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制度
1、新建礦井揭露煤層前,應嚴格按照經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煤層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預測報告確定的瓦斯等級施工和建設。在揭露煤層后應立即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測定,在聯(lián)合試運轉期間,必須進行礦井瓦斯鑒定。建設礦井在各種證件齊全,轉入正式生產后三個月內必須按正常生產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2、每個礦井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一次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并嚴格按照批復的瓦斯等級進行瓦斯管理。
3、低瓦斯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xiàn)個別區(qū)域(采區(qū)或工作面)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時,該區(qū)域即按高瓦斯礦井進行管理。同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該區(qū)域的瓦斯涌出情況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