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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集團公司會議室管理制度(六篇)

發(fā)布時間:2024-01-12 08:34:06 查看人數:36

房地產集團公司會議室管理制度

第1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會議室管理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類會議的需要,營造整潔、規(guī)范、有序的會議氛圍,確保公司各類會議的順利舉行,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會議室是指公司專用會議室。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會議室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遵照執(zhí)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會議室的配置和布置

第五條 會議室的配置包括會議桌椅、演示板、書寫筆、視聽設備、飲水設施、空調、換氣扇、煙缸及電話等。

第六條 會議室應根據具體會議的規(guī)格、性質和需要進行布置,主要包括會標、盆栽植物、桌牌等。

第三章 會議室的管理

第七條 管理人員職責

(一)每天對會議室進行保潔、整理;

(二)每次會議后立即清掃、整理;

(三)每天對盆栽植物進行養(yǎng)護并定期更換;

(四)每天檢查設施設備,發(fā)現問題立即酌情處理;

(五)每天檢查物品的備用情況,根據需要隨時補充;

(六)做好會議室的使用安排;

(七)根據會議要求,做好會議室的布置工作;

(八)做好會議的保密工作;

(九)做好會議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管理要求

(一)場地和設施設備整潔、擺放有序;

(二)盆栽植物美觀、養(yǎng)護得當;

(三)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四)消耗性物品不短鈍

(五)會議室的安排合理有序、不沖突;

(六)會議室的布置快速、周到、規(guī)范;

(七)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細致。

第四章 會議室的使用

第九條 需要使用會議室的部門應將擬召開會議的名稱、規(guī)格、時間、人數及相關要求提前1 天(需做會標的提前2 天)通知綜合管理部。

第十條 綜合管理部根據各部門預約的會議時間、規(guī)格、人數等因素,視先 后、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合理調配,并將確定的會議室地點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如遇會議時間、場地重疊,無法按照要求作出安排的,綜合管理部應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以作出相應調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二條 使用會議室的部門及員工應正確使用并愛護會議室的設施設備,發(fā)生問題應及時與綜合管理部聯系,同時應自覺保持會議室的整潔,不隨意丟棄煙蒂、雜物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類評審會議的工作效率,規(guī)范評審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議事程序及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評審會議,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對重要計劃、規(guī)劃、方案、合同、制度等專題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或審定的會議。評審會議為不定期會議,通常以一案一會為原則。

第三條評審會議承辦部門負責會議方案的制訂和報批、會議通知的擬定、會議資料的整理及分發(fā)、會議記錄的整理、會議紀要的撰寫和報批以及會議審定事項的落實。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會議通知和資料的發(fā)放,會議紀要的核稿、發(fā)放和歸檔。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遵照執(zhí)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會議類別與范圍

第六條 評審會議分為項目工程前期類、工程管理類、營銷策劃類、行政管理類及其他類。

第七條 項目工程前期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策劃書、規(guī)劃方案、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環(huán)境設計方案、綜合管線(道路)設計方案、智能化設計方案等。

第八條 工程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標書擬定方案、施工方案、樁基施工方案、施工圖、重大設備造型、外裝飾方案(試樣)、“四新”技術應用及推廣方案等。

第九條 營銷策劃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戶型設計方案、廣告策劃方案、銷售方案、項目標識系統方案、定位協議、預售協議、銷售合同、定價(調價)方案、前期物管協議等。

第十條 行政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企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方案、各類重要合同(協議)、各類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重要會議(活動)方案等。

第十一條 上述各類未涉及,但需要進行評審的其他各類方案。

第三章 會議準備與召開

第十二條 召開評審會議前,應由承辦部門制定評審會議方案。方案內容包括: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主持人;

(三)會議評審內容及議程;

(四)會議參加部門(人員)及擬邀請的專家和來賓;

(五)評審資料目錄;

