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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社會實習報告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2-03 查看人數:95

2024年法律社會實習報告

第一篇 2024年法律社會實習報告1650字

____年暑假,我有幸參加了__大學法學院組織的“法律鄉(xiāng)村行”社會實習活動。目的是進行普法宣傳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調查。以期用我們所學的知識,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群眾,為他們答疑解惑,發(fā)現問題并解決問題。此次社會實習的實習地是__崇左市__綏縣。在具體的活進行當中,小組成員選擇了在__綏縣城以及岜盆鄉(xiāng)和渠離鎮(zhèn)等幾個有代表的鄉(xiāng)鎮(zhèn)進行普法宣傳和社會調查。

在這一活動開展的過程中,我對法律在農村的宣傳狀況及其現實的實用性有了一定的認識。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們依然可以在農村遇到不少關于法律的問題,其中很多正是我國普法特別是農村普法盲區(qū)。為此組員之間交換過意見,大家一致認為這就是農村普法調查的意義所在。在我國,人口占大多數的農民群眾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數精通某一類法律知識的農民,卻是因為長期訴訟而不得不加以學習用以維護切身利益,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畸形的發(fā)展和進步。在如今中國法制建設的大潮中,依法治國在農村仿佛還是空蕩蕩的口號。在此,我想有必要談談自己在社會實習中所遇到的問題,及所思所想,希望能為法制建設盡一點點微薄之力。

(一)實習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

首先,就法律的實用性這一點來說,我所遇到的問題是什么。在__綏縣城發(fā)普法傳單時,我們分發(fā)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群眾大多樂意接受新的知識并為親戚朋友傳遞法律知識。但我們同樣面臨著不解和拒絕,深層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們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實用性。例如,就婚姻法來說,有的群眾認為自己已經結婚惑離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認為只有離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們抵觸我們的普法宣傳。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法律宣傳對農民群眾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實用性的,以至他們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實質。就如上所說的婚姻法問題,很多農民群眾或許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贍養(yǎng)父母,不撫養(yǎng)子女等行為是違法行為,從而導致家庭矛盾,威脅社會和諧的細胞。這種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實用性宣傳的缺失惑缺乏,無疑是農村普法過程中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

其次,是關于法律宣傳方面的問題。黃賭毒一直是我國打擊的重點,但我們在渠離鎮(zhèn)的集市上卻很容易的發(fā)現很多農民群眾顯然沉迷于__的現象,而且沒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締。這不由得讓我們產生疑慮和憂患,農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爭的事實,但精神文明的滯后和法律意識的淡薄,無疑將衍生一系列農村問題,進而影響農村地區(qū)的穩(wěn)定。同樣的情況我們在__綏縣城也曾遇到過,一對夫婦向我們咨詢離婚的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言語中透露,夫婦倆本是令人羨慕的一對,可惜卻因賭博導致感情破裂,最終走向婚姻的失敗。試想如果農村法律宣傳及時、到位,這種情況又如何會屢屢出現。

第三,是農民群眾在看待法律的態(tài)度方面的問題。農村作為一個特定的區(qū)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條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潛規(guī)則。淳樸熱情卻又相對缺乏知識的農民群眾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對他們有利或值得去干,他們便會給以衷心的支持和擁戴。相反他們便會產生抵觸的情緒,并且在農民群眾中擴散開來。這也許就是農村地區(qū)老大難問題難以解決的癥結所在吧!在岜盆鄉(xiāng),我們遇到一位前來咨詢的老大爺,向我們咨詢土地糾紛問題。看得出老大爺很無奈也很無助。老大爺似乎并不滿意我們給他解釋的法理知識,搖著頭說這就是中國社會的弊病所在,認為這應該就是官官相互的結果。在他看來自己翻閱了各種法律條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純屬無稽之談??粗先思覠o助的眼神,聽著他對時效的問題的不解和追問,我們隱隱意識到老大爺對法律的信心幾乎已經喪失。交流的互動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們能幫他聯系媒體曝光,或者幫他聯系一下去高院上訪的事宜。從這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農民群眾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棄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徑,是因為缺乏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常識和法律途徑應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終導致了維權的積極性受挫,進而產生對法律的偏見。在農村潛規(guī)則催化下擴散開來,又往往是百害而無一利,積重難返。

第二篇 法律類律師事務所社會實踐報告2700字

法律類律師事務所社會實踐報告

今年暑期,從___年8月4日至___年8月23日,我在事務所實習了一個月的時間。嚴格來說,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義上的實習,因為我還未通過司法考試,既無實習證而無法計算實習期,也未與律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無正式身份,因此這次“實習”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義上的學習或社會實踐,只是為了將我在學校的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但我仍然從中獲益良多。

駐馬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工作人員為我提供了一個充實自我、積累經驗的機會和平臺,我非常珍惜這個難得的機會并認真對待。在整個實習過程中我遵守單位紀律,服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律師轉自交辦的工作,在律師的指導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師事務所的運作程序和律師的辦案經過及技巧,彌補了知識上的不足,增長了社會見識,對自己學習和掌握法律、運用法律以及人際關系方面的相處都有很深的體會。以下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的見聞、實踐和感受寫下這份實習報告。

一、實習目的:主要目的是將在大學期間所學的理論通過實習達到與法律實踐相結合,從而鞏固知識和發(fā)現不足以求積累經驗、指導學習;更重要的是培養(yǎng)獨立發(fā)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會適應社會和掌握人際交往的能力;樹立正確的法律人生觀念和思維。

二、實習內容:我的主要工作歸為一點就是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并輔助地從事一些行政性事務。在實習中我學會了律師在受理案件后的實際操作程序并且協助他們填寫卷宗、對卷宗進行編碼以及整理文書;撰寫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書,如代理詞、起訴狀、辯護詞等,當然最后還要經過指導律師的修改;我還跟著律師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門調查取證。我最有體會的是參加了幾起案件的旁聽,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中。在庭審中,我細致地了解了庭審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的全過程。我覺得有這樣一個鍛煉的舞臺真是難能可貴。剛到所里的幾天,我?guī)缀跏裁炊疾粫?,幸好有指導律師的耐心教導還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員的幫助,我才能很快地學到了很多知識和技能。

