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㈠管理職責
1、集團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全公司范圍內所有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管理。
2、集團公司通風部負責全公司范圍內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業(yè)務管理工作,并制定公司年度通風儀器儀表計量檢定工作計劃。
3、集團公司通風安全儀表計量檢驗站(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負責公司所屬各礦通風儀器儀表的檢定、報廢、儀器配件供應等工作。
4、礦總工程師負責本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工作。
5、礦通風科負責本礦通風儀器儀表管理(包括自救器)及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6、礦通風儀修室負責本礦通風儀器儀表定期調校(校正)、性能測試及日常維護,并配合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做好本單位通風儀器儀表周期檢定工作。
㈡工作場所及人員配備
1、工作場所
⑴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設光干涉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風速表、粉塵采樣器等儀器檢定室和粉塵分散度及游離二氧化硅粉塵樣品分析室,各工作室必須按計量檢定規(guī)程要求配齊所需檢定裝置及配套設施,能夠滿足儀器檢定、粉塵分析需要。
⑵礦通風儀修室必須設儀器發(fā)放室、調校室、維修室及庫房等專門場所。
⑶發(fā)放室要設發(fā)放架,做到儀器分類上架、標識齊全、擺放整齊。
⑷儀器調校、維修室應設工作臺,配齊調校、測試裝置及附屬設備,室內設施齊全,衛(wèi)生整潔,能夠滿足光干涉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co檢測報警儀、發(fā)爆器等儀器調校、性能測試需要。
⑸庫房內配件要分類存放,做到帳、物一致。
2、人員配備
⑴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應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guī)范要求,結合工作實際,配齊計量檢定員、儀器維修等專業(yè)人員。
⑵礦通風儀修室應配齊通風儀器儀表的發(fā)放、調校維修人員。光干涉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fā)爆器等儀器應有專門調校維修人員。
⑶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及各礦通風儀器調校、維修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jīng)過相關計量檢定知識培訓,取得考核合格證書者,方可上崗。
⑷礦儀修室人員按以下標準配備
①儀器發(fā)放人員:按每班一人配備。
②儀器調校維修人員: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調校維修人員按儀器在冊數(shù)量每100臺配1人配備;其它儀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測定器、發(fā)爆器)調校維修人員根據(jù)本單位工作需要,按2-3名配備。
㈢礦通風安全儀器配備標準
1、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按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qū)(隊)長、通風區(qū)(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jiān)測工等在冊總人數(shù)的1.2倍配備。
2、光干涉甲烷測定器:量程為0-10%的按瓦檢員和通風干部在冊人數(shù)的1.2倍配備;量程為0-100%的按每礦5-10臺配備,具體由各礦總工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
3、發(fā)爆器:按放炮員在冊人數(shù)的1.2倍配備。
4、風表:按5套(高、中、低)配備。
5、粉塵采樣器:按不少于5臺配備。
6、光干涉甲烷測定器校正裝置、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調校裝置、瓦斯傳感器調校裝置、co報警儀及co傳感器調校裝置、發(fā)爆器性能測試儀:各1套。
7、雷管導通測試儀:按不少于2臺配備。
8、便攜式氧氣檢測儀:按不少于5臺配備。
9、co檢測報警儀:按瓦檢員在冊數(shù)量進行配備。
10、干濕溫度計:2臺。
11、氣壓計:2臺。
12、測塵分析天平:1臺。
13、自救器:按井下在冊人員數(shù)量的1.2倍配備。
㈣儀器的使用管理
1、要制定本礦通風儀器儀表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規(guī)范管理。
2、礦通風儀器儀表(雷管導通測試儀除外)要由儀器發(fā)放室統(tǒng)一管理,使用人憑證件領用,下班時必須交回儀器發(fā)放室。
3、通風儀器儀表的檢定裝置、調校(校正)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周期經(jīng)上級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通風儀器儀表必須及時維修,按規(guī)定檢定、調校(校正)。做到發(fā)放、使用的儀器儀表100%完好,儀器待修率不超過10%,檢定率、調校率為100%,儀器的備用量不低于20%。
5、儀器的收發(fā)必須設專人。負責催化燃燒式甲烷報警儀等儀器的充放電、清理當班交回儀器上的煤塵及儀器的完好檢查,發(fā)現(xiàn)不合格或損壞的儀器必須及時下架,并做好記錄,通知修理人員。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fā)放使用,否則,將追究使用、發(fā)放人員的責任。
6、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co檢測報警儀不得使用鋰電池。
7、嚴格按照產(chǎn)品說明書對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co檢測報警儀進行充放電,并認真填寫記錄,確保儀器的正常使用壽命。
8、禁止連班使用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儀器。
9、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qū)(隊)長、通風區(qū)(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jiān)測工下井必須攜帶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未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的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及以上發(fā)爆器同時起爆。
