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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區(qū)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1-23 18:46:01 查看人數:93

罐區(qū)管理制度

第1篇 罐區(qū)管理制度

為加強罐區(qū)的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免受損失,保護社會環(huán)境,有效預防事故發(fā)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的罐區(qū)范圍是指:低溫液體儲罐區(qū)。

3 一般規(guī)定

3.1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3.2建立安全管理臺賬、記錄、檔案,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3.3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罐區(qū)。

3.4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

3.5罐區(qū)、裝卸作業(yè)區(qū)、泵房等爆炸危險區(qū)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4 巡回檢查

4. 1嚴格執(zhí)行崗位巡檢制度,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4. 2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guī)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5 防火防爆

5.1罐區(qū)內用火應嚴格執(zhí)行《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辦理作業(yè)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6.1罐區(qū)應按規(guī)范要求,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6.2儲罐應定期進行檢驗。

6.3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液位計等齊全有效。

7 管道

7.1 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查、檢驗。

7.2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8 電氣裝置

8.1罐區(qū)內的電氣設備及線路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8.2 罐區(qū)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zhí)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臨時用電作業(yè)票。

9 防雷、防靜電

9.1罐區(q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按規(guī)定進行測試。

9.2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guī)范做等電位跨接并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9.3罐區(qū)作業(yè)人員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9.4罐區(qū)儲罐的上罐扶梯人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yè)操作平臺扶梯人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10 消防管理

10.1罐區(qū)應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責任人。

10.2按國家有關消防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設施、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0.3制定滅火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10.4定期檢查消防栓,每季度做一次消防栓出水試驗。距消防栓1.5m范圍內無障礙。

10.5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干燥的專用箱內,定期檢查。

10.6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

10.7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后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

11 裝卸作業(yè)

11.1應編寫裝卸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作業(yè)過程中作業(yè)人員應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

11.2裝卸前應檢查裝卸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

11.3認真核對車號、運輸資質證明,檢查車輛、附件狀況。

11.4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作業(yè)。

11.5裝卸作業(yè)現場應設置監(jiān)護人員,加強監(jiān)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yè)。

5、附則

5.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倉儲罐區(qū)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強倉庫、罐區(qū)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倉庫、罐區(qū)的安全管理。

(三)、內容:

1、倉庫、罐區(qū)硬件管理:

a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并經市消防部門審核。

b儲存易燃物品倉庫、罐區(qū)的地面,應采用不易打火花的材料。

c儲罐材質的選擇必須考慮所儲存料液的腐蝕性,更不得采用與料液發(fā)生直接反應的材質。

d一般庫區(qū)管理人員的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者用防火墻與庫區(qū)隔開。危險化學品庫區(qū)管理人員辦公室應單獨修建,和危險化學品庫有足夠安全距離,當危險化學品泄漏發(fā)生時,能夠不受危險侵害并能逃生。

e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罐區(qū)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防雷設備。

f庫房應符合物料的通風、降溫、防潮要求。

2、儲存管理:

a庫房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垛,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燈距、柱距、頂距。每個庫區(qū)必須規(guī)定儲存限額。

b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如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等)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c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學性質不穩(wěn)定、易分解燃燒、爆炸危險品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有溫度監(jiān)測。

d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e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物品,不準露天存放。

f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j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保管員檢查的主要內容為:物品名稱、合格證、包裝是否破損、生產日期。經檢查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h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區(qū)、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yè),事先必須經倉庫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調配專職安全消防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護,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yè)結束,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有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i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g庫房內一般不應當安裝采暖設備,自燃品、易燃品、劇毒品等庫房不準采暖;如物品防凍必須采暖,可用暖氣采暖。暖氣片與可燃物品堆垛應當保持安全間距,以物品溫度不升高為準。

k普通庫房禁止存放劇毒物品。

l庫區(qū)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qū)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3、裝運管理:

a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b進入庫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且不準進入庫房。

c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將物品用苫布蓋嚴密。隨車人不準在車上吸煙。

d倉庫、罐區(qū)內的各種在用設備必須按照規(guī)定期限及時維修和大修,嚴禁使用超期受壓容器和危險設備。

e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f庫房貨場裝卸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4、電源管理:

a倉庫、罐區(qū)內除照明外,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果需要安裝電器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技術規(guī)范,并有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b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設備。

c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都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應當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房頂架線。

d倉庫、罐區(q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超過60瓦以上的燈泡。燈頭與物品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e庫區(qū)需要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

f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發(fā)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j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電器設備和電器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5、火源管理:

