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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事故管理辦法(8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62

設備事故管理辦法

第1篇 設備事故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加強設備事故管理,保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制訂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所有的設備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總則》

四、定義

(一)設備事故: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的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因本企業(yè)設備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應中斷而使生產被迫突然停止;修復費用≥3萬元以上;停機時間≥四小時以上;均視為設備事故。

(二)設備故障:在生產過程中因設備的零、構件損壞或雖未損壞但設備動行不正常、控制失靈等原因,使主機停產五分鐘以上,四小時以下者(構不成設備事故)均稱為設備故障。設備故障也要納入設備事故的管理范圍。

(三)設備事故分級

⒈特大設備事故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100萬元以上者為特大設備事故。

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重大設備事故:

⑴設備事故的修復費在≥10萬元而<100萬元者。

⑵主要生產設備發(fā)生事故,使生產系統(tǒng)停機二十四小時以上。

⒊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般設備事故:

⑴設備事故的修復費在≥3萬元而<10萬元。

⑵主要生產設備發(fā)生事故,使生產中斷四小時以上(含4小時)二十四小時以下。

五、職責

(一)設備所屬單位負責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將設備事故處理報告上報裝備處。

(二)裝備處負責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必要時參與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內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況不屬于設備事故

⒈聯動機組的設備技術狀況不好,有發(fā)生事故的可能,已上報公司設備和生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安排檢修的。

⒉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但安全連鎖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設備損壞的。

⒊在生產過程中,工藝件損壞(如軋輥、矯直輥、導衛(wèi)裝置、風口、渣口、燒嘴、氧槍、連鑄機結晶器、剪刃、一般運輸皮帶等)使生產中斷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使生產中斷的。

(二)事故的處理與分析

⒈事故搶修

設備發(fā)生事故或故障后,檢修單位應迅速組織搶修。設備故障或一般設備事故,檢修單位組織搶修,生產單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設備事故,由裝備處、生產處組織有關單位搶修。對搶修不力,使事故進一

步擴大的責任者,視同事故責任者一并追究處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設備廠長組織設備、生產操作、維修方面的

有關人員及事故當事人參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裝備處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必要時裝備處參與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產單位主管設備的人員、檢修單位人員應逐月進行設備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產單位按事故發(fā)生的類別、部位、時間、等級、過程及原因等逐項填寫設備檔案與各類報表。

⒊事故處理

對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設備事故,經裝備處分析形成結果后,按《設備專業(yè)管理辦法》執(zhí)行。一般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和檢修單位做出處理意見報裝備處存檔。

⒋事故統(tǒng)計、上報

事故記錄、事故修復費、事故經過及原因分析,由生產單位統(tǒng)計,上報裝備處。

⒌事故時間

⑴一般按設備停機到設備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如因生產原因,未能及時恢復生產,事故時間可按搶修試車合格后終止。

⑵有備用機組的設備,事故時間按事故設備停機到備用設備投入生產之間的時間計算。

⑶設備發(fā)生事故被迫提前檢修的,其事故時間應為:事故設備停機

到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

⒍設備事故修復費

設備修復費為修復或更換被損壞設備所發(fā)生的設備、備件、人工

管理等項費用。設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應為更換設備的現行價格。當一臺設備發(fā)生事故,波及其它幾臺(套)或有關廠主要生產設備損壞的,其修復費也應包括在內。

⒎對設備故障應做故障次數與停機時間的統(tǒng)計。

⒏事故與故障的上報制度

⑴一般事故與故障,生產單位應首先通知檢修單位。生產單位與檢修單位有關領導對事實了解分析后自行處理決定。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生產單位應及時向裝備處、生產處總調匯報。

⑵一般設備事故與故障,各廠應在三日內將設備事故分析報告報送裝備處,裝備處審核、整理、存檔。特大、重大設備事故與故障待修復后,由裝備處根據調查分析情況將事故處理意見上報公司。

⑶生產單位及檢修單位應加強設備故障管理,做到有臺帳,有統(tǒng)計,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復事故、故障發(fā)生。

(三)設備操作人員及檢修人員均應參加崗位培訓,特殊崗位應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⒈生產單位、檢修單位應分別對設備操作人員、檢修人員不定期地進行培訓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應離崗學習,兩次不合格者調整崗位。

