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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業(yè)運輸生產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10-17 12:00:10 查看人數:81

交通企業(yè)運輸生產管理辦法

交通企業(yè)運輸生產管理辦法

交通企業(yè)運輸生產管理辦法

**分公司運輸生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運輸征管,提高運輸生產運送質量和企業(yè)經濟效益,依照交通部有關規(guī)定和《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我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生產應當遵循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調發(fā)展,規(guī)范運作,社會效益和經濟利益兼顧,車輛和客運站同步發(fā)展的原則。

第二章 運輸管理

第三條 所有進站參運車輛必須保證各項手續(xù)齊全,技術狀況達到參運要求。

第四條 參運車輛應按規(guī)定的進、出口進出站場,實行分區(qū)域規(guī)范管理,停放有序,堅持進站有檢查,出站有登記。逐步實現人車分流。

第五條 車輛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組織指揮和調度安排。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辱罵、侮辱、毆打站場管理工作人員、旅客及其他經營者,嚴禁聚眾打架鬧事、堵車砸車、破壞公物等擾亂正常運輸生產秩序的行為,違者視其情節(jié)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六條 營運車輛必須按運輸管理部門審批的線路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應提前一個月申報,經公司同意,運輸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 參運車輛按規(guī)定的線路、班次、發(fā)車時間運行,并懸掛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線路牌,嚴禁懸掛自制線路標志牌,路單由車站簽發(fā),如實填寫,隨車攜帶,并按規(guī)定回收、保管。車輛發(fā)班后在規(guī)定范圍內不許再上客并禁止在站場內滯留。

第八條 車輛如需報停班次、調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發(fā)車的,應提前通知車站并經車站同意,否則按塌班、誤班處理。

第九條 加班由車站統(tǒng)一調度安排,車輛不準私自在外加班和包車,如在不影響車站正班的前提下,在外加班和包車的必須主動到車站補足票款后才可發(fā)車。

第十條 春運期間,車輛加班和包車的,在公司的指導下按一定比例回收管理費和線路效益分成費,具體實施按公司春運期間車輛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營運車輛必須執(zhí)行國家或公司安排的救災,搶險,國防等指令性運輸任務。其費用按政策規(guī)定解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營運車輛因客觀因素需臨時變更營運線路,必須經車站調度同意,并開具相關手續(xù)后方可運行。

第十三條 非勞務費包干車輛由車站統(tǒng)一售票,車輛經營者不許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販子”送來的旅客,不準雇人喊客及拉客、搶客和欺騙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權利的行為。旅客購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講價由車站叫來車主當面協(xié)商后買票。對有較多車輛經營同一路段的班線,可依據實際情況做到統(tǒng)一售票,聯合經營。

第十四條快巴按統(tǒng)一售票、統(tǒng)一結算、一票直達方式運行。

第十五條 對開班運行必須接受對方站的管理,不得自行售票攬客收費,運費由公司統(tǒng)一結算。

第十六條 加強車輛安全工作,車輛進出站接受安全檢查,定期保養(yǎng),杜絕事故隱患。車輛嚴禁超載,必須按核定座位售票,超載部分應轉駁給其它車輛或由車站另行安排車輛加班。

第十七條 車輛按規(guī)定接受車站運管檢查,不得拒絕或強行沖關,車站開出的三聯單由運管上車核對人數檢驗無誤并蓋上稽查章后,才能在縣公司財務結算,否則一概不予結算。

第三章班線牌申報與管理

第十八條 運輸班線牌和有關運輸證件屬公司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屬張家界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轉讓、變賣及對車輛出租、車輛轉賣,必須收回班線牌。

