全措施,對危險化學物品及存放地點,要經常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發(fā)生。
(七)壓力氣瓶的使用
1.使用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安全教育。
2.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點須由實驗室與保衛(wèi)處和設備處及有關部門審批。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室外規(guī)范安全的地方,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
4.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5.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7.嚴禁敲擊、碰撞壓力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不得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8.壓力氣瓶夏季防止暴曬,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氣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六條 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管理
(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二)在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
(三)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shù)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物品應當定期檢查。
(四)危險化學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物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監(jiān)測。
第七條 廢棄危險化學物品的處理
(一)院、系實驗室必須有專人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物品的處理工作。
(二)保衛(wèi)處、設備處與學院有關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全院廢棄危險化學物品的集中處理工作,監(jiān)督、檢查各使用單位的管理情況。
(三)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一定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隨意排放,污染環(huán)境。
第八條 獎勵與懲罰
對于嚴格遵守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保障安全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和表彰;對于違反危險化學物品管理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章的有關條文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