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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賠償制度-5(六篇)

發(fā)布時間:2024-02-19 15:30:16 查看人數:75

醫(yī)院賠償制度-5

第1篇 醫(yī)院賠償制度-5

人民醫(yī)院賠償制度5

1、因工作失職,不負責或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儀器、設備、器具損壞或遺失,由科內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按價值比例酌情賠償。

2、凡屬使用太久以及在使用過程中不慎損壞器材,經有關人員證明,視情酌情處理。

3、如有大批財物遺失或霉爛變質,應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領導審批處理。

4、凡故意損壞醫(yī)院財產,造成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全部賠償直至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5、病員或家屬損壞醫(yī)院物品,均需視物品新舊程度照價或折價賠償,由病區(qū)、門診部或有關科室與財務科聯合辦理。

第2篇 h市醫(yī)院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市醫(yī)院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一、為促進各部門、各科室充分發(fā)揮現有資產的效能,合理利用并盡可能延長各類實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切實管理好醫(yī)院的財產,根據有關法規(guī)制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財產損失的概念及分類。財產損失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各類財產毀損、滅失、丟失、變質,或提前報廢等不能完成其預定的目標任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財產損失分為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正常損失指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合理損耗以及由于科技進步所引起的不可預見的技術淘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非正常損失是指由于使用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的資產毀損、滅失、丟失、變質、失效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本制度所指的財產損失及賠償就是指非正常損失情況的責任賠償。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都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故意破壞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各類資產被盜需報告保衛(wèi)科或公安機關,并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造成資產損失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視其責任大小和情節(jié)輕重追究經濟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財產損失數額的確定。

流動資產(指貨幣資金、因公借(匯)款項、藥品、衛(wèi)生材料、加工材料等)損失按全額計算;低值易耗品損失根據原值和新舊度確定;固定資產按凈值(凈值=原投資總額-已提折舊,按會計核算口徑計算)計算。

無論是流動資產損失還是固定資產損失,若有保險賠償或殘價收入的均可扣除。

四、各類資產損失賠償規(guī)定及審批程序。

(一)流動資產損失賠償規(guī)定及審批程序:

1、現金:現金流動性最強,需由專職人員管理?,F金經管員由于管理不善(未按規(guī)定保管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經管現金的人員全額賠償。

若發(fā)現貪污、挪用或長期占用現金不還者,數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掛號處方等有價票據視為現金管理。

2、因公借、匯款項損失。因各種采購(訂購)業(yè)務需要借、匯款的一律由借款人(請匯人)負責辦妥相關手續(xù),所購物資發(fā)到我院并經驗收入庫,方可憑對方出具的有效票據,按規(guī)定審批程序批準后核銷所借款項。借、匯款項發(fā)生損失(如被騙、對方因故不能發(fā)貨等),借款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審批程序為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領導組織人員確定賠償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賠償比例。

3、藥品及材料(含血制品,下同)損失。對于藥品、衛(wèi)生耗材、后勤物資等應加強對進、銷、存整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對盤盈、盤虧的藥品及衛(wèi)生材料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處理。屬正常損失的由經管人員寫出書面報告,科主任簽署意見后報財務科審核,按審批程序審批后進行核銷。正常損失主要指政策性調價損失、規(guī)定的損耗率以內的損失。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藥品或材料物資過期失效、霉損變質等非正常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非正常損失的審批程序為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領導組織相關部門人員確定賠償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賠償比例。

(二)低值易耗品損失賠償規(guī)定及審批程序:

低值易耗品由于流動性較大、價值低,容易損耗,在日常管理中極易被忽視。丟失、損壞的機率較高,是資產管理的難點。各部門、各科室或個人對因使用不當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毀損的,責任人必須要作出合理的賠償。賠償數額按造成損失所負責任的大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新舊程度確定。具體賠償比例由分管院領導組織設備科、財務科等相關人員確定,但最低賠償比例不得小于實際損失價值的50%。

(三)固定資產損失賠償規(guī)定及審批程序:

我院固定資產約占醫(yī)院資產總額的79%,是醫(yī)院賴于生存和發(fā)展的重要物質條件。固定資產損失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1、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丟失、毀壞者,經管人員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20%-50%,科主任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若因工作人員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造成設備器械損壞的,視情節(jié)賠償,賠償比例為10%-30%。

3、因管理不善,造成圖書丟失、毀壞者,經管人員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最低賠償比例不得小于100%。

4、固定資產的正常報廢或非正常損耗報廢,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設備科或其他資產管理科室會同財務科討論確認。零星的或數額較小的報院領導批準處理;成批的或數額較大的需經衛(wèi)生主管部門、財政機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核銷。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一律上交財務科入帳。

五、財產損失賠償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責任人本人6個月的'應發(fā)工資'總額(指工資表上的'應發(fā)合計'數)。