第十九條 需要開行省際、地際新的客運班線,必須向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線路客源調查可行性報告,總公司根據市場需要和公司客運班次的構成情況進行宏觀調控審查,定期由運輸管理部門主持召開有各申報單位參加的新開班線集體審批平衡會議確定,待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審查后,由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統(tǒng)一填寫“道路旅客運輸線路審批表”,呈報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經審查合格的省際、地際新開班線,由公司與對開單位簽訂開班協(xié)議書,會同填寫的“道路旅客運輸線路審批表”、“客源調查可行性報告“等由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匯集后統(tǒng)一到市運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縣際以下的客運班線由公司自行考證申報,報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班線牌的申領、保管、使用、損壞、補辦規(guī)定:

<

>1.省、地際班線牌由總公司統(tǒng)一發(fā)放,縣際以下班線牌由各市區(qū)縣運管所發(fā)放,牌號報總公司備案。

2.車站要確定專人負責班線牌、證的管理,建立班線牌領發(fā)臺帳。公司將此項工作作為站務管理的重點內容檢查。在簽訂車輛經營合同中一定要與客運站銜接,對班線牌、運輸證件管理提出要求。班線牌由合同簽訂人在車站簽字、領取,負責保管。經營期滿后自覺交還車站。

3.補辦班線牌公司要寫出書面報告以及處理責任人意見,屬被盜的由當地公安部門出示的證明,然后由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填寫“經營單位遺失、損壞、補領申請表“,到運管部門統(tǒng)一辦理,補辦費由概由責任人負責。

4.領取“省際包車(加班)牌,客運路單、“廣東省省際、臨時包車(加班)卡”、“廣東省際公路客運進站卡”和每年度的春運包車(加班)證等,需到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領取發(fā)放,并交舊領新。

第四章 車站管理

第二十三條 車站必須遵循“旅客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要以“三優(yōu)”,“三化”為中心,加強兩個文明建設,規(guī)范站場管理,創(chuàng)建安全、及時、便利、舒適的站內外環(huán)境。

第二十四條 車站要切實加強對站內外客運市場秩序的管理,會同運政、公安等部門打擊販客送客人員,制止外地過境車輛在縣城范圍內低價攬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嚴歷查處非法私設站點。成立專門的機構,指派相應的人員對重點班線進行管理,指導、監(jiān)督相關車輛按照公司規(guī)定、制度營運,隨時處理矛盾和突發(fā)事件以確保日常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車站由運管辦公室負責對站場秩序的管理,監(jiān)督車輛經營情況,處理突發(fā)事故及糾紛。每天早上由主管生產的副站長及運管辦主任招集有關人員,統(tǒng)一部署,運管員各就各位,各司其職。除安排專人在車站范圍內外巡視值班,監(jiān)督車主組織客源情況,一經發(fā)現有“票販子”活動及過境車輛喊客、偷客等不法行為,立即予以制止,并將當事人扭送到運管辦公室詢問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車站積極配合公安派出所、運管所駐站機構搞好站內外的治安、整頓運輸秩序工作,給經營者創(chuàng)造出一個良好的經營環(huán)境。

第二十七條 車站要加強對站容、車容、儀容的管理,確保站場設施齊全,排放得當,整齊。候車室內布置美觀大方,圖表,業(yè)務介紹簡明清晰。努力創(chuàng)造優(yōu)美環(huán)境、優(yōu)良秩序、優(yōu)質服務。候車室,售票廳必須按部頒要求,設有:禁運限運物品宣傳圖標,問詢服務處(臺)、廣播室及器材、小件行李寄存處、小件行李過磅收費處、候車座椅、吸煙室、進站口顯示牌、閱報架和報刊、痰盂、果皮箱(桶)、飲水及用具、小賣部、“請勿吸煙”標志、班次時刻表、里程價格表、營運線路圖、省或本地交通圖、旅客須知、日歷、時鐘等必要硬件設施。

第二十八條 客運站內多數經營服務攤位數量適度,不得亂設攤點,取締地攤式散亂柜臺,多種經營服務攤位應在劃定區(qū)域內經營,數量適度,不占道占線阻礙交通。收費須符合物價部門要求,嚴禁宰客,并負責搞好責任區(qū)域衛(wèi)生工作。