這些工作有助于鍛煉我的各種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務性工作的基礎上,我注重以下實習內容:(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師整個辦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幾乎是每個法學專業(yè)的實習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簡單的工作其實在你沒做之前還是需要時間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因此,只要你用心,通過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師的辦案流程及相應的司法程序,這很重要。我并沒有因為工作的繁雜而輕易放棄,相反我很有興趣并在其中學習到很多東西。(二) 通過撰寫法律文書運用法律知識并彌補知識上的不足,積累實踐經驗。我們在學校還沒有學習法律文書,實習期間很多律師給我們實習生上課,讓我們初步學習最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和基本注意事項以及相關技巧。我先是根據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書,例如委托書、答辯狀等。一份高質量的法律文書需要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對相關法律知識的運用、配合才能寫成功。我明顯感到自己知識的匱乏和經驗的缺失。讓我明白應該更加努力學習和積累。慢慢取得進步。三)寫作技能問題: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yè)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為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占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現實中發(fā)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fā)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創(chuàng)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么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頒布過關于法律文書格式的規(guī)范,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師閉門造車,自創(chuàng)一套,否則不僅會帶來程序上的麻煩,甚至導致你寫的東西無效,成為廢紙一堆。另外,在書寫上要注意相應得要求,涂改之處一定要當事人摁印確認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

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系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三、實習結果:在短暫而充實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匱乏,本來在學校里自以為學得還不錯,但一接觸到實際,才發(fā)現自己是多么的無知,這時我才真正領會到學海無涯的含義,我學到了在學校學不到,掌握不深的東西,對我接下來的學習和今后走向社會參加工作無疑是很有幫助的。。但是,我的缺點也暴露無遺,在今后的學習當中,我會更加注意這方面的加強。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法學的發(fā)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 除了上面已經談到的,還有一點令我感觸頗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問題。對于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太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實習只要有了收獲,那它就是成功的。

或許這次實習最大的收獲是我本人觀念的轉變。以前曾經認為法學這門學科暗淡無光,現在卻有了一種從未有過的豁然開朗的感覺。我愈來愈發(fā)現自己對法學有了興趣和信心。從律師們的身上,我感覺到了他們對法律工作的熱愛,而他們的行動也證明了這一點。將對正義的追求和自我價值的實現結合在一起,這本身就是一件無上光榮的事情。我想,我今后的路還很長,當下所能夠做的就只有用大 量的理論知識武裝自己,培養(yǎng)法律思維和其他基本社會人文素養(yǎng)。

最后。我想向為我的實習提供過幫助和指導的工作人員致謝,感謝你們?yōu)槲业捻樌麑嵙曀鞯膸椭团?。實習時間雖然很短,但我從中感觸頗深。這次實習還讓我懂得了為人處世的態(tài)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謙虛好學又要適當肯定自己我要感謝淄博大地人律師事務所,感謝實習期間幫助過我的每一個人。

第三篇 電大法律專業(yè)社會調查報告3050字

電大法律專業(yè)社會調查報告范文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__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__市中興建筑公司、__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__市__區(qū)人民法院__年4月29日作出(__)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__市中院于__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__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__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__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__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__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__年5月被被告__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__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__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__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__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__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__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__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__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__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__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__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

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______合同法》第六十條、《______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__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__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__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__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__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__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__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__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__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fā)建設座落于__市__區(qū)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fā)市場項目。項目開發(fā)人是開發(fā)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__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xù),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__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fā)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fā)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fā)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__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__年9月6日開發(fā)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__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__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第四篇 2024年4月大學生法律咨詢服務社會實踐報告750字

18日的活動主要分為兩塊,一塊是農民工的街頭法律咨詢,一塊是院落服務,這兩塊服務已經進行了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其實本身做這些服務并不是最初的目的,因為我負責的是打工妹項目,最終是想通過這兩種方式認識更多的打工妹,為以后的活動開展提供資源和途徑,以目前的結果來講,畢竟內地人適應這種服務還是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在活動過程當中參與進來的打工妹很少,我想還需要更長的一段時間!

街頭法律咨詢主要是通過展板和設咨詢點的方式來進行,為那些需要法律咨詢但卻沒有經濟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還是蠻好,開始的時候由于時間太早,加上中午太陽很大,很少有人過來看我們的宣傳展板,隨著人流量的增加,過來看展板和咨詢的人也開始增多,因為我想著以后的服務盡量晚一點開始,并且配上宣傳冊,以方便他們閱讀和珍藏,我們所請的咨詢老師提到我們這樣做下去永遠做不大,可用的資源太少,宣傳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鬧的那種,我也覺得自己做活動歷來都是在有限的資源內,從來沒有想到去向外界尋求資源,雖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為資金的緣故被擱置了,所以,我想著以后做策劃書,向外界拉贊助,如紅十字會,醫(yī)院等,開始嘗試著去做,這又是我項目的一個轉折點!

院落服務還是和小朋友玩游戲,這次不同的是有很多的大人來觀看,雖然他們并沒有參與到我們的服務當中,很顯然他們對我們的服務很感興趣,只是游戲設置有點不太符合小孩子的特點,他們很多都不能理會,所以,以后的游戲盡量簡單一些,關于院落服務這一塊,我還沒有想出新的辦法能讓大人也參與進來,可能有挑戰(zhàn)性的游戲要好一些,中秋節(jié)的時候我想在這個院子里面做猜燈謎,大人的參與度就高一些!

社工在內地開展還是有些難度,還是要慢慢來,慢慢的改變,爭取做到活動最終的目的,不過在這個過程和變化中,也是有很多人在受益,很開心!

