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安全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我局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fā)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我局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局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局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局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yè)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jiān)督管理工作,明確我局各有關科、室在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關科室及各海事處應協(xié)調配合,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努力來完成。
第三條 局屬各簽證站、點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對簽證船舶的《安全檢查記錄簿》進行檢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糾正缺陷和申請復查,在該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簽證放行。
第四條 船舶發(fā)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體或船舶航行操縱設備受損嚴重并直接影響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應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檢查,并通知船舶監(jiān)督科,安檢結束后安檢人員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反饋到通???并由監(jiān)督科上報長江海事局監(jiān)督處進入《船舶黑名單》。
第五條 各單位、部門應加強船舶安全檢查以及相關工作的管理,有關船舶安全檢查的工作臺帳記錄應規(guī)范,各部門負責人應定期對本部門的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安檢人員不斷完善安檢工作。
第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規(guī)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規(guī)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確保船舶安全生產。
2 船舶適航
2.1 油船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足以證明油船的布置、結構和設備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檢驗合格證書,或入級證書和相應的安全證書,才能投入營運。
2.2 油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及電氣、消防和防污染設備等,未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號
3.1 油船所載的油品或化學品卸完后,但艙內仍有可燃氣體時,應按規(guī)定懸掛危險品信號。
3.2 要系泊和裝卸作業(yè)時,除執(zhí)行上款規(guī)定外,還應按港口規(guī)定顯示慢車信號。
4 登船須知
船員和登船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 禁止與本船工作無關的閑雜人員上船參觀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鐵釘、鐵碼的人員登船,附著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凈。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煙。只準在船上指定的地點吸煙,并應將熄滅的煙頭放在有水的煙火缸內,不得隨手亂丟。
4.5 禁止閑雜人員接近液貨艙艙口、量油孔和貨泵艙。
4.6 禁止投擲鐵器或能產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閃光攝影。
4.7 禁止隨身攜帶易燃物品或火種(火柴、打火機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鏡、老花眼鏡);
4.8 禁止現場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穿著或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5 作業(yè)規(guī)定
5.1 在未經洗艙、除氣、測爆和確認沒有可燃氣體時,不得在甲板及液貨艙附近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
5.2 裝卸一、二級石油、壓載、洗艙、除氣時,禁止下列作業(yè):
5.2.1 一切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
5.2.2 使用明火爐灶;
5.2.3 敲鏟鐵銹;
5.2.4 無線電發(fā)報;
5.2.5 電瓶充電;
5.2.6 用電扇通風
5.2.7 開啟空調。
6 明火作業(yè)
6.1 在裝卸、壓載、洗艙、除氣作業(yè)時,一般不準進行明火作業(yè),如因生產急需,非明火作業(yè)不可時,必須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6.2 預先申報,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應取得作業(yè)許可證;
6.2.1 測爆確認沒有可燃氣體;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等焊補作業(yè),必須在電焊間或工作間內進行。在機泵艙內焊接無法拆卸的管系、機件時,必須關閉鄰近的閥門,確認已與其它艙室隔絕,并清洗、除氣、測爆,清除現場的易燃物品,備妥足夠的消防器材,派專人指揮看火。
7 電氣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燈具、懸掛彩燈和在通電情況下安裝燈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學品貨艙、泵間、油漆間、蓄電池間、未用隔離艙隔離開的物料間、輸油管存放場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燈具和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氣設備。