⒉檢修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檢修計劃。檢修時除了對設備缺陷、隱患進行處理之外,還應對設備進行詳細地檢查并作好記錄。對發(fā)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列入下次檢修計劃。處理問題和

隱患前應制定和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四)設備事故管理的獎勵與懲罰

⒈獎勵條件

⑴能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設備操作規(guī)程,提前發(fā)現設備異常現象,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發(fā)生的人員。

⑵能認真貫徹設備管理條例,狠抓事前教育,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重大設備事故的發(fā)生,保證設備安全運行,全年無設備事故,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及有關領導。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責任者能積極主動提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運行記錄,并積極參加事故搶修,可減輕處分。有特殊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由生產單位、檢修單位上報,裝備處核實后實施。

⒉處罰

⑴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①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設備事故,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者。

②由于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維護規(guī)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設備事故者。

③對操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進行有關規(guī)程教育,或未經考試合格而上崗操作,造成設備事故者。

④設備超負荷運行造成設備事故者。

⑤對發(fā)現的設備隱患、缺陷和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造成設備事故者。

⑥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犯勞動紀律,造成設備事故者。

⑦施工、安裝、檢修過程中不按技術要求進行作業(yè),偷工減料質量

低劣,設備投產后造成設備事故者。

⑧因設計原因造成設備事故者。

⑵下列情況之一,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①發(fā)生設備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虛報或破壞現場,故意拖延報告者。

②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甚至嫁禍于人者。

③事故發(fā)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修或搶修不力造成事故

擴大者。

④重復發(fā)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設備事故者。

⑤設備事故的分析和處理不堅持“四不放過”原則的單位或領導。

⒊獎懲

⑴對造成設備事故的責任單位、有關領導、直接責任者及有關人員,除根據公司經濟責任制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經濟處罰外,視情節(jié)和損失輕重分別給予教育、警告、記過、降薪、降職、留廠察看、開除廠籍等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⑵設計失誤造成設備事故,由設計單位賠償全部設備修復費。并追究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⑶因原材料質量低劣,造成設備事故,責任單位要賠償全部修復費,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⑷對認真執(zhí)行公司設備管理制度和規(guī)程,保持主要生產設備全年無事故,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⑸對發(fā)現異?,F象及時處理或上報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人員、對積極搶修事故有特殊貢獻的人員根據公司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2篇 設備事故管理規(guī)定辦法

設備事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yè)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農業(yè)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yè)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yè)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yè)或者停放時發(fā)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jiān)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

第五條 農機監(jiān)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jiān)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現場處理

第六條

發(fā)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yè),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jiān)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jiān)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

第七條 農機監(jiān)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jiān)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fā)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八條 農機監(jiān)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yè)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yè)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y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jiān)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條 醫(y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jiān)理機構提供醫(y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jiān)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jiān)理機構負責公告。

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yè)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fā)生地修復。事故發(fā)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jiān)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guī)定作價賠償。

第三章 責任認定

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

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十七條 農機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責任按以下規(guī)定認定:

(一)當事人逃逸、破壞、仿造、隱藏、毀滅證據,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該方負全部責任;

(三)各方當事人都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各方負同等責任;

(四)學習駕駛員在教練員的指導下駕駛、操作農業(yè)機械發(fā)生事故的,教練員應負事故責任部分的主要或全部責任;

(五)縱容、迫使他人違章駕駛、操作農業(yè)機械發(fā)生農機事故的,縱容、迫使者負事故責任部分的主要責任;

(六)強行乘、爬、攀附農業(yè)機械造成自身傷亡的,強行乘、爬、攀附者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后30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jiān)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九條 農機監(jiān)理機構可向重大、特大農機事故的責任者收取事故處理費。

事故處理費應當上繳財政部門。具體收費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損害賠償與調解

第二十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可應用調解方式。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實事求是,合法公正,平等自愿,互諒互讓。

第二十一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致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等。

前款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項目由農機監(jiān)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事故處理結案時,限期由事故責任者一次性償付。

