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塔吊與高壓線之間垂直安全距離管理措施
1、根據現場情況搭設高壓線防護架,高壓線防護架低部采用雙排鋼管腳手架高度6m,6m以上采用毛竹腳手架搭設,高度6米(高出外電架空線2米),長度約25米(按現場塔吊工作半徑確定)。毛竹立桿間距1.5~1.8米,橫距1.5米。底步高度4.8米,從第二步起,每步高度1.8米??偢叨?2米。
2、嚴格控制塔吊在逆高壓線路方向的北半區(qū)施工區(qū)域的2300安全區(qū)范圍內進行吊運作業(yè)。并且在旋轉機構2700處設置超限制動裝置,在2300與2700之間的東北向各200范圍內作為警戒區(qū),非特殊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及項目經理批準,塔吊伸臂不得隨意進入禁止區(qū),并采取嚴格監(jiān)視與控制措施,司機在起重臂運轉臨近警戒區(qū)時,必須提前減速,一檔微動,并有效制動和嚴禁吊運超過4m長的物料。
3、 塔吊作業(yè)中當遇到停電又刮4級以上風,或如遇風力繼續(xù)加大時,塔吊司機應立即迅速將吊物落下,將吊鉤起升到大臂根部相距2m處,停止一切吊裝作業(yè),并立即松開旋轉機構的制動器,使其在風標效應情況下,伸臂自由旋轉,避免吊索或吊物碰觸或接近高壓線路。其大臂及吊鉤上升高度只要脫離了高壓線路感應電場的范圍,就不會發(fā)生觸電事故,也不會造成塔吊在刮大風時,因強行制動旋轉機構而以致?lián)p傷設備或造成倒踏事故。
4、 安全作業(yè)區(qū)作業(yè)區(qū)時,回轉只許二檔微動,嚴禁在快檔下旋轉,否則視為嚴重違章作業(yè),由塔吊指揮及項目部安全員隨時監(jiān)督。
5、 限制小車在塔吊大臂上的運行最大伸長量和吊鉤的吊、裝、運高度。經測量檢查,小車平時只能伸長長度為大臂上45米刻度標記范圍內,吊鉤在吊起物料后,吊鉤盡量提高到最高能運行的高度,待到具體下放位置后,再下落物料,保證其小車在大臂上滑行距離及吊鉤上升高度均有足夠的距離尺寸以脫離高壓線路感應電場的范圍。
6、 嚴格塔吊的調運操作,由于塔吊安裝在道路北側,行人較多,平時塔吊回轉時起吊鉤的高度必須在高壓線水平線上方6米以上,下班后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做好檢查,吊鉤、鋼絲繩的回收位置也必須在高壓線水平線上方6米以上。
7、 及時提前做好塔吊附墻,施工至地上結構三層時,進行塔吊的附墻,并將塔吊一次性升高,保證足夠的距離,避免脫離高壓線路感應電場的范圍。
8、 設置高壓靜電釋放裝置和防護設施。
a.沿起重臂、平衡臂及塔冒敷設一根4mm2的銅芯呈環(huán)行聯(lián)結并可靠接地(可連接避雷裝置);每臺塔吊接地點不得少于2處(亦可與基礎主筋焊接),接地電阻要求不大于1ω。
b.電工跟蹤監(jiān)測塔吊靜電,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如出現靜電,在吊鉤上做一絕緣套,并定期更換。
9、 在塔吊駕駛室的臺面配備高壓絕緣墊,所有電器裝置保持絕緣良好。
10、 對塔吊的設備電氣裝置進行檢查,使用五芯電線,做到電源線路和電氣裝置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設,動力與單相(照明)控制開關分設;并安裝了漏電保護器,使其能起應有的作用。
11、 嚴格做好物料的吊、運、落等日常工作,防止物料墜落,尤其是在塔吊旋轉運行臨近高壓線警戒區(qū)時,應加倍謹慎小心。
第2篇 塔吊使用安全管理措施
3.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2001)強制性條文:
3.1.1.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或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yè)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3.1.2.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jiān)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3.1.3.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予操作人員密切合作,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3.1.4.其中記得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開關等安全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和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3.1.5.嚴重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F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能起吊。
3.1.6.嚴禁起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到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發(fā)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3.1.7.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yè)隊伍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3.2.塔吊使用安全措施:
