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d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一、 施工安全控制
1. 建筑施工隊必須有工程部、現場監(jiān)理認可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后,方可開工。
2. 現場施工人員要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即項目經理部、施工作業(yè)隊、班組的安全教育。
3. 電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嚴格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復查。
4. 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驗收人。
5. 必須把好安全生產“六關”即措施關、交底關、教育關、防護關、檢查關、改進關。
6.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符合國家及地方安全管理條例,施工設備經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 安全檢查
1、 日常性檢查:主部門對施工隊(班組)每周、每班次都應進行檢查。
工程部、監(jiān)理定期檢查、抽查。
非工作人員
不得進入現場,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好安全帽,登高作業(yè)必
須佩帶安全帶,施工人員工作服要穿著整齊,工作時間不
得穿拖鞋,不準嬉鬧、不準醺酒。
2、 專業(yè)性檢查:針對特殊工種、特殊設備、特殊場所,如
大風要著重檢查防火、防爆,高溫及下雨天氣要防雷電、
防暑、防洪、防觸電,冬冷天要注意防寒、防凍。
3、要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遵章守紀的檢查。
4、安全檢查要查思想、查管理,主要查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安全管理是否執(zhí)行、安全技術是否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標識、操作規(guī)程、違規(guī)行為和
安全記錄。
5、 查隱患、查整改,主要檢查現場要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對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6、 定期對安全生產進行評價和考核,落實獎罰制度。
三、 安全措施
1、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全員教育,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規(guī)程》。
2、 現場危險部位要有《安全標識》,夜間行人經過的坑、洞口旁邊應設置圍護欄及紅燈示警。
3、 料庫、油庫嚴禁吸煙,變壓器旁懸掛“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的警示牌。
4、 每班施工作業(yè)前,要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腳手架、預留洞口等)進行排查清理,保證施工安全。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1、目的:建立施工組織安全、現場安全、土石方工程安全、起重吊裝安全、施
工機械和電氣設備管理、拆除工程安全等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建筑、安裝安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建筑、安裝施工單位
4、程序:
4.1施工組織安全規(guī)定:
4.1.1.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施工方案,報請主管付總批準。
4.1.2. 施工組織設計應分部、分項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應包括安全施工部分,批準后方可安排施工。
4.1.3. 工程施工部門,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施工員在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進行安全交底。
4.1.4. 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必須熟悉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本制度,本工種,本崗位安全規(guī)程,否則不能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yè)。
4.1.5. 凡施工中有關焊接,高處作業(yè),電氣設備安全檢修等,均按安全檢修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4.2.1. 參加施工人員和進入現場的一切人員,必須按安全規(guī)定準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4.2.2. 施工現場在開工前,應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平面布置,安排施工作業(yè)棚,臨時休息室,倉庫,攪拌機,以及施工機械,材料堆放的位置。
4.2.3. 施工現場內危險地段的坑、井、溝、陡坡、電氣設備、線路等必須設置“危險”或“禁止通行”的標志,夜間設紅燈信號。
4.2.4. 施工現場道路必須保持暢通,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電氣線路架設必須符合電氣規(guī)程要求。
4.2.5. 工地材料,機具,設備的堆放,必須整齊穩(wěn)固,拆除的模板,鐵線,腳手工具,邊角廢料等要及時清除。
4.2.6. 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使用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
4.2.7. 施工現場根據需要設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3土石方工程安全規(guī)定:
4.3.1.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須辦理動土證(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4.3.2. 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有一定邊坡(坡視土質情況而定)。
4.3.3. 挖土的土方距離溝邊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
4.3.4. 在雨季或土質松軟遇有流沙時,必須設固壁支撐,支撐應有足夠強度。
拆除支撐時必須按順序從下至上進行。
4.4起重吊裝安全規(guī)定:
4.4.1.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主體工程主體結構吊裝,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吊物重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寬比大,精密,貴重以及施工條件特殊困難的情況下,應編制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技術付總批準后方可進行。
4.4.2. 起重吊裝工程必須分工明確,統一指揮作業(yè)。
4.4.3.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裝機具和索具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4.4.3.1. 各種起重機在吊裝前必須對機械,安全制動裝置詳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4.4.3.2. 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
4.4.3.3. 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禁止超載使用。
4.4.3.4. 起重設備工具在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確認無疑方可使用。
4.4.3.5. 嚴禁利用廠區(qū)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生產性建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4.4.3.6. 不停車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裝施工,必須作出吊裝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吊裝。
4.4.3.7. 所有起重吊裝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查批準,持工作安全許可證方可進行。
4.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規(guī)定:
4.5.1.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傳動和危險部分,都要設防護裝置。
4.5.2. 各種起重、運輸機械必須設有聯鎖開關及超載、回轉、卷揚各行程控制等安全裝置。
4.5.3. 木工機械必須保持各種安全裝置齊備好用。
4.5.4.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機械本身安全規(guī)程操作,定期維護檢查、確保機械設備完好。
4.5.5.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導線必須設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4.5.6. 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電氣規(guī)程規(guī)定。
4.5.7. 電動手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
4.6拆除工程安全規(guī)定:
4.6.1.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等進行全面檢查,制訂拆除施工方案,經安全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
拆除工程應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辦理安全施工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4.6.2.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交底,學習拆除工程安全操作規(guī)定。
4.6.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jiān)督下進行。