倉庫、罐區(qū)區(qū)域禁止吸煙、用火,一切入庫人員不準攜帶火種、易燃物品進入庫區(qū),嚴禁在庫區(qū)附近放煙花爆竹。

6、消防設施:

a倉庫、罐區(qū)區(qū)域內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b倉庫、罐區(qū)應當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c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即定人員管理、定位置、定時間更換,不許用于非消防方面。寒冷季節(jié)要對消防水池、消防栓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7、組織領導:

a倉庫、罐區(qū)的主管部門領導必須重視倉庫安全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制度,落實消防組織,制定消防預案及應急措施。

b安全科應定期對倉庫、罐區(qū)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做到人人會使用消防器材。

c安全科對倉庫、罐區(qū)管理人員及搬運工人進行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質、注意事項、急救措施和防火防爆措施的培訓。

第3篇 液氯儲罐區(qū)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重大危險源辨識》、《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

3 重大危險源定義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險能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包括:貯罐區(qū)(貯罐)、庫區(qū)(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

4 職責

5 內容

5.1重大危險源辯識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物質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通過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根據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公司重大危險源為液氯儲罐區(qū)。

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見附表

5.2 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

5.2.1 建立重大危險源臺賬

臺賬內容包括:危險源名稱、危險物質名稱、危險源存在的位置、危險貨物編號、 易導致的事故類型、主要危害、最大儲存量、正常儲存量、設計壓力、設計溫度、操作壓力、操作溫度、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安全管理措施內容、應急措施等內容。

5.2.2 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

根據重大危險源管理職責分工,每一類管理項目都要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維護保養(yǎng)部門要建立相應的記錄。

5.3 重大危險源管理

5.3.1安環(huán)部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危險源辨識,當有新的設施或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時應納入重大危險源管理,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5.3.2 對構成重大危險源場所,公司應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5.3.3 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嚴格執(zhí)行公司安全檢查制度和巡回檢查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

5.3.4 嚴格值班制度:公司24小時值班,夜間由生產調度負責,白天由車間當班人員負責,遇有問題及時處理、報告。

5.3.5 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消防例會,針對上月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布置下月的安全消防工作。

5.3.6 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5.3.6.1 建立各級安全管理網絡;

5.3.6.2 安全設施定期檢驗;

5.3.6.3 設置液氯泄漏監(jiān)測報警儀,并定期檢驗;設置安裝監(jiān)控系統,對液氯系統隨時進行監(jiān)控;

5.3.6.4 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液氯的貯存量,并設置備用應急儲罐(槽);

5.3.6.5 液氯儲槽區(qū)封閉管理。

5.3.6.6 嚴格執(zhí)行液氯生產工藝規(guī)程、設備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5.3.6.7 定期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檢測,確保自然因素對重大危險源無毀滅性的破壞。

5.3.6.8 生產系統中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起重設備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定期檢測,保證系統安全運行。

5.3.6.9 安全附件(壓力表、液位計)應定期檢測。

5.3.6.10勞動防護用具如呼吸器、防毒面具應進行定期檢查。

5.3.7 根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編寫導則》(單位版),編制××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演練,對預案的適宜性、有效性、充分性進行評審。

6 重大危險源備案

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申報登記范圍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煙臺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備案。

7 變更管理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huán)境等因素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發(fā)生變化時,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評價,并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4篇 甲醇罐區(q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嚴禁攜帶引火、發(fā)火危險品進入罐區(qū)。

第二條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罐區(qū)。特殊情況下應經安環(huán)部門批準,并帶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甲醇罐區(qū)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嚴禁在罐區(qū)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漏甲醇殘液。

第五條罐區(qū)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度室和車間領導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罐區(qū)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tài);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七條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八條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面是否保持規(guī)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等。

第九條甲醇罐區(qū)應有足夠的照明。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罐體上一般不設照明,必須時應選用合適的防爆型燈具。

第十條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管線穿越防火堤處或分隔堤處的縫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須全部封死。

第十一條貯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桿,防止墜落。

第十二條罐區(qū)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取樣分析后的殘液、充裝后管道內的殘液、泄漏、設備維修時的排放殘液等應有回收系統,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三條貯罐管線須保溫的,應嚴格控制溫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fā)或管線凍壞。

第十四條甲醇低沸點易揮發(fā),須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后,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面與實際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現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條甲醇貯罐進口管,應在罐的下部進入,以免沖擊磨擦產生靜電。嚴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貯罐或槽車中罐注甲醇。