3.2.1.塔吊安裝時基礎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75%以上時才能安裝,且基礎施工材料合格證齊全,施工符合設計要求?;A表面標高允許偏差1/1000;3.2.2.起重機正常工作環(huán)境溫度為-20~40℃。
3.2.3.在起重機的最大安裝高度,工作時風速不大于六級,爬升或頂升操作時的風速不大于四級。
3.2.4.起重機安裝后,無風狀態(tài)下,塔身軸心線對基礎平面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5.2.5、起重機的接地必須有牢固可靠, 起重機接地裝置電阻不大于4ω。
3.2.6.起重機每轉移一個工地重新安裝后,必須進行空載、靜載、動載試驗后,方能進行吊裝作業(yè)。并且在這之前對塔吊做好如下工作:
3.2.6.1.檢查塔吊的各機構和各部位:如金屬結構及焊縫、重要部位的螺栓質量、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滑輪系統(tǒng)(滑輪機軸部位的磨損)、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進行檢查;
3.2.6.2.頂升系統(tǒng)的檢查:檢查液壓油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爬爪)等;
3.2.6.3.旋轉塔身的檢查:檢查旋轉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tǒng)等進行檢查;
3.2.7.在夜間工作時,除塔機本身備有照明外,施工現場必須具備良好照明條件.保證司機和塔吊指揮視線不受影響;
3.2.8.起重機應避開高壓電線安裝,起重臂、平衡臂、吊鉤與一般動力線或照明線有干涉時,應按(gb5144-94)第 10.4條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yè);
3.2.9.遇到大雪、雷雨、大暴雨、濃霧等天氣起重機應停止工作,遇到其它情況應按(jg/t100-1999)《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執(zhí)行,如天氣預報有10級以上大風時,塔機要用纜索加固;
3.2.10.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并進行一定的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塔機定機定人,專機專人負責制,非機組人員不得進入司機室和擅自操作.非安裝,維修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攀登塔機,在處理電氣事故時必須有專職維修人員;
3.2.11.起重機停止工作后,應保證起重臂能隨風自由轉動,
3.2.12司機室限載150㎏,禁止存在潤滑油,油棉紗以及其它易燃易爆炸物,用電爐取暖時,更要注意防火;
3.2.13.起重機的使用,必須嚴格遵照專項方案和塔吊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使用及管理。
3.2.14.沉降觀測:塔吊的沉降觀測每半月一次,垂直度的測定當塔吊獨立高度以內每半月一次,塔身垂直度偏差超過塔高的1/1000時應對塔身進行偏差校正,校正時塔身用鋼絲繩纜緊;
3.2.15.塔吊在作業(yè)中停電或電壓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時,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下降到安全地帶。
3.2.16.塔吊指揮人員應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遠離地面時指揮與操作人員用對講機聯(lián)絡;
3.3.起重機的頂升作業(yè):
3.3.1.在進行頂升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管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tǒng)和專人緊固螺栓,非有關操作人員不得登上爬升架的操作平臺,更不得擅自啟動泵閥開關或電器設備;
3.3.2.在進行頂升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有專人仔細注意檢查,頂升前必須先放松塔身的垂直電纜,使電纜放松長度超過需頂升的總高度,嚴防電纜被夾拉、刮、碰、擠傷等;
3.3.3.頂升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若遇到特殊情況,需夜間作業(yè)時,必須有充分照明設備.
3.3.4.凡有下列情況時,不得進行頂升(降)作業(yè):
3.3.4.1.作業(yè)高度處的風力超過4級以上及有雨、雪、霧天氣、容易打滑的環(huán)境不得進行頂升作業(yè);
3.3.4.2.有煙霧熏嗆的環(huán)境里;
3.3.4.3.在頂升前,把回轉部份緊緊剎住嚴禁上部回轉及其它不允許的作業(yè)方式,調整載重小車位置,使頂升部份重量平衡,使塔身所受的不平衡彎矩為最小值.