4.6.4. 拆除工程,應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部分應保持穩(wěn)固,不許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4.6.5. 拆除物料不準自上而下拋擲,應采取吊運和順槽流方法,并及時清理運出,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2篇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zhí)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fā)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yè)環(huán)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和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xù):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guī)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yè)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xù)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jiān)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發(fā)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guī)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yè)。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yè)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yè)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yè)人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fā)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生產環(huán)境、生活設施、作業(yè)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y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yǎng),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fā)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fā)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jiān)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jiān)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jiān)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jiān)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jiān)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jiān)理人員按照規(guī)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jiān)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zhí)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jiān)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fā)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huán)節(jié)進行重點監(jiān)控。
第三十七條監(jiān)理工程師在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建筑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jiān)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fā)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fā)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fā)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yè)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fā)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計劃和年度計劃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根據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yè)病危害區(qū)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項目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計劃時,一并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并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www.)檢查時一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與經濟責任制緊密掛勾。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項目部。
二、每次例會各科室和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并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yōu)考核指標。
三、會議內容
1、由公司安全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內容。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項目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況及事故情況,每次大型活動后交流經驗。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內容。
四、 發(fā)放有關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關文件、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間。例會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安全科負責提前通知。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的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jiān)察。
第四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guī)、標準;
(二)統一監(jiān)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guī)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fā)與推廣應用;
(四)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五)統計全國建筑職工因工傷亡人數,掌握并發(fā)布全國建筑安全生產動態(tài);
(六)負責對申報資質等級一級企業(yè)和國家一、二級企業(yè)以及國家和部級先進建筑企業(yè)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七)組織全國建筑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井表彰先進;
(八)檢查和督促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者參與工程建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建筑企業(yè)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guī)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fā)與推廣應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各級領導分工負責的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建筑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掌握和發(fā)布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安全生產動態(tài);
(五)負責對申報晉升企業(yè)資質等級、企業(yè)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yè)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六)組織或者參與本行政區(qū)域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上報重大傷亡事故;
(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并表彰先進;
(八)監(jiān)督檢查施工現場、構配件生產車間等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
(九)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建筑企業(yè)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及發(fā)證工作,監(jiān)督檢查建筑企業(yè)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十)領導和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依據有關的法規(guī)、標準,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建筑企業(yè)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組織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廠礦企業(yè)防塵防毒工作的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保證職工在施工或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績或者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建筑安全生產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fā)明、技術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發(fā)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準承包工程或者停產整頓、降低企業(yè)資質等級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落實或者違漳指揮、違章作業(yè)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存在著嚴重事故隱患或者發(fā)生傷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連續(xù)發(fā)生傷亡事故的;
(四)連續(xù)發(fā)生同類傷亡事故或者傷亡事故連年超標,或者發(fā)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對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搶救不力,致使傷亡人數增多的:
(六)對于傷亡事故隱匿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井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年7月9日起施行。
第3篇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檢查制度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檢查制度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是建筑企業(yè)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實行企業(y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把職工組織起來緊緊圍繞安全目標進行生產建設,同時也通過實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去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guī)。
