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廢舊物資回收管理辦法
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以廢舊金屬收購業(yè)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分類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三條
生產性廢舊金屬,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由有權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的企業(yè)收購。
收購廢舊金屬的其他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只能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四條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yè),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fā)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準開業(yè)。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并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方準開業(yè)。
第五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收購廢舊金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第六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有關閉、歇業(yè)、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時,應當在15日前向原發(fā)證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變更手續(xù)或者向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的備案手續(x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
第七條
在鐵路、礦區(qū)、油田、機場、港口、施工工地、軍事禁區(qū)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yè)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八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新舊程序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九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一)槍、炸彈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開付收據。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及時退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yè)務指導和檢查。
收購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協(xié)助公安人員查處違法犯罪分子,據實反映情況,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領取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的收購企業(yè)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領取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履行備案手續(xù)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xù)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對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獲違法犯罪分子,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由公安部制定統(tǒng)一式樣,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印制。
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廢舊物資及修舊利廢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唐**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處理等管理,規(guī)范處理程序,杜絕人為浪費和閑置,減少資產流失,根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的各部門(單位)。
第三條公司物資供應和后勤保障部(以下簡稱物保部)是廢舊物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各部門(單位)廢舊物資的回收、分類、檢斤、送修、跟蹤修復使用、銷售、入帳、交款等工作。
物保部按物資管理職能負責檢查公司各部門(單位)(含工程項目)的廢舊物資送交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未經公司授權,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廢舊物資進行擅自處理和外運。
第二章原則及范圍
第四條廢舊物資管理原則
(一)各生產單位應建立存放廢舊物資的固定場所,進行分類管理并設人員負責,各生產單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的廢舊物資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公司各部門(單位)的廢舊物資一律送交物保部,物保部和各送交部門(單位)統(tǒng)一辦理廢舊物資檢斤手續(xù),廢舊物資回收、出售應建立相應帳目。
(三)大型的報廢設備、固定資產由物保部牽頭,請示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會同計劃營銷部、監(jiān)察審計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研究處理,其他廢舊物資由物保部負責管理和競價銷售工作,銷售過程由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監(jiān)督,經物保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銷售。
(四)回收的廢舊物資原則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即領取新品時上交舊品,生產需要的特殊情況可先領新品,1月內交回舊品。