第二十二條 損害賠償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醫(yī)療費:包括搶救費、掛號費、醫(yī)療費、檢驗費、手術費等,憑急救醫(yī)療單位或農機監(jiān)理機構指定就醫(yī)的醫(yī)療單位出具的憑證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xù)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傷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固定收入高出當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費或無固定收入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以1人為限,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的120%計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尚能自理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其他殘疾者,根據傷殘等級按照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傷殘補助級差比例與當地平均生活費折合計算。賠償年限自致殘之日起為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傷殘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功能補償器具的,憑醫(y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當地喪葬費標準計算。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yǎng)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yǎng)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撫養(yǎng)20年,但對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對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被撫養(yǎng)人按5年計算。

(十)交通費及住宿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憑據支付。最高不超過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十一)直接財產損失:因農機事故損壞的車輛、機具、物品、設施等,已修復的,按實際必需的費用憑據計算;未修復或者無法修復以及牲畜因農機事故致傷失去價值或者死亡的,按照實際價值折價計算。

第二十三條 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標準計算,但各方當事人納入計算費用的人數均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四條 農機事故受傷者需要住院、轉院并護理的,應有醫(yī)院證明,并經農機監(jiān)理機構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的,其費用由受傷者承擔。

與住院有關的費用的計算時間,以醫(yī)院通知的入、出院日期為準。

第二十五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由事故責任者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至9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10%至40%;

(三)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者各承擔相同比例的損害賠償;

(四)無責任的,不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費。

第二十六條

農機行駛、作業(yè)或停放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農機監(jiān)理機構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農機監(jiān)理機構在認定農機事故責任、確定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數額后,應召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承擔損害賠償份額進行調解。

第二十八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在30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致人傷殘的農機事故的調解期限,從受傷者出院之日起計算;致人死亡的,從規(guī)定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計算;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制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由參與調解各方簽字,并加蓋農機監(jiān)理機構印章后生效,調解書應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條

事故當事人各方或一方經農機監(jiān)理機構兩次召集調解拒不到場,或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當制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不再調解,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書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監(jiān)理機構對造成農機事故責任者的處罰,《陜西省農機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未規(guī)定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負全部、主要或同等責任的,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并處吊扣12個月駕駛、操作證;

(二)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一般事故負全部、主要或同等責任的,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可并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操作證;

(三)在一般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及輕微事故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并可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操作證。

第三十二條

農業(yè)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事故發(fā)生后,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或其他惡劣行為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農機監(jiān)理機構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2個月駕駛、操作證。

第三十三條 農機事故責任者在農機事故發(fā)生后,主動搶救傷者、協助查明情況,或采取積極措施減少事故損害的,可視情節(jié)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農機事故責任者需要處以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有固定收入的'是指非農業(yè)人口在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及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資、獎金、國家規(guī)定的補貼、津貼等。農業(yè)人口為直接從事農、林、牧、副、漁業(yè)的在業(yè)人員,其收入按當地農村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二)'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等有關憑證,在農機事故發(fā)生前從事某種勞動,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xiāng)個體工商者、家庭勞動人員等;

(三)'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養(yǎng),或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維護正常生活的;

(四)'平均生活費'是指當地人民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五)'當地'是指事故發(fā)生所在地的縣(市、區(qū));

(六)'事故責任部分'是指發(fā)生農機事故時的某一違章行為人應負的事故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yè)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設備事故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加強設備事故管理,保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制訂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所有的設備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總則》

四、定義

(一)設備事故: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的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因本企業(yè)設備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應中斷而使生產被迫突然停止;修復費用≥3萬元以上;停機時間≥四小時以上;均視為設備事故。

(二)設備故障:在生產過程中因設備的零、構件損壞或雖未損壞但設備動行不正常、控制失靈等原因,使主機停產五分鐘以上,四小時以下者(構不成設備事故)均稱為設備故障。設備故障也要納入設備事故的管理范圍。

(三)設備事故分級

⒈特大設備事故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100萬元以上者為特大設備事故。

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重大設備事故:

⑴設備事故的修復費在≥10萬元而<100萬元者。

⑵主要生產設備發(fā)生事故,使生產系統(tǒng)停機二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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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般設備事故:

⑴設備事故的修復費在≥3萬元而<10萬元。

⑵主要生產設備發(fā)生事故,使生產中斷四小時以上(含4小時)二十四小時以下。

五、職責

(一)設備所屬單位負責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將設備事故處理報告上報裝備處。

(二)裝備處負責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必要時參與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內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況不屬于設備事故

