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陽縣科技發(fā)展基金管理辦法
千陽縣科技發(fā)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實施科教興縣戰(zhàn)略,增加科技投入,強化科技開發(fā)能力,加速科技進步,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千陽縣科技發(fā)展基金,其資金主要來源:
(一)縣財政用于建立科技發(fā)展基金的專項撥款;
(二)縣科技三項費用按項目確定的資金;
(三)科技三項費用中有償合同項目的資金占用費;
(四)科技發(fā)展基金投資入股項目的利潤;
(五)其它渠道。
第三條縣科技發(fā)展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列入“火炬”、“星火”及縣科技發(fā)展計劃的重點項目,包括科技成果推廣、專利技術實施及科研成果批量試生產和中間試驗項目,重大科技攻關、新技術前期開發(fā)項目;
(二)經濟效益高、市場前景好、資金周轉快的高新技術開發(fā)及產業(yè)化過程中需短期周轉資金的項目;
(三)技術水平具有一定市場前景的投資項目。
第四條
縣科技發(fā)展基金的使用對象及必備條件:
(一)在本縣范圍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集體股份制及合資企業(yè)以及從事技術開發(fā)研究的單位和科研生產聯(lián)合體;
(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一定的技術力量或科技依托單位,并有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項目負責人和可靠的擔保單位(愿意承擔擔保責任并有償還能力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三)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自籌資金要占項目總投資的30%以上并有一定的償還能力。
第五條
縣科技發(fā)展基金的使用期限分為:短期、中期、長期。1年以內(含1年)為短期,1-2年(含2年)為中期,2-3年為長期,其中長期借款一般不超過基金總額的10%.第六條
縣科技發(fā)展基金由縣科技局與縣財政局共同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戶設在縣財政局,單獨核算。
第七條
縣科技發(fā)展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和投資入股兩種形式。
(一)對市場前景好,經濟效益高,批量生產的項目,采取有償使用的辦法,有償使用項目的資金占用費,短期借款按銀行同期利率,中長期借款按銀行同期利率降低2個百分點,項目按期完成,并按時全部還款的(含占用費)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資金占用費的20-30%,獎勵對象為承擔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及主管部門。
(二)對具有一定風險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商品的項目,采取投資入股、按比例分成的方式。
第八條
縣科技發(fā)展基金實行單位申請、集中審批、分批下達。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到縣科技局和縣財政局??h科技局與縣財政局聯(lián)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yè)人員就項目的研究內容、技術關鍵、開發(fā)能力、經費償還能力、市場前景、社會和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審核后,擇優(yōu)審批。
第九條
縣科技發(fā)展基金的使用實行合同制,基金使用單位憑批文,與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簽訂“千陽縣科技發(fā)展基金項目合同”,屬投資入股的項目合同還需經公證機關公證??h財政局按合同辦理劃撥手續(xù)。
第十條
縣科技基金使用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實施并嚴格執(zhí)行合同。項目結束后,應向縣科技局、縣財政局及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及經費使用情況,長期借款的項目,每年年終要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及基金使用情況,未按時報送的,不辦理項目驗收(鑒定)手續(xù)。單位主管部門應認真組織、跟蹤管理,做好項目的協(xié)調工作。
第十一條
列入縣科技發(fā)展項目的項目,計劃下達1個半月內未辦理基金使用手續(xù)的,視同自行撤銷基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
用款單位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如期還款,如無故拖欠或逾期不還的,對逾期部分加收資金占用費的1-2倍,直到全部歸還為止。同時,停止安排該單位的基金項目2-3年。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間,遭到不可抗拒的災害或遇到各種社會客觀環(huán)境的制約,又確經承擔單位努力,仍不能完成合同要求,影響項目進度及原定還款期限的,用款單位應在合同期前1個月向縣科技局、縣財政局提出書面報告,經縣科技局、縣財政局審查簽署處理意見后,方可變更合同的有關條款,并確定項目風險損失。項目風險損失的總金額每年控制在基金總額的3%以內。
第十四條
縣科技發(fā)展基金應??顚S?,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轉借,若有違反,除對違約部分的資金加收資金使用費的2-3倍外,情節(jié)嚴重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弄虛作假、貪污浪費,挪用資金的,除收回資金外,情節(jié)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