第5篇 柴油罐區(q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儲油罐著火滅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發(fā)油作業(yè),關閉儲油罐一切閥門,將量油口、呼吸閥等孔口用石棉毯蒙蓋;

(二)開啟消防泵,向著火油罐噴灑冷卻水,開啟消防泡沫,向罐內注入滅火泡沫;

(三)接裝水龍帶,用水槍噴射罐體降溫;

(四)必要時可對相鄰儲油罐采取降溫等保護措施;

二、油罐車著火滅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業(yè),關閉電源、閥門,取出鶴管、膠管,迅速關閉油罐車蓋,用泡沫滅火機滅火,有條件時將著火油罐,拖離卸油線;

(二)卸油鶴管取出困難時,應迅速用石棉毯覆蓋堵塞罐車上口,同時用泡沫滅火機泡沫封口;

三、油泵房著火滅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業(yè),關閉各管路閥門;

(二)迅速切斷電源;

(三)用泡沫滅火器進行撲救;

(四)將周圍油桶、棉絲等易燃物品及時轉移,采取隔離措施;

四、作業(yè)場地著火滅火措施:

(一)切斷火源,清理易燃物品;

(二)就近利用滅火器、砂、土等撲救;

五、對無法撲救的火災應急措施:

(一)值班人員立即報警,撥叫火警電話119。

(二)報告火警時,要將單位、姓名、職務、著火原因、位置、火情、車輛通行路線報告清楚;

(三)向消防部門報告火警同時向本單位領導和保衛(wèi)部門進行報告,并及時打開消防通道大門,立即停止卸油作業(yè),關閉有關管道閥門,轉移火場周圍易燃物品,組織人員利用現有消防設備積極撲救,控制火源;

(四)值班電話要專人守候,絕對禁止外人使用,保證通訊暢通;

(五)消防隊趕到后,一切行動聽從公安消防部門指揮。

第6篇 lpg罐區(qū)安全管理制度

1.非本崗位人員嚴禁進入罐區(qū),必須進入時需經車間領導批準,在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不得隨意動用灌區(qū)內設備。

2.罐區(qū)崗位操作工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考試合格,熟悉罐區(qū)各種設備的構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準進行操作,否則不準單獨值班操做。

3. 罐區(qū)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qū)地面的雜物,保持清潔。

4.崗位操作工必須堅守崗位。每次巡檢時要攜帶便攜式測爆儀進行檢測,并詳細記錄貯罐液位、壓力、溫度狀況、運行中發(fā)生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5.罐區(qū)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手機、bp機及穿釘鞋進入罐區(qū)。操作工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膠底鞋,不準穿化纖衣服,在現場不準脫衣服、梳理頭發(fā)等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動作,進入罐區(qū)要觸摸人體靜電釋放器3-5s,釋放人體所攜帶的靜電。

6.檢修人員進入罐區(qū)檢修時,應佩戴防護眼鏡并事先通知現場管理人員。在檢修作業(yè)中,需開關閥門時應由現場操作工操作;檢修完畢后由現場操作工把閥門恢復到正常位置,方可離開作業(yè)現場。

7.罐區(qū)不準隨意動火,必須動火時要規(guī)定辦理動火作業(yè)票。

8.罐區(qū)內的閥門、法蘭、安全附件等要經常維修維護,保持最佳工況,不允許有跑、冒、滴、漏的現象。儀表儀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

9.貯罐盛裝液化氣時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液位、最高工作壓力,溫度超過時要及時采取降溫等措施。

10.貯罐的液位計指示必須準確可靠,出現假液位時必須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1.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要定期檢修檢驗,必須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閥前的閥門必須常開,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溫度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12.貯罐進液時只準向一個罐進液,不準兩個或兩個以上同時進液。

13.貯罐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完好可靠,并要定期檢驗。貯罐進液時要控制管道液化氣流速不大于3m/s,以防止產生的靜電過多積聚。

14.罐區(qū)要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并要定期進行維修、更換。消防滅火器材不準挪做它用。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罐區(qū)的液化石油氣泄漏報警器要定期校驗,保證靈敏可靠,保證其在爆炸下限的20%時準確報警。

16.一旦發(fā)生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應迅速采取措施并報告領導。

17.不論發(fā)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擅自離開,要積極采取安全措施,并聽從上級指揮。

