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成大校字〔2006〕54號 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jù)國家“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的出國留學選派原則,結合學校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規(guī)劃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yǎng),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對象及基本條件
1.凡我校正式在編在崗教職工執(zhí)行出國(境)進修、合作研究、實習培訓、長期任教等任務(以下簡稱公派出國(境)留學),出訪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2.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需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⑴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品德優(yōu)良,在工作中表現(xiàn)優(yōu)秀,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事業(yè)服務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 ⑵ 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和業(yè)務能力; ⑶ 身心健康。
二、選拔和審批
1.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和校際交流項目出國(境)留學人員的選拔,首先應由相關院、系(部、處)推薦提名;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匯總名單后會同人事處及相關處、室共同評審確定學校推薦人選。
2.教職工被確定為公派出國(境)留學推薦人選后,應先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領取并填寫《z大學因公出國人員申報表》,由所在院、系(部、處)簽注意見后,再送人事處簽注意見,最后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3.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后報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長審簽,同意后送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xù)。辦完相關手續(xù)后,由人事處負責與公派出國人員簽定出國協(xié)議。
三、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
1.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指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的出國留學或其它政府間交換項目資助的出國留學。
2.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或國家與外國政府互換、或項目獎學金人員,應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境)留學人員選拔簡章,或有關獎學金項目對專業(yè)、語言、年齡等條件的要求。
3.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定《資助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等事宜,履行接受資助者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規(guī)定內容。
4.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國家留學基金委規(guī)定的程序和辦法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jù)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為人民幣一萬元到四萬元。出國(境)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
5.留學人員應按期回國并按規(guī)定履行義務,經國家留學基金委確認有關材料后,其出國(境)前所交存的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留學人員本人。
6.如留學人員不按協(xié)議規(guī)定履行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xié)議中的其它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境)留學費用并支付規(guī)定的違約金。如不按規(guī)定賠償,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學校將按出國協(xié)議書相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7.學校為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提供適當?shù)呐涮踪M用, 具體情況參見本辦法附件《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實施細則》。
8.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規(guī)定的留學期限內保留學校編制, 工資照常發(fā)放, 但不享受原崗位津貼和學校節(jié)假日、期末發(fā)放的慰問費 、勞務費等, 學校另發(fā)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每月人民幣500元整。
9.為保護學校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利益,在教職員工留學期限內,學校暫凍結其基本工資,發(fā)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以備扣繳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其基本工資待教職工完成留學任務返校時一并計發(fā)。
10.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獲得資助的有關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fā)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
四、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
1.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指校際交流項目資助的出國留學。
2.校際交流項目資助出國(境)合作科研、專題進修等,在外期限不超過兩年者可申請單位公派留學。
3.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境)所需配套費用可從所在部門或課題允許支配的科研節(jié)余經費、創(chuàng)收經費或其它經費中報銷。必要時可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確認報銷項目。
4.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在批準的留學期限內保留學校編制, 工資照常發(fā)放, 但不享受原崗位津貼和學校節(jié)假日、期末發(fā)放的慰問費 、勞務費等, 學校另發(fā)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每月人民幣500元整。
5.其工資與留學崗位津貼發(fā)放辦法與第三條第9款相同。
6.學校鼓勵教職工積極爭取國內外基金或機構資助出國(境)留學。獲得資助的人員,經所在院、系(部、處)、人事處同意后可視為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在批準的出國留學期間保留編制,保留各類社保,不發(fā)工資、津貼和一切福利,但需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jù)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為人民幣一萬元到四萬元。此外,還要預交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自付部分費用,出國所需費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項按單位公派辦理。
五、回國報到和延期
1.留學人員留學期滿后應按時回國,回國后應到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人事處報到,出國學習期間視為完成學校規(guī)定的基本工作量,同時回國人員需向人事處提交《留學工作總結》和科研成果(學習成績評定意見)復印件,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jù)。
2.在外留學人員如確因需要,可申請延長留學期限一次,延長期一般不超過半年。延期手續(xù)需至少在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申請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簽名的申請書、國外邀請信和資助證明(在美國延長留學需提供新的DS-2019表),并說明申請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體的預期目標,經原派出院、系(部處)簽注意見,人事處審批后,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向申請人復函。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申請延期,應先征得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同意后再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具學校意見函。
3.校際交流項目派出的留學人員,中途不得轉換出訪單位、期滿后不受理延期申請。
4.延期申請未經批準或逾期不歸的留學人員,按出國協(xié)議書有關條款處理。
六、其他
1.赴香港工作(包括講學、合作研究等帶薪事宜)、赴香港和澳門攻讀學位者,其出境手續(xù)按國家規(guī)定循因私渠道辦理,其余赴香港、澳門和臺灣事項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2.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人事處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實施細則 成 都 大 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學校 公派留學 管理 辦法 送:校領導 發(fā):校內各教學單位,機關各部門,直屬業(yè)務部門 z大學校長辦公室 2006年9月7日印 (共印70份) 附件: z大學關于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 實施辦法(暫行) 根據(jù)學校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規(guī)劃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yǎng),并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配套經費實施辦法。
一、基本配套經費 學校為每位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提供上限為人民幣五千元的基本配套經費, 用于支付:
1.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學校之間的有關費用;
2.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辦理簽證的費用;
3.出國(境)和回國時從z至出入境城市間的國內旅差費;
4.交通費(按火車硬臥票價報銷,其余報銷范圍和標準與國內公差人員相同);
5.公派留學人員的出國(境)體檢費、護照費、各類公證費、出國(境)人身保險費以及相關的旅差費等也可從基本配套經費中報銷,超出經費限額部分費用自理。
二、項目配套經費
1.國家留學基金委全額資助項目: 學校只為成功申請此類項目的人員提供基本配套經費支持, 不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2.國家留學基金委西部地區(qū)人才培養(yǎng)特別項目: 除提供基本配套經費外, 學校還將為成功申請此類項目的人員提供每半年一萬元項目配套經費支持。
3.政府督辦交流項目: 學校除提供基本配套經費支持外, 根據(jù)項目具體情況研究決定提供相應項目配套經費。
4.學校資助公派項目: 此項目的經費按照以下比例執(zhí)行, 學校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60%, 出國(境)留學人員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20%, 其所在部門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