3.3.4.4.在頂升過程中,如發(fā)生故障,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經查明原因將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進行爬升;
3.3.4.5.每次頂升前后,必須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和收尾工作,特別是在頂升以后,連接螺栓主弦桿是否按規(guī)定緊固,有否松動,液壓系統(tǒng)的電源開關是否切斷等,確認合格后頂升工作才能結束;
3.3.4.6.頂升完畢,應旋轉起重臂架不同的角度,檢查塔身各接頭處高強度螺栓的擰緊情況(哪根主弦位于平衡臂下時,就擰緊該弦桿上的螺栓);
3.4.操作前的準備:
3.4.1.在總電源合閘后,必須試電筆檢查起重機金屬結構是否有電,保證安全后再攀登塔機;
3.4.2.司機室內的總電源開關閉合前,應先把控制箱分段控制開關合上,以后不必拉下,再檢查各操作開關是否置于零位.總電源開關閉合后,檢查電壓和電源,符合要求才能作業(yè);
3.4.3.檢查液壓油箱和制動器儲油裝置中的油量,應符合規(guī)定,各油路無泄漏現象;
3.4.4.司機在作業(yè)前必須經下列各項檢查,確定完好,方可開始作業(yè):
3.4.4.1.空載運轉一個作業(yè)循環(huán);
3.4.4.2.試吊重物;
3.4.4.3.核定和檢查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裝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
3.4.5.鋼絲繩在筒上的纏繞必須整齊,有下列情況時不允許作業(yè):
3.4.5.1.爬繩、刮繩、啃繩、吊鉤擰繩、卷揚機纏繩時亂繩;
3.4.5.2.多層纏繞時,各層間的繩索互相塞擠;
3.4.6.禁止在起重機各個部份亂放工具,零件或雜物,嚴禁從起重機上向下拋物品;
3.4.7.對于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在啟用時,必須做好各部位潤滑、保養(yǎng)、檢查;
3.4.8.在操作時,必須按本說明書規(guī)定,進行日常保養(yǎng)和定期保養(yǎng);
3.4.9.填好當班履歷書和各種記錄;
3.5.起重機的操作:
3.5.1.必須嚴格按《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jg/t100-1999)規(guī)定執(zhí)行;
3.5.2.司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鈴(笛)報警,操作時要思想集中;
3.5.3.司機必須嚴格按起重機特性表中規(guī)定幅度和起重量進行工作,不允許超載工作;
3.5.4.塔吊不得斜拉斜吊物品,并禁止用于拔樁及類似作業(yè);
3.5.5.工作中塔梯上和平臺上嚴禁有人,并不得在工作中進行調整或維修機械等作業(yè),嚴禁使用起重機的吊鉤載運人員;
3.5.6.工作時嚴禁閑人走近臂架活動范圍之內;
3.5.7.各電器系統(tǒng)保護裝置、液壓系統(tǒng)、結構部件及各種安全裝置的調整值嚴禁隨意更動或拆卸;
3.5.8.起重機的回轉運動沒有停止之前,嚴禁使用回轉制動器;
3.5.9.在有正、反的機構中,需反向時,應在慣性力消失、電機停轉后才能開反向開關,嚴禁突然開動正、反轉動開關;
3.5.10.對有快慢檔的機構操作,必須是由慢到快,或由快到慢,嚴禁超檔操作,每過渡一個檔位的時間,應保證停2~4秒;
3.5.11.用起升機構低速起吊物時,每10分鐘內滿負荷連續(xù)運行時間不允許超過2分鐘,以免燒壞電機;
3.5.12.載重小車的維修吊籃承載負荷不得超過100㎏,起吊物品時該項維修吊籃內嚴禁載人;
3.5.13.司機下班前,必須將吊鉤提升到比最高障礙物高3m,載重小車停留在距離機身中心30m處左右;
3.5.14.在離開司機室前,將各操作開關回零位,回轉制動器放松,切斷室內電源,然后將司機室門鎖好,下塔機后,再切斷供電的總電源鋼殼開關。
3.6.起重機的維護、保養(yǎng)與維修:
3.6.1.起重機應當經常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轉動部位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機構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如塔身連接螺栓,應進行檢查是否松動和磨損損壞,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3.6.2.機械設備維護保養(yǎng):
3.6.2.1.變速箱、外嚙合齒輪等各部份的潤滑按表中的要求進行加油和涂抹,換油時要清除干凈箱內的鐵屑、雜質、加油時要注意油的清潔和充盈程度;
3.6.2.2.要注意檢查各部份鋼絲繩有無斷絲和松股現象,如斷絲松股超過5﹪或名義直徑磨損超過5﹪,均應更換新的鋼絲繩。鋼絲繩石墨潤滑脂要飽滿;
3.6.2.3.各傳動機構必須有防護罩,不可隨意卸掉;
3.6.2.4.經常檢查各部份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遇有松動,及時擰緊,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
3.6.2.5.經常檢查各設備的傳動軸運轉是否正常,有無雜音,如發(fā)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3.7.液壓頂升系統(tǒng)的維護保養(yǎng):
3.7.1.使用的液壓油按潤滑表中的規(guī)定進行加油,并超過工作油位線,但不能高于最高油位線(無油位線指示牌時,則加至距液溫液位計零油位線以上160㎜~220㎜之間)通常為半年更換一次;
3.7.2.接好電源,注意電機的旋轉方向必須與所標注的箭頭方向一致;
3.7.3.檢查膠管的連接是否與原理圖相符,應經常檢查各部位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3.7.4.溢流閥的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更動,每次進行頂升之前應用油壓表檢查其壓力是否正常;
3.7.5.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后調整值是否變動;
3.7.6.油泵和控制閥如發(fā)現滲漏應及時檢修,更換液壓油時要清洗油箱,壓力閥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更動,爬升之前壓力表工作要正常;
3.8.電氣系統(tǒng)的維護與保養(yǎng):
3.8.1.供電線路的維護與保養(yǎng):檢查所有的電纜線,在使用過程中有無損傷,有損傷時要及時包扎或更換已損傷部分;
3.8.2.電機潤滑要保持良好狀態(tài),各部分電刷其接觸面保持清潔,及時調整電刷的壓力,使其接觸面不小于50%;保養(yǎng)好電機傳動軸系統(tǒng)潤滑,檢查電機有無噪音、過熱現象;
3.8.3.經常檢查接地和防雷電阻是否正常,接地電阻不大于4ω,主回路與控制回路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0.5ω,導線完好。
