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委托經營管理返租協議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委托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個人填寫】:
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單位填寫】: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填寫】:
聯系電話:
【購鋪合同號】
【商鋪編號】
受托人(乙方):
×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鑒于:
甲方從
四川中奧利達置業(yè)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開發(fā)商)處購買位于(
(以下簡稱項目,項目名稱的變更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與履行)內物業(yè)第==層==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具體內容詳見《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方為項目的統一經營管理方,甲方同意將在該項目所購該商鋪委托乙方統一經營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全權委托乙方經營管理該商鋪的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目標
乙方以專業(yè)服務運作模式為基礎,依托完整的市場定位體系、優(yōu)勢資源,提升該商鋪的市場形象,保持良好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傳導先進商業(yè)管理理念,促進該商鋪整體運營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實現該商鋪保值與升值,最終達成甲、乙雙方的共贏局面。
第二條
商鋪概況
2.1商鋪位置:位于==省==市==區(qū)==第==層==第==層==號商鋪。
2.2商鋪建筑面積:該商鋪面積為==平方米(最終以該商鋪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兩者載明的面積不一致時,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及本協議的履行。
2.3商鋪用途:由乙方負責對該商鋪統一招商、租賃、經營、管理。
第三條
協議期限
3.1委托經營管理的期限為==年==個月,自交鋪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商鋪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
3.2協議期限內,本協議為不可解除協議,乙方為該商鋪的唯一經營管理者。
第四條
經營管理回報
4.1裝修期為
個月,自交鋪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裝修期內乙方無需支付經營管理回報給甲方(以商鋪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
4.2裝修期滿后的第一日起,無論乙方經營管理的盈虧,本協議期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經營管理回報;協議期內甲方認同經營管理回報低于市場均價,給予乙方市場培育期優(yōu)惠,協議期內共計經營管理回報金額為人民幣===圓(¥元);經營管理回報金額為固定價款,不因房產證登記面積與協議約定面積的差異而調整。
4.3付款方式:
4.3.1該經營管理回報乙方應于該協議期內第===年按==年度分===次支付給甲方,每===年度第一個月15日前支付該半年度經營管理回報(節(jié)假日順延);每逾期一天支付,乙方應按延付款項的萬分之三支付甲方違約金,本協議繼續(xù)履行。
4.3.2甲方指定的收款賬戶為:
甲方指定開戶銀行:,開戶名:,銀行賬號:,第5條
稅費承擔
5.1甲方將該商鋪委托給乙方經營管理所產生的相關稅費以及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稅、費負擔,由甲、乙雙方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各自承擔并繳納。甲方應負擔的稅、費,經乙方通告甲方后,乙方可在經營管理回報款中代扣代繳。
5.2本協議期限內,甲方不承擔因使用該商鋪而產生的水、電、氣、空調費用以及物業(yè)管理費用。
第六條
商鋪交付及返還
6.1甲方應于該商鋪的開發(fā)商公告的交付日期與乙方共同辦理該商鋪交付手續(xù),并在與開發(fā)商辦理完畢交付手續(xù)的同時將該商鋪移交給乙方,屆時甲、乙雙方應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xù)。
6.2為不影響乙方對該商鋪的使用期限,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開發(fā)商處辦理商鋪交付手續(xù),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在開發(fā)商公告的交付日期屆滿后三日內代為接收該商鋪的移交,開發(fā)商向乙方移交該商鋪即為甲方向乙方移交該商鋪。但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由甲方在交房時應繳納的稅、費,甲方自行繳納并承擔逾期繳納的違約責任。
6.3雙方商定,如甲方不能按照開發(fā)商的公告日期將商鋪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將按照本協議期減免延期天數應得經營管理回報金額。
6.4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未就該商鋪的繼續(xù)委托經營管理的事宜達成一致的,或者因本協議9.1條內容所導致本協議提前終止的,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期滿或者提前終止后的30日內,由乙方按交付時的商鋪結構現狀,并遵循來裝去丟的原則進行交付(可移動的設施設備乙方可予以拆除并歸乙方所有),返還時雙方簽署商鋪返還單,乙方即履行商鋪的返還義務;如甲方未在約定時間內簽訂商鋪返還單,視為該商鋪返還給甲方,則所產生的費用及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雙方權責
7.1本協議期內,甲方將商鋪不可解除地全權委托乙方經營管理,甲方委托乙方的權限包括:
7.1.1乙方有權決定是由乙方直接經營或是交予第三方經營(包括出租、承包、聯營等各種形式);
7.1.2乙方有權決定該商鋪的經營定位、經營范圍及經營方式;
7.1.3乙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承租方轉租;
7.1.4項目及商鋪的規(guī)劃、設計、裝修、招商等;
7.1.5乙方因對商鋪及項目統一經營管理需要而需行使的其他權利。
7.2乙方享有該商鋪的出租、承包、聯營以及自營權等使用權,而無須另行通知甲方,因出租或者自營需要,或第三方因辦理工商營業(yè)證照等需要該商鋪的產權人提供相應證明文件的,甲方同意無條件免費提供和配合。
7.3甲方承諾對該商鋪擁有產權,并有權簽訂本協議;本協議期限內,甲方保證乙方對該商鋪的占有、使用、收益權不受甲方以及任何第三人的影響和侵犯,否則,乙方有權停止支付、扣除經營管理回報,并依本協議的約定由甲方承擔違約與賠償責任。
