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試點方案
浙江省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試點方案
為做好我省永久性測量標志(簡稱測量標志,下同)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jù)分級管理、分類保護、突出重點、依法用地的原則進行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試點工作,經(jīng)商省國土資源廳,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組織實施
各地的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試點工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為加強領導、組織協(xié)調(diào),各試點縣(市、區(qū))應成立由測繪、國土及相關部門組成的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試點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試點的指導工作。
二、試點內(nèi)容
㈠采取分類保護管理方式。
對測量標志進行分類,根據(jù)類別確定保護方式,具體分為:重點保護管理、一般性保護管理兩類。
⒈重點保護管理的范圍和方式
⑴保護管理的范圍:
①全球衛(wèi)星定位連續(xù)運行基準站;一、二等天文點;基本重力點,一、二等重力點;GPS
a、B、C級點;一、二等三角點、水準點;城市首級控制網(wǎng)聯(lián)測的國家(起算)點。
②縣(市、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使用頻率較高需要重點保護的其他等級的測量標志。
⑵保護管理的方式:
①對所有重點保護管理的測量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維護。
②辦理測量標志用地的土地登記手續(xù)。
③重新落實保護責任單位(保管單位)和保管人,辦理委托保管手續(xù)。
④給測量標志保管員發(fā)放津貼。
⑤對全球衛(wèi)星定位連續(xù)運行基準站;一等天文點;基本重力點;GPS
a、B級點;一、二等三角鎖結(jié)點;一、二等水準網(wǎng)結(jié)點;水準基巖點不予批準拆遷。對其它測量標志原則上不予批準拆遷,工程建設單位確需對測量標志拆遷的,應當在遷建前按規(guī)定報經(jīng)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做好遷建審批工作。
⒉一般性保護管理的范圍和方式
⑴保護管理的范圍:
除重點保護管理范圍外的其他測量標志。
⑵保護管理的方式:
①對三、四等三角點、水準點;GPS
D級點及其他相當于三、四等精度的測量標志,進行檢查、維護,重新落實保護責任單位(保管單位)和保管人,辦理委托保管手續(xù)。
②給三、四等三角點、水準點;GPS
D級點及其他相當于三、四等精度的測量標志的保管員發(fā)放津貼。
③工程建設單位需要對測量標志拆遷的,應當在遷建前按規(guī)定報經(jīng)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做好遷建審批工作。
㈡將所有測量標志點位信息納入土地、規(guī)劃審批系統(tǒng)。涉及重點保護的測量標志用地的,國土、規(guī)劃部門在土地出讓、劃撥或建設規(guī)劃審批時按規(guī)定保留測量標志用地,并確保測量標志使用效能不受影響;有可能對測量標志用地和使用造成影響的,在審批前征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一般性保護管理的測量標志用地的,國土、規(guī)劃部門在土地出讓、劃撥或建設規(guī)劃審批前抄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并盡量予以保護。
㈢對列入重點保護管理的測量標志進行維(修)護,
對一般性保護管理的測量標志進行實地檢查。對測量標志方位物地形地貌發(fā)生變化的,需重新繪制點之記,缺失護蓋、警示樁的需補埋。
⒈測量標志維(修)護要求
⑴對位于高山上的測量標志,挖掘防護溝(防護溝規(guī)格與要求見附件1,下同),以防護溝外沿作為測量標志用地的界線。保留原警示樁。若警示樁已被破壞,需重新埋設。
⑵對位于低山和土丘上的測量標志,挖掘防護溝,砌防護井(防護井規(guī)格與要求見附件2,下同),防護溝四角埋設水泥界址樁(界址樁規(guī)格與要求見附件4,下同),以防護溝外沿作為測量標志用地的界線,防護溝四角埋設的水泥界址樁為界址點,保留原警示樁。若警示樁已被破壞,需重新埋設。
⑶對位于公共使用的平地上的測量標志,砌防護井和防護墻(防護墻規(guī)格與要求見附件3,下同)。警示牌嵌在防護墻外表面面對道路的一側(cè),拆除原警示樁。在測量標志用地地籍調(diào)查宗地界址范圍四角分別埋設水泥界址樁作為測量標志用地的界址。