(六)會務安排。

第十三條 承辦部門應將會議方案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應于會議前3天將方案和會議評審資料送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須提前 2 天將會議通知及評審資料印發(fā)給與會人員。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要提前做好會議場所的安排與布置,準備好演示板、書寫筆、投影設備、簽到冊等相關會議用品。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必須進行簽到。承辦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會議發(fā)言和評審程序應按會議通知的議程進行,特殊情況可由主持人在會議開始時明確。會議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持人明確會議要求和目的;

(二)承辦部門負責人詳細匯報評審材料的基本內容,提出需要研討解決的中 心議題等;

(三)與會人員對評審材料提出建議、意見及理由;

(四)承辦部門應詳細解答與會人員提出的問題;

(五)主持人應對將要形成會議紀要的內容進行復述,對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的議事內容提出復議要求,達成基本統一后作會議總結,并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會議對評審材料應充分討論,力求取得一致,當有較大意見分歧,且暫時不能統一時,則由承辦部門會后對材料作進一步深化和修改,提交下一次評審會議重新討論。

第十八條凡是需要保密的評審資料,會議結束后由承辦部門負責收回。

第四章 會議紀要及實施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負責安排人員整理會議記錄和撰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力求全面、客觀、準確。由綜合管理部核稿,并送與會人員會簽后,報公司領導審定和簽發(fā)。

第二十條 會議簽到冊、會議記錄(或錄音帶)及會議紀要按《文書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

第二十一條 承辦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要求,切實做好各項落實工作。

第二十二條因評審疏漏而使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導致不良后果的,會議主持人及評審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或傳播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議定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順利進行,規(guī)范會議的組織和行為,提高會議議事效率,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保證股東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以及會議程序和決議有效、合法,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對股東會、股東、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會議組織和記錄等有關方面的事宜。

第四條會議由全體股東參加,股東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明確授權范圍。非股東的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股東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開會

第六條 股東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日起的3 個月內舉行。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或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jiān)事會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會議議題由董事會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決定;

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5 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和表決事項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及有關出席人員。

第八條 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條 主持人宣布開會后,應首先報告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代表股份數,確定股東會會議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與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案內容可涉及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與監(jiān)事、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或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或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項;

(二)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及章程的規(guī)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會職責范圍;

(三)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四)以書面形式在股東會舉行前5 天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對股東的提案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會議應按照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順序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十三條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決議應寫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議案表決結果。

第十五條股東會決議須經代表1/2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下述事項須經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須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事項。

第四章 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fā)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會議認為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收存,年終時統一歸檔。

第十八條 對會議到會人數、與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九條 會議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見的,可以表決由董事會重新商議后提出修正案。當日無法形成決議的,應另行召開會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經股東會批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工作效率和決策科學,保證董事會議程和決議的合法化,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常設的執(zhí)行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材料,組織安排會議召開,以及會議決議、紀要的起草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會議召開事項

第五條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應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六條 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 至2 次,每次會議應于1 0 天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監(jiān)事和總經理。臨時會議根據需要在開會前3 天通知召開。

第七條 會議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等。

第八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電話會議形式、傳真形式或借助能使所有董事進行交流的其他通信形式進行,并作出決議,由與會董事簽字。

第九條 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第十條監(jiān)事和總經理可列席會議。

第三章會議行使職權范圍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議,研究決定召集股東會的方案、工作報告及有關文件,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貫徹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研究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或確定提交股東會審議的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研究決定公司對外擔保項目、對外捐贈事項;

(十三)研究決定對董事長、總經理等的授權;

(十四)根據董事長提名,委派和更換直屬公司董事或董事長候選人;

(十五)向股東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會議表決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就前款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參加會議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多投一票的權利。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召開會議,以書面形式召開會議時,事會秘書應將議案派發(fā)給全體董事,簽字同意的董事達到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規(guī)定的作出決定所需人數的,相關議案即構成董事會決議。