3.1.《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2001)強制性條文:
3.1.1.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或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yè)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3.1.2.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jiān)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3.1.3.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予操作人員密切合作,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3.1.4.其中記得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開關等安全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起重機作業(yè)時,起重臂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和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3.1.5.嚴重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能起吊。
3.1.6.嚴禁起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到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fā)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發(fā)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3.1.7.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yè)隊伍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3.2.塔吊使用安全措施:
3.2.1.塔吊安裝時基礎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75%以上時才能安裝,且基礎施工材料合格證齊全,施工符合設計要求。基礎表面標高允許偏差1/1000;
3.2.2.起重機正常工作環(huán)境溫度為-20~40℃。
3.2.3.在起重機的最大安裝高度,工作時風速不大于六級,爬升或頂升操作時的風速不大于四級。
3.2.4.起重機安裝后,無風狀態(tài)下,塔身軸心線對基礎平面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5.2.5、起重機的接地必須有牢固可靠, 起重機接地裝置電阻不大于4ω。
3.2.6.起重機每轉移一個工地重新安裝后,必須進行空載、靜載、動載試驗后,方能進行吊裝作業(yè)。并且在這之前對塔吊做好如下工作:
3.2.6.1.檢查塔吊的各機構和各部位:如金屬結構及焊縫、重要部位的螺栓質量、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滑輪系統(tǒng)(滑輪機軸部位的磨損)、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進行檢查;
3.2.6.2.頂升系統(tǒng)的檢查:檢查液壓油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爬爪)等;
3.2.6.3.旋轉塔身的檢查:檢查旋轉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tǒng)等進行檢查;
3.2.7.在夜間工作時,除塔機本身備有照明外,施工現場必須具備良好照明條件.保證司機和塔吊指揮視線不受影響;
3.2.8.起重機應避開高壓電線安裝,起重臂、平衡臂、吊鉤與一般動力線或照明線有干涉時,應按(gb5144-94)第 10.4條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yè);
3.2.9.遇到大雪、雷雨、大暴雨、濃霧等天氣起重機應停止工作,遇到其它情況應按(jg/t100-1999)《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執(zhí)行,如天氣預報有10級以上大風時,塔機要用纜索加固;
3.2.10.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并進行一定的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塔機定機定人,專機專人負責制,非機組人員不得進入司機室和擅自操作.非安裝,維修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攀登塔機,在處理電氣事故時必須有專職維修人員;
3.2.11.起重機停止工作后,應保證起重臂能隨風自由轉動,
3.2.12司機室限載150㎏,禁止存在潤滑油,油棉紗以及其它易燃易爆炸物,用電爐取暖時,更要注意防火;
3.2.13.起重機的使用,必須嚴格遵照專項方案和塔吊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使用及管理。
3.2.14.沉降觀測:塔吊的沉降觀測每半月一次,垂直度的測定當塔吊獨立高度以內每半月一次,塔身垂直度偏差超過塔高的1/1000時應對塔身進行偏差校正,校正時塔身用鋼絲繩纜緊;
3.2.15.塔吊在作業(yè)中停電或電壓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時,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下降到安全地帶。
3.2.16.塔吊指揮人員應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遠離地面時指揮與操作人員用對講機聯(lián)絡;
3.3.起重機的頂升作業(yè):
3.3.1.在進行頂升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管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tǒng)和專人緊固螺栓,非有關操作人員不得登上爬升架的操作平臺,更不得擅自啟動泵閥開關或電器設備;
3.3.2.在進行頂升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有專人仔細注意檢查,頂升前必須先放松塔身的垂直電纜,使電纜放松長度超過需頂升的總高度,嚴防電纜被夾拉、刮、碰、擠傷等;
3.3.3.頂升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若遇到特殊情況,需夜間作業(yè)時,必須有充分照明設備.