7.3 必須使用封閉式電磁爐,并設在規(guī)定地點,用時要有人看管。
7.4 必須蓋緊關嚴各水密插座、連結箱、繼電器等設備,防止進水造成短路。
7.5 不準任意拉導線、安裝插座和天線,不準加大電器功率。
7.6 不準在避雷針、防爆燈、電燈泡上涂漆。
7.7 房間無人時,各種燈具和電氣設備必須關閉。
7.8 一切電器聯(lián)接必須在裝卸作業(yè)前完成。電氣人員必須經常檢查電路及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保證其絕緣處于良好狀態(tài)。
7.9 系泊時,雷達天線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取得作業(yè)許可證。
8 防止撞擊
8.1 吊運物件時,必須停止裝卸、關閥封艙、放好襯墊、輕吊輕放。
8.2 使用工具要輕拿輕放,謹慎操作,防止鐵質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貨油艙內;開閉油艙蓋時,應輕、緩、穩(wěn),防止撞擊。
8.3 在裝卸二、三級油完畢和航行中,要揩凈油污,封艙良好,經檢驗確認無可燃氣體時,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鏟除銹,但應隨時注意風向、風力和現場有無可燃氣體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業(yè)。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集中在專門的危險品艙室內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級油制品清洗機件。
9.3 禁止在電氣設備、蒸汽管、排氣管、機爐艙內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紗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將潮濕或帶油污的棉制品貯存于悶熱處,并及時處理。
9.5 在油船液貨艙、干隔艙、泵間等處所,不得使用鋁質油漆。
10 洗艙防火
10.1 采取與貨油艙中殘存的油種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備妥消防器材。
10.2 洗艙時或洗艙完畢后的相當時間內,為防止艙內靜電產生火花,洗艙機接地必須良好,系放牢固穩(wěn)妥,不得碰及船體結構;洗艙機和水帶在放進艙內前應先灌水;取出洗艙機后,方可解脫水帶接頭,不得將其他導體放入艙內。10.3 遇暴雨、雷電、煙囪冒火或附近發(fā)生火災時,應即停止洗艙作業(yè),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機艙、泵艙防火
11.1 杜絕任何油品與高溫管系、電纜接觸。
11.2 嚴防油類滴漏在內燃機排氣管上。
11.3 裝燃油前,閥門及透氣管附近不得開動馬達和放置容易發(fā)生火花的設備。
11.4 泵艙要保持清潔和良好通風。
11.5 當泵機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11.6 內燃機在運轉中,防止高壓油管、接頭、油泵等漏油。
11.7 內燃機的排氣道、鍋爐煙道要定期清潔除灰,防止冒火。
11.8 煙囪上應裝有火星熄滅器,并經常處于工作狀態(tài)。
11.9 泵艙的通風筒應裝有銅質防火網。
12 避雷裝置
12.1 避雷針的安裝及設計滿足規(guī)范要求,注意避雷針距桅桿頂燈大于150mm。
12.2 經常檢查避雷針的連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潔無油污,無油漆。
12.3 保持支架與船體連接傳導良好。
13 報警裝置
13.1 經常檢查報警裝置的連接,保持線路連接良好,保證電源安全暢通。
13.2 經常檢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應標明警示標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確保在警報按紐安裝位置附近,無障礙設備,便于迅速使用。
14 廚房防火
14.1 廚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雜物、潮濕或油污的棉紗等。
14.2 備有防火的棄物容器并設有蓋子。
14.3 定期徹底清掃爐灶、防護罩和抽風管道,保養(yǎng)清潔無油污,爐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電爐無短路,電線絕緣層無脆裂的現象。
14.5 電器設備維修良好。
14.6 電流線路不能超負荷。
14.7 爐灶開關指示燈正常。
14.8 油鍋使用期間要始終有人看管。
14.9 滅火器狀況良好。
15 船上吸煙規(guī)定
15.1 船上人員必須在規(guī)定或允許的地點吸煙,煙頭、火柴應隨手熄滅,并放在注有水的煙灰缸內。
15.2 嚴禁在油船上流動吸煙。
15.3 嚴禁在在甲板、貨艙區(qū)、機艙、泵艙、隔離艙吸煙。
15.4 嚴禁在船舶裝卸油作業(yè)期間和在油品、化學品庫區(qū)和碼頭區(qū)域吸煙。
15.5 嚴禁躺著特別是躺在床上吸煙。
16 其它規(guī)定
16.1 裝運一級油的油船,當氣溫超過28℃時,應灑水降溫。
16.2 要編制全船應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分布圖。所有船員均須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存放地點及使用方法。定期進行消防、防油污演習,并將演練情況記入航行日志內備查。船舶應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門檢查。
16.3 停泊時,應在舷邊設置“登船須知牌”。凡與油船工作無關的人員或未經船長許可者,不準登船。
16.4 裝卸作業(yè)前、中、后的有關要求見《油船裝卸安全操作須知》的有關規(guī)定。
16.5 嚴格執(zhí)行《內河避碰規(guī)則》及有關港口的航行規(guī)定,防止由海損事故引起的火災、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強巡回安全檢查,并將每次檢查情況記入《航行日志》和《輪機日意油溫、水溫、油壓變化穩(wěn)定情況,確保主機運轉良好;檢查排煙煙色,有無火星,發(fā)現煙囪冒火星,立即報告值班輪機員,情況嚴重的,應報告輪機長或船長。
16.8 出航前,對可移動物件要綁牢固,防止撞擊,各液貨艙口水密孔蓋和水密門、窗要關緊。大風浪襲擊前,對上述物件要重新檢查加固。
16.9 油船進廠修理時,按《船舶修理及檢驗管理須知》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油船其它設備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電、動力用電的絕緣應符合規(guī)定。