第五篇 法律社會實踐調查報告4300字

法律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我從一個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

2024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zhí)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zhí)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24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松山區(qū)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fā)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fā)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24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24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二,爭議焦點: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fā)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明文規(guī)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yè)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24年5月作出(2024)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24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24)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別作出(2024)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于2024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24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四,調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認為:

(一)交通大隊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現場的行為的合法性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于該車右后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并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于檢查,沒有及時發(fā)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fā)生后,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余只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接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qū)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調度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周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征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隊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現場的行為方式也并無不當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為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中均沒有規(guī)定.實施這種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行情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tài)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fā)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為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征用,調用鏟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們坐在房間里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后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zhí)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采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么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后,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zhí)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三)對清理現場過程中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財物損失,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國家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于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于行政職責或義務范疇,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出于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交通民警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為了搶救傷者有時會造成事故車輛的二次損壞;有時為了道路暢通,不得不采取解體事故車輛的等方法,這當中都不可避免會給當事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對這種損失,交通管理機關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了解,我國即將出臺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將這種由于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清理的,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清理費用.如果當事人無過錯,行政機關對其遭受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過錯致使車輛發(fā)生故障造成側翻,使其車載財物遭受損失,清理的過程中再次造成損壞,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貨物存放在停車場,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貨物發(fā)生部分丟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多因一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huán)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會效益,是交通管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一個重要課題.

第六篇 大學生法律意識社會調查報告950字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yè)知識的21世紀高級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yè))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__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xiāng)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yè)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并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qū)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并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對象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里規(guī)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fā)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yè)后的就業(yè)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并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 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第七篇 法律的社會實踐報告6000字

關于法律的社會實踐報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yōu)槲业捻樌麑嵙曀鞯膸椭团Α?/p>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并且第一次將自己在課堂上的所學與實際工作相結合,獲得了很大的收獲。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______合同法》第六十條、《______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01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fā)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fā)市場項目。項目開發(fā)人是開發(fā)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a — b 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a — b ,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xù),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fā)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fā)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fā)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02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02年9月6日開發(fā)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fā)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fā)公司作為項目開發(fā)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tài)。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轉變成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guī)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tài)。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fā)公司向尹杰下發(fā)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fā)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______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fā)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fā)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fā)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yè)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fā)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guī)定,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______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谝陨蟽牲c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是我正式參加工作前的一次歷練。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第八篇 法律社會實踐的總結報告2850字

法律社會實踐的總結報告范文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yōu)槲业捻樌麑嵙曀鞯膸椭团Α?/p>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__年4月29日作出(201_)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__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__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__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__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__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______合同法》第六十條、《______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__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__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__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__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fā)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fā)市場項目。項目開發(fā)人是開發(fā)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第九篇 法律社會實習報告3300字

在這一活動開展的過程中,我對法律在農村的宣傳狀況及其現實的實用性有了一定的認識。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們依然可以在農村遇到不少關于法律的問題,其中很多正是我國普法特別是農村普法盲區(qū)。為此組員之間交換過意見,大家一致認為這就是農村普法調查的意義所在。在我國,人口占大多數的農民群眾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數精通某一類法律知識的農民,卻是因為長期訴訟而不得不加以學習用以維護切身利益,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畸形的發(fā)展和進步。在如今中國法制建設的大潮中,依法治國在農村仿佛還是空蕩蕩的口號。在此,我想有必要談談自己在社會實習中所遇到的問題,及所思所想,希望能為法制建設盡一點點微薄之力。

(一)實習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

首先,就法律的實用性這一點來說,我所遇到的問題是什么。在__綏縣城發(fā)普法傳單時,我們分發(fā)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群眾大多樂意接受新的知識并為親戚朋友傳遞法律知識。但我們同樣面臨著不解和拒絕,深層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們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實用性。例如,就婚姻法來說,有的群眾認為自己已經結婚惑離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認為只有離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們抵觸我們的普法宣傳。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法律宣傳對農民群眾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實用性的,以至他們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實質。就如上所說的婚姻法問題,很多農民群眾或許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贍養(yǎng)父母,不撫養(yǎng)子女等行為是違法行為,從而導致家庭矛盾,威脅社會和諧的細胞。這種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實用性宣傳的缺失惑缺乏,無疑是農村普法過程中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

其次,是關于法律宣傳方面的問題。黃賭毒一直是我國打擊的重點,但我們在渠離鎮(zhèn)的集市上卻很容易的發(fā)現很多農民群眾顯然沉迷于__的現象,而且沒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締。這不由得讓我們產生疑慮和憂患,農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爭的事實,但精神文明的滯后和法律意識的淡薄,無疑將衍生一系列農村問題,進而影響農村地區(qū)的穩(wěn)定。同樣的情況我們在__綏縣城也曾遇到過,一對夫婦向我們咨詢離婚的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言語中透露,夫婦倆本是令人羨慕的一對,可惜卻因賭博導致感情破裂,最終走向婚姻的失敗。試想如果農村法律宣傳及時、到位,這種情況又如何會屢屢出現。

第四,是千百年來農民群眾的很多固有觀念與法制精神相悖。在__綏的幾個鄉(xiāng)鎮(zhèn)中我都有做這樣一個調查,即女兒在親生父母家是否有財產繼承權的問題。在接受調查的中老年農民群眾中,他們中的大多數認為女兒出嫁以后在娘家就不能再繼承遺產,除非家里沒有兒子或者女兒在家招上門女婿才行。而只有少數中青年農民群眾認為女兒也應當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產生這樣一種現象的原因無疑是緣于千百年來農村地區(qū)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思想。

以上是我在社會實習中所遇到的普遍問題,這也許只是三農問題中冰山的一隅。但卻是普法過程中所面臨的棘手問題。農業(yè)、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yè)發(fā)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解決好農民群眾的普法問題,是現代法制建設進程中的重大任務,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當務之急。