3.3.4.凡有下列情況時,不得進行頂升(降)作業(yè):
3.3.4.1.作業(yè)高度處的風力超過4級以上及有雨、雪、霧天氣、容易打滑的環(huán)境不得進行頂升作業(yè);
3.3.4.2.有煙霧熏嗆的環(huán)境里;
3.3.4.3.在頂升前,把回轉部份緊緊剎住嚴禁上部回轉及其它不允許的作業(yè)方式,調整載重小車位置,使頂升部份重量平衡,使塔身所受的不平衡彎矩為最小值.
3.3.4.4.在頂升過程中,如發(fā)生故障,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經查明原因將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進行爬升;
3.3.4.5.每次頂升前后,必須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和收尾工作,特別是在頂升以后,連接螺栓主弦桿是否按規(guī)定緊固,有否松動,液壓系統(tǒng)的電源開關是否切斷等,確認合格后頂升工作才能結束;
3.3.4.6.頂升完畢,應旋轉起重臂架不同的角度,檢查塔身各接頭處高強度螺栓的擰緊情況(哪根主弦位于平衡臂下時,就擰緊該弦桿上的螺栓);
3.4.操作前的準備:
3.4.1.在總電源合閘后,必須試電筆檢查起重機金屬結構是否有電,保證安全后再攀登塔機;
3.4.2.司機室內的總電源開關閉合前,應先把控制箱分段控制開關合上,以后不必拉下,再檢查各操作開關是否置于零位.總電源開關閉合后,檢查電壓和電源,符合要求才能作業(yè);
3.4.3.檢查液壓油箱和制動器儲油裝置中的油量,應符合規(guī)定,各油路無泄漏現象;
3.4.4.司機在作業(yè)前必須經下列各項檢查,確定完好,方可開始作業(yè):
3.4.4.1.空載運轉一個作業(yè)循環(huán);
3.4.4.2.試吊重物;
3.4.4.3.核定和檢查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裝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
3.4.5.鋼絲繩在筒上的纏繞必須整齊,有下列情況時不允許作業(yè):
3.4.5.1.爬繩、刮繩、啃繩、吊鉤擰繩、卷揚機纏繩時亂繩;
3.4.5.2.多層纏繞時,各層間的繩索互相塞擠;
3.4.6.禁止在起重機各個部份亂放工具,零件或雜物,嚴禁從起重機上向下拋物品;
3.4.7.對于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在啟用時,必須做好各部位潤滑、保養(yǎng)、檢查;
3.4.8.在操作時,必須按本說明書規(guī)定,進行日常保養(yǎng)和定期保養(yǎng);
3.4.9.填好當班履歷書和各種記錄;
3.5.起重機的操作:
3.5.1.必須嚴格按《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jg/t100-1999)規(guī)定執(zhí)行;
3.5.2.司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鈴(笛)報警,操作時要思想集中;
3.5.3.司機必須嚴格按起重機特性表中規(guī)定幅度和起重量進行工作,不允許超載工作;
3.5.4.塔吊不得斜拉斜吊物品,并禁止用于拔樁及類似作業(yè);
3.5.5.工作中塔梯上和平臺上嚴禁有人,并不得在工作中進行調整或維修機械等作業(yè),嚴禁使用起重機的吊鉤載運人員;
3.5.6.工作時嚴禁閑人走近臂架活動范圍之內;
3.5.7.各電器系統(tǒng)保護裝置、液壓系統(tǒng)、結構部件及各種安全裝置的調整值嚴禁隨意更動或拆卸;
3.5.8.起重機的回轉運動沒有停止之前,嚴禁使用回轉制動器;
3.5.9.在有正、反的機構中,需反向時,應在慣性力消失、電機停轉后才能開反向開關,嚴禁突然開動正、反轉動開關;
3.5.10.對有快慢檔的機構操作,必須是由慢到快,或由快到慢,嚴禁超檔操作,每過渡一個檔位的時間,應保證停2~4秒;
3.5.11.用起升機構低速起吊物時,每10分鐘內滿負荷連續(xù)運行時間不允許超過2分鐘,以免燒壞電機;
3.5.12.載重小車的維修吊籃承載負荷不得超過100㎏,起吊物品時該項維修吊籃內嚴禁載人;
3.5.13.司機下班前,必須將吊鉤提升到比最高障礙物高3m,載重小車停留在距離機身中心30m處左右;
3.5.14.在離開司機室前,將各操作開關回零位,回轉制動器放松,切斷室內電源,然后將司機室門鎖好,下塔機后,再切斷供電的總電源鋼殼開關。
3.6.起重機的維護、保養(yǎng)與維修:
3.6.1.起重機應當經常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轉動部位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機構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如塔身連接螺栓,應進行檢查是否松動和磨損損壞,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3.6.2.機械設備維護保養(yǎng):
3.6.2.1.變速箱、外嚙合齒輪等各部份的潤滑按表中的要求進行加油和涂抹,換油時要清除干凈箱內的鐵屑、雜質、加油時要注意油的清潔和充盈程度;
3.6.2.2.要注意檢查各部份鋼絲繩有無斷絲和松股現象,如斷絲松股超過5﹪或名義直徑磨損超過5﹪,均應更換新的鋼絲繩。鋼絲繩石墨潤滑脂要飽滿;
3.6.2.3.各傳動機構必須有防護罩,不可隨意卸掉;