4.2 防爆場所的電器應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貨艙測深棒(繩),取樣器須采用防靜電型。
4.4 液貨(貨油)艙(柜)透氣管出口的防火網以及觀察孔、洗艙孔和臨時開口防火網齊備,無破損。
4.5 油船舶甲板上應使用防止產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員應穿著防靜電服裝。
4.6 避雷針的安裝及設計滿足規(guī)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潔無油污,無油漆, 保持支架與船體連接傳導良好。
4.7 保持報警裝置線路連接良好,保證電源安全暢通。確保在警報按紐安裝位置附近,無障礙設備,便于迅速使用。
第4篇 營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fā)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yè)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統(tǒng)計分析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jiān)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單位的工作質量,根據長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jiān)督科對我局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統(tǒng)計和縱、橫向比較分析;
第三條分析的項目包括:完成數量、完成進度、缺項數、平均缺陷率、各項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檢復查情況、船舶滯留情況、船舶“黑名單”跟蹤檢查情況、船舶安全檢查通知單清潔情況;
第四條根據船舶安全檢查分析的情況,我局各單位應及時調整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任務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質量;
第五條船舶監(jiān)督科對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分析情況,應及時反饋到我局各單位,必要時要將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分析情況通報有關船公司或當地人民政府;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船舶安全檢查統(tǒng)計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jiān)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單位的工作質量,根據長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jiān)督科對我局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統(tǒng)計和縱、橫向比較分析;
第三條分析的項目包括:完成數量、完成進度、缺項數、平均缺陷率、各項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檢復查情況、船舶滯留情況、船舶“黑名單”跟蹤檢查情況、船舶安全檢查通知單清潔情況;
第四條根據船舶安全檢查分析的情況,我局各單位應及時調整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任務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質量;
第五條船舶監(jiān)督科對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分析情況,應及時反饋到我局各單位,必要時要將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分析情況通報有關船公司或當地人民政府;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港灣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須持有港監(jiān)驗審的技術證書、船舶登記證書等證件。各種證件要按時進行年審。
2、主要船舶駕駛(長)、輪機長要經港監(jiān)部門考試考核,持有合格證書。
3、各類船舶必須按規(guī)定配足消防設備、救生設備、無線電器材、望遠鏡及其他必須的設施。
4、夜間作業(yè)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須配置齊全的夜航或停泊標志、燈光信號。
5、各類船舶按規(guī)定配足人員。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轉移工地拖帶時,要嚴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規(guī)則》。
7、各類船舶遇見能見度較差的雨天霧天,嚴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機維護保養(yǎng),所有的船舶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tài)航行,嚴禁帶病航行和進行工程施工作業(yè)。
9、停泊的船舶必須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10、小型船舶(機艇、錨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須做到專人管理、專人駕駛,特殊情況應征得領導同意,方能交給他人(必須是有證人員)使用。嚴禁交給既不懂水性又無駕駛技術人員使用。
第8篇 船舶安全檢查通報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深入落實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進行船舶安全檢查后要積極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按照安檢缺陷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并督促申請復查。
第三條對于在船舶安全檢查中發(fā)現船舶確需禁止離港的,應堅決按程序予以滯留,并由安檢站上報長江海事局進入船舶黑名單,予以通報。
第四條對于在船舶安全檢查中發(fā)現船舶存在的缺陷與船員存在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應按《船員違法記分辦法》對有關船員進行安檢違法記分,并由局《船員違法記分辦法》管理人員上報長江海事局船員證件處予以通報。
