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鋒學校收費管理條例
沙長雷鋒學校收費管理條例
為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關于收費方面的政策和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我校收費管理,規(guī)范辦學行為,特制定如下條例:
第一條 收費依據(jù)
1、國家教委、計委、財政部[1996]101號《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湘價費[11997]251號《湖南省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2、國家教委、計委、財政部[1996]1O1號《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辦法》、湘價費字[1997]251號《湖南省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3、國務院糾風辦、教育部,國糾辦發(fā)[2001]1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
4、湖南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fā)[2001]31號《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中小學收費工作的通知》。
5、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湘價服[2003]47號《湖南省社會力量辦學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6、湘價費[2002]294號《湖南省教育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7、湖南省物價局核準審定的《收費許可證》、《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二條 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附中收費項目及標準
1、初中雜費標準見當年縣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收費文件
2、高中學費 (標準同上)
3、書籍課本費按規(guī)定書目價格代收
4、其他代收費按當年收費文件規(guī)定項目和標準代收
5、公寓制寄宿費標準見當年縣物價部門收費文件
6、高中畢業(yè)會考報名考務費標準見湘價費[2002]294號《湖南省教育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
7、初中畢業(yè)會考報名考務費(標準同上)
8、高考報名考務費(標準同上)
9、高中理科實驗班報名考務費標準見省物價局湘價函[2002]9號文件
10、社會實踐活動費標準見省物價局湘價函[2003] 135號文件
11、周末小群體輔導費標準見省物價局2003年5月9日批件
12、高三假日補課費標準見省物價局湘價函[1999] 38號文件
13、單車寄存費標準見當年縣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收費文件
14、電影票費標準見當年縣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收費文件
15、學生校服和公寓制生活用品費標準見物價局核準的服務價格批文
16、學生保健預防性藥品費標準見物價局核準的醫(yī)療服務價格文件
(二)正興學校收費項目及標準
1、辦學經(jīng)費標準見湘價服[2003]47號《湖南省社會力量辦學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當年省物價局收費文件
2、學雜費(標準同上)
3、代收費(標準同上)
4、公寓制住宿費(標準同上)
5、單車寄存費標準參照當年縣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收費文件
6、學生校服和公寓制生活用品費標準見物價局核準的服務價格批文
(三)其他雜項收費按物價局有關文件由財會室統(tǒng)一收取。
(四)獨立核算部門繳款按《中小學財務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收費管理
1、認真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的規(guī)定,應繳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繳與領撥必須按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嚴禁公款私存,嚴禁設置帳外帳。
2、認真落實中央關于治理中小學亂收費的“十項措施”和湖南省關于中小學收費“九個不準”的規(guī)定。各類收費必須集中在總務科統(tǒng)一管理和核算,嚴禁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各部門、處室、年級(教研)組、備課組、學生班級、保健室、圖書館等無權(quán)自行設置收費項目。
3、各類收費必須使用財稅部門統(tǒng)一印制或監(jiān)制的合法票據(jù)。嚴禁在對外收費時采用先開自制收據(jù)、外購非正規(guī)收據(jù)、白紙條,然后憑以上單據(jù)兌換正規(guī)收據(jù)的做法。
4、各類收費必須按照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學校指定的經(jīng)濟責任人(部門科室主任、科長、年級(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班主任),必須與學校簽訂經(jīng)濟責任承諾書。若未經(jīng)學校審查并報物價部門批準擅自收取款項,學校視同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并給予相應處罰。
5、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服務中如發(fā)生重大財務事項,應及時如實向總務科報告。
6、各類代收款項由財會室統(tǒng)一管理,先收后支,嚴禁相關部門處、室、館、組、年級、班級直接坐支。
7、獨立核算部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行申報,收費票據(jù)自行購買,獲取的收人或?qū)崿F(xiàn)的利潤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上繳。
8、違反本條例,學校將按照《雷鋒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9、本條例解釋權(quán)屬學校總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