⑷對位于民房或單位院地上的測量標志,砌防護井,在測量標志用地地籍調(diào)查宗地界址范圍四角分別埋設界址樁或界址標志(規(guī)格與要求見附件5)作為測量標志用地的界址。保留原警示樁。若警示樁已破壞,則在測量標志界址范圍內(nèi)水泥地靠道路一側(cè)嵌埋警示牌。
⑸對位于耕種地(包括旱地、菜地等)上的測量標志,砌防護井和防護墻,并在測量標志用地地籍調(diào)查宗地界址范圍四角分別埋設界址樁作為測量標志用地的界址。警示牌嵌在防護墻外表面面對道路的一側(cè),拆除原警示樁。
⑹有上、下兩塊混凝土標石(盤石)組成或有上、中、下三塊混凝土標石(盤石)組成的標石,若上柱石標志破壞,應補埋標志,必須使中盤石中心保持在同一鉛垂線上,各標志中心投影偏差不得大于3毫米。
⑺柱石露出地面的測量標志,以標志點為圓心砌防護墻。警示牌嵌在防護墻外表面面對道路的一側(cè),拆除原警示樁。
⑻以上所述各界址邊線如無特殊情況,均為正東西、正南北方向。
⒉在維修中,對缺失警示樁、指示盤或護蓋的必須補設。對已銹蝕,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鋼標進行拆除。
⒊經(jīng)確權(quán)后,按1:500比例尺繪制測量標志權(quán)屬界址圖,并埋設界址樁,界址樁標志上的字頭朝北。
⒋檔案資料的填寫與整理
⑴對每個維護的測量標志,按要求填寫《浙江省××縣(市、區(qū))測量標志維護登記表》(見附件6)。
⑵填寫《浙江省××縣(市、區(qū))測量標志匯總表》(見附件7)。
⑶用數(shù)碼相機分別拍攝測量標志維護前后的實地照片。
⑷維護后按規(guī)定繪制《三角點點之記》(見附件8)、《水準點點之記》(見附件9)、《GPS點點之記》(見附件10),點位略圖應按維護后的實際狀況重新繪制,標石斷面圖應根據(jù)實際維護的規(guī)格繪制。
⒌辦理《測量標志委托保管協(xié)議》
⑴委托部門與單位(企業(yè))簽訂涉及土地使用權(quán)的測量標志保管協(xié)議(見附件11)。
⑵委托部門與單位(企業(yè))簽訂涉及土地他項權(quán)利的測量標志保管協(xié)議(見附件12)。
⑶委托部門與個人簽訂涉及土地使用權(quán)的測量標志保管協(xié)議(見附件13)。
⑷委托部門與個人簽訂涉及土地他項權(quán)利的測量標志保管協(xié)議(見附件14)。
⒍委托有宗地測量資質(zhì)的測繪單位測定測量標志用地宗地圖。
㈣對列入重點保護管理的測量標志辦理用地土地登記手續(xù)。具體要求詳見《關于做好永久性測量標志土地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浙土資辦〔2007〕137號)。
三、時間安排
試點工作從2007年9月開始,2008年9月底前結(jié)束,各項工作具體時間安排如下(部分工作可穿插進行):
2007年9月~2008年1月底前根據(jù)測量標志分類完成測量標志的維護、修護工作;
2008年2月~200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試點工作,并通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
2008年10月~2008年11月底前通過省測繪局驗收。
四、有關問題和要求
㈠試點經(jīng)費
⒈維(修)護、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的試點經(jīng)費
⑴列入重點保護管理的測量標志維(修)護、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的經(jīng)費按每點1000元預算,由省財政列支(詳見試點經(jīng)費分配表);
⑵縣(市、區(qū))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使用頻率較高需重點保護的其他等級測量標志的試點經(jīng)費,由當?shù)刎斦兄А?/p>
⒉測量標志保管員津貼
測量標志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列入省測繪局負責管理和維護的測量標志的保管員津貼由省財政負責解決。列入市、縣(市、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維護的測量標志的保管員津貼,按《浙江省測量標志保護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當?shù)刎斦鉀Q。
㈡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狠抓試點工作的落實,對每個階段的工作要有檢查,并及時做好指導工作;各試點縣(市、區(q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商當?shù)貒临Y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測量標志試點工作的實施計劃,確定責任人,并做好落實工作。
㈢要重視收集、整理辦理測量標志用地土地登記手續(xù)的政策、程序和相關資料,并認真做好試點工作的總結(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