第五條在船舶安全檢查中發(fā)現船舶登記證書存在錯誤的應及時向局安檢站匯報,由局安檢站上報長江局監(jiān)督處;船舶檢證書簿存在問題的應,記錄驗船師的姓名,并及時向局安檢站匯報,由局安檢站上報長江局船舶檢驗管理處。
第六條對客(汽)渡船舶安全檢查發(fā)現存在的缺陷,除積極督促整改外,各處站應積極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管理部門發(fā)送《安全建議書》。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應定期對轄區(qū)客汽船舶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分析,并將有關情況向市級人民政府、市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市級行業(yè)管理部門進行通報。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營運船舶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fā)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yè)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船舶進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1.1、船舶進出港安全管理是確保船舶進出港及靠(離)泊的安全和生產作業(yè)順利進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進出港的計劃管理工作旨在保證船舶進出港安全、及時,確保港口生產能夠有計劃、有秩序地正常進行,保證全港生產任務順利完成。
1.3、船舶進出港計劃由調度室編制,值班調度員負責組織落實。調度員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術狀況,貨物集疏情況、生產進度等信息,編制切合實際的計劃。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時進出港時,調度值班應及時向各部門發(fā)出變更計劃的通知,以便各部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1.4、船舶進出港時,值班拖輪,系解纜人員必須按計劃時間提前10分鐘到位做好準備。
1.5、進港船舶,必須按調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纜人員及碼頭有關工作人員,
在船舶靠離碼頭過程中,必須服從引航員(或船長)得指揮,系解纜人員必須穿標志服上崗。引航員(或船長)根據調度值班室指定位置,準確、安全的操縱船舶靠離碼頭。
1.6、調度室按計劃做好門機吊調整定位工作,確保門機吊的停放位置,不影響船舶靠離碼頭。
1.7、拖輪在執(zhí)行引航、拖、頂船任務時必須服從引航員的指揮,引航員要掌握拖輪性能,正確安全使用拖輪。拖輪船長影掌握好拖輪操作,充分發(fā)揮拖輪的各項性能。
1.8、
船舶進出港必須用無委會批準的頻道向調度值班申請,獲得同意后方可進出港。未經允許,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出港或靠離碼頭。
1.9、引航員(或船長)執(zhí)行進出港駛出航道(以船尾過最后一個浮標)或靠泊完畢,必須向調度值班匯報,以保證其他船舶及時安全進出。
第11篇 船舶安全檢查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貫徹執(zhí)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參與船舶安全檢查相關法規(guī)、文件的擬訂工作;
第三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熱愛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服從工作安排,完成領導布置的安檢工作任務;
第四條熟悉并掌握與船舶安檢有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國際公約,工作中堅持公正、嚴謹、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職權作出決定;
第六條廉潔奉公、秉公執(zhí)法、不徇私情,不謀私利,不吃請、不受賄,不利用職權索取或變相索取錢、財、物;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做好所在單位安檢工作的各項臺帳、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八條船舶安全檢查站為船舶安全檢查員配備船舶安全檢查員工作記錄簿,由各安檢員自行記錄日常船舶安檢數據,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站考核安檢員工作業(yè)績的重要依據,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獎勵機制,在年終對安檢工作突出的安檢員進行獎勵,同時也作為安檢員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碼頭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貫徹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6s”活動,規(guī)范在建船舶設備設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產,促進船上職業(yè)衛(wèi)生安全管理,改善作業(yè)環(huán)境,保障和諧安康。
2.范圍
碼頭船舶船上的設備定置管理,職業(yè)衛(wèi)生文明生產。
3、名詞術語
3.1. 6s:指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yǎng)、安全
4、職責
4.1. 碼頭項目組:
4.1.1.負責船舶碼頭在建期間總體規(guī)劃,對課室、勞務隊生產周期計劃,設備設施的調配使用。
4.1.2.負責船上設備設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產總體布局,指定機艙電焊、風割專區(qū)。
4.1.3.按生產量的需求,負責統(tǒng)一調配電焊機。.
4.2.課單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產工程任務時,同時對工程任務的安全工藝、技術、消防注意事項交底。
4.2.2負責督促課屬下勞務隊施工區(qū)域的文明生產,做到工完料清場地凈,并對勞務隊按“6s”內容考核。
4.2.3檢查督促課屬下勞務隊職業(yè)衛(wèi)生正確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種的勞保用品。.