3.6.2.4.經常檢查各部份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遇有松動,及時擰緊,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
3.6.2.5.經常檢查各設備的傳動軸運轉是否正常,有無雜音,如發(fā)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3.7.液壓頂升系統(tǒng)的維護保養(yǎng):
3.7.1.使用的液壓油按潤滑表中的規(guī)定進行加油,并超過工作油位線,但不能高于最高 油位線(無油位線指示牌時,則加至距液溫液位計零油位線以上160㎜~220㎜之間)通常為半年更換一次;
3.7.2.接好電源,注意電機的旋轉方向必須與所標注的箭頭方向一致;
3.7.3.檢查膠管的連接是否與原理圖相符,應經常檢查各部位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3.7.4.溢流閥的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更動,每次進行頂升之前應用油壓表檢查其壓力是否正常;
3.7.5.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后調整值是否變動;
3.7.6.油泵和控制閥如發(fā)現滲漏應及時檢修,更換液壓油時要清洗油箱,壓力閥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更動,爬升之前壓力表工作要正常;
3.8.電氣系統(tǒng)的維護與保養(yǎng):
3.8.1.供電線路的維護與保養(yǎng):檢查所有的電纜線,在使用過程中有無損傷,有損傷時要及時包扎或更換已損傷部分;
3.8.2.電機潤滑要保持良好狀態(tài),各部分電刷其接觸面保持清潔,及時調整電刷的壓力,使其接觸面不小于50%;保養(yǎng)好電機傳動軸系統(tǒng)潤滑,檢查電機有無噪音、過熱現象;
3.8.3.經常檢查接地和防雷電阻是否正常,接地電阻不大于4ω,主回路與控制回路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0.5ω,導線完好。
第3篇 工程施工塔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工程施工塔吊運行的安全管理措施
(1)運行原則
1)低塔讓高塔。低塔在轉臂前應觀察高塔的運行情況后再運行。
2)后塔讓先塔。在各塔機塔臂交叉區(qū)域運行時,后進入該區(qū)域的塔機要避讓先進入該區(qū)域的塔機。
3)動塔讓靜塔。在各塔機塔臂交叉區(qū)域作業(yè)時,在一塔機塔臂無回轉、小車無行走、吊鉤無運動,而另一塔機塔臂有回轉或小車行走時,動塔機應避讓靜塔機。
4)輕車讓重車。在各塔機同時運行時,無荷載塔機應避讓有荷載塔機。
5)客塔讓主塔。以實際工作區(qū)域劃分塔機工作區(qū)域,若塔機塔臂進入非本機工作區(qū)域時,客區(qū)域的塔機要讓主區(qū)域的塔機。
6)塔機在運行中,各條件同時存在時,必須按以上排序原則執(zhí)行。
(2)各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十不準吊'的規(guī)定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拉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不準吊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的物體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明時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含六級)以上強風天氣不準吊。
(3)運行控制
1)塔機與信號指揮人員必須配備對講機。對講機統(tǒng)一確定頻率后必須鎖頻,使用人員無權調整該頻率。要做到專機專用,不得轉借。
2)信號指揮人員應與塔機組相對固定,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換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不得私自換崗。換班時應采用當面交接制。
3)現場用指揮語言采用普通話。指揮語言應規(guī)范,防止發(fā)生指揮錯誤。
4)指揮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信號指揮人員與塔機司機的應答制度,即:信號指揮人員發(fā)出動作指令時,先呼叫被指揮的塔機編號,待塔機司機應答后,信號指揮人員方可發(fā)出塔機動作指令。
5)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時刻目視塔機吊鉤與被吊物。塔機轉臂過程中,信號指揮人員還必須環(huán)顧相鄰塔機的工作狀態(tài),并發(fā)出安全指示語言。安全指示語言必須明確、簡短、完整、清晰。
6)起重工在作業(yè)前、作業(yè)中和交班時,必須對鋼絲繩進行全面檢查與鑒定,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鋼絲繩。
(4)安全措施
1)塔吊在塔基施工完成后立即設立沉降觀測點,觀測點設在塔身四角(每角一點共四點)。觀測次數每星期至少三次,并在塔吊使用的全過程進行沉降觀測。隨時了解塔基沉降情況,以便對險情進行預測措施。
