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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4-04-24 08:06:07 查看人數:35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規(guī)范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范圍,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感應雷(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和綜合防雷工程等的設計、施工。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級與范圍

第四條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實行等級管理制度,資質等級分為丙、乙、甲三級。

第五條

丙級資質單位只能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yè)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構)筑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可進行的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有:小型計算機網絡、小型程控電話、小型自動控制系統(tǒng),短波、超短波通訊站,小型電視臺,衛(wèi)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線、閉路電視、有線電視和家用電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六條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yè)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構)筑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無線尋呼臺,移動通訊中繼站,中型電視臺,一般雷達站、微波站、導航站,閉路電視監(jiān)控系統(tǒng)、中型自動控制系統(tǒng)、中型程控電話,中型計算機網絡等中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七條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yè)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構)筑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大型移動通訊基站,大型電視臺,大型程控電話機,大型計算機網絡、大型自動控制系統(tǒng),機場、大型車站、碼頭,智能大廈及其綜合布線,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國防設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三章

資質申請

第八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承擔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的企業(yè)法人,并遵紀守法,社會信譽好;

(二)專業(yè)技術人員必須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考核合格后頒發(fā)的相應資格證書;

(三)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的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得少于3名、4名、5名,并均應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四)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的企業(yè)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五)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近三年來必須一直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并分別完成項目總值不少于15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

(六)丙級、乙級、甲級資質單位必須至少分別承擔過一項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項目,并均通過驗收和投入使用,運行良好,用戶滿意;

(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質量保證體系和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實施;

(八)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設計、施工設備;

(九)具有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規(guī)范、標準化資料和檔案保管設施。

第九條

申請丙、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正式申請。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正式提出申請。

無地、市、州、盟氣象主管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正式申請報告、單位基本情況;

(二)《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yè)施工資質申請表》;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和《法人組織代碼證》的復印件;

(四)專業(yè)技術人員簡表,其中外聘人員應注明是專職或者兼職及原工作單位等情況,高級、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必須提供技術職稱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近三年來實際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項目表;

(六)必須出具至少三個與申請資質級別相當規(guī)模的防雷工程建設單位(用戶)的使用證明;

(七)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企業(yè)的質量管理手冊,主要包括組織機構、質量保證體系、技術裝備、管理制度、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實施細則等;

(八)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主要包括工程質量管理基本內容、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工程質量管理評定辦法等;

(九)至少有兩個與申請資質等級規(guī)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術資料,包括勘察報告、設計方案、合同、設計施工圖紙、施工記錄、預算、決算、驗收報告、用戶意見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地、市、州、盟氣象主管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予以補充完備。

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經銷的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資質。

第四章

資質評審

第十二條

地、市、州、盟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丙級或者乙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

初審單位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于十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所有的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評審。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丙、乙級資質申請進行組織評審,評審合格后二十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復審,復審合格后,在二十日內頒發(fā)《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yè)施工資質證》。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甲級資質申請進行組織評審。評審合格后三十日內頒發(fā)《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yè)施工資質證》。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二十日內由組織評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退回原送審單位。

第十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成資質評審委員會,對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進行評審。

資質評審委員會由聘請的5~9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術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

資質評審定期舉行,每年1~2次。

評審委員會評審前,應委托評審委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在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2/3以上成員同意為通過,并寫出評審意見和簽字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tǒng)一制作和發(fā)放。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申請丙、乙級資質的單位審批合格后,必須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復審并頒發(fā)資質證后,方可通知申請單位。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應當接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年度檢查和其他形式的監(jiān)督管理,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

第十八條

受檢單位按規(guī)定時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yè)施工資質證》、《財務決算年報表》、《企業(yè)年度工作情況總結》等相關材料,包括:企業(yè)年度營業(yè)額、完成的主要工程項目、用戶反映、企業(yè)內部管理及專業(yè)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等。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后,應當對單位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資質證》或《防雷工程專業(yè)施工資質證》的“年度檢查”欄內。對甲級資質單位年檢結論應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一)單位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上一年度未發(fā)生防雷工程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二)單位資質條件基本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上一年度未發(fā)生防雷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基本合格”;

(三)單位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且在上一年度沒有承接任何工程項目,或者發(fā)生過防雷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沒有參加資質年度檢查的單位不得繼續(xù)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活動。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申請年度檢查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書面提示后十五日內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yè),其資質證失效。

第二十條

在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單位資質年度檢查有兩年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單位,其資質等級經評審后定為丙級,而且為暫定級,有效期為兩年,在資質證上注明。有效期滿后,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換發(fā)正式資質證;復查不合格的,由原審批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收回暫定資質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并已領取資質證的單位如發(fā)生分立、合并、撤銷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三十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手續(xù)。需要申請資質證的,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單位,其資質等級經評審后定為丙級,而且為暫定級,有效期為兩年,在資質證上注明。有效期滿后,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換發(fā)正式資質證;復查不合格的,由原審批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收回暫定資質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并已領取資質證的單位如發(fā)生分立、合并、撤銷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三十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手續(xù)。需要申請資質證的,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重新辦理。

第二十三條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

第二十四條

具有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需要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承擔任務的,必須主動到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備案,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租、轉讓或者變賣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復印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凡過去我局制定的有關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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