⒈聯動機組的設備技術狀況不好,有發(fā)生事故的可能,已上報公司設備和生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安排檢修的。

⒉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但安全連鎖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設備損壞的。

⒊在生產過程中,工藝件損壞(如軋輥、矯直輥、導衛(wèi)裝置、風口、渣口、燒嘴、氧槍、連鑄機結晶器、剪刃、一般運輸皮帶等)使生產中斷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使生產中斷的。

(二)事故的處理與分析

⒈事故搶修

設備發(fā)生事故或故障后,檢修單位應迅速組織搶修。設備故障或一般設備事故,檢修單位組織搶修,生產單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設備事故,由裝備處、生產處組織有關單位搶修。對搶修不力,使事故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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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擴大的責任者,視同事故責任者一并追究處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設備廠長組織設備、生產操作、維修方面的

有關人員及事故當事人參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裝備處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必要時裝備處參與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產單位主管設備的人員、檢修單位人員應逐月進行設備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產單位按事故發(fā)生的類別、部位、時間、等級、過程及原因等逐項填寫設備檔案與各類報表。

⒊事故處理

對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設備事故,經裝備處分析形成結果后,按《設備專業(yè)管理辦法》執(zhí)行。一般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和檢修單位做出處理意見報裝備處存檔。

第4篇 生產設備事故管理辦法6

生產設備事故管理辦法(六)

設備事故,是指生產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機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事故。

一、設備事故等級的劃分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

1.一般事故:修理費用一般設備在1000~30000元;或因設備事故造成全公司供電中斷10~30分鐘。

2.重大事故:修理費用一般設備達30000元以上;或因設備事故而使全公司電力供應中斷30分鐘以上。

3.特大事故:修理費用達50萬元以上,生產線停產一周以上。

二、設備事故分析及處理

設備發(fā)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要保持現場,按規(guī)定上報分管副總經理,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責任人未嚴肅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進行調查分析,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進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視,及時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2)不要破壞發(fā)生事故的現場,不移動或接觸事故部位的表面,以免發(fā)生其它情況。

(3)要嚴格查看事故現場,進行詳細記錄或照像。

(4)如需拆卸發(fā)生事故部件時,要避免使零件再產生新的傷痕或變形等。

(5)分析事故時,除注意發(fā)生事故部位外,還要詳細了解周圍環(huán)境,多走訪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6)分析事故不能憑主觀臆測作出結論,要根據調查情況與測定數據進行仔細分析、判斷。

2.認真做好事故的搶修工作,把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認真做好事故的上報工作。

設備事故經過分析、處理并將設備修復后,應按規(guī)定填寫維修記錄,由部門主管工程師負責計算實際損失,填入設備事故報告損失欄內,報送公司領導。

4.認真做好設備事故的原始記錄

設備事故報告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設備編號、名稱、型號、規(guī)格及事故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前后經過及責任者。

(3)設備損壞情況及發(fā)生原因,分析處理結果。重大、特大事故應有現場照片。

(4)發(fā)生事故的設備進行修復前后,均應對其主要精度、性能進行測試,設備事故的一切原始記錄和有關資料,均應存入設備檔案。凡屬設備設計、制造質量的事故,應將出現的問題反饋到原設計、制造單位。

三、設備事故性質的確定

設備事故按其發(fā)生的性質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責任事故:凡屬于人為原因,如違反操作維護規(guī)程、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運轉、加工工藝不合理以及維護修理不良等,造成的設備事故,稱為責任事故。

2.質量事故:凡因設備原設計、制造、安裝等原因,引起的設備事故,稱為質量事故。

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設備事故,稱為自然事故。

不同性質的事故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責任事故與質量事故直接決定著事故責任者承擔事故損失的經濟責任,為此一定要進行認真分析,必要時邀請制造廠家一起對事故設備進行技術鑒定,作出準確的判斷。

四、設備事故損失的計算

1.停產和修理時間的計算

停產時間:從設備損壞停工時起,到修復后投入使用時為止。

修理時間:從動工修理起到全部修完交付生產使用時為止。

2.修理費用的計算

修理費用系指設備事故修理所花費用,其計算方法為:

修理費(元)=該次事故設備修復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元)

3. 停產損失費用的計算

設備因事故停機,造成工廠生產損失,其計算方法為:

停產損失(元)=停機小時×每小時產出值(元)

4.事故損失費用的計算

由于事故迫使設備停產和修理而造成的費用損失,其計算方法為:

事故損失費(元)=停產損失費(元)+修理費(元)

五、設備事故的處理

設備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驚人的,杜絕和減少設備事故是各級設備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任何設備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應按情節(jié)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tài)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事故的具體處罰規(guī)定如下:

1、一般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同時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

2、重大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提出嚴重警告,并根據情節(jié)和損失程度對各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

3、特大責任事故根據事故分析小組的分析情況上報總經理給予相關責任人留崗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5篇 機電運輸設備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礦內機電、運輸設備管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設備損壞事故及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設備事故發(fā)生。根據《機電設備管理制度》及國家《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設備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三條:設備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調度室、安監(jiān)處,并采取應急措施,嚴防事故擴大。

第四條:因設備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發(fā)生設備損壞事故,應立即向調度室、安監(jiān)處,并上報事故經過報告,重點區(qū)域設備事故應在半小時內將事故概況用電話上報主管礦長、機電科。

第六條:發(fā)生設備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的,必須在半小時內用電話報告調度室、礦長、安監(jiān)處、機電科。

第七條:發(fā)生設備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必須以最快的速度報告相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修設備、搶救傷員并保護現場,不得隱報、瞞報和不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八條:設備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要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 設備一般事故由礦負責組織。

2、 設備重大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

3、 設備傷亡事故由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設備事故調查組由與事故無關的負責人組織安監(jiān)、調度、機電等部門參加。

第十條:查明設備事故發(fā)生的概況、過程、原因、和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確定及設備事故責任人,提出設備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和建議,寫出設備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設備事故調查內容:

1、 設備(損壞)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班次。

2、 導致設備事故發(fā)生的起因。

3、 設備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責任人受過何種培訓與安全教育,班前進行交接班情況。

5、 重大設備事故現場實測圖及照片。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分析會。

第十三條:確定設備(損壞)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 因設備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由設計者負責。

2、 因制造、安裝和檢修的錯誤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由制造、安裝 、檢修者負責。

3、 因技術、操作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 因犯官僚主義錯誤,不按安全技術規(guī)程要求,瞎指揮而造成設備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5、 已發(fā)生設備損壞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執(zhí)行不力發(fā)生重大事故的,上級主管部門無措施的由上級部門負責,有措施不嚴格執(zhí)行的由直接管理人員負責。

6、 因隨便拆除安全保護裝置造成設備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揮拆除者負責。

7、 對已發(fā)現或決定整改的重大設備、設施隱患,貽誤整改時間造成事故的由貽誤部門或單位領導負責。

8、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造成設備損壞事故的由當事人負責。

9、 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自啟動設備造成設備(損壞)事故的,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負責。

第十四條:設備事故預防措施實施,應確定負責人及完成工作時限。

第十五條:設備(損壞)事故的賠償處罰標準:

1、 據責任大小及實際經濟損失的50%--100%進行賠償。

2、 依據違反相應安全操作規(guī)定的處罰標準進行機電違章處罰。

3、 因設備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按安全相關處罰及追究責任者刑事責任。

4、 寫出書面認識張榜公布,并在全礦或公司公開檢討。

第十六條:對發(fā)生設備重大事故的,在全公司開展事故教育活動,各科室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并舉一反三,結合本工種設備操作情況,采取防范措施,并寫出書面學習體會。

第十七條;各科室、班組認真總結各類設備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對策,提醒各生產單位加強預防減少或杜絕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福昌煤業(yè)安監(jiān)處辦公室、機電設備科,與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遵照執(zhí)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6篇 設備事故管理考核辦法

設備是現代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設備發(fā)生事故將導致生產活動中斷,破壞和打亂正常的生產秩序,嚴重的設備事故甚至會造成設備毀壞,人身傷亡,使企業(yè)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

為規(guī)范設備事故的管理,及時從中吸取教訓,采取措施,防止設備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1、設備事故管理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推行“日常維護和計劃檢修相結合,專業(yè)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認真推行點檢制、操檢結合,開展設備狀態(tài)監(jiān)測,對設備技術狀況與維護保養(yǎng)進行動態(tài)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轉。