18.貯罐在工作狀態(tài)下不準任何人踩踏設備管道,不準用硬體敲擊罐體及管道。

19.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罐區(qū)。

20.因液化石油氣沸點為-50℃,當有液化氣從儲蓄罐泄漏出來時,會吸收外界大量的熱量,容易使人凍傷,操作工應加強防范意識。

第7篇 罐區(q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罐區(q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罐區(q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罐區(q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化工廠油庫儲罐區(qū)及液化氣罐區(qū)。

第四條 本規(guī)則由廠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q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罐區(qū)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罐區(q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 , 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五、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 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 , 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 o 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即行廢止。

第8篇 油罐間油罐區(qū)域管理制度

1.0 目 的

為了確保全廠工作及環(huán)境安全,特制定此規(guī)定。

2.0 適用范圍

全廠涉及油罐間、油罐區(qū)域工作及環(huán)境安全方面須遵守的規(guī)定。

3.0規(guī)程正文

3.0.1 所有油罐區(qū)域都有泡沫滅火設備或消防沙箱,要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禁止挪用。油罐呼吸閥要保持其暢通。

3.0.2 嚴禁敲打,碰撞油罐,以免產生火花或造成破損泄漏。地下燃油輸送管道應采用雙層管道并采取相應的腐蝕防護措施。

3.0.3 罐區(qū)要裝有避雷設施,對已裝好的防雷、防靜電的接地導線不準任意拆動,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4-5 月份)要進行一次測定,保持接地電阻不大于10 歐姆,不合格的要及時處理。

3.0.4 罐區(qū)不準隨便安裝電器設施,一切電氣施工要經廠務部門審查批準。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尤其是非防爆電動工具。

3.0.5 認真檢查、計量,防止跑油、漏油。一旦發(fā)生,要馬上清理干凈。

3.0.6 禁止無關人員隨便進入罐區(qū)以及油罐間。除廠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外,其它一切人員單獨進入罐區(qū)和油罐間都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3.0.7 在罐區(qū)及油罐間內嚴禁吸煙或使用明火作業(yè)。

3.0.8 任何人員進入罐區(qū)之前必須交出火種,或容易產生火花的物品。例如:打火機、火柴等。

3.0.9 罐區(qū)內禁止存放,堆積雜物。

4.0 參考文件及說明:

4.0.1 相關ehs 文件與國家有關法規(guī)。

4.0.2 本規(guī)定未盡之處,可參考有關ehs 文件(指導書,規(guī)程等)。

4.0.3 若本規(guī)定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ehs 文件(指導書,規(guī)程等)存在矛盾之處,

以有關法律、法規(guī)、ehs 文件(指導書,規(guī)程等)為準。

第9篇 成品油罐區(qū)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成品油罐區(qū)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落實“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結合我事業(yè)部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成品油罐區(qū)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指定專人兼管,具體負責成品油罐區(qū)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油罐運行操作,確保油罐安全運行。

二.油罐的運行操作:

1、 油罐進油時,操作工必須到位,注意監(jiān)視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進油登記。進油后,泵房要及時上鎖。

2、禁止懸空向油罐輸油,以免產生靜電。

3、雷電時,停止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發(fā)火災事故。

4、 在開啟管線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錘效應損壞設備。

5、定時觀測罐內液面,測量時應輕放工具,勿撞擊,以免產生火花。

6、嚴格監(jiān)視油罐內溫度,夏季高溫時段,要對油罐不定時噴淋降溫。

7、油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會混入一定數量的水份,要經常做好油罐油的排水工作。

三. 成品油庫設備的定期檢修和保養(yǎng):

1、 堅持對油罐進行巡回檢查制度,并做好記錄。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常規(guī)巡查,檢查呼吸閥,阻火器是否完好,油罐入孔門及各處閥門有無漏油或滲油現象,油位是否正常、符合規(guī)定標準等。一旦發(fā)現異?,F象,要及時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2、定期對油罐上的防爆裝置進行檢查和對油罐的防銹保養(yǎng)。

3、對油庫設備要定期檢修,特別注意油罐的呼吸閥,阻火器,油位指示器及各處閥門,管道的密封性,油泵等主要部件和設備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四.成品油罐區(qū)的消防安全措施:

1、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消防滅火器應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參照油罐數量和容量備足配齊,車間和安全科定期檢查、更換。

2、成品油庫管理區(qū)必須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3、防火標志,顯眼明確。油庫管理區(qū)內嚴禁吸煙,禁止穿帶鐵釘子的鞋進入油庫區(qū)。

4、成品油庫區(qū)嚴禁明火作業(yè)、帶電作業(yè)(如帶電換燈泡)。

5、嚴禁高壓電線跨越油罐區(qū),在油罐區(qū)設置固定電源,嚴禁架設電線,一切電氣設施采用防爆型。

6、外來人員一律禁止進入油罐區(qū),參觀防問者須經經理批示后,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帶領下方可進入。