各單位對可再利用的,可修復的備品配件可不按廢舊物資送交。
(五)廢舊物資的管理應與其他物資一樣進行專責管理,做到帳、物相符,手續(xù)健全。
第五條廢舊物資回收范圍
(一)在設備小修、消缺、維護和工程拆遷中,凡帶有殘值的廢舊物資。
(二)在設備大修或技改工程中拆下的,不能自行修復使用并帶有殘值的廢舊物資。
(三)已辦完報廢手續(xù)拆除的屬固定資產的設備。
(四)架子扣、廢舊鐵線、包裝物(包括:帶押金和不帶押金的)。
(五)可再生產的廢油料。
(六)單位訂閱的沒有閱讀和使用價值的報刊、雜志、及紙張、紙屑。
(七)有回收價值的其他種類的廢舊物資。
第三章廢舊物資回收與銷售
第六條廢舊物資每月按領料單進行回收,能回收的全部回收。
不能回收的由領用部門(單位)領導書面說明原因,月底前報物資供應部。
第七條各部門(單位)擬處理的廢舊物資,應自行組織送到物保部。
對各部門(單位)送交回收站的廢舊物資,應事先與物保部聯系,物保部應做到隨到隨收,不準發(fā)生無人接收的情況。
第八條廢舊物資銷售及獎勵
(一)物保部廢舊物資回收站作為廢舊物資管理和具體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廢舊物資的對外銷售工作。
(二)回收站在廢舊物資(不含大型設備,固定資產)對外銷售時,應競價銷售,由2人以上同收購方根據擬出售廢舊物資的品質和狀況談定價格后,填寫《廢舊物資銷售審批表》,由經辦人、回收站站長、物保部部長、監(jiān)察審計部及公司主管領導簽批后方可出售并做好相關記錄。
回收站應負責登記收購方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并查驗資質。
(三)公司各部門(單位)送交的廢舊物資,凡屬回收站自行對外銷售范疇的,對送交單位和廢舊物資管理部門實施獎勵,批量5噸以下每次獎勵送交單位廢舊物資銷售金額的40%,獎勵廢舊物資管理部門5%;批量5噸以上的原則上按5噸標準獎勵。
(四)大型設備,固定資產的對外銷售,應填報《廢舊物資銷售審批表》,按管理權限經回收站、物保部部長、公司主管領導簽批后,由物保部牽頭,會同計劃營銷部、監(jiān)察審計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研究銷售方案,視情況采取議標或競價方式出售,并簽訂買賣合同,上述參加銷售方案研究的職能部門應會簽合同,該廢舊物資送交部門(單位)及其他部門的獎勵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五)物保部廢舊物資回收站對所處理的所有廢舊物資凡是有現金收入的,一律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作入帳處理。
(六)報廢后的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獲得的現金收入,應交固定資產原來所在帳戶,以充抵殘值。
第九條舉報及考核
(一)為了有效控制廢舊物資的外流,堅決堵塞漏洞,公司鼓勵舉報行為,舉報內容經核查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并為其保密。
(二)通過舉報,查實擅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廢舊物資銷售金額的10%獎勵舉報人。
(三)舉報號碼:監(jiān)察審計部8557101
物保部8557031
(四)各部門(單位)未經公司授權擅自處理廢舊物資和設備的,主要領導給予免職處分,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財務部。
(五)各單位的班組,擅自處理廢舊物資和設備的,撤銷班長職務,相關責任人下崗1―3個月,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財務部。
(六)公司員工私拿廢舊物資變賣的,按盜公行為處理,若經公司大門帶出未能發(fā)現的,將當班保安人員列入考核。
若保安人員伙同盜公人員在當班期間予以放行的,則按同屬盜公行為處理。
數額較大的一并送交公安機關,公司做出相應行政處理。
(七)公司值班保安人員如果發(fā)現并截獲私拿廢舊物資出門的人員或單位,按截獲廢舊物資銷售金額的10%進行獎勵。
(八)公司各部門(單位)在領料時未按規(guī)定實施以舊換新的,或在1個月內沒有送交廢舊物資的,一次考核100元,次月仍沒有送交,按月度累加考核。
(九)發(fā)生其他考核事項的,由物保部提出考核意見,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四章修舊利廢管理
第十條公司成立修舊利廢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修舊利廢活動,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對修舊利廢工作進行安排、檢查和總結,對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組長:總會計師
副組長:物保部負責人、生產技術部負責人
成員:物保部、生產技術部、財務部、監(jiān)察審計部、工會等部門相關人員
第十一條修舊利廢范圍
生產、辦公相關設備、部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生產技術部負責對設備檢修(重大修理、大修理、一般修理)過程中需要拆除的設備或部件進行審批。
各生產單位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拆除設備或部件按“待修物資”(可修復設備或配件)和“廢舊物資”(不可修復設備或配件)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并在月底將統(tǒng)計情況報送物保部。
第十三條物保部負責對設備檢修拆除設備或部件進行管理,分別存入廢舊物資庫和待修物資庫,同時納入相應賬目。
第十四條物保部負責對“待修庫存”日常存儲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重點檢查各生產單位是否將可修復設備和部件及時納入“待修庫存”賬目,并進行相應管理;檢查是否將修復合格的物資從“待修庫存”轉入“無價庫存”進行管理或安裝使用。
第十五條各單位檢修、維護過程中對估計原值1000元以上的設備或部件,更換前生產技術部應組織“事前鑒定”并備案;原值1000元以下的設備或備件各使用部門自行鑒定備案。
第十六條廢舊物資的修復
(一)各單位對可再利用、可修復的廢舊物資可不送交廢舊物資回收站,但必須填寫《有修復及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登記表》(附件1,各單位自行編號。
編號說明:此編碼共九位,前兩位為各單位名稱前兩字頭字母大寫,第三、四位為送交年度后兩位,第五、六位為送交月份,后三位為編號。
物保部將會同監(jiān)察審計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每月底到各單位檢查未交送廢舊物資的登記情況,并跟蹤登記物資的修復使用情況。
(二)廢舊物資可自行修復的,修復后所在單位填寫《修舊利廢登記表》(附件2,編號說明同上),經生產技術部、物保部鑒定,總會計師批準后,公司對相關單位實施獎勵,獎勵額度是該項物資修后價值減去修復材料費用差值的30%,獎勵修復部門15%,使用部門5%,生產技術部和物保部各5%。
(三)廢舊物資需外委修復的,修復后物資供應部填寫《外委修舊利廢登記表》(附件3,編號說明同上),經物資使用單位鑒定、生產技術部鑒定,總會計師批準后,公司對相關單位實施獎勵,獎勵額度是該項物資修后價值減去修復材料費用差值的15%,獎勵使用部門5%,生產技術部和物保部各5%。
(四)如各單位簽署的修復意見不能正常實施,則該項廢舊物資仍須送回收站統(tǒng)一處理。
