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公司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公司(企業(yè))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 “未收款”
當月貨款未能于次月5號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為“未收款”。
□ “催收款”
未收務員款又未能于前項期限內回收者,即轉列為“催收款”。
□ “準呆帳”
經銷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貨款列為“準呆帳”。
(一)經銷店已宣告倒閉或雖未正式宣告倒閉,但其征候已漸明顯者。
(二)經銷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貨款已無清償的可能者。
(三)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無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四)催收款迄今未能解決,并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五)其他貨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經簽準依法處理者。
□ 未收款的處理
(一)當月貨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財務部應于每月10日以前將其明細列交營業(yè)部核之。
(二)前項情形該轄區(qū)經理級主管,應于未收款期限內,監(jiān)督所屬解決。
□ 催收款的處理
(一)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處理第(二)款)解決,以致轉為催收款者,該經理級主管應于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后五日內將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提交副總經理,呈總經理核示。
(二)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后,副總經理應于30日內監(jiān)督所屬解決。
□ 準呆帳的處理
(一)準呆帳的處理乃以營業(yè)單位為主辦,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以專案研究處理。
(二)移送法律部配合處理的時機:準呆帳第(一)、(二)兩款的情形,應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處理。第(三)、(四)款的情形,營業(yè)單位應依(催收款的處理)規(guī)定先行處理解決。處理后未能有結果,認為有依法處理的必要者,再簽移法律部依法處理。
(三)正式采取法律途徑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會同營業(yè)部前往處理。
(四)法律程序的進行,由法律務部另以專案簽準辦理,并隨時轉會營業(yè)單位,協助有關事項。
□ 準呆帳的檢查
準呆帳移送法律部后,由法律部移請董事會定期召集營業(yè)、企劃、財務等單位,召開檢查會,檢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以為前車之鑒,并評述有關人員是否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