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yè)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企業(yè)(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一.各種假期的處理辦法
(一)事假
1.職工的父母、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生病,家中確實無人照顧,需職工本人護理,只許一方請事假。夫婦一方在本市的其它單位工作,應由兩人輪流請假。
2.職工的直系親屬在外單位工作因工傷住院,請求中心職工護理時,須對方組織出面聯(lián)系,方可請假護理,在護理期間按事假處理,職務工資、津貼和福利由對方發(fā)給。反之,中心職工因工傷住院,需在外單位工作的親屬護理時,經主管領導同意,有組織派人聯(lián)系,其親屬在護理期間的工資、津貼由中心發(fā)放。
3.職工家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因病住院,家中確實無人照顧,需職工本人護理的,必須有當地醫(yī)院證明(當時沒有者事后補上),職工方可辦理請假手續(xù)。
4.其他原因需請事假者。
5.每年請事假者一般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探親假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所屬路程假。
1.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可按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如果職工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大中專畢業(yè)生在實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凡是在上半年實習期滿的,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假:下半年實習期滿,下一年度享受探親假。
2.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3.獨身職工(包括離異、配偶死亡未再婚者)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4.凡職工家住農村,親屬來局探親居住滿三十天的,職工本人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可報銷往返路費。
5.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6.到配偶所在地脫產學習三個月以上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三)公休假
1.根據有關規(guī)定,中心職工在確保完成工作前提下,可享受公休假。休假天數按如下標準執(zhí)行:
工齡不滿十年的職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天。
工齡滿十年以上的職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四天。
2.公休假原則上當年享用,逾期作廢;如有特殊情況,經中心領導批準方可分期進行,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3.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當年的公休假:
①已享受寒、暑的脫產學習職工;
②已安排療養(yǎng)、休假者;
③全年累計病假三個月以上,事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并取消次年的公休假);
④當年休產假三個月及其以上者;
⑤見習期內;
⑥參加業(yè)余學習的個人要求脫產學習,其時間超過本人應享受的公休假時間者(脫產時間跨年度時,分年度計算);
⑦停聘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
(四)婚假
1.職工在法定婚齡內結婚,在本市的給假三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2.男方年滿25周歲以上,女方年滿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在6個月內有效?;榧倨陂g視為出勤。
(五)產假
1.實行晚育(晚婚生育或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的女職工合理生育一胎后,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護理假必須在女職工產假期間連續(xù)使用。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2.產假期滿,如因病需要繼續(xù)治療,按病假辦法處理(需有醫(yī)院證明)。
3.生育過一胎的女職工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憑醫(yī)院證明(病歷記錄、處方、收據,下同)可休息2天;取出節(jié)育器的可休息1天;上環(huán)失敗懷孕流產者,憑醫(yī)院證明可休假14天;男女職工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休息15天。
(六)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在本市的給喪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七)病假
1.職工去門診部看病,一般病癥給假二小時,重病或難癥者,可根據醫(yī)生證明給假。
2.職工因病請假,需醫(yī)生證明,中心領導批準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若遇急病,來不及請假,可在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xù)。
(八)曠工
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曠工:
①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②假期已滿,不續(xù)假或續(xù)假未被批準又不上班者;
③沒有醫(yī)院證明,又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推病不上班者;
④分配工作不服從,經教育不改,借病不上班者;
⑤以因公外出為名,而實際辦私事者;
⑥停聘期間不到單位上班,不參加集體學習生活者。
注:各種假期及曠工計算方法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
二.請假手續(xù)及批準權限
(一)職工請假要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二)處級干部請假應經主管局長批準;科級干部請假應經中心領導批準。
(三)科長批準權限為一天;對于半天的假期,可累加計算。凡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對待。
(四)請假一天以上的,需到辦公室填寫請假單,交中心領導批準,辦公室蓋章留存,請假單交本科室考勤員簽字登記方可生效。假期期滿后,持假條到辦公室銷假,不銷假者,按超假處理。沒有假條者,各科室按曠工處理。
(五)職工假滿,應按時回單位上班,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單位時,必須提前向單位續(xù)假??崎L接到續(xù)假電報、電話當天,必須做出同意與不同意的決定,并用電話或電報通知本人和辦公室。若科長接到職工續(xù)假電話、電報當天內,沒有迅速做出決定或做出決定沒有及時通知職工,續(xù)假職工按同意續(xù)假處理,科長應承擔續(xù)假期職工未按時上班的責任。
三.上班勞動紀律
(一)全體職工應忠于職守,按規(guī)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當天遲到、早退、脫崗超過5小時,以全天曠工處理。超過2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
(二)在哺乳期(嬰兒在一周歲以下)的女職工,每天上、下午各給半小時哺乳時間。
(三)幼兒送園期,全天給20分鐘進行接、送園。
(四)上班時間應做好本職工作,不準在上班時間干私活, 不準上班時間下棋、打牌,不準在電腦上玩游戲、聊天。
四.考勤辦法
(一)各科室嚴格按照考勤制度進行記錄,
考勤結果作為獎懲、評聘、晉級、工資、獎金、福利發(fā)放的依據之一。凡無考勤記錄者,均不得評先、續(xù)聘、晉級和發(fā)給工資、獎金、福利。
(二)以科室為單位,各科室確定一名考勤員負責考勤工作,考勤員要嚴格履行職責。
(三)考勤員應在當日記錄當天出勤情況,不得隔日或數日后憑回憶補作記錄。考勤資料(各種假條等)由考勤員保管,以便備查。
(四)中心辦公室負責對出勤情況和考勤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職工按規(guī)定做出處理。
(五)各科室每個月的考勤表在次月的3日前,經科長簽字后由考勤員送中心辦公室,辦公室于4日前統(tǒng)計匯總后對違規(guī)違紀情況按相應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送中心領導處理。
五.考勤處理
(一)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10天以下者,扣發(fā)一個季度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曠工累計11天至15天者,扣發(fā)全年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連續(xù)曠工16天或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予以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fā)職務津貼。凡有曠工行為者,影響一次工資晉升。
(二)當年請事假10天以上者,按實際天數扣發(fā)相應的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事假累計超過20天者,扣發(fā)一個季度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累計一個月者,扣發(fā)全年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福利外,影響一次工資晉升。
(三)病假期間生活待遇按我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兩年累計病假半年以上者,影響一次工資晉升。
(四)休相應工齡段的公休假,按休假天數扣發(fā)考勤獎、防汛補貼。
(五)上班遲到、早退、脫崗當月10次以上者,扣除半月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15次以上者扣除全月津貼、獎金、考勤獎、防汛補貼。
(六)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多次教育不改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六.其它
(一)職工由單位選派參加各類脫產業(yè)務培訓學習的視為出勤。其報銷及請假辦法參照《職工教育管理暫行辦法》中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在崗人員參加各種取得職稱、學歷、學業(yè)證書的短期學習(一周以內)須經批準,可請事假或公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