所以我們要對癥下藥,探尋普法的新思路,以達到在農村地區(qū)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所思與所想

首先,要明確的是農村普法的原則,即為人民服務原則。堅持講求實際,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義。切實廣泛地開展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同時也要強化服務觀念,解決實際問題,努力使農村普法活動成為弘揚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眾的民心工程。從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讓他們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讓法律真正成為為人民服務的工具。

其次,要進一步地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繼續(xù)開展依法治鄉(xiāng)(鎮(zhèn)),依法治村活動,及時有效地依法解決農村老大難等熱點難點問題,讓農民切身體驗到法制的實際效果。從而使農村地區(qū)的各項事業(yè)走上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軌道,確保廣大農民群眾能夠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進一步激勵農民群眾沿著法制建設的路線走下去,并積極參與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穩(wěn)步、健康發(fā)展。這樣有助于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長效機制。

再次,要積極探尋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新思路,為農村地區(qū)普法行動開創(chuàng)新的局面。一,要從改變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觀念著手,使農民群眾愿意接受,樂于接受法律知識。在實際宣傳過程中應采取農民群眾最喜聞樂見、最容易接受的宣傳方式,緊緊地貼近廣大農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和思維習慣,使他們在潛移默化中增強法律意識,盡量使他們在寓教于樂中提高法制觀念。二,要抓住普法的時機,針對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宣傳法制應當避開農忙時節(jié),并充分利用鄉(xiāng)村市集或農民群眾返鄉(xiāng)賦閑這段時間進行。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從群眾需要出發(fā),服務農民,切實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這也是農村法制宣傳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最后,要豐富農村普法教育的內容,開創(chuàng)更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載體。在這一方面必須健全政府的服務職能,盡快將普法宣傳納入其公共服務職能當中去。同時也要將普法教育的內容與農村地區(qū)的最突出問題相聯系相結合,例如農村土地征用問題,土地承認承包糾紛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問題。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編寫適合農村地區(qū)農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法制宣傳資料,向這些地區(qū)免費發(fā)放。也可以充分利用市縣等區(qū)域性的電視臺、廣播站等載體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識。同時也可以組織專業(yè)文藝團體和普法志愿者深入農村地區(qū)進行匯報演出,在進一步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趣味性、導向性的基礎上,使得農村地區(qū)形成自覺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氣。當然也應當鼓勵農民群眾或是民間自覺自發(fā)的宣傳活動,畢竟他們是最了解農村地區(qū)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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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重要的,也是最關鍵的提高農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俗話說“倉廩實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就是這個道理。要增強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改善他們的法制觀念就必須要有這樣一個內因在起作用。在這樣一個環(huán)節(jié)上,我們可以尋求的辦法有兩條。一是合理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即靠農村地區(qū)的企業(yè)就地轉移勞動力或是向發(fā)達的城市地區(qū)輸送。二是提高農民群眾的勞動技能,為農民群眾勤勞致富尋找新的出路。這就要求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chuàng)造力、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夯實農村行政或自治組織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有了這么兩個手段,提高農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點將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進一步提升,那么我國農村地區(qū)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水平將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三)未來的展望

在社會實習的日子里,我發(fā)現農村地區(qū)法制宣傳面對著許多的困難,必須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戰(zhàn)”的準備。

面對一些積重難返的問題,要有足夠的耐心,也要有改變現狀的決心,同樣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長久的恒心。只有這樣一步一個腳印的踏實走下去農民群眾才會心悅誠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農村地區(qū)的法制建設才能舊貌換新顏;社會主義新農村才能擁有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

同時我也在思索,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能為這些農民群眾做些什么有益的事,以發(fā)揮我們所知所學。實際上,我們當中有很多是來自農村地區(qū),對這塊土地上的農民群眾并不陌生。只不過我們對這塊土地上出現的問題缺乏了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說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并提出解決的方法。所以我們應當發(fā)揮自身的優(yōu)勢,將經常性的“法律下鄉(xiāng)”活動繼續(xù)發(fā)展下去,為弱勢群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變“法律下鄉(xiāng)”為“法律常駐鄉(xiāng)”。另外,在鼓勵法學專業(yè)學生扎根基層,參與農村地區(qū)法制宣傳教育方面也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支持和政策優(yōu)惠。這樣才能建立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人才資源體系,并不斷延續(xù)下去,開創(chuàng)良好的法制宣傳教育局面。

農村地區(qū)物質上是普遍落后的,精神文化水平也相對落后,面臨的問題還很多。但我們堅信在三農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的今天,只要我們能切實轉變思維多真抓實干,那么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將不在是夢。而農村地區(qū)的法制建設也將蒸蒸日上邁上一個新臺階,農民群眾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將有一個質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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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 法律寒假社會實踐報告1550字

法律寒假社會實踐報告

終于結束枯燥乏味的期末考試,迎來輕松開心的寒假生活,放假的心情猶如冬日里的陽光放出幸福溫暖的光芒,帶著高漲的熱情,我來到肇慶市端州區(qū)司法局開始我的社會實踐之旅。

放假伊始,我和同學一起開始為我們的實踐做了準備工作,由于此次是去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實踐,于是我們的前期工作是找了資料了解法律援助中心的相關信息,查看了《中國法律援助》、《廣東法律援助》書籍,同時結合互聯網算是初步了解到法援的一些內涵: 以便民利民為宗旨,以服務維護權為己任。 法律援助制度,伴隨著律師制度改革的大潮,走上我國法治發(fā)展的舞臺,填補了我國法律制度的空白,它是在艱難中起步,創(chuàng)新中發(fā)展。從事法律援助工作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矢志不渝為窮人謀福利的奉獻和創(chuàng)業(yè)精神,當然也了解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寫法。