第十七條物保部負責匯總、核查修復設備或部件消耗的各項費用,按規(guī)定計算獎勵額度,報相關部門進行審批,對有關人員進行嘉獎。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物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文件不一致時,以上級文件為準。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3】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jié)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xù)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
第2篇 廢舊物資回收單位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廢品收購站(點)管理的建議【1】
廢品收購是對報廢、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產、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進行廢物利用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隨著城市的發(fā)展,人口的增加,生產的廢品越來越多,廢品回收逐漸成為了比較火爆的行業(yè)。
當前,廢品收購點在居民小區(qū)內或沿街店面都不難看到,給居民賣廢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時,也存在著許多亟需治理的嚴重問題。
一、影響市容市貌,噪聲擾民。
廢品收購站從業(yè)人員環(huán)保、衛(wèi)生意識淡薄,收購的廢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時間,臭味沖天,在流通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對環(huán)境衛(wèi)生產生較大影響;金屬廢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間常常有大貨車裝運廢品,噪聲嚴重擾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隱患。
廢品收購站大多數租用臨時或違建房屋或沿街店面,從業(yè)人員流動頻繁,消防意識薄弱,加之廢品收購站內存放著很多廢紙、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經營者還在室內用煤氣或電爐做飯、燒水,形成火災隱患,沒有配備消防器材,一旦發(fā)生火災后果將不堪設想,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三、個別廢品回收站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銷贓點。
由于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警覺性差,對于盜竊來的電線、電纜、井蓋、交通等公共設施和自行車、電瓶、廣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業(yè)產品和設備也照收不誤,為盜竊者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廢品收購站與盜竊分子互相勾結,形成一個盜竊、銷贓的固定團伙,為盜竊分子提供收贓站、銷贓窩點。
不法收購站的存在,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
四、無證經營,管理疏漏。
廢品收購作為特種行業(yè),目前,多數的廢品收購站都沒有工商部門核發(fā)的特種行業(yè)經營許可證,而有關職能部門對這種“無證”經營大多視而不見。
生產、生活必然要產生廢品,而廢品回收行業(yè)恰好解決了城市廢品分類、處理、再利用的問題。
整頓廢品收購市場,規(guī)范廢品收購行業(yè)管理,打擊非法收購行為,堵住盜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是遏制盜竊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設平安湖里、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
為此,建議:
一、要對廢品收購站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
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對不符合特種經營條件的廢品收購站不予辦證;對噪音擾民、衛(wèi)生臟亂、存在安全隱患、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廢品收購站進行整頓;對“無證”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堅決予以取締;撤消現有的不規(guī)范廢品收購站;嚴禁在居民小區(qū)、市區(qū)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廢品收購站,以防環(huán)境受到二次污染,確保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強對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的管理。
對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要進行法律知識宣傳,使其知法、守法,對違法者要從嚴處理,促使廢品收購行業(yè)自律。
同時對廢品收購從業(yè)人員進行衛(wèi)生、環(huán)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從根本上解決廢品收購站衛(wèi)生臟亂、噪聲擾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三、加強日常巡查監(jiān)管。
在日常巡查監(jiān)管掌握情況的基礎上,開展對廢品收購行業(yè)的專項整治行動,對無照經營、擅自變更經營地址、一照多點、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依據工作職責建立完善廢品收購站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廢品收購站從申領執(zhí)照、備案登記、日常經營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部門及時跟進、及時監(jiān)管,都有規(guī)章制度進行約束。
三亞市廢舊物資回收市場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規(guī)范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資源,減少環(huán)境污染,根除治安隱患,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本著環(huán)保優(yōu)先、布局合理、歸口經營、屬地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廢舊物資回收市場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廢舊物資是指廢舊金屬、造紙原料、廢舊塑料、廢舊橡膠等廢舊物品。