企業(yè)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建設單位對建筑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監(jiān)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其目的在于保證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職工的人身安全。本制度主要針對施工現場檢查,目的在于在施工現場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施工現場管理是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關鍵。
一、 檢查內容
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包括建筑企業(yè)本身對生產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也包括根據設備和季節(jié)特點進行的專項檢查,安全檢查歸納起來主要為查思想認識、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措施。檢查一定要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的重點,而不同的安全檢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點。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導和消除事故隱患,交流經驗,促進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檢查的依據由建設部發(fā)布的強制性行業(yè)標準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對工程施工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防護設施、機械設備、安全教育培訓、勞保用品進行檢查,對管理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安全行為進行糾正。
二、 檢查方式
1. 公司聯合檢查:每月月中與月底由公司組織各級管理人員、安全員、技術員及項目負責人對公司范圍內的各項在施工程進行聯合檢查。
2. 項目部經常性安全檢查: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對其所在項目工程的安全情況每日進行檢查,對發(fā)現的隱患、不安全行為等及時處理。
3. 公司施工部日常安全檢查:公司施工部不定期對公司范圍內所有在施工程進行檢查,并協助項目部安全員對工程項目中的隱患及不安全因素進行處理。
4. 專業(yè)性安全檢查:對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機械、腳手架、臨時用電、壓力容器等的安全問題進行單項專業(yè)檢查。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配合。
5. 季節(jié)性安全檢查:根據季節(jié)對施工安全造成的影響,制定針對季節(jié)特點的施工方案,結合公司聯合檢查、項目部經常性安全檢查、施工部日常安全檢查、專業(yè)安全檢查方式,對在施工程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6. 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各班組在作業(yè)前后、交接工序時對自身的環(huán)境和工作程序要進行安全檢查,并互相監(jiān)督。
三、 檢查項目
施工部是公司安全檢查機構的主要監(jiān)督部門,負責所有在施工程項目的安全指導工作,公司各項目部的專職安全員是項目工程安全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者,對所在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
1. 施工部檢查項目
對于工程建設初始階段就應開始安全審查工作,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勞保用品的配置、安全保障設施的投入均在檢查范圍之內。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勞務分包方的資質手續(xù)、安全協議,施工現場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的安全思想意識都要有系統的檢查和整改。
施工部每月對安全資料檢查按照項目工程專職安全員的安全內頁來進行,但是由于施工現場情況復雜、人員多變、多工種交叉作業(yè)等因素,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需要和安全內頁中相關項目結合起來,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變的方法。
施工部在日常的檢查活動當中主要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臨時用電、消防設施、場容衛(wèi)生、機械設備、具有實效性的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做出口頭教育、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通知或并處罰款通知,并會在日后的日常檢查中進行復查。
季節(jié)性和專項工程等特殊情況的檢查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對應內容進行,突發(fā)性事件如流行性疾病、安全生產事故等按照預先編制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以上項目必須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同時編制。
2.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檢查項目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者,負責監(jiān)督指導施工現場的作業(yè)人員以及發(fā)現和處理現場環(huán)境中不安全因素。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把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資料如實反映到安全內頁中。
專職安全員不僅是現場安全的監(jiān)督者,還應對施工作業(yè)人員的錯誤思想進行糾正,讓他們有意識、自覺的遵守安全制度,不能單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進行糾正。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教育會議,是對施工作業(yè)人員開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種方式,這樣即能保證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臺時及時進行更新。
四、 檢查整改
1. 在公司聯合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施工部對其所在項目工程開具整改意見通知單,限期整改,并由施工部在日后的檢查中配合其落實。
2. 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告知作業(yè)人員并提出整改意見,對發(fā)現的不安全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3. 公司施工部在日常的不定期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部負責人或該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并提出整改意見,配合該項目部落實。
4. 對大型機械、腳手架、臨時用電、壓力容器等的安全問題專業(yè)性很強,應由技術負責人、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專業(yè)作業(yè)人員協同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協商后制定專項方案進行整改。
5. 受季節(jié)影響,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應根據預先制定的季節(jié)施工方案進行整改。
6. 各班組對發(fā)現的不安全問題要及時通知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并停止作業(yè),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7. 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應由項目部進行登記,制定整改計劃,在隱患未消除前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五、 整改分類
1. 需立即整改的問題。凡是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危險的隱患,應立即整改,由施工部或項目部專職安全員通知停工并與項目工程負責人以及相關技術人員討論整改方案,全力解決人力、物力、財力,加快危險隱患整改。整改完畢之后立即通知施工部前來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2. 限期整改的問題。凡是危險隱患比較嚴重,不盡快解決就可能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但由于各種客觀條件和困難不能立即解決,應限期整改。整改及復工要求同上。
3. 口頭提出整改的問題。對于嚴重違章及一般隱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施工部或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匯報檢查問題時逐項落實給責任人,限期整改。
第4篇 我國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的政策評估與完善
一、 當前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政策評價
第一,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責任,從法律的層面上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保證。第二,現行政策建立的約束機制,使參建各方重視安全管理,強化了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意識。第三,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監(jiān)理行業(yè)的規(guī)范和發(fā)展,促使行業(yè)內整個安全生產監(jiān)理水平
的提高,使一些責任心比較差的監(jiān)理企業(yè)意識到危機。第四,現行政策對監(jiān)理的安全管理職責范圍進行了界定,使監(jiān)理過程有法可依,為監(jiān)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監(jiān)理人員的作用。
二、當前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深層問題與完善思路
2.1建設各方主體的經濟和社會屬性
從現行政策對各方法律責任的要求來看,建設單位屬于消費者,施工單位則屬于生產者,監(jiān)理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者。
2.2事故致因規(guī)律的理論認識
在安全事故的統計中,無論是美國的osha,還是我國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統計,如高空墜落、擠壓、觸電、物體打擊以及坍塌等類別。
2.3政府安全管理的手段