前期準備工作已告一段落,讓人期待已舊的社會實踐正式開始,第一天,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劉律師接待我們,劉律師先是給我們介紹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常規(guī)工作包括:接見法律咨詢的來訪人員、電話咨詢、還有要寫一些法律文書如幫忙寫代理詞,起訴書等、還有整理案例卷宗等工作。大學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寒假社會實踐報告大學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寒假社會實踐報告。

第一天上班的時候,剛開始是讓我先熟悉一些相關的法律援助制度,這一天有很多人來訪咨詢法律問題,大多數是農民或是沒錢打官司的平民百姓,當中還有一老婦人訴說其遇到的事情時流著眼淚,、看著她在不停地擦拭著淚水,只是感慨淚光背后那一段艱辛的人生歷程。劉律師耐心地為她解答其所遇到的問題,并向她說明在法律上必須要有依據才能去打官司。從劉律師在為人民解憂的過程中,我也獲得一些法律知識,第二天開始,劉律師讓我們看以前的案例卷宗從中我了解到目前端州區(qū)的只要犯法事件是搶奪案,而違法犯法的人居多是外省來肇打工的未成年人,由于這些未成年人缺乏法律知識,于是造成 一失足成千古恨 的悲劇,作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在這些案件中,我們總是要非常細致,耐心地去了解此類案件的來龍去脈,盡可能地爭取給這些失足的未成年人一次該過自新的機會,正是由于法援的負責與努力,在過去的一年里,肇慶市端州區(qū)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取得很大的成就,力挽未成年人,為社會提供一個典型的模范作用。在這里我除了看到對社會負責的形象更是看到山量可愛的人性。

在這段實踐的過程中,每天都有很多人來咨詢與法有關的事件師在為他們解決問題時,自己也獲得相應的法律知識,感到欣喜的是發(fā)現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步增強,而且來咨詢的人員多數是農民,老人等等,這表明我們在法律宣傳方面特別是法援這一版塊上做的非常好,是法制實施過程中可以借鑒的榜樣。

同時,我除了在法援這邊幫忙之外,還過去財務室那邊幫忙整理檔案,主要是把平時司法局的紅頭文件整理在檔案袋里,再進行分類,分類的過程中要注意日期、編號、文件名稱、頁次,全宗號等目錄的填寫,接下來是要把這些文件相關內容輸入電腦,這時要學會操作darms2024檔案文件管理系統軟件,先是打開該軟件輸入user,password之后開始檢索 檔案管理 錄入 輸入相關內容 目錄連續(xù)錄入 保存就這樣操作呢,同時也要把整理好的文件打印出來,這時的挑戰(zhàn)是要處理打印機有時暫停的問題,于是盡量地利用所學的電腦知識幫忙解決,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少不了長輩,上級的指導,幫助。

以下我將對自己在該次實踐過程中獲益或是說領悟的一些道理,建議寫出來:

一、在法援的工作過程中,讓我明白在這項工作上要負責,要有耐心,愛心當然還要有豐富的專業(yè)知識,大一時所讀的法律基礎要多研究。

二、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問題就要問清楚,特別上法律的問題,他們都是有根據的東西,千萬不能模糊地說過去,要嚴肅,認真,細致地對待。

第十一篇 2024年大學生法律意識社會調查報告2450字

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 大學生法律意識如何直接關系到未來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為此我們對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狀況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法律知識的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守法與護法意識、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計25道題。該次調查共發(fā)放問卷30份,回收 30份。

(一) 法律知識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42.1%的學生的法律知識主要于課堂,47.3%的學生法律知識于電視、電臺和報紙,受家庭影響及其他的占10.6%。說明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廣泛,但課堂與其他傳播媒介占據主要部分。當問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時,只有20%的同學認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煩首先想到法律途徑解決,沒有法律我就沒有辦法生活”,63.3%的同學認為“法律比較重要,我有時會嘗試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16.6%的同學認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沒作用。約1/2的學生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受學校的影響最大,約1/3的學生認為社會是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最大因素,家庭及個人因素只占 20%。從中可以看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大部分同學對法律的認識僅限于理論層面,還沒有滲透到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學校組織的一些宣傳活動或講座只有 43.3%的同學覺得能學到一些東西,剩余56.7%的同學覺得太形式化,不愿去浪費時間,或者沒有參加過。

(二) 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應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問卷中,試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學只有10%,90%的同學選擇暫時沒試過。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只占70%,仍有30%的學生完全沒有這個意識。買了某種價值不菲的商品但后來現被騙后只有46.7%的同學會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40%的同學選擇直接到商店找負責人賠償,6.7%的同學選擇把商品扔了,當買個教訓,6.6%的同學選擇“到處跟別人說這個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買。”這說明學生的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但可喜的是,當問到“當你真正處于一件法律案件中” 有83.3%的同學認為自身法律意識不夠,但懂得咨詢專業(yè)人士,16.7%的同學則認為自身的法律知識足夠,而且懂得咨詢專業(yè)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

(三) 守法、護法意識。由于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以及教育與宣傳輿論的局限,大多數學生的法律意識處于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tài),雖然有較高的守法意識,但自覺性仍有待提高。對于一些輕微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有40%的同學堅決不做,56.7%的同學選擇會視情況而定,還有3.3%的同學則不介意,跟大眾一起做。對于一些來路不明的自行車63.3%的同學認為自己不會去買,36.7%的同學則會買,因為很喜歡。

(四) 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當問及“一次你的一個親密無間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費,答應三個月之后還,你會要求他(她)寫借條給你嗎?” 時,46.7%的同學認為不用寫,30%的同學認為寫不寫都無所謂,只有23.3%的同學認為應當寫。大多數同學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法律心理階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對法律現象的一種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遠沒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體系。“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國家有貢獻的人與普通人一樣犯了罪,應當公平對待。該選項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觀念已經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人犯了罪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另外,結果顯示,所有被調查同學都希望能不斷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這說明同學對法律意識在現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認識,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五) 基本法律知識的了解與掌握。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計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題目考查同學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各題答對率如下:

9、你知道《勞動法》里面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是多久嗎?30%

11、父債子還,是否正確?76.7%

14、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嗎?67.7%

16、王某有三個兒子,王某在病死之前當某個兒子的面做了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是否有效?43.3%

17、劉某現在17周歲,父母雙亡,主要靠自己打工維持生計,則劉某屬于?26.7%

18、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規(guī)定稱為?66.7%

19、刑法規(guī)定應負刑事責任最低法定年齡是10%

20、甲某和其12歲兒子共同搶劫,其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40%

21、投毒殺人,當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但搶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這種行為屬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是。33.3%

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是明顯欠缺的。在嚴峻的就業(yè)形勢的壓力下,大多數同學會把更多的時間放在專業(yè)科目的學習上,從而忽略了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有研究表明,改革開放以來,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明顯增多,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xù)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沒有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沒有法律意識,那么,即使是當自己的正當權益被侵害時,也不懂如何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卷調查的基本結論是: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亟待增強。

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修養(yǎng),提升法律思維水平,不僅是我們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我們不僅要學習法律知識,掌握學習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yǎng)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而且要樹立法律信仰,宣傳法律知識,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自覺維護社會主義的法律權威。

另外,在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培養(yǎng):

①法律至上意識。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于其強制性,更源于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信賴和崇尚。

②公民意識。培養(yǎng)公民意識就是培養(yǎng)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觀念,民主與法制辯證統一的觀念。從而正確認識自己與國家的關系,與人民的關系,以主人翁的態(tài)度正確對待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

第十二篇 法律部門關于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狀況調研報告8750字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fā)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社會群體在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能力上也產生兩極分化,導致一些群體在日常生活中的締約能力(交易能力)及訴訟能力(訴訟承受力)相對低下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群體。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樣,都會有弱者存在,這是不需爭論也無法消除的客觀事實,關鍵是一個社會能否真正確認并通過制度保障的形式實現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由于現有法律不足以適應這種群體分化的現實,無法完全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層次的法律保護機制,才能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和社會關系的和諧。

本文以工業(yè)社會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勢群體——勞動者、消費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yī)療事故、觸電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典型,從民事審判實務的視角來探討上述課題。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社會弱勢群體作為一個集體名詞,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法學范疇,而更多地屬于社會學領域的概念。“弱勢”是相對于“強勢”而言的,因此社會弱勢群體就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對社會人群根據一定標準進行比較的結果。從社會學角度來講,社會弱勢群體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別表現為經濟利益、生活質量和承受力三個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這種同一性表現在:貧困性;低層次性;脆弱性。

主要涉及貧困者群體、殘疾人群體、精神病患者群體、失業(yè)者群體等。法學上的人是由種種權利和義務構成的抽象綜合體,法學上的弱勢群體不同于社會學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并不是從社會現實生活中描述出來,而是人們依據自己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現實情況而主觀設置的標準,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締約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在糾紛處理中訴訟能力較差、以致不易實現自己基本權利的特定法律主體。筆者以為,從法律的發(fā)展來看,隨著人類向工業(yè)社會的發(fā)展,企業(yè)的雇傭規(guī)模越來越大,企業(yè)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各類工業(yè)事故也在不斷增加,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消費者、事故受害人成為現代社會最典型和數量最為龐大的弱勢群體。

上述法律主體成為社會弱勢群體,在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隸屬關系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僅身份關系產生隸屬關系,一些合同關系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系。勞動關系的特征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隸屬關系,勞動者在合同關系存續(xù)過程中對用人單位處于經濟上的依附關系。

2、信息的不對稱。雖然在一些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并不存在隸屬關系,但由于雙方對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較大,造成雙方市場交易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如消費者與經營者特別是處于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雖然在合同關系中是平等主體,但由于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在銷售信息、技術知識方面的獲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導致雙方的交易地位實際上并不平等。

在醫(yī)療事故法律關系中,相對于掌握專業(yè)技術及醫(yī)療信息的醫(yī)療機構,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顯處于劣勢地位。

3、經濟力量的差距。在現代社會,隨著經濟組織的實力不斷增大,自然人與經濟實體間的資源占有能力更顯懸殊,導致兩者在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實現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隨著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及觸電事故的不斷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個數量眾多的群體。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導致事故受害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面臨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響。就弱勢群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時、高效、簡便的糾紛處理機制,但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成本過大,不利于弱勢群體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涉及弱勢群體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特點。從審判的情況看,我省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特點:一是案件數量持續(xù)上升。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大幅增長態(tài)勢。

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年平均增幅達38.67%,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審案件××_件,比增長××_%,比1995年增長××_%。二是案件類型和分布相對集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多發(fā)生在工資支付、保險、賠償等主要方面。

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fā)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qū),其他欠發(fā)達地區(qū)相對較少。其中勞動者與非公有企業(yè)或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yè)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較多。前者多表現為拖欠工資、加班費產生的糾紛,約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現為勞動合同解除后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等問題。

此外,勞動爭議案件多發(fā)生在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其中發(fā)生在加工制造業(yè)、建筑業(yè)、服務業(yè)等領域的勞動爭議案件居首位。三是案件處理難度大。

受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環(huán)境關系影響,我省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審理和執(zhí)行過程中具有“多、新、難”的顯著特點。一是案件類型日益增多。除傳統類型

的案件外,近年來出現了勞動合同續(xù)訂爭議、住房公積金爭議、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補助費爭議、工齡爭議、勞動者檔案爭議等新類型案件,向傳統的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提出了挑戰(zhàn)。二是案件調查取證難。由于多數用人單位和外來工法制意識淡薄,致使無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糾紛居多,訴訟雙方取證困難。

三是案件適用法律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多層次的法律規(guī)定,則往往相互之間存在沖突,在適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法律適用難于把握。四是審結案件執(zhí)行難。

