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技術學院入學與注冊管理辦法
工貿技術學院入學與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生入學與注冊的程序,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令)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入學報到與資格確認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經正式錄取的新生,持廣東工貿職業(yè)技術學院錄取通知書,在規(guī)定的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向學校請假。
請假逾期報到的,按曠課處理,未經請假或請假后逾期兩周
(含)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yǎng)的。
第四條 新生因身心狀況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到錄取專業(yè)所在二級教學院系領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見附件),填寫完整;
(二)二級教學院系與醫(yī)務所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
(三)教務處審批并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
第五條 新生應征入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到入伍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領取并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
(二)縣級征兵辦將《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寄送至學校招生部門;
(三)學校審核蓋章,教務處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
(四)學校寄送《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和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至錄取學生入伍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六條 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因身體原因需要休養(yǎng)的保留時間一般為1年,最多不超過2年;因應征入伍的保留時間為退役后2年。
保留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辦理入學手續(xù),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xù)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再次參加高考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按以下程序執(zhí)行:
(一)學生所在二級教學院系按照電子照片、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紙質檔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對照”的原則,驗證是否錄取學生本人前來報到;
(二)信息與本人實際情況相符的,審查合格,辦理入學手續(xù),予以注冊學籍;
(三)審查發(fā)現(xiàn)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報教務處備案。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如下:
(一)校招生辦負責核查新生的錄取資格,是否符合當年高考或自主招生考試報考資格;
(二)校醫(yī)務所按照規(guī)定對新生進行體檢復查,身心健康狀況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fā)現(xiàn)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fā)現(xiàn)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yǎng)的,可以按照第
五條規(guī)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章 注 冊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在校生應憑學生證按時到所在二級教學院系辦理注冊手續(xù),不符合注冊條件或不按規(guī)定交納學費者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注冊。
第十條 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須向所在二級教學院系提出暫緩注冊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暫緩注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一條 按學校教學計劃安排在外實習,不能按時到校履行注冊手續(xù)的,二級教學院系將學生名單報學生工作處備案,待返校后再辦理注冊手續(xù)。
第十二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含)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由教務處出具退學通知書,學生所在二級教學院系負責送達學生本人。
第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應征入伍保留學籍期間,無需辦理注冊手續(x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