隨著工程建設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無論是施工單位還是監(jiān)理單位,都面臨著利潤空間被極度壓縮的不良生存環(huán)境。
三、結 論
3.1安全責任分配制度設計應從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發(fā)
安全與質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標是沒有事故,質量管理的目標則是沒有廢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現廢品的復雜原因中,存在著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交互影響。
3.2制度再設計中應體現建設單位作為生產者屬性的政策前提
由于建設單位(業(yè)主)是建設活動的“組織者”,具有強勢地位,對包括質量、安全、進度、費用等在內的生產管理活動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3.3制度的導向應注重激勵和積極引導
根據安全事故致因理論,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
第5篇 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針對有關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
1.1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業(yè)“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
1.5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1.6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有關制度。
2 各地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在本級機關建立以下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發(fā)類型、原因和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環(huán)節(jié),制定相應措施,并發(f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2.2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市、縣及有關企業(yè)中設置安全生產聯絡員,定期召開會議,加強工作信息動態(tài)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3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jié)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jié)、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認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huán)節(jié),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時期曾發(fā)生事故的教訓,有針對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工作,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的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
2.5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層級監(jiān)督與重點地區(qū)監(jiān)督檢查制度。監(jiān)督檢查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政策和制定各項監(jiān)管措施情況;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及在專項整治、監(jiān)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jiān)督檢查地區(qū)。
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要與事故發(fā)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事故發(fā)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要與發(fā)生事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責任主體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并將約談告誡記錄向社會公示。
2.7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2.8 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管理檔案評查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zhí)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立卷歸檔。
2.9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監(jiān)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利用網絡、媒體等向全社會公示,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監(jiān)督力度。
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部門、本地區(qū)工作實際,不斷創(chuàng)新安全監(jiān)管機制,健全監(jiān)管制度,改進監(jiān)管方式,提高監(jiān)管水平。
第6篇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項目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后對作業(yè)環(huán)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yè)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yè)環(huán)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并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jié)假日前后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系,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fā)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3、堅持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設備、制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為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項目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yè)環(huán)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筑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臺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yè)環(huán)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并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了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fā)揮建筑工人“三寶”,發(fā)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周的安全活動日制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周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周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的工作環(huán)境和特殊作業(yè)部位等,如何采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tài)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并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必須按時復審方為有效。
2、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yè)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yè)人員嚴禁酒后操作。
8、違反規(guī)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yè)人員登記表后應附操作證復印件作為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yè)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第75 號令《企業(yè)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保護好現場, 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fā)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fā)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使用制度
1、各項目部應按規(guī)定為職工發(fā)放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并按批準的計劃進行采購,不得盲目采購,防止積壓。
3、各項目部在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采購,所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鑒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后,必須進箱、進柜,經常檢查,嚴防霉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衛(wèi)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中,要建立發(fā)放領用臺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項目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專業(yè)防火規(guī)范;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設備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置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jiān)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核發(fā)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項目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核、簽證并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guī)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準、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1、公司設安全獎勵基金,按完成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一計提安全獎勵基金,各種違章罰款均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建立專項基金,??顚S?,由公司統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各二級公司及項目部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計提安全獎勵基金。