2)塔吊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原廠規(guī)定已確認的相關方案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隊長負責統(tǒng)一指導,并要求技術安全員在場監(jiān)護。
3)塔吊安裝后,在空載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
4)塔吊設專用臨時配電箱,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5)塔吊使用前,應做好群塔作業(yè)安全技術交底。
6)塔吊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
7)當各塔使用時,應做好群塔作業(yè)安全技術交底。
8)塔吊的大臂和吊鉤,在非工作狀態(tài)時鎖扣打開,大臂轉到順風方向,吊鉤提升到離桿頂端2~3m處。
9)必須加強對塔吊機械的保養(yǎng)工作,司機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辦事,不得違章,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使塔吊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tài)之中。
10)氣候惡劣時(六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雪、大霧),應停止吊裝作業(yè)。
11)為了確保工程進度和塔機安全,各塔機需確保駕駛室內在工作時間有司機值班。交班、替班人員未當面交接,不得離開駕駛室,交接班時,要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12)統(tǒng)一在塔機起重臂、平衡臂端部、塔機最高處安裝安全反光警示器(燈)。
13)施工現場應設能夠滿足塔機夜間施工的照明燈塔,亮度以塔機司機能夠看清起重繩為準。
14)起重工要嚴格十不吊操作規(guī)定。清楚被吊物重量,掌握被吊物重心,按規(guī)定對被吊物進行綁扎,綁扎必須牢固。在被吊物跨越幅度大的情況下,要確保安全可靠,杜絕發(fā)生'天女散花'現象。
15)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和信號指揮人員必須經過系統(tǒng)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有關部門合法的操作證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并定期進行復檢。
16)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吊運模板、大灰斗、砼等必須用卡環(huán)。設備嚴禁超載和帶病運行。設備運行中嚴禁維護保養(yǎng)。
17)旋轉臂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18)塔機作業(yè)前應進行空載或試吊,確認無故障后方可進行作業(yè)。作業(yè)時要有足夠的安全高度,作業(yè)面與吊鉤之間不小于10m的安全距離。
19)塔機停止操作后,應選擇回轉時無障礙物及大臂順風停機。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絕對禁止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順風轉動。應將吊鉤及小跑車收回。鉤繩盤索在扁擔上,防止起重臂隨風轉動時與臨近塔吊或其他物體碰撞。
20)信號工要正確佩帶安全帽、袖標。哨音響亮準確,旗語規(guī)范到位。嚴禁兼任掛鉤工作。
21)安裝、運輸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各項管理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信號指揮旗、哨、通訊工具)的正確使用規(guī)定。
22)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更換,并應注意: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的,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卡環(huán)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huán)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斗、砼斗和預制墻板等大構件時,必須使用卡環(huán)。
23)塔吊的地基安裝和使用須符合原廠使用規(guī)定,并辦理驗收手續(xù),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塔吊使用中,應定期進行監(jiān)測。