前款所稱廢舊金屬是指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具體分類依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四條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是我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行業(yè)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條市供銷、工商、公安等職能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條廢舊物資由供銷社所屬的物資回收公司歸口經營。
第七條廢舊物資回收實行持照經營。
無廢舊物資經營執(zhí)照的,不得從事廢舊物資經營。
第八條廢舊物資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
設置廢舊物資經營網點,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選址符合規(guī)劃、環(huán)保、衛(wèi)生要求;
(二)距市區(qū)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設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鐵路、礦區(qū)、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qū)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yè)附近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九條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設置廢舊物資經營網點的申請,提出廢舊物資經營網點設置地點的具體審核意見。
第十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持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的設點審核意見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巧天內將收購網點的具體位置、經營范圍、負責人及從業(yè)人員情況等向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營業(yè)。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加工的經營網點,按本辦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重新進行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廢舊物資經營網點,必須嚴格按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開展回收、加工等經營業(yè)務,保證網點內及周邊環(huán)境衛(wèi)生達標,安全防火無隱患。
第十三條廢舊物資經營從業(yè)人員(包括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具備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證),進行廢舊物資收購業(yè)務必須佩帶(廢舊物資收購員證)。
無(廢舊物資收購員證》的人員,不準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廢品收購(包括流動收購)業(yè)務。
《廢舊物資收購員證》由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制發(fā)、管理,并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或個人不得收購下列物品:
(一)槍枝、彈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醫(yī)療衛(wèi)生用品;
(四)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六)國家禁止收購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條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利用,由供銷社所屬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統(tǒng)一收購,個體經營者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六條各鎮(zhèn)、國營農場、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駐市各軍替部隊等單位的生產性廢舊金屬,一律銷售給供銷社所屬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銷售或串銷。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收購廢舊物資的范圍限于城鄉(xiāng)居民出售的生活廢紙、廢舊塑料、廢舊橡膠和生活器皿以及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部件。
第十八條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或個人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廢舊物資收購網點或個人在登記過程中發(fā)現可疑情況的,應立即報公安機關,對現行
違法犯罪分子應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回收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首先滿足本市工業(yè)生產需要,如需調運出市或調劑串換本單位所需物資,須經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同意,發(fā)給(廢舊金屬調運許可證)方準調運出市。
凡持有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發(fā)給(廢舊金屬調運許可證)運廢舊金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設卡扣留。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辦法之規(guī)定,亂設網點,無照、違規(guī)經營廢舊物質,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民的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3】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jié)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xù)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