2、公司每月組織對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檢查評分達到優(yōu)良的,建設公司將給予項目經理或項目主管負責人2000元的獎勵。
3、各項目部、二級公司年內無死亡、重傷事故、負傷率控制在指標內(5‰),年終公司給予項目分部、二級公司主管經理2000~5000元獎勵。
違反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處罰細則
1、各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對項目經理處以500 0~8000元罰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項目經理處以200 0~5000元罰款。
3、未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對項目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確,對項目經理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5、未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班前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等相關制度,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6、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合格要求,將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于100 0~3000 元的罰款。
安全事故處罰細則
1、對發(fā)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隱瞞不上報的工程項目,將對項目的安全主管負責人處于5000元的罰款。
2、工程發(fā)生死亡1人事故,將對項目經理部及分公司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死亡2人及以上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并扣發(fā)全年獎勵性工資。
3、各工程年負傷率每超過控制指標的1‰,對項目部罰款1000元;超過2‰及以上以1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發(fā)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傷1人罰款4000元;重傷2人以上以4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
4、被罰款部門在接到建設公司罰款通知一個月內,把罰款交到公司財務部。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要求處罰細則
1、進入生產作業(yè)區(qū)不戴安全帽等,罰款30元。
2、高處作業(yè),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罰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護用品,罰款30元。
4、氣割工不戴防護眼鏡,罰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鏟等產生飛濺的作業(yè)不戴防護眼鏡、口罩,罰款30元。
6、噴漆不戴防毒口罩,罰款30元。
7、能夠產生粉塵的其他作業(yè)不戴防塵口罩,罰款30元。
8、其它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佩帶相應防護用品,罰款30元。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處罰細則
發(fā)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xù)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超限吊裝等特殊作業(yè)。
2、特殊作業(yè)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jiān)護或現場安全監(jiān)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設備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guī)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zhí)行。
5、試壓、干混、吊裝以及?;方有?、儲存不執(zhí)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yè)。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管理人員發(fā)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guī)范時不及時糾正。
10、交叉作業(yè)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2、管理人員為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范環(huán)節(jié)、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發(fā)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作業(yè)現場、物資倉庫內、易燃品儲存區(qū)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2、施工場所梯子不穩(wěn)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yè)。
3、違規(guī)操作機械設備。
4、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動土施工結束后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guī)定使用引繩。
8、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志。
9、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駛。
12、乘車不系安全帶。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堿、化工材料等物質。
14、場內特種作業(yè)車輛搭乘人員。
15、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yè)。
16、特種設備作業(yè)時在抓斗、叉斗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發(fā)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不按規(guī)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yè)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6、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參與先進評選。
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處罰細則
1、新進場員工未經三級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yè)的,一人罰款50元。
2、特種作業(yè)人員無證上崗,一人罰款100元。
3、無經過審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組織方案,沒缺一項罰款200元。
4、塔吊、龍門架等安裝或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xù)就投入使用的,罰款500元。
5、對上級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張貼安全規(guī)章制度,或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用電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于規(guī)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
2、無臨時施工用電方案或無審批即實施的,每項罰款200元。
3、配電箱、開關箱無防雨裝置,箱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安裝位置不正確的,每處罰款50元。
4、帶電作業(y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電源的,罰款50元;
6、直接使用電線插入插座的,罰款50元;
7、不按規(guī)定采用三相五線制,或不按規(guī)定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每處罰款100元。
8、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guī)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9、工地現場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電線、電纜不得拖地,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0、配電線線路老化破損、接頭處理不當的,每處罰款50元。
11、線路未設短路、過載保護,線路截面不能滿足負荷電流的,罰款50元。
12、線路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電纜沿地面明敷,電桿、橫擔、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處罰款50元。
13、電工作業(yè)人員無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電鋸、移動式電氣設備、宿舍用電線路等沒有按規(guī)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每項罰款100元。
15、電焊機的電源線、焊鉗或其接線的絕緣破損、接線柱無護罩的,每臺罰款50元。
16、乙炔發(fā)生器或乙炔氣瓶沒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離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沒有隔離措施的,現場沒有防曬、防雨措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17、濕作業(yè)時未及時對燈線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護措施的,罰200元。
18、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柜上(內)擺放雜物的,每處罰款100元。
19、電工作業(yè)前不驗電,不按規(guī)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每次罰款50元。
20、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每次罰款50元。
2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guī)范,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布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罰款100元。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yè)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每次罰款50元。