許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轉移、隱匿財產等原因而得不到執(zhí)行,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于保障。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終局性的制度設計成為勞動者及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最大障礙。按照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仲裁裁決一般在當事人起訴后自然失效。但是,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實上的“三審終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在正常情況下結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與普通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體制相比,增加了勞動者的訟累。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工作必須重新開始,原有的仲裁裁決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

對勞動爭議案件重復處理,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巨大浪費。對于那些在勞動爭議中需救濟的勞動者,特別是外來打工者,更無法承受這種處理方式造成的訴訟拖延,而一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一制度,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法律責任。

(2)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存在脫節(jié)現象。在仲裁前置階段,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封、扣押和先予執(zhí)行財產的權力,勞動者也無法律依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給一些企業(yè)老板逃匿與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時,企業(yè)出資人早已不知去向,企業(yè)的財產亦已轉移完畢,勞動者最終得到的無異于一紙空文。

(3)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傾向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依法只能適用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且由于兩個部門對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處,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混亂。其次,過短的申請仲裁期間成為勞動者討薪的“死穴”。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而原勞動部的相關意見將“爭議發(fā)生之日”解釋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同志認為,工資依法應按月發(fā)給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當月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故而一般只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資請求。在拖欠加班費較普遍的地區(qū),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人數眾多、拖欠工資總額較大為由,片面強調保護投資商的利益。

這種做法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權益,使用人單位工資拖欠得越多越對其有利,助長了欠薪之風,忽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處于弱勢地位的事實。

(二)涉及消費者的糾紛

1、我省涉及消費者糾紛的現狀一是涉及消費者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總數較大。據統計,廣東省各級消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呈逐年遞增態(tài)勢,受理投訴××××件,比增加71.2%。二是消費糾紛的熱點集中于住房、醫(yī)療、公用事業(yè)社會服務領域。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在住房制度、醫(yī)療制度及公用事業(yè)社會服務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費只占消費者消費價值的極少部分,住房、醫(yī)療等成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費渠道,而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的弱勢地位遠比普通生活消費為甚。三是消費糾紛的非訟解決率低、起訴率低。經與我省部分消委會座談了解到,由于社會誠信約束機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費糾紛通過協商調解機制解決通常較為困難,另一方面,由于訴訟成本過大和訴訟周期過長且消費者取證困難,消費者往往畏于訴訟而經營者則不懼消費者向法院起訴。

2、涉及消費者訴訟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消費者訴訟的成本偏高。與商事糾紛相比,消費糾紛涉及的訴訟標的額較小,因此消費者的訴訟承受力也相對較低,更需要一個簡便、高效、低廉的訴訟機制來解決問題。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達、庭審方面的相對簡化,由于立案、審理、執(zhí)行在法院機構與程序上的分離,以及一審、二審、執(zhí)行的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涉及消費者訴訟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較高,而且這種成本與預期收益相比有時是得不償失的,這導致消費者實際上較難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其基本權利。

其次,消費者的舉證較為困難。在科技進步、促銷手段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消費者不可能對科技時代生產出的商品結構、性能、品質等諸多方面有明確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難以就經營者的過錯進行有效舉證。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定了八種情況,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只有產品質量和醫(yī)療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費者舉證,這顯然不足以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其三,糾紛的解決方式單一?!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guī)定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仲裁協議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guī)定看似提供了許多解決方式,實際上解決糾紛的終極手段仍是訴訟。目前,由于生產與經營的社會化、專業(yè)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靠自身力量尋找和追究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責任者,在缺乏有效行業(yè)自律和處理消費投訴的行政執(zhí)法效能較低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想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不選擇成本最高的訴訟途徑。

其四,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断M者權益保護法》頒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發(fā)揮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如對于“消費者”的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guī)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但對于“知假買假者”是否構成消費者,并無可操作性規(guī)定。

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法的適用范圍是否包括房地產、交通運輸、醫(yī)療服務等領域,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導致各地處理標準不統一。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如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由于商品房驗收存在規(guī)劃驗收、工程質量驗收、電梯驗收、消防驗收、環(huán)保驗收等多項標準,在取消綜合驗收后,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對商品房交付給小業(yè)主的標準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規(guī)定,導致購房者在收樓問題上搖擺不定,客觀上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的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訴訟的主要特點:一是訴訟總量增長明顯。廣東省各級法院在受理上述一審案件共計××××件,比增長××××%。二是各類事故訴訟的數量增長不平衡。

其中,由于工傷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工傷事故訴訟數量增長不多,而交通事故數量近年增長迅速,成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訴訟。我省受理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件,比增加××××%。三是案件審理難度大。

由于事故賠償款對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響很大,賠償項目又名目繁多、復雜交錯,所以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很高,上訪、投訴、纏訟乃至采取過激行為等事件時有發(fā)生。

2、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尋求法律保護遭遇的難題:首先,工傷事故外理程序過于冗長。對于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先是要進行工傷認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6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上訴,2個月內審結);然后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15日內提出申請,復查期限無規(guī)定,以60日計),對復查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15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鑒定期限無規(guī)定,以60日計);接著是仲裁階段(60日內提起,60日內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或6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

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審限內結案,最長要花費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請的時間也還要兩年多。其次,醫(yī)療事故鑒定難。目前,雖然醫(y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主管機構已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變?yōu)獒t(yī)學會,但是其鑒定體制仍未發(fā)生根本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業(yè)保護的傾向。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雖然明確醫(yī)療事故的過錯及因果關系證明實行舉證倒置即由醫(yī)療機構舉證,但最終仍要落實到事故責任的鑒定,只是醫(yī)療機構更多成為申請事故鑒定的主體。處于極度弱勢的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要想得到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醫(yī)療事故鑒定,往往困難重重。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規(guī)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體制發(fā)生了重大變革,但是該法所規(guī)定的一些配套法規(guī)仍未出臺,嚴重影響了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利益。由于規(guī)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遲遲沒有出臺,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人的責任性質及責任范圍不明確,導致各地的司法標準各異。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guī)定的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對不能及時或不能獲得民事賠償的受害人來講,法律規(guī)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機構救助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其四,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賠償。在司法實務中,囿于現行法律的不合理規(guī)定及一些法官過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賠償。一是我國醫(yī)療事故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標準適用特別的規(guī)定,其賠償標準遠遠低于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實踐中構成醫(yī)療事故的案件與未構成醫(yī)療事故僅構成醫(yī)療過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而前者適用《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賠得更多。二是在后續(xù)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慮事故賠償請求權人的弱勢地位,過分限制其賠償要求。如一些法院為案件的簡便處理,不考慮支持當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預見的后續(xù)治療費,給當事人造成訟累。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建議同情弱者,扶助貧者,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人類文明的標志。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要求我們必須對弱勢群體的利益進行特別的保護。同時,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tài)的立法層面,還必須在法律的運行、促進權利實現方面尋求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實現全方位的保護。

