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違章管理辦法
一、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違章
1、違章是指各項施工生產活動中違反國家和行業(y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標準,違反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預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對人身、機械和設備構成危害并誘發(fā)事故的現(xiàn)象,既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及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處罰制度不僅適用于分公司對項目檢查的處罰,同時適用于項目部對分包單位和勞務班組的檢查處罰。
二、違章行為分為管理性違章、作業(yè)性違章、裝置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等。
1、管理性違章:指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
2、作業(yè)性違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職工個人不遵守工程建設相關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及不按作業(yè)指導書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為,其主要責任是個人;
3、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xiàn)場的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設相關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一切不安全狀態(tài),其主要責任是管理人員、設備(或設施)的管理人員或直接領導;
4、指揮性違章:指各級領導乃至施工負責人,違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保證人身設備安全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其主要責任人是指揮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違章分類
附件二:習慣性違章表現(xiàn)形式
附件一:典型違章分類
(一)一類違章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塔吊、門吊、大型腳手架無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
2 |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吊裝作業(yè),安全距離不夠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3 | 重大特殊作業(yè)無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
4 | 大型起重機械無保護、警示裝置或擅自解除保護、警示裝置。 |
5 | 高處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搭設或使用腳手架。 |
6 | 停電作業(yè)前不驗電、不按規(guī)定和順序裝拆接地線。 |
7 | 六級及以上強風等惡劣天氣進行高空露天作業(yè)。 |
8 | 在高處平臺作業(yè)無安全防護措施跨越欄桿。 |
9 | 高處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及防墜落裝置。 |
10 | 特種作業(yè)無證上崗、酒后進入施工現(xiàn)場。 |
(二)二類違章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起重作業(yè)時,無專人指揮或多人指揮。 |
2 | 吊裝物綁扎、吊裝方法不當。 |
3 | 安全網布置不到位、綁扎不牢固。 |
4 | 管道溝、基坑等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紅燈。 |
5 | 在受力鋼絲繩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過。 |
6 | 交叉作業(yè)無安全防范措施。 |
7 | 吊裝工器具超負荷使用或帶缺陷使用。 |
8 |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 |
9 | 重點防火區(qū)無防火設施。 |
10 | 施工前未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
11 | 擅自更改已審批的專項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
(三)三類違章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安排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xiàn)場施工。 |
2 | 臨時電源布置不規(guī)范,私拉亂接。 |
3 | 操作人員不按規(guī)程操作,非操作人員操作施工機械。 |
4 |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種氣瓶不按規(guī)定儲運、存放、使用。 |
5 | 監(jiān)護人不認真履行監(jiān)護職責。 |
6 | 排查出的隱患未及時整改。 |
7 | 高處作業(yè)人員隨手上下拋擲器具、材料。 |
8 | 臨時電源無漏電保護器。 |
9 | 機械設備的轉動部分無防護裝置。 |
10 | 超高、超限的設備、物資堆放無固定措施。 |
11 | 作業(yè)現(xiàn)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欄;作業(yè)人員擅自穿、跨越安全圍欄和超越安全警戒線。 |
附件二:習慣性違章表現(xiàn)形式
(一)作業(yè)性違章表現(xiàn)形式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進入施工現(xiàn)場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帶。 |
2 | 穿高跟鞋,穿露腳趾、腳跟的涼鞋,拖鞋、裙子、短褲、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長發(fā)披肩的施工人員進入現(xiàn)場。 |
3 | 酒后進入施工現(xiàn)場。 |
4 | 隨意拖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將安全設施挪作他用。 |
5 | 不召開班前會,不組織周安全活動,無記錄,無內容。 |