4.2.4. 督促課屬下勞務隊設備設施定置管理,擺放整齊,保障道路暢通;垃圾、余料分類放入斗。
4.2.5. 督促課屬下勞務隊,在機艙要到指定的有托盤墊底地點從事風割、電焊作業(yè)。
4.3.起運課:
4.3.1. 負責吊運焊機、構件、材料等上船后,擺放整齊,焊機按項目組主管指定的地點位置擺放。
4.3.2. 嚴格執(zhí)行相關《工具箱、焊機箱、氣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規(guī)定》(msc-105)的規(guī)定。
4.3.3.負責吊運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擺放;斗滿后要即時更換。
4.3.4.負責日常上船舷梯的檢查,及時進行調整;并根據潮汐及時調整船舶.纜繩的松緊。
4.4.安全員
4.4.1.嚴格執(zhí)行碼頭項目組有關定置管理總體布局,負責審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電焊機箱、氣瓶等,并跟蹤落實到位。
4.4.2.負責檢查督促施工課、勞務隊施工過程安全措施的落實;檢查指導現場作業(yè)人員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3. 負責對有違反職業(yè)衛(wèi)生文明生產的行為,進行教育、處理;對違反設備設施定置管理進行糾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員
4.5.1.施工人員要按課、班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藝進行施工,正確穿戴職業(yè)衛(wèi)生勞動防護用品。
4.5.2.嚴格遵守碼頭船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船上動火作業(yè)規(guī)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業(yè)指導書》。
5、實施
5.1.放上船上的電焊機、配電箱實行定置管理,一律定位放在桅房頂部,并由項目組按生產量統(tǒng)一調配施工者使用。
5.2. 在船艉部施工用的電焊機、配電箱,統(tǒng)一放于上建a甲板面;在船頭艏部施工的電焊機、配電箱,統(tǒng)一放于艏樓甲板面;并由項目組按生產量統(tǒng)一調配施工者使用。
5.3.甲板面嚴禁擺放電焊機、配電箱,以保障船上甲板面的通道暢通。
5.4. 因搭、拆腳手架臨時放于船上甲板面通道的腳手架構件,要及時(當天)吊下船,以免阻塞通道。
5.5. 施工用剩的余料、二氧化碳氣瓶等要及時吊下船。
5.6.船上艙蓋、克林吊液壓系統(tǒng)試壓、串油,產生的殘油,施工人員要即時處理,不得把殘油放存在船上;并要做好防漏油的措施,若發(fā)生漏油時,要即時清理干凈。
5.7.施工人員的作業(yè)區(qū)域,每天工作后,清掃場地(工完料清場地凈),將垃圾、余料分類放進垃圾斗、余料斗。
5.8.起運課吊運上船的垃圾斗、余料斗(1對)配置在甲板面2#艙、4#艙左右各1對;艏樓甲板面、艉島甲板面各放1對。
5.9.在機艙內設置板材、管子電焊、風割專區(qū),采用托盤或墊板墊底,以保護機艙船板的質量。施工者凡從事電焊、風割制作預制件時,實行到專區(qū)操作。
5.10.船上的電焊機地線,必須接駁在船舷護欄位置。船舶地線由設動部電工負責接駁,并掛牌明示。
5.11.在甲板面、艙口圍、高邊艙及上建的房間等通風不良位置電焊作業(yè),施工者使用36v通風機抽風,將電焊煙塵濃度降低,以減少職業(yè)危害。
5.12.機艙房間、油艙、艏尖艙、艉尖艙等密閉艙室電焊作業(yè),施工者要使用電焊煙塵凈化器,將電焊煙塵抽排出來,避免職業(yè)病危害。
5.12.施工課、勞務隊督促施工者佩戴使用合符職業(yè)衛(wèi)生的勞保用品,才能進行施工。
6、記錄保存
相關記錄保存二年
7、發(fā)放記錄
生產部 課室 勞務隊
8、相關文件
jns/msc-22《碼頭安全管理規(guī)定》
jns/msc-105《工具箱、焊機箱、氣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