違反“四口”、“五臨邊”防護規(guī)定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臨邊、洞口等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罰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側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guī)格、材質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
3、工作面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或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未采取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5、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于10m)未設置安全平網的,每處罰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設防護棚或防護不嚴、不牢固,防護棚兩側未進行防護,
防護棚寬度不大于通道口寬度,防護棚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過30m,防護棚頂未采用雙層防護,防護棚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違反工程機械使用規(guī)定處罰細則
1、物料提升機
(1)物料提升機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罰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罰款100元。
(3)安全停層裝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未達到定型化,罰款100元。
(4)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限位開關不靈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5)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超過30m,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信號裝置,每項罰款100元。
(6)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7)未設置進料口防護棚或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8)停層平臺兩側未設置防護欄桿、擋腳板,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或停層平臺腳手板鋪設不嚴、不牢固,罰款100元。
(9)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安裝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未達到定型化,每處罰款50元。
(10)吊籠門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11)附墻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2)附墻架未與建筑結構連接或附墻架與腳手架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3)纜風繩設置數量、位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4)地錨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每處罰款50元。
(15)吊籠處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鋼絲繩少于3圈,罰款50元。
(16)未設置鋼絲繩過路保護或鋼絲繩拖地,罰款50元。
(17)安裝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方案,內容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填寫不規(guī)范,未經責任人簽字,罰款100元。
(20)上下無聯絡信號,罰款50元。
2、塔吊
(1)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靈,罰款100元。
(2)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靈,罰款100元。
(3)吊鉤無保險裝置,罰款50元。
(4)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或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5)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沖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罰款50元。
(7)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罰款50元。
(8)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勾裝置或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9)吊鉤磨損、變形、疲勞裂紋達到報廢標準,罰款100元。
(10)滑輪、卷筒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11)滑輪及卷筒的裂紋、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2)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3)安裝完畢無驗收或責任人未簽字,罰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內容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15)作業(yè)隊伍沒有資格證書,罰款100元。
(16)塔吊無專人指揮或司機不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17)塔吊無交接班、維修保養(yǎng)檢查記錄,每次各罰款50元。
(18)多塔作業(yè)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罰款50元。
(19)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3、施工升降機
(1)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2)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3)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罰款50元。
(4)未安裝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5)未安裝吊籠、安全鉤扣 ,罰款50元。
(6)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7)未安裝上(下)限位開關或上(下)限位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8)極限限位器與上、下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fā)元件,罰款50元。
(9)未安裝吊籠門機電連鎖裝置或不靈敏,罰款50元。
(10)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11)未安裝防護圍欄門連鎖保護裝置或連鎖保護裝置不靈敏,罰款50元。
(12)停層平臺搭設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13)附墻架與建筑結構連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4)附墻架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15)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guī)格、固定、纏繞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16)未安裝防脫軌保護裝置,罰款50元。
(17)安裝、拆卸單位無資質,罰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或方案無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驗收表填寫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20)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4、起重吊裝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核,罰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過100kn及以上專項方案未按規(guī)定組織專家論證,罰款100元。
(3)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4)吊鉤未設置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5)未按規(guī)定安裝荷載、行程限制裝置,每項罰款50元。
(6)起重拔桿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起重拔桿組裝后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罰款50元。
(7)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索具安全系數小于規(guī)定值,罰款50元。
(8)卷筒、滑輪磨損、裂紋達到報廢標準,或卷筒、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罰款50元。
(9)地錨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罰款50元。
(10)起重機作業(yè)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規(guī)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罰款50元。
(11)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50元。
(12)起重吊裝作業(yè)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13)未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未留有記錄,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
(1)各施工機具安裝完成后,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罰款50元。
(2)各種施工機具無安全裝置和傳動部位無防護,每臺一項罰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設備無保護接地(零)或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限期改正并每臺罰款30元。
違反工程消防安全規(guī)定處罰細則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未設置、不滿足消防車通行、??亢蛽渚茸鳂I(yè)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擠占的,每發(fā)現一次罰款200元。