6 | 不進行安全檢查,不參加安全例會。 |
7 | 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xiàn)場。 |
8 | 無危及生命和財產的特殊情況,砸撬配電箱或開關箱門鎖。 |
9 | 非電工私接電源或拆裝電氣設備。 |
10 | 非電氣工作人員修理電氣設備。 |
11 | 帶電區(qū)不設安全圍欄和懸掛安全警示。 |
12 | 對電氣設備進行耐壓實驗不設警戒繩。 |
13 | 不具備帶電作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帶電作業(yè)。 |
14 | 閘刀型電源開關帶負荷拉閘。 |
15 | 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
16 | 電源進出線未從配電箱底部通過而從門框外通過的。 |
17 | 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電鉆、扳手、電錘、磨光機、砂輪機等)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打夯機、磨石機、無齒機、木工機械等)未裝漏電保護器,操作蛙式打夯機、磨石子機時不戴絕緣手套。 |
18 | 潛水泵工作時,在潛水泵排水的坑、池內工作或在周圍進行清淤、挖土等作業(yè)。 |
19 | 使用的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使用ⅰ類電動工具不戴絕緣手套。 |
20 | 值班人員未及時對現(xiàn)場施工照明停送電,造成工作場所光線昏暗或照明燈不亮或白天開長明燈。 |
21 | 現(xiàn)場配電箱、開關箱門未關閉。 |
22 | 用單相三孔電源插座代替三相電源插座使用。 |
23 | 用電設施引接電源時先接電源進線端,后接負荷端。 |
24 | 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或使用不符合規(guī)范的熔絲。 |
25 | 電源線、電焊機二次線過道路、通道無可靠的保護措施。 |
26 | 流動電源箱、開關箱至固定配電箱之間電源線長度大于40米。 |
27 | 電源線未使用橡膠軟電纜。 |
28 | 在帶電設備附近有可能造成觸電的位置使用鋼卷尺進行測量。 |
29 | 在金屬容器內或管道內或坑、井、溝、槽內工作時,金屬容器無可靠接地,或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或坑、井、溝、槽內。 |
30 | 在電源盤柜、電纜周圍2米內進行焊、割等高溫作業(yè)。 |
31 | 電焊機二次線接頭裸露,未包扎絕緣。 |
32 | 將未從供氣閥上卸下的氧、乙炔氣膠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內。 |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33 | 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或吹掃衣著、設備、物件。 |
34 | 將點燃的焊、割炬掛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
35 | 電焊二次線接在軌道上或用鋼筋、型鋼隨意搭接作為焊接引線。 |
36 | 氧、乙炔氣軟管接頭處未用抱箍和金屬絲作為固定。 |
37 | 使用紫銅管作為乙炔氣軟管接頭。 |
38 | 對懸掛在起重機吊鉤上的工件和設備進行焊接或切割。 |
39 | 高處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要求系安全帶,在垂直攀登或高處作業(yè)活動范圍較大時,未使用攀登自鎖器或速差自控器。 |
40 | 高處作業(yè)時拋擲物件。 |
41 | 高處作業(yè)的工器具不系保險繩,高處堆放的物品無防墜落措施。 |
42 | 高處作業(yè)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邊或孔洞附近,無防墜落措施。 |
43 | 高處作業(yè)切斷、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時清理,有可能造出高處落物。 |
44 | 造成高處落物的責任者。 |
45 | 在高處作業(yè)場所追跑、打鬧、打架等,在作業(yè)現(xiàn)場躺臥休息。 |
46 | 高處作業(yè)使用撬棍雙手施壓雙腳懸空。 |
47 | 沿繩、腳手架立桿、欄桿、設備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 |
48 | 攀爬高結構立柱、斜撐或橫梁、大徑管道行走,無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
49 |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沿、安全網內休息。 |
50 | 無視安全標志或監(jiān)護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qū)。 |
51 | 在不合格的腳手架或不穩(wěn)定物上工作。 |
52 | 不按規(guī)定順序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yè)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
53 |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時不按規(guī)定設明顯警告標志并及時恢復。 |
54 | 擅自搭、拆腳手架。 |
55 | 腳手架不驗收隨意使用。 |
56 | 未經同意隨意拆割架桿。 |
57 | 非專業(yè)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腳手架。 |
58 | 使用不規(guī)范的梯子或已損壞的梯子,或梯角無防滑措施。 |
59 | 兩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兩檔上工作。 |
60 | 上下梯子時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
61 | 無防墜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氈、葦席、彩鋼板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
62 | 憑借欄桿、腳手架起吊重物。 |
63 | 搭乘載貨吊籠。 |
64 | 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如操作和指揮起重機械、從事司索、焊接、切割、電工、沖剪等作業(yè)和機動車輛駕駛。 |
65 | 起重作業(yè)時未明確專人指揮或未使用規(guī)定的、有效地指揮聯(lián)絡信號。 |
66 | 機械操作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擅自脫崗。 |
67 | 吊物綁扎,吊裝方法不當。 |
68 | 未經審批起吊超過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物件。 |