24)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總站《關于對2008工程建設使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測的有關事項通知》(2005安監(jiān)總站第5號)的要求,塔吊等大型機械使用前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篇 塔吊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本工程第一批為了確保施工正常進行,配備大型設備,塔吊5臺,協(xié)調施工機械的正常運轉,需委派項目部安全主管與材料設備主管負責運轉維修、保養(yǎng)的工作,塔吊的安裝拆由專業(yè)施工隊伍負責裝拆。
施工要點:
裝拆及加節(jié)有施工方提供施工方案,經總工批準后實施,并報當地安監(jiān)站備案。
安裝或拆除前,由生產經理組織,必須對專業(yè)操作人員進行操作規(guī)程教育、拆裝安全技術交底。
裝拆時由安全科安排設置警戒區(qū)域,設立警戒標志,并有專人監(jiān)護。
安裝完畢后經公司主管部門、市建委、市勞動局、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掛牌方可使用。
定期進行檢查、保養(yǎng)、維修,并做好運轉記錄、交接班記錄,由材設科負責。
吊塔施工升降機加節(jié),每次均應申請,經批準后,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控制點:
必須由總工批準方案方可實施。
司機、指揮及裝拆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禁違章作業(yè)。
安全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檢查、保養(yǎng)、維修、調整,負責。
第5篇 塔吊司機信號工安全管理措施
1、 塔吊司機及信號工必須持有北京市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證、入場教育及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作業(yè),否則不準上崗,塔吊司機與信號工通過對講機相互聯(lián)系,每臺塔吊每班一名塔吊司機,兩名信號工。
2、 塔吊司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塔吊安全操作規(guī)程,信號工也必須嚴格執(zhí)行信號工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熟悉所指揮塔吊的機械性能,嚴禁違章指揮,塔吊司機嚴禁違章操作和超載使用,塔吊如出現故障或運行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檢修正常后方可使用,嚴禁帶故障運行,認真做好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機械處于良好狀態(tài)。
3、 每臺塔吊設置專人負責塔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個主體隊設置一名信號工負責信號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4、 四臺塔吊同時交叉作業(yè)時,信號工在發(fā)出信號之前必須先察看相鄰塔吊的旋轉方向,小車行走方向,物體的提升位置,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發(fā)出指揮信號,塔吊司機在接到信號工發(fā)出信號后,應立即察看相鄰塔吊的旋轉方向,小車的行走方向,物體的提升位置,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操作塔吊運轉工作。
5、 短料在1.5米(含1.5米)以下及小鋼摸板嚴禁用鋼絲繩捆吊,
短料及小鋼摸板需要吊裝時必須裝入料斗或吊籠(料斗和吊籠必須經過項目部安全室驗收,否則不允許使用)。
6、 為了確保群塔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將十臺塔吊定位編號: 1#塔吊向北轉臂時嚴禁小車吊物超出基坑北側消防通道(即施工隊辦公室南墻屋檐),2#塔吊向北、向西兩側轉臂時嚴禁小車吊物超出施工現場圍墻(即居民區(qū)的樓房和平房)。3#塔吊向南轉臂時嚴禁小車吊物超出消防通道(即生活區(qū)區(qū)域、施工隊辦公室北墻屋檐),4#塔吊向東轉臂時嚴禁小車吊物超出消防通道(即項目部辦公室西墻屋檐及施工現場圍墻),以防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7、 塔吊司機、信號工在工作時嚴禁飲酒,信號工在工作中嚴禁兼作其它工作。
8、 塔吊工作完畢后,塔吊司機和信號工下班時必須把塔吊吊鉤掛上地錨,以防塔吊在刮風時塔吊與塔吊相撞事故的發(fā)生。
9、 塔吊司機和信號工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塔吊和信號工的(十不吊)管理規(guī)定、項目部的塔吊施工方案、群塔作業(yè)方案、機械安全技術交底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如塔吊司機違章操作、信號工違章指揮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由當事人及單位負全部責任,項目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中鐵建設集團第項目部
總包單位負責人簽字:
各分包單位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