11、人為損壞或丟失儀器必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照價賠償。
12、礦通風儀修室每月要對本單位通風儀器儀表數(shù)量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統(tǒng)計,并認真填寫儀器儀表管理臺帳、更新儀器儀表管理牌板。
㈤儀器儀表的檢定、調校
1、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計量標準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guī)范要求認真開展通風儀器儀表計量檢定及粉塵分析工作。
2、礦通風儀修室要參照計量檢定規(guī)程要求做好本單位儀器儀表的定期調校、校正,無計量檢定規(guī)程的,要嚴格按儀器使用說明書進行調?;蛐U?。
3、礦井所有在冊及新投入的通風儀器儀表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強制檢定,未進行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co檢測報警儀、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經(jīng)過更換黑白元件或電池等大修后,要及時送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重新進行檢定,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5、光干涉甲烷測定器經(jīng)過開蓋修理后,應及時進行性能校正方可使用;大修后的儀器要及時送通風儀檢站重新進行檢定,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6、風速表、粉塵采樣器、測塵天平及各種調校、檢定裝置必須由檢定單位進行修理、維護,各礦儀修人員不得擅自開蓋修理。
7、發(fā)爆器經(jīng)過元件更換、修理或換電池等工作后,要及時進行防爆性能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發(fā)放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發(fā)放、使用。
8、儀器檢定周期規(guī)定:
⑴光干涉甲烷測定器:每年1次。
⑵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瓦斯傳感器:每年一次。
⑶風速表及風速傳感器:每半年一次。
⑷粉塵采樣器:每年一次。
⑸便攜式co檢測報警儀及co傳感器:每年校準一次。
⑹粉塵游離二氧化硅及粉塵分散度分析:每半年一次。
⑺分析天平:每半年一次。
⑻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瓦斯傳感器檢定(調校)裝置、光干涉甲烷測定器檢定(校正)裝置、co檢測報警儀校準裝置:每兩年一次。
9、儀器調校、性能測試周期規(guī)定:
⑴光干涉甲烷測定器:每季度一次。
⑵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瓦斯傳感器調校:每七天一次。
⑶自救器稱重及氣密性檢查:每月一次。
⑷發(fā)爆器性能測試:每月一次。
⑸便攜式co檢測報警儀調校:每半月一次。
⑹co傳感器調校:每月一次。
⑺其它儀器或傳感器:以說明書提供的周期為準。
㈥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選購及配件管理
1、集團公司通風部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選型,物資供應分公司依據(jù)通風部提供的廠家、數(shù)量,嚴格遵循“質量可靠、貨比三家”的原則進行選購,各單位不得自行購置,特殊情況須征得通風部、物資供應分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代行采購。
2、新購置儀器儀表到貨后,物資供應分公司應及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fā)現(xiàn)與訂貨品種不符、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或與裝箱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lián)系解決。
3、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負責對新購置的屬國家強制檢定的通風儀器儀表進行逐臺(件)檢定,合格的貼檢定合格標簽,不合格、質量差的立即通知物資供應分公司予以退貨。只有經(jīng)檢定合格的通風儀器儀表方可下發(fā)各礦。一旦產(chǎn)品規(guī)格、質量出現(xiàn)問題而投入使用,必須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配件供應,特殊情況必須經(jīng)通風部批準。
5、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各礦儀修室要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配件,負責填寫配件管理臺帳、配件余額表等,做到帳、物相符。
㈦儀器的報廢
1、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負責通風儀表儀器報廢管理,并按儀器報廢程序、報廢標準進行執(zhí)行。
2、通風儀檢站接到使用單位遞交的儀器報廢申請后,按照儀器檢定標準,對符合報廢條件的下發(fā)儀器報廢通知單,統(tǒng)一回收處理,各礦不得擅自報廢。
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更新:
⑴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儀器設備;
⑵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儀器原價的80%以上,不如更新經(jīng)濟的;
⑶嚴重失爆或損壞嚴重,不能修復的;
⑷上級部門規(guī)定強制淘汰的。
4、通風儀器儀表的使用年限規(guī)定:光干涉甲烷測定器不低于6年;催化燃燒式甲烷檢測報警儀、co檢測報警儀及各種傳感器不低于2年;發(fā)爆器、風表、粉塵采樣器不低于3年;自救器不超過3年。
㈧儀器檔案資料管理
1、集團公司通風儀檢站要建立完善各礦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定檔案,按計量檢定規(guī)程要求妥善保存各種檢定原始記錄、臺帳。
2、礦要建立完善通風儀器儀表日常管理所需的各種臺帳、記錄等基礎資料,且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3、礦要建立以下16種通風儀器儀表臺帳、記錄及牌板:
通風儀器儀表管理臺帳、通風儀器儀表檢定臺帳、通風儀器儀表檔案、通風儀器儀表發(fā)放記錄、催化燃燒式甲烷及co檢測報警儀調校記錄、催化燃燒式甲烷及co檢測報警儀充放電記錄、催化燃燒式甲烷及co檢測報警儀維修記錄、光干涉甲烷測定器校正記錄、光干涉甲烷測定器維修記錄、發(fā)爆器性能測試記錄、發(fā)爆器維修記錄、通風儀器配件管理臺帳、通風儀器儀表管理牌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