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綜合防塵檢查驗收制度
每月檢查時,對被檢查單位必須由各單位的防塵負責人參加,月驗收被檢單位必須由隊長或書記參加。
各單位每天在檢修機電設備的同時,必須檢查維修防塵設施及儀器儀表,并對容易積塵的地點進行沖洗。
新開掘的巷道,必須同時完善防塵設施,否則不準開工。
井下、井上運煤線必須及時清理巷道及皮帶走廊的浮煤,對煤塵大的地段進行沖洗。
每年汛期來臨之際,要對地面及井下的供水管路進行專門檢查,做好防洪工作。
冬季要做好防塵管路的防凍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投產前驗收時,必須同時按標準驗收防塵設施、設備、隔爆設施的完好情況,否則不準投產。
第2篇 綜合防塵監(jiān)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制度
堅持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和防塵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一旦出現問題,按照責任制分工范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隱患治理方面,因人、財、物得不到保證,追究礦長責任。
(2)礦井綜合防塵系統(tǒng)設計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防塵措施不完善,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的責任。
(3)有隱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和相關單位主管技術人員的責任。未按技術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隱患單位分管礦領導和存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 安全科為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因監(jiān)督檢查不力出現問題,追究安全科主要領導和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或因檢查不到位出現電器設備失爆現象,追究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未按要求設置防塵管路(含消防軟管)或對其維修不及時的,根據《防塵設施管理制度》負責范圍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通風科和采掘隊按標準要求及時安設防塵設施,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未驗收合格而生產的,根據責任制范圍追究通風科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責任;防塵設施使用不正常而現場未積極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現場專責防塵員的責任;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現場安全員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員的責任;防塵設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崗位工的責任。
(8)當班沒有專責防塵員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9)井下巷道杜絕煤塵堆積。主要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風巷,煤塵堆積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掘進巷道煤塵堆積,追究掘進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和跟班安全員責任;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轉載點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圍內煤塵堆積,追究采煤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皮帶和溜子司機)和跟班安全員責任;主要膠帶運輸巷皮帶頭、尾,煤倉上下口等地點前后20m煤塵堆積,追究機運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機電科分管的主井裝載硐室和皮帶工作區(qū)域出現煤層堆積,追究機電科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地面運輸班出現煤層堆積,追究運輸班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
(10)安全員必須對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寫清楚防塵檢查表,檢查表報安全科領導審閱簽字。現場安全員未按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的(未帶防塵檢查表視為未進行檢查),追究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11)未按標準要求進行粉塵測定等工作,追究通風科專職測塵工的責任;各種粉塵報表不準確和上報不及時,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未涉及或與礦行政問責制度相抵觸的,按礦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綜合防塵監(jiān)督檢查責任追究制度
堅持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和防塵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一旦出現問題,按照責任制分工范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隱患治理方面,因人、財、物得不到保證,追究礦長責任。
(2)礦井綜合防塵系統(tǒng)設計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防塵措施不完善,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的責任。
(3)有隱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和相關單位主管技術人員的責任。未按技術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隱患單位分管礦領導和存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 安全科為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因監(jiān)督檢查不力出現問題,追究安全科主要領導和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或因檢查不到位出現電器設備失爆現象,追究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未按要求設置防塵管路(含消防軟管)或對其維修不及時的,根據《防塵設施管理制度》負責范圍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通風科和采掘隊按標準要求及時安設防塵設施,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未驗收合格而生產的,根據責任制范圍追究通風科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責任;防塵設施使用不正常而現場未積極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現場專責防塵員的責任;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現場安全員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員的責任;防塵設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崗位工的責任。
(8)當班沒有專責防塵員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9)井下巷道杜絕煤塵堆積。主要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風巷,煤塵堆積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掘進巷道煤塵堆積,追究掘進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和跟班安全員責任;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轉載點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圍內煤塵堆積,追究采煤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皮帶和溜子司機)和跟班安全員責任;主要膠帶運輸巷皮帶頭、尾,煤倉上下口等地點前后20m煤塵堆積,追究機運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機電科分管的主井裝載硐室和皮帶工作區(qū)域出現煤層堆積,追究機電科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地面運輸班出現煤層堆積,追究運輸班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
(10)安全員必須對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寫清楚防塵檢查表,檢查表報安全科領導審閱簽字?,F場安全員未按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的(未帶防塵檢查表視為未進行檢查),追究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11)未按標準要求進行粉塵測定等工作,追究通風科專職測塵工的責任;各種粉塵報表不準確和上報不及時,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未涉及或與礦行政問責制度相抵觸的,按礦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礦井綜合防塵檢查制度
1、安監(jiān)處為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全過程監(jiān)督檢查綜合防塵制度及各項措施的貫徹執(zhí)行、落實情況。
2、通風區(qū)為礦井綜合防塵業(yè)務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對井下各地點綜合防塵工作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督檢查。
3、各級管理人員和網、崗、哨成員有對綜合防塵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責任和義務;專責防塵工對當班負責區(qū)域內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和完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檢查。
4、每月由通風副總負責組織安監(jiān)、技術、調度、通風及相關單位進行一次礦井綜合防塵專項檢查。
5、專項檢查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淮北礦業(yè)“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guī)定》以及礦下發(fā)的有關規(guī)定為標準進行。
6、專項檢查的內容包括:
(1)防塵系統(tǒng)是否完善。地面檢查礦井防塵水池、防塵系統(tǒng)圖,現場檢查礦井防塵管網敷設情況及噴霧設施安裝情況,查看礦井是否按規(guī)定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能否保證各產塵點的防塵用水;防塵水源、水質、水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
(2)防塵措施是否到位。檢查礦井是否建立完善的綜合防塵制度和措施,并檢查是否落實到井下現場。井下是否存在煤塵堆積現象,各主要巷道是否按規(guī)定設置凈化風流水幕,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煤層注水,礦井是否按要求設置隔爆設施、噴霧裝置及凈化水幕,采煤機、綜掘機是否有可靠的噴霧裝置。炮采、炮掘工作面是否實行放炮噴霧、濕式打眼、沖洗巷幫、水炮泥、凈化風流、爆破前后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
7、對檢查出的綜合防塵問題,能現場落實整改的必須現場落實整改;不能現場落實整改的,由安監(jiān)處以整改聯系單的形式落實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凡未按整改時間完成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進行追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