69 |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時起吊。 |
70 | 在吊車吊著的重物上進行加工作業(yè)。 |
上一頁123下一頁序號
違章表現(xiàn)
71
起重機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業(yè)時不聽從指揮。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時進行起吊作業(yè)。
74
無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75
起吊物件時在鋼絲繩與物件棱角、刃口接觸處未采取保護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規(guī)則組件時、未設置牢固的溜繩。
79
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未及時摘除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或未切斷電源。
80
塔吊、龍門吊使用完畢后未將全部夾軌鉗夾緊。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運行的卷揚機鋼絲繩。
82
將鏈條葫蘆的起重鏈拆成單股使用。
83
操作鏈條葫蘆時,站在葫蘆的正下方。
84
鋼絲繩相互套掛連接使用,未用卸卡連接的。
85
直接用鏈條葫蘆的起重鏈捆綁起吊物件
86
以欄桿、腳手架、平臺、運行的管道和設備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
87
吊運物件時不事先招呼人員對物件避讓,而從人頭上越過。
88
廠內機動車輛行駛時,違章帶人。
89
機動車在廠內超速行駛。
90
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
91
貨運車輛人貨混裝。
92
非起重司機操作起重機械。
93
起重司機在操作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94
起重機械違反規(guī)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機械在工作時,司機擅自離開操作室。
96
機械操作人員無證上崗。
97
施工機械、機動車輛未經審批手續(xù)超銘牌使用。
98
機動車輛裝運設備時未綁扎牢固。
99
鉆床車床等旋轉加工機械的操作人員在工作時戴手套。
100
使用砂輪機、車、銑、鉆床等機械或進行氣焊、氣割、敲電焊藥渣時不戴防護眼鏡。
101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檢查維修等。
102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機卷板時,板上站人。
104
施工電梯運行時不關閉電梯門或層間門。
105
敲打電梯、平臺、聯(lián)絡電訊器材的。
106
無視施工電梯限載規(guī)定,強行進入。
107
在易燃、易爆區(qū)域未經批準動用明火或穿帶鐵釘?shù)男?;在禁火區(qū)域攜帶火種、吸煙或流動吸煙,在禁火區(qū)發(fā)現(xiàn)煙頭。序號
違章表現(xiàn)
108
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排氣管未加設滅火罩。
109
不關閉氧氣、乙炔氣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
110
氧氣、乙炔同車運輸。
111
乙炔瓶臥放使用,氧氣、乙炔放置距離不夠。
112
氧氣、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內。
113
氧氣、乙炔氣膠管混用。
114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yè),對下方的設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不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115
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隨意取用消防水。
117
壓力容器或鍋爐水壓試驗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現(xiàn)場用明火取暖。
119
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盛裝易燃易爆氣體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火種遺留物。
121
打錘時戴手套或揮動方向對著人。
122
用包裝箱板當腳手板使用。用不穩(wěn)定物當腳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穩(wěn)定物上作業(yè)。
123
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前未及時清理。
124
高處拆模未按《安規(guī)》要求進行,用鋼模板做腳手架板。
125
未經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在廠房結構上任意打洞、開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對盛裝過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屬容器內等受限空間施焊時,容器外或受限空間外未設專人監(jiān)護。
128
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129
計量柜不上鎖、動力柜后門不上鎖。
130
電焊線、氣焊軟管、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
131
隨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內、廠房內、機械設備等處大小便。
132
閘門熔絲與閘刀不相匹配。
133
電源線接頭處未使用絕緣膠帶包裹,沒有防止拉開的措施。
134
電源線未使用雙層絕緣的軟橡膠電纜,用單層絕緣的塑料線、花線、護套線等做移動電源線。
135
電源線、電焊線、氧—乙炔軟管相互交織在一起或與氣瓶交織在一起。
136
碘鎢燈的金屬支架,未采取接地保護。
137
用碘鎢燈或普通燈具作移動照明或固定照明燈具吊掛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機)具庫發(fā)出的電動工器具、機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140
通往高處作業(yè)地點未設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經設計自行在設備或結構上焊型鋼并當作腳手架用。
142
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無防塵、毒或通風措施。
143
