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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25

某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第1篇 某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為加強學校(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各類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確保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十部委《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在全省中小學開展創(chuàng)建平安和諧校園的意見》、**市人民政府《**市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市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對象。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含高新區(qū)、文昌湖區(qū)地事局),市教育局直屬各單位。

(二)考核周期。以年度為單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教育局于次年1月份對考核對象進行上年度工作考核。

(三)考核內容。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對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考核嚴格按照《**市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細則》(附件1)執(zhí)行;對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的考核嚴格按照《**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細則》(附件2)執(zhí)行。

(四)考核方法??己藭r將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和工作記錄,深入學校檢查校園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同時,市教育局將對各被考核對象進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訪,檢查結果列入年度考核。

(五)其他要求??己藢ο笠皶r總結本單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工作宣傳,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二、“平安和諧校園”創(chuàng)建評估

(一)創(chuàng)建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學校。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qū)縣級四級,創(chuàng)建活動以區(qū)縣為主。

(二)評估周期。以學年為單位,每學年評估一次。

(三)評估標準。按照淄教督字〔2007〕30號文件要求,參照《山東省中小學?!捌桨埠椭C校園”創(chuàng)建評估方案》進行。

(四)評估原則。“平安和諧校園”評估工作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結合、重在建設”的原則,強化過程性指導,提倡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及家長全員參與。

(五)評估辦法。自評達到標準的區(qū)縣學校向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評估申請,區(qū)縣進行初評,在確認為區(qū)縣級“平安和諧校園”的基礎上擇優(yōu)申報市級“平安和諧校園”;自評達到標準的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評估申請,市教育局進行評審,通過者確認為市級“平安和諧校園”。區(qū)縣與市教育局直屬學校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報,市教育局在初步審查基礎上確定評估指標,于9月份組織評估驗收。驗收按照評估標準采取聽匯報、座談、查資料、問卷調查、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

(六)評后管理?!捌桨埠椭C校園”實行動態(tài)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學校應主動申請復評。經復評合格的學校,可保留原稱號;復評不合格的學校,給予通報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標準的,撤銷其稱號。被評為“平安和諧校園”的學校如進行改建、擴建、校區(qū)遷移及學校合并應按復評程序進行復評,學校未提出復評申請或復評未通過的,稱號自然取消。實行“平安和諧校園”隨訪制度。市教育局對“平安和諧校園”命名學校進行不定期隨訪抽查,發(fā)現問題給予通報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標準或隨訪抽查發(fā)現存在問題較為嚴重的,撤銷其稱號。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影響惡劣事件的,撤銷其“平安和諧校園”稱號。

三、考核評定

(一)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的評定?!靶@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包括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教育局直屬單位?!靶@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1.高度重視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組織保障有力。

2.嚴格貫徹落實“一崗雙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體系完備。

3.全面掌握轄區(qū)內學校安全狀況,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并加強檢查指導。

4.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指導學校有針對性的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5.重視校園安全防控體系建設,“人防、物防、技防”達到有關標準,年度內無安全責任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發(fā)生。

6.認真完成市教育局部署的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任務,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意見,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

7.市教育局直屬學校評定“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必須具有“平安和諧校園”稱號。

(二)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個人的評定。“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1.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育人導向,重視安全工作,有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感。

2.在“平安和諧校園”建設和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中發(fā)揮骨干作用,不斷改進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所在學校沒有發(fā)生各類安全責任事故。

3.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堅持把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理念貫穿于教育教學工作中,不斷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

4.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參評的,本年度本區(qū)縣校園內必須無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學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參評的,本年度本單位必須無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且校園消防、宿舍管理、飲食衛(wèi)生、校園保衛(wèi)和接送學生車輛等方面無明顯安全隱患存在;一線教師參評的,要具有能夠體現安全教育研究成果的論文或在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征文、案例評選活動中獲獎。

(三) “平安和諧校園”的評定。嚴格按照淄教督字〔2007〕30號文件要求,達到《山東省中小學校“平安和諧校園”創(chuàng)建評估方案》規(guī)定標準,并且需具備以下條件:

1.高度重視“平安和諧校園”建設,認真落實責任制,機構健全,制度完善。

2.加大校園安全設施投入,“人防、物防、技防”建設達到有關標準。

3.校園消防、傳染病防控、飲食衛(wèi)生、學生宿舍和接送學生車輛等方面的管理做到規(guī)范化、標準化、制度化。

4.加強安全教育,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不斷提高,自救自護能力不斷增強。

5.健全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建立完善的應急工作體系,每學年組織應急演練不少于2次。

6.認真落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學校無明顯安全隱患存在。

7.不斷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校園文明程度明顯提高,秩序井然,氛圍和諧。

四、結果使用

(一)被評為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個人”的,市教育局予以表彰。

(二)被評為市級“平安和諧校園”的學校,市教育局予以表彰掛牌,并作為省級、國家級 “平安和諧校園”申報、市級、省級規(guī)范化學校創(chuàng)建及幼兒園升類達標的前置條件。

(三)實行“一票否決”制。學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當年內取消評優(yōu)樹先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級“平安和諧校園”:

1.校園內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

2.出現傳染病爆發(fā)流行或發(fā)生群體食物中毒事件的。

3.發(fā)生群訪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4.領導干部違*風黨紀,受到紀檢部門查處的。

5.教職工中有傳播*、賭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

6.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凡學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組織領導

(一)市教育局校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市級“平安和諧校園”評定及市級以上“平安和諧校園”推薦申報工作。

(二)局校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對各單位的考核,參照明察暗訪情況,確定評定結果。