(2)施工現場消防管網未設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的罰款200元。
(3) 兩個相鄰消火栓間距大于60米,每發(fā)現一次罰款200元。
(4)手提式滅火器配備,地下室重點防火部位少于2組的或者地上重點防火部位、現場可燃材料庫房、工程實體內明火作業(yè)部位少于1組的,每次罰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或堆放處距離工程實體小于10m的,每次罰款200元。
(6)現場內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yè)未開動火證或動火地點與證上地點不符的,罰款100元。
違反工程實體安全規(guī)定處罰細則
1、基坑支護、土方開挖
(1)深基坑施工未編制支護方案,罰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支護設計,罰款500元。
(3)開挖深度5m及以上專項方案未經過專家論證,罰款500元。
(4)支護設計及土方開挖方案未經審批,或施工方案針對性差不能指導施工,罰款200~500元。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臨邊防護措施,臨邊及其它防護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坑槽開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罰款200元。
(7)支護的作法不符合設計方案,罰款200元。
(8)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又未采取措施調整,罰款200元。
(9)砼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罰款200元。
(10)支撐拆除沒有拆除方案,或未按拆除方案施工,罰款200元。
(11)用專業(yè)方法拆除支撐,施工隊伍沒有專業(yè)資質,罰款200元。
(12)高水位地區(qū)深基坑內未設置有效降水措施,罰款200元。
(13)深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未設置排水溝,罰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15)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未采取防止臨近建筑和管線沉降措施,罰款200元。
(16)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設計規(guī)定,罰款200元。
(17)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罰款200元。
(18)人員上下未設置專用通道,或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19)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司機無證作業(yè),罰款200元。
(20)挖土機作業(yè)時,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yè)半徑內,罰款50元。
(21)挖土機作業(yè)位置不牢、不安全,罰款100元。
(22)未按規(guī)定進行基坑工程監(jiān)測及毗鄰建筑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罰款200元。
2、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責令改正并罰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未辦理腳手架驗收手續(xù),限期改正并罰款200元。
(3)腳手架搭設未按經審核合格的方案及規(guī)范進行施工,罰款200元。
(4)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罰款200元。
(5)架體底部未設墊板或墊板的規(guī)格、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架體底部未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底座,罰款100元。
(7)架體底部未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掃地桿,罰款200元。
(8)未設置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9)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靠墻一端的外伸長度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10)立桿橫距、縱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載及規(guī)范要求,罰款100元。
(11)剪刀撐、連墻件設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設計要求,罰款100元。
(12)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wěn),罰款50~100元。
(13)腳手板規(guī)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
(14)架體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罰款50~100元。
(15)作業(yè)層未在高度1.2m和0.6m處設置上、中兩道防護欄桿,未設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擋腳板,罰款50~100元。
(16)作業(yè)層未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且每隔 10m 未用安全平網封閉,作業(yè)層與建筑物之間未進行封閉,罰款100元。
(17)未設置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或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規(guī)定編制與審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規(guī)定組織專家論證就施工的,罰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剪刀撐搭設情況、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
(3)支撐模板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的,罰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業(yè)高度在2m及2m以上時,未按要求設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臺,或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罰款50~100元。
(5)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立桿的接長、連墻件的連接、扣件的緊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辦理拆模申請手續(xù)的,罰款100元。
(7)模板作業(yè)區(qū)未設置安全警戒線,拆除的模板未及時清理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細則
(1)在市區(qū)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于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于1.8m的封閉圍擋,或圍擋沒有沿工地四周連續(xù)設置,罰款200元。
(2)圍擋材料不堅固、不穩(wěn)定、不整潔、不美觀,罰款50~100元。
(3)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大門,罰款100元。
(4)未設置門衛(wèi)室,未設門衛(wèi)或未建立門衛(wèi)制度的,罰款100~200元。
(5)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路面不平整堅實,罰款100~200元。
(6)現場排水設施不齊全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未采取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罰款100元。
(7)建筑材料、構件、料具不按總平面布局碼放,材料布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齊、未標明名稱、規(guī)格,罰款100~200元。
(8)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采用合理器具或隨意凌空拋擲,未做到工完場地清的,罰款10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分類存放,罰款100~200元。
(10)施工作業(yè)區(qū)、材料存放區(qū)與辦公區(qū)、生活區(qū)不能明顯劃分,罰款50~100元。
(11)現場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備滅火器材,罰款100~200元。
(12)現場臨時設施的材質和選址不符合環(huán)保、消防要求,罰款100~200元。
(13)易燃材料隨意碼放、滅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滅火器材失效,罰款100~200元。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
1、 施工現場負責人 項目經理 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
2、項目部 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fā)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 施工現場發(fā)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 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yè)、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qū)等區(qū)域。
7、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8、 施工作業(yè)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 焊、割作業(yè)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y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13、 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文件規(guī)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fā)生電氣火災。
14、 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施工現場防火檢查制度
1、 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 不 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 檢查以倉庫、木工 加工 間、 電焊氣割點、休息吸煙室 等為重點部位,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現場不設工人宿舍 , 各臨時辦公室內不得使用電爐等設備。
4、 木工 加工 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好 清理工作。