五.油庫的衛(wèi)生要求:做到“三清”、“三無”、“三不漏”。

1、“三清”:設備清潔,場地清潔,工具清潔。

2、“三無”:無油垢、無雜草、無其它易燃物。

3、“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汽、不漏水。

4、 廢紙、廢布、棉紗頭等應放入專用鐵箱內,并及時清除。

望每位員工高度重視此安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第10篇 儲罐區(qū)安全管理制度

1、儲罐區(qū)內嚴禁一切火源,防止靜電起火,注意避雷裝置的完好。

2、注意儲罐的防曬、防雨、防災。保持設施完好,留意天氣情況的變化,隨時采取應急措施。

3、經常檢查儲罐設備,做好運行記錄,掌握壓力溫度的變化,注意維護工作,保證正常使用。

4、淋水裝置應處于良好狀態(tài),指定專人值班,根據壓力,溫度變化隨時噴淋,噴淋范圍要符合規(guī)定。

5、經常檢查儲罐區(qū)各閥門是否存在泄漏現象,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修理,處理不了的應立即關閉控制總閥并向上級報告。

6、經常檢查接地裝置,保持地面清潔衛(wèi)生。

第11篇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管理制度

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2、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緣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水噴淋設施,達到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qū)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有關的管道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5、罐區(qū)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6、對于儲存沸點低于25℃的液體危險品的空儲罐,應制訂先充滿液體蒸氣至飽和蒸氣壓后,再充該液體的操作工藝規(guī)定,避免空罐進液體閃蒸而使鋼材產生低溫脆變破壞。

7、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設置。

8、同種液體危險化學品應設置二個以上互通的等儲存能力的儲罐,以備突發(fā)異常情況時互輸。

第12篇 儲氣罐區(qū)安全管理制度

1、非儲氣罐區(qū)運行管理人員嚴禁進入罐區(qū),必須進入時需經領導批準,在運行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不得隨意動用任何設備。

2、儲氣罐區(qū)的運行管理人員須經過業(yè)務培訓,考試合格,熟悉罐區(qū)各種設備的構造性能及使用要求后方準進行操作,否則不準單獨值班。

3、儲氣罐區(q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雜草、物。

4、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監(jiān)守崗位。每次運行檢查后都要詳細記錄貯罐液位、壓力及閥門開啟狀況、運行中發(fā)生的問題和處理結果。貯罐進液時要隨時檢查液位和壓力變化。值班人員沒有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離開。

5、儲氣罐區(qū)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穿帶進入罐區(qū)。運行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導靜電鞋。

6、檢修人員進入儲氣罐區(qū)檢修時,應事先通知運行管理人員。檢修作業(yè)中,需開關閥門時應由運行管理人員操作,檢修后通知運行人員把閥門恢復到正常位置,方準離開作業(yè)現場。

7、儲氣罐區(qū)不準隨意動火檢修,必須動火時,要按規(guī)定辦理。

8、儲氣罐區(qū)嚴禁放散液化石油氣,因檢修而必須排放時,應通過火炬或裝臨時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時應設專人監(jiān)護。

9、儲氣罐區(qū)內的閥門、法蘭等設備,附件要經常維修,不允許有跑、冒、滴、漏現象。

10、儲氣罐不得超過最高液位、壓力和溫度,必要時采取降溫等措施。運行的貯罐、管道、設備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11、貯罐的液位監(jiān)測手段必須靈敏可靠,發(fā)現假液位要認真查找原因加以消除。對于液位計失靈的貯罐只許出液,不許進液。

12、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必須確保其靈敏可靠,運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tài)。安全閥起跳應不超過設計壓力。

13、貯罐進液時只準向一個罐進液,不準兩個或兩個以上貯罐同時進液,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4、冬季要做好貯罐和管道的保溫防凍和排污工作。

15、儲氣罐區(qū)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完備齊全,并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米/秒,以防產生較多靜電。

16、儲氣罐區(qū)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進行檢修、更換。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9、罐區(qū)發(fā)生事故,值班人員要認真監(jiān)視設備運行情況,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時上報。

罐區(qū)管理制度(十二篇)

為加強罐區(qū)的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免受損失,保護社會環(huán)境,有效預防事故發(fā)生,制定本制度。2 范圍本制度適用的罐區(qū)范圍是指:低溫液體儲罐區(qū)。3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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