鍋爐房、汽機房各層氧氣、乙炔氣集中布置點無防火措施。
144
氧氣、乙炔氣管道閥門漏氣。
145
氧氣、乙炔表計損壞后還在繼續(xù)使用,乙炔氣瓶臥放或氣瓶無防傾倒措施,氣瓶夏季無防曬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設備和設置機械等導致現(xiàn)場消防通道不暢通。序號
違章表現(xiàn)
147
進行瀝青冷底子油作業(yè)時通風不良,或施工完畢(中斷)后24小時內,其作業(yè)區(qū)周圍30米內有明火。
148
焊接作業(yè)使用的擋風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辦公室、工具間、休息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時間較長時,未將葫蘆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險繩。
151
對吊起的重物進行加工時,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機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時未進行檢驗。
153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防護罩,設在通道上無防護措施。
154
電焊線、電源線、卷揚機鋼絲繩、氧乙炔軟管設在路口、樓梯、通道處無安全措施,妨礙通行。
155
施工電梯、吊籠帶病運行或超載。
156
龍門吊軌道兩側堆放物品,距軌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對所有工器具不檢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檢修轉動機械部位不掛警示牌者或切斷電源且閘刀不掛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種人員動用電、火、焊作業(yè)。
160
違章作業(yè)不服從安監(jiān)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或刁難、辱罵安監(jiān)人員者。
161
焊接熱處理場所不設圍欄警示牌。
162
隨意損壞現(xiàn)場的安全標志。
163
使用砂輪機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電焊線與鋼絲繩接觸。
165
在管道聯(lián)箱內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閘刀接線后不裝好保護罩。
167
使用破損的保護罩、插座。
168
工具間、住房內使用碘鎢燈照明。
169
電源線直接綁在鋼梁等金屬構架上。
170
無關人員進入起重機操作室。
171
施工電梯超載使用。
172
電焊、氣割作業(yè)不帶皮手套和防護鏡。
173
氧氣、乙炔皮管橫穿馬路、鐵軌無防壓措施。
174
焊工施焊時不穿戴勞保防護服、絕緣鞋。
175
在金屬容器內工作時同時進行電焊、氣割。
176
在金屬容器內工作時不設通風設施、不設專人監(jiān)護。
177
在金屬容器內工作完畢后不及時將割矩、焊矩移出作業(yè)面。
178
焊條進入熱處理時,操作人員擅自離崗。
179
對周圍違章作業(yè)人不加制止者。
180
閘刀和電線裸露,亂拉亂接及不合理使用臨時電源者。
181
開挖溝槽、坑基、井坑時不設安全坡或固壁支撐。
182
起重機械作業(yè)完畢后不按規(guī)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壞別人的勞動成果,隨意破環(huán)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無回火防止器。
186
作業(yè)人員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線。
187
按規(guī)定須使用接地的用電施工機具未裝接地線。
188
隨意損壞用電設施或照明燈具。
189
施工現(xiàn)場隨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對消防器材不定期檢查的。
上一頁123下一頁(二)裝置性違章表現(xiàn)形式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電動機械、配電箱柜外殼無接地保護或接地保護不規(guī)范、多臺用電設備串聯(lián)接地。 |
2 | 現(xiàn)場低壓配電開關盤柜內護蓋、開關把手不安全或損壞、導電部分裸露。 |
3 | 電器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guī)定定期試驗。 |
4 |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 |
5 | 電焊機一側、二側接線板損壞、無可靠的接線柱。 |
6 | 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設施。 |
7 | 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 |
8 | 用電設備電源柱頭裸露無防護措施。 |
9 |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等受限空間或潮濕的地方使用行燈電壓大于12伏。 |
10 | 現(xiàn)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
11 | 配電箱、開關箱未使用漏電保護器或保護器失靈。 |
12 | 一個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 |
13 | 流動電源盤無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失靈。 |
14 | 現(xiàn)場使用不規(guī)范的流動電源盤、刀閘、電源板。 |
15 | 電器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安規(guī)定定期試驗。 |
16 | 租用的工器具、機械無出租方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 |
17 | 腳手架搭設后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就使用。 |
18 | 腳手架未按標準敷設或有探頭版未綁扎牢。 |
19 | 竹木腳手架有蟲蝕、斷裂現(xiàn)象或強度不夠,不能滿足高空作業(yè)要求。 |
20 | 高出作業(yè)的平臺、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或未裝設防護立網。 |
21 | 施工現(xiàn)場、高出作業(yè)區(qū)域的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或孔洞蓋板、圍欄上無安全警示標識。 |
22 | 高處作業(yè)下方未搭設分層安全網或防護設施。 |
23 | 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 |