5、 按規(guī)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fā)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于正??墒褂脿顟B(tài)。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qū)域內 ,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yè);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yè),由動火部門 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 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等 相關人員 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 等相關人員 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后提交公司審查,經公司安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
2、 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qū)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yè),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jié)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yè),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填寫動火 申請表 ,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審批 通過 后方可動火。
3、 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yè),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 項目專職安全人員 審查批準 厚 ,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 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1、 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 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 經常注意季節(jié)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 倉庫間電燈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guī)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 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 在 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www.)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 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木工 加工 間防火管理制度
1、 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yè)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 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3、 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fā)現作業(yè)人員抽煙或作業(yè)場內有煙蒂按規(guī)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 清理 工作。
4、 木工間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fā)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 按 規(guī)定 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
6、 木工間非作業(yè)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fā)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施工現場安全例會制度
1、各項目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會管理制度。
2、由項目經理或專職安全員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
3、會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對前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對施工現場發(fā)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通報、對后續(xù)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預防等。
4、對檢查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問題,應定責任人、定整改期限、定處理方案等,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5、整改完畢,應及時進行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應加大處罰力度,并采取停工整頓等方式進行處理。
6、安全例會應留有書面會議記錄。
建筑裝修質量安全管理規(guī)定
建筑裝修管理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yè)的發(fā)展。所以建筑裝修的甲乙兩方都應該了解并遵守建筑裝修管理的規(guī)定。賢集網小編今天主要是就建筑裝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問題為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
建筑裝修管理規(guī)定
第一、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zhí)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驗收規(guī)范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二、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三、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guī)范。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四、建筑裝飾裝修企業(yè)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五、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筑裝飾裝修企業(yè)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六、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fā)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七、 質量安全監(jiān)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jiān)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八、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質量和安全是建筑裝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一定要非常的重視。建筑施工單位在設計建筑裝修時一定要考慮這些問題,相關的部門也應該盡到相應的監(jiān)管責任,共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進場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我集團公司、項目、崗位三級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安全學習制度:項目經理部針對現場安全管理特點,分階段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各分包隊伍在專職安全員的組織下堅持每周一次安全學習,施工班組針對當天工作內容進行班前教育,通過安全學習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3、安全技術交底制: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項目經理部必須分階段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書面交底,各施工工長及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對各分包隊伍進行安全書面交底。
4、安全檢查制:項目經理部每半月由項目經理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各專業(yè)工長和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所管轄區(qū)域的安全防護進行檢查,督促各分包隊伍對安全防護進行完善,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落實責任人,定期進行整改,并組織復查。
5、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外腳手架搭設安全驗收制: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后,必須經廣州市勞動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后才能使用;外腳手架搭設前需進行詳細的載荷驗算,搭設完成后,必須經我集團公司工程部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經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證上崗制:特殊工種持有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7、安全隱患停工制:專職安全員發(fā)現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有權進行制止;發(fā)現安全隱患,有權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時上報我集團公司,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8、安全生產獎罰制度: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獎勵基金,根據半月一次的安全檢查結果進行評比,對遵章守紀、安全工作好的班組進行表揚和獎勵,違章作業(yè)、安全工作差的班組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9、安全例會和安全把關制: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總監(jiān)和專職安全員長駐現場,并每周組織一次所有現場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天至少對現場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審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并監(jiān)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tài)。
10、另外,進場后積極與業(yè)主、監(jiān)理共同協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規(guī)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