第2篇 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為加強學校(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各類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確保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十部委《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在全省中小學開展創(chuàng)建平安和諧校園的意見》、xx市人民政府《xx市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市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對象。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含高新區(qū)、文昌湖區(qū)地事局),市教育局直屬各單位。

(二)考核周期。以年度為單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教育局于次年1月份對考核對象進行上年度工作考核。

(三)考核內容。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對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考核嚴格按照《xx市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細則》(附件1)執(zhí)行;對市教育局直屬學校的考核嚴格按照《xx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細則》(附件2)執(zhí)行。

(四)考核方法??己藭r將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和工作記錄,深入學校檢查校園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同時,市教育局將對各被考核對象進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訪,檢查結果列入年度考核。

(五)其他要求??己藢ο笠皶r總結本單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工作宣傳,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二、“平安和諧校園”創(chuàng)建評估

(一)創(chuàng)建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學校。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qū)縣級四級,創(chuàng)建活動以區(qū)縣為主。

(二)評估周期。以學年為單位,每學年評估一次。

(三)評估標準。按照淄教督字〔2007〕30號文件要求,參照《山東省中小學校“平安和諧校園”創(chuàng)建評估方案》進行。

(四)評估原則。“平安和諧校園”評估工作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結合、重在建設”的原則,強化過程性指導,提倡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及家長全員參與。

(五)評估辦法。自評達到標準的區(qū)縣學校向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評估申請,區(qū)縣進行初評,在確認為區(qū)縣級“平安和諧校園”的基礎上擇優(yōu)申報市級“平安和諧校園”;自評達到標準的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評估申請,市教育局進行評審,通過者確認為市級“平安和諧校園”。區(qū)縣與市教育局直屬學校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報,市教育局在初步審查基礎上確定評估指標,于9月份組織評估驗收。驗收按照評估標準采取聽匯報、座談、查資料、問卷調查、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

(六)評后管理。“平安和諧校園”實行動態(tài)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學校應主動申請復評。經復評合格的學校,可保留原稱號;復評不合格的學校,給予通報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標準的,撤銷其稱號。被評為“平安和諧校園”的學校如進行改建、擴建、校區(qū)遷移及學校合并應按復評程序進行復評,學校未提出復評申請或復評未通過的,稱號自然取消。實行“平安和諧校園”隨訪制度。市教育局對“平安和諧校園”命名學校進行不定期隨訪抽查,發(fā)現問題給予通報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標準或隨訪抽查發(fā)現存在問題較為嚴重的,撤銷其稱號。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影響惡劣事件的,撤銷其“平安和諧校園”稱號。

三、考核評定

(一)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的評定。“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包括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教育局直屬單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1.高度重視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組織保障有力。

2.嚴格貫徹落實“一崗雙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體系完備。

3.全面掌握轄區(qū)內學校安全狀況,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并加強檢查指導。

4.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指導學校有針對性的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5.重視校園安全防控體系建設,“人防、物防、技防”達到有關標準,年度內無安全責任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發(fā)生。

6.認真完成市教育局部署的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任務,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意見,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

7.市教育局直屬學校評定“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必須具有“平安和諧校園”稱號。

(二)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個人的評定。“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1.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育人導向,重視安全工作,有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感。

2.在“平安和諧校園”建設和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中發(fā)揮骨干作用,不斷改進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所在學校沒有發(fā)生各類安全責任事故。

3.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堅持把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理念貫穿于教育教學工作中,不斷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

4.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參評的,本年度本區(qū)縣校園內必須無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學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參評的,本年度本單位必須無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且校園消防、宿舍管理、飲食衛(wèi)生、校園保衛(wèi)和接送學生車輛等方面無明顯安全隱患存在;一線教師參評的,要具有能夠體現安全教育研究成果的論文或在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征文、案例評選活動中獲獎。

(三) “平安和諧校園”的評定。嚴格按照淄教督字〔2007〕30號文件要求,達到《山東省中小學校“平安和諧校園”創(chuàng)建評估方案》規(guī)定標準,并且需具備以下條件:

1.高度重視“平安和諧校園”建設,認真落實責任制,機構健全,制度完善。

2.加大校園安全設施投入,“人防、物防、技防”建設達到有關標準。

3.校園消防、傳染病防控、飲食衛(wèi)生、學生宿舍和接送學生車輛等方面的管理做到規(guī)范化、標準化、制度化。

4.加強安全教育,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不斷提高,自救自護能力不斷增強。

5.健全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建立完善的應急工作體系,每學年組織應急演練不少于2次。

6.認真落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學校無明顯安全隱患存在。

7.不斷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校園文明程度明顯提高,秩序井然,氛圍和諧。

四、結果使用

(一)被評為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個人”的,市教育局予以表彰。

(二)被評為市級“平安和諧校園”的學校,市教育局予以表彰掛牌,并作為省級、國家級 “平安和諧校園”申報、市級、省級規(guī)范化學校創(chuàng)建及幼兒園升類達標的前置條件。

(三)實行“一票否決”制。學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當年內取消評優(yōu)樹先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級“平安和諧校園”:

1.校園內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

2.出現傳染病爆發(fā)流行或發(fā)生群體食物中毒事件的。

3.發(fā)生群訪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4.領導干部違反黨風黨紀,受到紀檢部門查處的。

5.教職工中有傳播邪教、賭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

6.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凡學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組織領導

(一)市教育局校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市級“平安和諧校園”評定及市級以上“平安和諧校園”推薦申報工作。

(二)局校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對各單位的考核,參照明察暗訪情況,確定評定結果。

某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2篇范文)

為加強學校(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各類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確保師生生命和財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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