(一)樹立實質公平的理念,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原則現代社會之所以愈來愈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現狀及其保護,是文明社會道德水平及法律進化的產物。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群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F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在追求平等保護的前提下,對社會弱者進行傾斜保護,勞動法脫離私法而獨立發(fā)展就是一個明證。

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各項程序法和實體法,大多只確立了平等、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導致在處理當事人現實地位極不平等的各類法律糾紛中,只注重對有關各方平等對待,而不能保證弱勢一方得到“特別保護”。因此,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必須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群體,一方面可以體現社會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改變弱者的不利境況,確保其生存,促進其發(fā)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系,為經濟健康發(fā)展、政治穩(wěn)定和社會進步創(chuàng)造條件。

(二)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現階段強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經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解或裁決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緩解了案件數量過度增長的壓力。但另一方面,相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案情簡單和標的較小的特征,相對于勞動者對過高訴訟成本、過長訴訟期間難以承受的事實,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確有進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還必須從立法上對現有制度進行變革。

對于處理模式的選擇,宜建立“或裁或審,各自終局”,即當勞動爭議發(fā)生后,任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且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壓力。但在目前的這種現實狀況下,這種設想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體制改革不僅要實現高效還要保證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現有勞動仲裁機構并不完全具備這一要求:一是現有的勞動仲裁機構實際依附于勞動行政部門,具有行政性,很難體現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員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內部委任的,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律素養(yǎng)不足,加之又無公開和嚴謹的仲裁程序,權威性不夠;三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和勞動關系的強有力干預,應由法院進行終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性裁決。其次,該種設想不可能有效地實現案件分流。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中立性、權威性均不足,所預收的仲裁費用又遠遠高于法院的訴訟費,加之勞動者法律意識較淡薄,大多不可能與用人單位事先約定仲裁,最終絕大多數案件反而會涌向法院。因此,在實施該種改革之前,有必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為更為獨立的仲裁機構,并確立較全面和嚴謹的仲裁程序。同時可借鑒人民法院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

(三)切實降低社會弱勢群體的訴訟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額訴訟制度,真正實現小額民事案件的快速裁決由于社會弱勢群體的訴訟承受力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濟必須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現有的訴訟程序即便是簡易程序的訴訟成本和訴訟周期也是他們無法承受的。同時,據統計,我省基層法院從到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均達到70%左右,說明基層法院受理的絕大部分案件是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如進一步建立小額債務案件的速裁機制,真正實現案件處理的繁簡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決我省珠三角地區(qū)案多人少的困境。由于涉及社會弱勢群體的案件大多標的較小、事實簡單且當事人強烈要求快速處理,我國迫切需要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設立一種新型的小額訴訟程序,創(chuàng)設比現行簡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訴訟制度。

根據各發(fā)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小額訴訟程序應體現以下幾個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師代理,以減輕訴訟成本;二是應以一次期日審結、當庭宣判為原則,保證質證與認證的靈活,判決書的制作力求簡潔;三是對不服判決的司法救濟盡量簡單,即采取一審終審,以保證小額權利的快速實現。

(四)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對法律作有利于社會弱勢群體的理解要真正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在訴訟程序上保障其權利,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更應充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以實現案件處理的實質公正。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律、司法解釋雖無明確規(guī)定舉證倒置的,而舉證責任由弱勢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強勢的當事人承擔。又如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期間的理解上,由于獲得工資、加班工資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該項權利的實現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存權。

從工資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請仲裁即不予保護,這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群體是苛刻的,也會助長不良企業(yè)更加變本加厲地拖欠工人工資,弊端太大,難以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關于拖欠工資的追索時效,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是從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為從糾紛發(fā)生了才起算。但原勞動部《關于執(zhí)行〈勞動法〉的意見》則解釋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這與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為行政規(guī)章,法院可以不予適用。

(五)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為了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得以實現,法院必須對社會弱群體提供各種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進一步健全為處于弱勢地位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的制度。明確審判人員有義務為欠缺訴訟能力的弱勢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告知、舉證說明及法律釋明。

二是要進一步做好訴訟費的減免工作。對屬于弱勢群體的當事人可不預收訴訟費或不收訴訟費。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護弱勢群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及支持訴訟制度。

對涉及弱勢群體的訴訟,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有關社會團體出庭支持訴訟。

2024年法律社會實習報告十二篇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參加了xx大學法學院組織的“法律鄉(xiāng)村行”社會實習活動。目的是進行普法宣傳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調查。以期用我們所學的知識,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群眾,為他們答疑解惑,發(fā)現問題并解決問題。此次社會實習的實習地是xx崇左市xx綏縣。在具體的活進行當中,小組成員選擇了在xx綏縣城以及岜盆鄉(xiāng)和渠離鎮(zhèn)等幾個有代表的鄉(xiāng)鎮(zhèn)進行普法宣傳和社會調查。在這一活動開展的過程中,我對法律在農村的宣傳狀況及其現實的實用性有了一定的認識。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們依然可以在農村遇到不少關于法律的問題,其中很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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