第十五條 議案的提出

(一)有關公司經營管理議案,原則上由分管董事提出,非分管董事亦可就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提出議案;

(二)人事任免議案由董事長、總經理按照權限分別提出;

(三)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及分支機構設置由總經理提出;

(四)各項議案于會議召開前 5 天送交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制作成文件,提前3 天送交與會董事審閱;

(五)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議案可在會前3 天內提出。

第十六條 議案的表決

(一)出席會議的董事對各項議案須有明確的表決意見,并在決議和董事會記錄上簽字;

(二)董事若與議案有利益上的關聯關系,則關聯董事不參與表決,亦不計入法定人數。

第十七條表決資格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能履行職責的董事在被股東會撤換之前,不具有對各項議案的表決資格;

(二)依法自動失去資格的董事,不具有表決資格。

第五章 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會議應就會議議案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記載議事過程和表決結果。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會議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十九條 每次會議的記錄應盡快提供全體董事審閱,要求對記錄作出修訂補充或要求在記錄上對其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的董事,應在收到會議記錄 3 天內將修改意見書面呈報董事長。會議記錄(在會議當天或定稿期內)定稿后,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董事會秘書(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年終時交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相應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決議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章 會議決議的落實

第二十條 董事會決議一經形成即由分管董事和總經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有權就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予以督促。

第二十一條 每次召開董事會,可由董事長或分管董事就其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決議執(zhí)行情況,并將董事長的意見如實傳達給有關董事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以下簡稱總辦會議)的工作效率,規(guī)范總辦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議事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綜合管理部為總辦會議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遵照執(zhí)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會議的類型

第四條 總辦會議一般分為定期和不定期二類。定期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一次在月初5 日左右召開,一次在月中18 日左右召開。不定期會議根據總經理的提議,ii 時組織召開。

第五條 月初總辦會議主要聽取公司各職能部門和項目公司關于上月工作情況和本月工作計劃的匯報,研究、協調、部署公司各職能部門和有關項目公司的重點工作。參加會議的各項目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除對涉及事項作說明或急需提交總辦會議協調、明確的事項外,對本單位(部門)工作不作系統匯報。

第六條 月中總辦會議主要聽取在杭及杭州周邊地區(qū)各項目公司、項目部等單位(部門)上月下半月至本月上半月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本月下半月至下月上半月的工作計劃匯報,研究、協調、部署在杭各項目公司及相關單位的重點工作。

參加會議的各項目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除對涉及事項作說明或急需提交總辦會議協調、明確的事項外,對本單位(部門)工作不作系統匯報。

第七條不定期總辦會議的內容,主要為月初、月中總辦會議中沒有涉及,但事關重大且急需研究解決的問題。參加單位、部門及人員由總經理確定。

第三章 會議的準備

第八條召開總辦會議的通知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擬定,并報請總經理簽發(fā)。會議通知一般在會議前2―4天發(fā)放給有關單位、部門及人員。

第九條 會議通知的內容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內容和議程等。

第十條 參加定期總辦會議的有關單位和部門必須將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計劃分別在當月15日、30 日前,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fā)至公司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匯編和印發(fā)。

第十一條 參加定期總辦會議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在會前詳細閱讀會議材料,作好提問、解答的準備,必要時應準備好相應的資料備問。

第十二條 參加不定期總辦會議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會議通知要求準備會議材料,并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前發(fā)至公司綜合管理部。

第十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須安排人員提前半小時做好總辦會議的會場布置,準備好簽到冊并落實人員進行會議記錄。

第四章 會議的召開

第十四條 參加會議人員必須進行會議簽到。

第十五條 總辦會議一般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主持。董事長、常務董事長出席會議時,應由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 會議發(fā)言和研討順序按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議程進行,特殊情況可由主持人在會議開始時明確。

第十七條 定期總辦會議的匯報單位和部門,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人)進行匯報。匯報內容分為三塊:一是日常工作;二是重點工作;三是需要公司協調的工作。日常事務工作只作簡單匯報,重點和需要協調的工作應作詳細匯報。