2、設備事故管理是設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公司設備事故由機動部歸口管理總負責。各生產廠設備事故管理由各自設備管理部門負責。

3、交通運輸等貨運過程事故歸各自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4、檢、化驗和分析儀器設備事故由計量質檢部負責。

5、設備事故的統(tǒng)計報表,由事故單位綜合后定期報機動部及各自歸口管理單位。

二、定義和分級

1、設備事故的定義: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的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或由于設備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應中斷,使生產突然中斷者,統(tǒng)稱設備事故。

2、下列情況不屬于設備事故: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設備損壞而使生產中斷者。

(2)因設備技術狀況不良安排的臨時檢修。

(3)在生產過程中,因生產工具或消耗件如:風口、渣口、燒嘴、氧槍、連鑄機結晶器、篦條、剪刃、軋輥、導衛(wèi)裝置、皮帶運輸機皮帶等正常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4)生產工藝事故,如:冶金爐跑鋼、跑鐵,高爐懸料,連鑄機跑鋼、漏鋼,軋機卡鋼、纏輥、斷帶、堆鋼等使生產中斷但未造成設備和廠房結構損壞者。

(5)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引起的設備損壞或生產中斷者。

三、設備事故的分級

1、特大設備事故: 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特大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

(2)設備事故的損失費在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

(3)設備事故造成停產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

2、重大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二十萬元以下。

(2)設備事故的損失費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以下。

(3)設備事故造成停產8-12小時(含8小時)。

3、較大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較大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五萬以下。

(2)設備事故的損失費在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下。

(3)設備事故造成停產4—8小時(含4小時)。

4、一般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小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五千元以下。

(2)設備事故的損失費在二萬元以下,五千元以上。

(3)設備事故造成停產2-4小時(含2小時)以內。

5、設備故障:凡因設備原因中斷生產2小時以內,但造成損失未達到設備事故等級者。

四、設備事故分類

1、責任事故:凡屬于人為原因,如違反操作規(guī)程、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運行、點檢不到位、加工工藝不合理及維修不良等。以下幾種情況,列為責任事故:

(1)管理失誤: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不按規(guī)定進行有關規(guī)程教育,或職工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無證上崗,設備帶病運轉,不予及時安排檢修,對已發(fā)現的隱患和缺陷不及時報告,不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設備事故。

(2)違章指揮:強令員工違章作業(yè),或明知有危險、有問題,但不做處理,強行指揮造成的設備事故。

(3)違章作業(yè):不執(zhí)行信號聯絡程序以及設備三大規(guī)程,擅離崗位、有章不循、自作主張、超負荷運行或操作失誤造成的設備事故 。

(4)檢查維護不周:不能認真執(zhí)行設備維護規(guī)程,未能按分工履行規(guī)定的檢查職責,對設備技術狀況、維護保養(yǎng)辦法走形式、走過場。工作不認真、錯檢、漏檢或發(fā)現問題不及時匯報處理造成的設備事故。

(5)潤滑不良:由于油脂污染、清洗換油不及時,沒按潤滑五定制度換油、加油,致使?jié)櫥课蝗庇?,造成設備非正常磨損而引起的設備事故。

(6)檢修質量差:未能嚴格執(zhí)行設備檢修規(guī)程,設備在修理后或修理間隔內,由于設備內部問題,聯接件松動,裝配不合技術要求,零件有明顯缺陷,內部潤滑不良等外部難以檢查、發(fā)現的問題而造成的設備事故。

(7)設備備件材料質量問題:由于更換的設備或零部件有外觀、外形尺寸、配合精度等方面的問題,對可測的性能、精度具備檢測手段和量具,但檢修粗心未能查出問題而引起的設備事故。

2、質量事故:凡因設備原設計、制造、安裝等原因致使設備損壞或效能降低。

3、自然事故: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

五、設備事故的處理

1、事故匯報程序及要求: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設備負責人要立即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匯報,第一時間組織搶修。

(2)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要在事故發(fā)生10分鐘內報安環(huán)生產部、機動部和主管副總,主管副總在24小時內上報董事長和總經理。

2、事故搶修:

(1)事故發(fā)生后,要迅速組織搶修,盡快恢復生產。

(2)對搶修不力,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責任者,一并追究責任。

(3)對于預防事故或搶修事故有貢獻者,給予表揚或獎勵。

3、事故處理:

(1)事故搶修完畢恢復生產后12小時內由機動部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會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事故處理報告交機動部備案。

(2)設備小故障由各廠自行處理,事故處理報告要交機動部備案。

(3)所有的設備事故一律由機動部代表集團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并通報全廠。

六、考核與責任追究

1、考核:

(1)一般設備事故:每次扣罰事故單位300元。

(2)較大設備事故:每次扣罰事故單位1000元。

(3)重大設備事故:每次扣罰事故單位2000元。

(4)特大設備事故:視事故影響程度、時間,每次扣罰事故單位3000元-50000元。

2、責任追究:

根據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原因分析,對直接責任者(造成設備事故的直接作業(yè)人員)、直接領導(直接責任者的車間級領導)以及主管領導(機動科長、設備廠長)將進行責任追究。

(1)一般設備事故:直接責任者由責任單位處罰。

(2)較大設備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1000-2000元;主要相關領導罰款500-1000元。

(3)重大設備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1000-3000元,降試用員工1-3個月;直接領導罰款1000-3000元,降試用干部1個月;主管領導罰款500-1500元。

(4)特大設備事故(12-24小時,含12小時):直接責任者罰款1500-3000元,放假1-6個月;直接領導罰款1500-3000元,降試用干部1-3個月;主管領導罰款1000-2000元,降試用干部1個月。

(5)特大設備事故(24小時及以上):直接責任者罰款3000-5000元,報主管副總批準后開除出廠;直接領導罰款3000-5000元,免去干部職務;主管領導罰款1500-3000元,降試用干部3個月。

3、對因工藝操作引起的設備損害事故,分析定性后,由安環(huán)生產部提出考核意見,對生產操作口做出相應的處罰。如遇生產、設備考核沖突時,生產部、機動部及時溝通,以執(zhí)行重者為原則。

4、對以下情況之一者公司將給予酌情處罰:

(1)對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者加重處罰。

(2)對故意拖延時間、不負責任、不積極搶修造成事故擴大者加重處罰。

(3)對月內重復發(fā)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單位加重處罰。

(4)對事故搶修措施不力、組織不到位,延長了搶修時間的責任者加重處罰

(5)對事故責任者能如實反映事故真相,主動承擔應負責任,在查找事故原因和事故搶修中有突出貢獻者,可根據情況減輕或免于處罰。

七、獎勵

1、凡能提前發(fā)現異?,F象,避免了較大以上設備事故發(fā)生的有功人員。

2、凡能迅速排除事故,提前恢復生產的立功單位和個人。

八、防范措施

1、設備事故防范措施

(1)所有員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并獲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各單位要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專業(yè)知識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

(2)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設備操作、維護保養(yǎng)及檢修三大規(guī)程是防范設備事故的基本措施。

(3)事故備件、關鍵備件必須預先備好并做好預裝工作,以減少搶修時間。

(4)嚴格執(zhí)行點檢定修制度,操檢結合,對設備進行周期性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

(5)逐步實現設備動態(tài)管理,對重點設備開展狀態(tài)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做到事故報警和預知維修。

(6)根據事故特點,做好事故預案及應急響應。

第7篇 設備事故處理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明確事故責任,提高事故處理的透明度,規(guī)范事故處理的程序,根據公司安全、設備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選礦廠各車間設備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內容

3.1、事故等級劃分

3.1.1、設備受損后,沒造成停機、且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為四級事故。

3.1.2、設備受損后,造成停機而影響磨浮車間生產的,且影響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的,為三級事故。

3.1.3、設備受損后,造成停機在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為二級設備事故。

3.1.4、設備受損后,造成停機在8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為一級設備事故。

3.2、事故調查程序

3.2.1、四級事故由車間負責調查,并根據調查實際情況提交調查報告,同時按責任拿出處理意見上報廠部。

3.2.2、三級事故由設備室、安全辦公室負責調查,最終形成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廠部存檔。

3.2.3、二級設備事故由廠部指派專人組閣調查,并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同時上報公司機動部存檔和核查。

3.2.4、一級設備事故由廠部聯系機動部共同負責調查,同時由機動部負責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公司處理。

