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校教職工協議服務期未滿調離管理辦法
學院(校)教職工協議服務期未滿調離管理辦法
第一條 引進人才、專業(yè)技術職務晉升人員及學校出資進修的各類人員均應與學校簽署服務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完成相應的服務期,履行相應職責。
協議服務期未滿申請調離,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對學校予以經濟補償。為加強對協議服務期內教職工管理,保持教職工隊伍的穩(wěn)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于服務期的規(guī)定
1、引進人才的服務期
引進博士畢業(yè)生及碩士畢業(yè)生的服務期分別為8年、5年;服務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其他引進人才,按協議約定執(zhí)行。
2、國內學歷、學位進修人員的服務期
經學校同意,在職或脫產學習取得博士學位及碩士學位的服務期分別為8年、5年;服務期自完成學業(yè)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計算。
3、晉升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的服務期
破格晉升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的服務期為6年;正常晉升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的服務期分別為5年、4年、3年。服務期自晉升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之日起計算。
4、國內非學歷、學位進修人員的服務期
進修3―6個月者(含3個月),服務期為1年;6―12月者(含6個月),服務期為2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務期為3年。服務期均自學習期滿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計算。
5、公派出國(境)人員的服務期
公派出國(境)3―6個月者(含3個月),在校的服務期為2年;6―12月者(含6個月),服務期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務期為4年。服務期均自學習期滿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計算。
以上各類服務期累加計算。
第三條 辦理程序
1、申請調出人員應向所在單位提交調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后連同接收單位的商調函一并報送人事處。
2、人事處根據申請調出人員的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審定后,提交學校研究。
3、經學校研究同意調出的人員應在15天內辦理完所有手續(xù);不同意調出的人員,應繼續(xù)在崗工作,所在單位應按照在職職工考勤考核辦法加強管理。
第四條 服務期未滿補償費標準
凡服務期未滿申請調離學校的教職工,都應向學校交納服務期未滿補償費,補償費按學期計算。補償費的標準如下:
1、引進人才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碩士每人每年2000元。
2、在職、定向培養(yǎng)博士(碩士)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碩士每人每年3000元。
3、晉升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
正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年8000元,副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年4000元,中級職稱人員每人每年2000元。
4、國內各類非學歷進修人員
博士或正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年3000元,碩士或副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年1000元。本條服務期補償費的計算,若教職工屬不同類別的,就高計算,但不重復計算。
5、公派出國(境)人員
博士或正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年8000元,碩士或副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年3000元。本條服務期補償費的計算,若教職工屬不同類別的,就高計算,但不重復計算。
第五條 服務期未滿調出人員已享受安家費的,按比例退還安家費;已享受科研經費資助的,未使用部分退還學校;按引進人才學校免費提供住房的,學校無償收回;在學校有集資住房的,學校按原價退還集資房款并收回其集資住房;享受博士、碩士進修專項獎勵及資助的,按比例退還獎勵和資助費用。
第六條 在職、定向取得高一級學位未完成服務期的人員申請調出學校,經學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納上述補償費用外,還應歸還學校為其報銷的所有費用;脫產攻讀博士(碩士)研究生的,還應返還學習期間學校為其支付或補發(fā)的工資、津貼等。
第七條 學校按自動離職處理或不保留公職的各類人員,其人事檔案兩年內不得轉出學校。兩年后,若本人申請,經學校研究同意,除交納上述費用外,還需交納五萬元的賠償費后方可轉出人事檔案。
第八條 經學校批準同意調出的人員,凡與學校簽定協議中涉及服務期和服務期補償費標準的按協議標準執(zhí)行,沒有簽定協議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以往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