第十八條 定期總辦會議主持人應對各單位、部門上階段的工作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下階段的工作計劃分別進行評價或補充,明確有關要求;組織與會人員討論有關議題,明確有關協調、配合工作;對公司的整體工作狀況進行評析,強調下階段工作重點并明確有關工作目標和要求。

第十九條 不定期總辦會議的與會人員,應根據會議通知的議事要求,作專題匯報或討論。主持人應組織與會人員重點討論有關議題,明確有關要求并形成決議。

第五章 會后工作的落實

第二十條 總辦會議結束后,綜合管理部負責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力求全面、客觀、準確,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后,呈報會議主持人審批和簽發(fā)。

第二十一條 總辦會議簽到冊與會議記錄本(或錄音帶)合并保存。記錄本(或錄音帶)須加蓋” 機密”章,由會議記錄人員負責臨時保存。整本(盒)使用完后,交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總辦會議的與會人員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有關會議內容或將會議材料外借。

第二十三條 對總辦會議形成的決議,與會人員應根據會議紀嬰的嬰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綜合管理部負責總辦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和反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房地產集團公司監(jiān)事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jiān)事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工作,提高監(jiān)管工作的有效性,確保監(jiān)事會依法獨立、有效行使監(jiān)督權,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jiān)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jiān)察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及董事和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第三條 監(jiān)事會議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由監(jiān)事會主席主持。監(jiān)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應委托一位監(jiān)事主持。

第四條 監(jiān)事會由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每年召開1 至2 次會議。

第五條 監(jiān)事連續(xù)2 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也不委托其他監(jiān)事代其行使職權的,應視為無行使職權能力,由監(jiān)事會提請股東會更換監(jiān)事人選。

第六條 會議主要議題一般應包括:

(一)審核公司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從監(jiān)督角度提出監(jiān)事會的分析意見及建議;

(二)重點分析評價公司預算執(zhí)行情況、資產運行情況、重大投資決策實施情況、公司資產質量和保值增值情況;

(三)討論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審議對董事、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

(五)議定對董事會決議的復議建議;

(六)討論公司《章程》規(guī)定和股東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jiān)事會主席或 l/2 以上監(jiān)事提議,或應總經理的要求,監(jiān)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公司已經或正在發(fā)生重大的資產流失現象,股東權益受到損害,董事會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二)董事會成員或經理層有違法違紀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的;

(三)對公司特定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論證或請董事會、經理層提供有關咨詢意見的;

(四)監(jiān)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會議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監(jiān)事會主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議;

(二)簽署監(jiān)事會決議和建議,檢查監(jiān)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jiān)事會報告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三)組織制定監(jiān)事會工作計劃和監(jiān)事會決定事項的實施,代表監(jiān)事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議由監(jiān)事會主席和其他監(jiān)事出席。監(jiān)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監(jiān)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事先向監(jiān)事會主席請假,并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jiān)事代行其職權,

但委托書應寫明授權范圍。監(jiān)事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同意依法召開的監(jiān)事會的決議。

第十條監(jiān)事會召開定期會議應在10 天前,召開臨時會議應在3 天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全體監(jiān)事,并附會議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議的決議要由監(jiān)事記名表決,監(jiān)事在表決時各有一票表決權。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對等時,監(jiān)事會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權利。表決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監(jiān)事的2/3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會議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監(jiān)事會指定人員擔任,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jiān)事有權對本人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十三條 會議召開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并和會議記錄、決議等作為監(jiān)事會工作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年終時交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監(jiān)事會的決議由監(jiān)事執(zhí)行或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監(jiān)事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監(jiān)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監(jiān)事會批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集團公司會議室管理制度(六篇)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滿足*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類會議的需要,營造整潔、規(guī)范、有序的會議氛圍,確保公司各類會議的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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