24 |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示紅燈。 |
25 | 夜間高處作業(yè)照明不足。 |
26 | 高處交叉作業(yè)、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yè),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和安全界線隔離。 |
27 | 高處作業(yè)臨邊未設防護欄。 |
28 |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 |
29 | 易燃、易爆區(qū)、重點防火區(qū)、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guī)程要求,無警示標識。 |
30 | 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普通電器(應使用防爆電器)。 |
31 |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更換,或工作完畢后不及時回收。 |
32 | 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guī)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龍頭。 |
33 | 不安要求布設消防器材。 |
34 | 消防器材過期失效。 |
35 |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電焊機一側、二側接線板損壞、無可靠的接線柱。 |
36 | 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 |
37 | 起重機械制動裝置、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
38 |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規(guī)定要求定期檢查。 |
39 | 懸挑式腳手架未經設計,明確其承載能力。 |
40 | 施工現(xiàn)場“四口、五臨邊”未設置安全防護欄、安全警示的。 |
(三)指揮性違章表現(xiàn)形式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現(xiàn)場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 |
2 | 發(fā)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 |
3 | 開工手續(xù)不全,專項方案、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等未按規(guī)定編制和審核。 |
4 | 將主要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的外包隊伍。 |
5 | 未簽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
6 | 不顧員工身體狀況,強令工人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 |
7 | 經批準的專項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較嚴重的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寫者負直接責任。 |
8 | 施工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 |
9 | 作業(yè)前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不履行全員交底、簽字確認制度。 |
10 | 安排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xiàn)場施工。 |
11 | 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 |
12 | 違反職業(yè)禁忌癥的有關規(guī)定,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 |
13 | 違章指揮、默認工人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在沒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tài)下施工。 |
14 | 對工人發(fā)現(xiàn)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
15 | 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規(guī)定組織各類安全檢查。 |
16 | 對作業(yè)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違章不及時制止、糾正、處罰和教育。 |
17 | 不認真吸收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隱患重復發(fā)生。 |
18 | 未按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
19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方案,應論證的方案未進行論證。 |
20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未指定監(jiān)護人。 |
21 | 安排或默認六級及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進行高空露天作業(yè),或霜凍、雨雪天氣進行高空作業(yè),無防滑、防墜落措施。 |
22 | 安排或默認工作地點風力達到五級時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yè),或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進行起吊作業(yè),或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見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yè)。 |
23 | 在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火未辦理動火證,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 |
24 |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當,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 |
25 | 安排或默認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qū)工作。 |