7.4本協議期內,如甲方轉讓(轉賣、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變更)該商鋪,應提前10日通知乙方,乙方或者商鋪的承租人(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甲方應會同受讓方與乙方共同訂立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的轉讓協議;受讓方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規(guī)定,并不得阻礙乙方的正常經營,因上述原因產生的任何糾紛及對乙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7.5甲方同意乙方合理使用與商鋪相關聯的公共部位并同意由乙方自主對商鋪進行裝修、改造,乙方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對商鋪的結構布局、場地使用范圍等進行調整,但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7.6甲方同意乙方或者乙方引進的經營者、承租人(使用人)使用該商鋪的公共部位、立面任何部位、屋頂、地面等并設置相關標識和標志,不得據此向乙方或者乙方引進的經營者、承租人、(使用人)收取任何費用和利益。
7.7本協議終止后,如果乙方或該商鋪的承租人(使用人)有意繼續(xù)租用甲方商鋪時,
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和乙方承租人(使用人)使用活動的延續(xù)性,
應保證在同等條件下對乙方或承租人(使用人)繼續(xù)租用的優(yōu)先租用權;同時甲方承諾,委托經營期滿后服從項目的統一規(guī)劃、經營及管理,如經業(yè)主委員會或有權機構表決同意委托經營延期,甲方應支持并簽訂延期的相關協議。
7.8為保證項目的統一經營管理和全部業(yè)主的利益,甲方承諾,本協議期內無權自行或委托他人與該商鋪承租人(使用人)聯絡、收取租金或其他費用,乙方因經營管理該商鋪及項目所收取的租金、廣告費、促銷費及其它來源于該商鋪、項目的收益均歸乙方享有,乙方有權決定該商鋪的出租價格、年限(但不得超過本協議期限)及所有租賃條件及租賃協議的條款。
7.9本協議期內,甲方同意不可解除地委托乙方代為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并由乙方代為選聘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對該商鋪和項目進行統一的物業(yè)管理。
7.10乙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與乙方引進的招商方、承租人(使用人)以及物業(yè)管理公司等簽訂有關甲方物業(yè)的租賃、經營等相關合同,并直接以乙方的名義對承租人或者第三方違反相關租賃、經營等合同或乙方管理制度等行為,向承租人或第三方提起訴訟,需甲方提供相關授權和證照等配合的,甲方應予以協助;訴訟費用及訴訟風險均無需甲方承擔,甲方未予協助而致乙方無法實現權利而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7.11本協議期內,該商鋪的日常維護、管理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所需費用,涉及該商鋪的主體安全、房屋滲漏以及大修,由甲方負責并承擔所需費用,房屋維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公共部分維修費用的,由甲方負責繳納。
7.12甲方享有的經營管理回報,不因乙方對項目及該商鋪的經營管理盈虧而發(fā)生任何變化,乙方承諾按本協議的約定支付甲方經營管理回報。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甲方充分認識到乙方將受托管理經營的商鋪,用于項目的統一招商和租賃經營,甲方違約單方解除本協議的,應按該商鋪購房款總額的
30%支付乙方違約金、賠償款及乙方所有損失,如該商鋪和項目的經營者(使用人)向乙方提出賠償的,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8.2乙方單方解除本協議的,乙方尚未支付的甲方經營管理回報,仍應按本協議約定的繼續(xù)向甲方支付。
第九條
免責條款
9.1由于自然災害、非乙方原因導致的火災、爆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政府拆遷、征收商鋪,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本協議終止,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9.2如乙方對該商鋪裝修后,當地政府部門發(fā)布拆遷公告的,甲方同意乙方參與拆遷方的拆遷補償談判,屆時,乙方有權獲得國家賠償范圍內的裝修殘值(含二次裝修)的補償和經營損失的補償,其它因該商鋪的補償款全部歸甲方所有;甲、乙、拆遷方(三方)未達成書面一致的前提下,甲方不單方面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條
爭議處理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fā)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向本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0.2本協議簽訂地:。
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11.1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由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發(fā)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訊往來,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送達至本協議首文所述地址。
11.2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可以郵寄方式或者直接當面投遞方式進行:如以直接當面投遞的方式,則于對方簽收時視作已送達,收條將作為有效證明;如以郵寄方式送達,在寄出后第3個工作日將被視為已送達,郵政局出具的掛號投送收據,將作為有效證明。
11.3任何一方變更前述聯系地址,應在變更后及時書面通知一方,如未通知視為沒有變化。
第十二條
協議簽署及修改
12.1本協議由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乙方公章(或者乙方自然人本人簽字)和甲方代表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12.2雙方承認并同意將本協議文本作為雙方協議完整的和唯一的表述,以取代此前雙方有關內容的所有口頭、書面、及其他方式中的表述。
12.3對本協議進行的任何更改和補充,均應由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乙方公章(或者乙方自然人本人簽字)和甲方代表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后方有效,所有更改、補充文件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12.4任何一方所作出的口頭承諾,對甲乙雙方均不具備約束力。
12.5一方對另一方違約行為的容忍、未追究,不能理解為對違約責任追償的放棄。
第十三條
協議附件及其他
13.1本協議書的附件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附件一:甲方身份證復印件及乙方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附件二:平面圖
附件三:商鋪設施移交表
13.2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協議連同附件一式叁份,甲方執(zhí)壹份、乙方持貳份,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單位填寫】:
代表:*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