3.3、事故的處罰標準

3.3.1、事故發(fā)生后,在追究相關人員經濟責任時,不考慮設備事故等級,但要考慮直接經濟損失,主要組成項為維修費和停產損失,其中比例為維修費占90%,停產損失為10%。

3.3.2、具體處罰標準

3.3.2.1、造成損失在500元以下時,追究崗位工20%的經濟責任,管理人員免責;

3.3.2.2、造成損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時,追究崗位工15%經濟責任,追究班長10%的管理責任;

3.3.2.3、造成損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時,追究崗位工5%的經濟責任,追究班長6%的管理責任,車間主任7%的監(jiān)管責任。

3.3.2.4、造成損失在8000元以上15000萬以下的,追究崗位工4%的經濟責任,班長5%的管理責任,車間主任6%的監(jiān)管責任。

3.3.2.5、造成損失在15000元以上時,按公司處罰廠部金額的50%計罰,具體比例按照事故責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處理要求

3.4.1、事故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

3.4.1.2、事故責任者和其他的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不放過;

3.4.1.4、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3.4.2、事故處理完畢后,所有卷宗必須存檔,并將該次事故以身說教,讓其他職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編制于2023年5月8日,其中條款若有與公司制度抵觸的,按照公司制度執(zhí)行。

第8篇 機電、運輸設備事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礦內機電、運輸設備管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設備損壞事故及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設備事故發(fā)生。根據《機電設備管理制度》及國家《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設備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三條:設備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調度室、安監(jiān)處,并采取應急措施,嚴防事故擴大。

第四條:因設備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發(fā)生設備損壞事故,應立即向調度室、安監(jiān)處,并上報事故經過報告,重點區(qū)域設備事故應在半小時內將事故概況用電話上報主管礦長、機電科。

第六條:發(fā)生設備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的,必須在半小時內用電話報告調度室、礦長、安監(jiān)處、機電科。

第七條:發(fā)生設備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必須以最快的速度報告相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修設備、搶救傷員并保護現場,不得隱報、瞞報和不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八條:設備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要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 設備一般事故由礦負責組織。

2、 設備重大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

3、 設備傷亡事故由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設備事故調查組由與事故無關的負責人組織安監(jiān)、調度、機電等部門參加。

第十條:查明設備事故發(fā)生的概況、過程、原因、和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確定及設備事故責任人,提出設備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和建議,寫出設備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設備事故調查內容:

1、 設備(損壞)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班次。

2、 導致設備事故發(fā)生的起因。

3、 設備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責任人受過何種培訓與安全教育,班前進行交接班情況。

5、 重大設備事故現場實測圖及照片。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分析會。

第十三條:確定設備(損壞)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 因設備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由設計者負責。

2、 因制造、安裝和檢修的錯誤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由制造、安裝 、檢修者負責。

3、 因技術、操作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 因犯官僚主義錯誤,不按安全技術規(guī)程要求,瞎指揮而造成設備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5、 已發(fā)生設備損壞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執(zhí)行不力發(fā)生重大事故的,上級主管部門無措施的由上級部門負責,有措施不嚴格執(zhí)行的由直接管理人員負責。

6、 因隨便拆除安全保護裝置造成設備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揮拆除者負責。

7、 對已發(fā)現或決定整改的重大設備、設施隱患,貽誤整改時間造成事故的由貽誤部門或單位領導負責。

8、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造成設備損壞事故的由當事人負責。

9、 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自啟動設備造成設備(損壞)事故的,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負責。

第十四條:設備事故預防措施實施,應確定負責人及完成工作時限。

第十五條:設備(損壞)事故的賠償處罰標準:

1、 據責任大小及實際經濟損失的50%--100%進行賠償。

2、 依據違反相應安全操作規(guī)定的處罰標準進行機電違章處罰。

3、 因設備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按安全相關處罰及追究責任者刑事責任。

4、 寫出書面認識張榜公布,并在全礦或公司公開檢討。

第十六條:對發(fā)生設備重大事故的,在全公司開展事故教育活動,各科室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并舉一反三,結合本工種設備操作情況,采取防范措施,并寫出書面學習體會。

第十七條;各科室、班組認真總結各類設備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對策,提醒各生產單位加強預防減少或杜絕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福昌煤業(yè)安監(jiān)處辦公室、機電設備科,與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遵照執(zhí)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設備事故管理辦法(8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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