26 | 凡需設監(jiān)護人的工作未設監(jiān)護人或雖設監(jiān)護人,但人員不到位。 |
27 | 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 |
28 | 安排或默認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 |
29 | 進行違章或事故處罰時,默認或指使有關人員降低處罰標準或免于處罰。 |
30 | 無視安監(jiān)部門、安監(jiān)人員的警告,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
31 | 不服從現(xiàn)場安監(jiān)人員管理、監(jiān)理及業(yè)主方管理。 |
32 |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jiān)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
33 | 未對所轄范圍的文明施工責任區(qū)域進行劃分和管理。 |
34 | 發(fā)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時組織并主持對事故的調查、分析。 |
35 | 未組織對起重、電氣、安全工器具檢測檢驗和建立管理臺帳,現(xiàn)場使用無標志的三類工器具。 |
36 | 施工項目不編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
37 | 同意在起重機械作業(yè)安全裝置不良時施工。 |
38 | 班組會安全技術交底沒有進行作業(yè)區(qū)域危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 |
(四)文明施工違章表現(xiàn)形式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設備、材料、物品。 |
2 | 各施工作業(yè)點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
3 | 在施工現(xiàn)場的禁煙區(qū)內吸煙以及施工時游流動吸煙。 |
4 | 現(xiàn)場施工用電電纜和地下埋設電纜沒有明顯標志。 |
5 | 施工場地未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安全文明施工。 |
6 | 責任區(qū)域無圍護設施。 |
7 | 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
8 | 隨意堵塞消防通道。 |
9 | 高處清理垃圾時拋擲。 |
10 | 施工現(xiàn)場自行車、摩托車不停放在指定區(qū)域,隨意亂放。 |
11 | 現(xiàn)場設備開箱后,未及時回收整理,或用箱板當腳手板使用。 |
12 | 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防護棚頂?shù)碾s物,在收工前未及時清理。 |
13 | 未經設計、監(jiān)理同意,在構筑物內任意鑿洞者。 |
14 | 高空拆模未按要求進行,運到地面的模板,堆放雜亂。 |
15 | 建筑材料不按規(guī)定卸車、存放或占道。 |
16 | 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包裝物等不及時運走的,堆放雜亂。 |
17 | 現(xiàn)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
18 | 辦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周圍環(huán)境衛(wèi)生狀況較差。 |
19 | 對焊條頭未進行回收。 |
20 | 揚塵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時對現(xiàn)場道路灑水,。 |
21 | 違反現(xiàn)場文明施工管理規(guī)定,在現(xiàn)場或設備及容器內大小便。 |
(五)二次污染違章表現(xiàn)形式
序號 | 違章表現(xiàn) |
1 | 起重用鋼絲繩、腳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
2 | 材料設備在裝、運、卸、放置過程中對自身及環(huán)境造成損害。 |
3 | 完工后,鋼絲繩、鉛絲、包裝材料未及時清理。 |
4 | 油漆、粉刷等作業(yè)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環(huán)境污染。 |
5 | 污染或損壞油漆、粉刷好的設備、物件或墻面。 |
6 | 經批準在設備、物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yè),完工后未對焊口、焊縫表面進行清理。 |
7 | 攪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與地面隔離。 |
8 | 使用消防設施后,殘余物未及時清理。 |
9 | 電焊作業(yè)焊渣不清除。 |
10 | 腐蝕藥品(酸、堿等)管理使用不當。 |
11 | 在設備及物件上亂涂亂畫。 |
12 | 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墻面等物件損壞。 |
13 | 排放污水未正確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
14 | 未經清理進行構件、設備安裝。 |
15 | 任意傾倒工業(yè)及生活垃圾。 |
16 | 車輛行駛或停留時壓塌排水溝道、地下構件和損害不承壓路面。 |
17 | 履帶式機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駛對路面未采取保護措施。 |
18 | 清掃地面時造成墻面、設備污染。 |
19 | 機械設備安裝、檢修、保養(yǎng)時、污垢油水對其它物件和環(huán)境造成污染。 |
三、查處違章的主要原則
1、反違章堅持重在預防的原則,查禁違章罰款必須遵守本制度,不得隨意降低罰款標準,做到實事求是,嚴格執(zhí)法;
2、對安全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交底的施工項目,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并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領導不重視,產生的裝置性違章演變?yōu)橹笓]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的責任者是違章指揮者本人,但作為下屬,明知是違章指揮而不抵制,也應負同等責任;
4、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監(jiān)察人員發(fā)現(xiàn)違章后,均有權向違章人員、現(xiàn)場發(fā)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附件二),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