六、本制度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新華醫(yī)院賠償制度

附屬醫(yī)院賠償制度

1、因工作失職、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guī)程,致使國家財產損失,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本人一貫表現,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酌情賠償。

2、因使用期限過長而自然損壞的各類器材,在經相關科室鑒定后可免予賠償,但要填寫報損單。

3、遇有大批購物遺失或霉爛、藥品失效、蟲蛀時,除及時向領導匯報外,應檢查原因,追究責任。

4、丟失藥品、設備,根據責任賠償10~50%。

5、丟失公款,根據責任賠償30~100%。

6、凡未經批準私自將公物變?yōu)樗接枚槐I或丟失者,一律按丟失時購置此物的價值賠償,對責任人還須進行紀律處分。

第4篇 第1人民醫(yī)院報廢及賠償制度

第一人民醫(yī)院報廢及賠償制度

報廢

1、醫(yī)療設備使用期限到期,不能繼續(xù)使用和修復,或由于自然災害等其他原因造成損壞且無法修理或修理費用太高的財產物資,均可申請辦理報廢手續(xù)。

2、財產物資報廢:由使用科室填寫報廢單,說明報廢原因、數量,經有關主管職能科室組織鑒定審核(先由維修人員審核后,經設備科長同意),報院領導審核,萬元以上要報主管局審批后,才能辦理報廢手續(xù)。

3、經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由主管科室的會計辦理消帳手續(xù),所處理之價值,全部留作補充、更新固定資產之用。

4、凡是報廢設備,均需交舊,作為維修中心的修理配件,使用后再交收購站。辦理報廢手續(xù)后才能發(fā)新和進行補充。

固定資產報廢后其殘值收入、變價收入應全部上交財務,記入修購基金;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作為其他收入。

如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或材料報廢,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賠償

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或損壞,按原價賠償。工作中不慎損壞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價的50%賠償。

2、由于責任心不強,未按要求操作,造成儀器損壞,損壞機件價值千元以上,按10%賠償;千元以下按30%~50%賠償;萬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賠償;丟失者按原價賠償。儀器損壞后,非維修人員擅自修理,致使損壞加重時,均按規(guī)定處理。

3、凡故意損壞低值易耗品,應按原價賠償,儀器設備的賠償價格按其使用年限折舊確定。

4、各類物品發(fā)生損壞后,對隱情不報者加倍處罰。

第5篇 醫(yī)院物資盤點賠償制度

醫(yī)院物資盤點、賠償制度

1.庫房物資必須日結月算,年終全面盤點。

2.認真執(zhí)行采購、驗收、領發(fā)、登記等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單據齊全,手續(xù)完整。

3.保管員每月出物資盤點清單,報科長審閱。

4.物資堆放整齊,妥善保管,先進先出,防止積壓。

5.因工作失職,不負責任,違反醫(yī)院規(guī)定,造成財產損失,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酌情賠償。

6.凡屬使用太久,損壞財產,經有關人員(科主任,護士長)證明可免于賠償,但要填寫報損單,經科主任,護士長,有關領導批準,才能補領。

7.無故遺失,損壞的財產,棉織品、日用物資等,根據情節(jié)按物價的100%-50%賠償。

8.遇有大批財物遺失或霉爛,質量差等造成經濟損失,除及時向領導匯報外,應檢查原因,追究責任。

第6篇 醫(yī)院物品報廢賠償制度

醫(yī)院物品報廢及賠償制度

1、報廢

①凡醫(yī)療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復;因技術落后,無使用價值;損壞后無修復價值時,可按程序及規(guī)定辦理報廢手續(xù),予以報廢。

②需報廢的各器材,必須經維修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鑒定,出具證明方可報廢。

③大型設備儀器報廢時,由使用科室寫出該設備儀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報廢理由的書面報告,由器械科、后勤管理中心組織鑒定作出評價,然后上報院長批準,方可辦理報廢手續(xù)。

④報廢時由科室填寫報廢單,一式二份,隨同物品一起送交設備科,辦理報廢手續(xù)。如因責任事故造成器材報廢時,還應追究當事者責任。

2、賠償

①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或損壞,按原價賠償。工作中不慎損壞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價的50%賠償。

②由責任心不強,未按要求操作,造成儀器損壞,損壞機件價值千元以上,按10%賠償;千元以下按30%~50%賠償;萬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賠償;丟失者按原價賠償。儀器損壞后,非維修人員擅自修理,致使損壞加重時,均按此條規(guī)定處理。

③凡故意損壞低值易耗品,應按原價加倍賠償,儀器設備的賠償價格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

④各類物品發(fā)生損環(huán)后,對隱情不報者加倍處罰。

醫(yī)院賠償制度-5(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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