第二十九條 嚴禁“三品”托運,寄存、進站上車,成立安全小組,派專人檢查“三品”工作并做詳細記錄。定時班車檢票,對號入座,不發(fā)生錯乘、漏乘現象,發(fā)車準時,禮貌送客,正點到達,無責任事故發(fā)生。

第三十條 售票及時,準確,不超售、錯售客票,另外車站安排1人在發(fā)車坪設立臨時售票處為廣線班售票,要求對待旅客和藹禮貌,尊重旅客的意愿,不準售“人情票”、“關系票”。如有旅客講價,應叫來車主當面協(xié)商后售票。

第三十一條 路單、清單、發(fā)車登記及車輛運行等報表記錄項目齊全,字跡清楚,有專人負責匯總上報。

第三十二條 及時向旅客宣傳乘車須知,班車時刻、安全知識及有關規(guī)定,堅持實行旅客憑票進站,檢票上車,驗票出站制度,嚴禁旅客無票乘車,建立良好的候車秩序。

第三十三條 進站車輛必須實行分區(qū)域規(guī)范管理,停放有序。站內必須做到人車分流,堅持進站有檢查,出站有登記。不允許有超載車出站。

第三十四條 站務工作人員必須按交通部頒標準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衣帽整潔、佩帶總公司統(tǒng)一制發(fā)的上崗證,對旅客熱情有禮,舉止端莊大方,能夠熟練運用“十字”文明用語。

第三十五條 車站應不斷完善各種規(guī)章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機制和獎懲制度,站務人員應當遵守各種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勤奮學習,努力提高服務質

和工作效率。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行賄受賄,牟取私利,損公肥私,刁難和敲詐旅客。

第三十六條 車站必須嚴格執(zhí)行運價政策,按規(guī)定票價在售票口售票,使用交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印制,發(fā)放的票據。

第三十七條 逐步取消車上自行收款或勞務費包干方式,規(guī)范進站營運車輛售票,足額計收客運代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承運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延誤班車發(fā)車或脫班的,車站可向承運人收取班車延誤脫班費;因車站造成延誤發(fā)車或脫班的,車站應向承運人支付班車延誤脫班費。支付標準:已售票的按票額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三十九條 車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行包變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務等服務項目時,可適當收取費用。

第四十條 車站具備站級標準規(guī)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售票處、治安保衛(wèi)、安全檢查、信息等基本客運服務,可在客票內按每人次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站務費作為構成票價的一項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五章 安全衛(wèi)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車站應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做好站場內部各項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車站、進站車輛和旅客生命、貨物安全。

第四十二條 車站必須建立車輛安全檢查(門檢)制度,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做到出站班車旅客不超載,行包裝載符合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車站應當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登記處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工作人員應做到每一趟車對旅客進行一次乘車安全常識的宣傳,發(fā)車時應繞車一周,檢查有無不安全因素,無,方可發(fā)車;廣播員每天上午、下午進行一次乘車安全常識宣傳;旅客上車前,“三品”檢查員應作徹底的“三品”檢查,消除隱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定期組織車輛經營者、司機、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學習,加強安全意識。

第四十六條 車輛實行安檢報班制度,發(fā)班前由車隊安全人員對車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憑安檢單到車站報班,否則不予安班。

第四十七條 車輛應保持外觀及車廂內清潔,嚴禁衛(wèi)生狀況臟、亂、差的車輛進站。車上垃圾須倒在垃圾箱中,嚴禁隨處亂扔亂倒。

第四十八條 車站安排專人負責衛(wèi)生工作,保證公共設施整特別是廁所、公共設施的干凈整潔,要做到隨臟隨掃,地上不見垃圾,耐心做好旅客解釋工作,不要隨地吐痰,將果皮雜物丟入果皮箱,候車室與車庫要定期沖洗,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車和乘車環(huán)境。

第四十九條 車站各班組要保證各自責任區(qū)內的衛(wèi)生,誰造成的不衛(wèi)生就找誰負責。

慈利分公司運輸生產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節(jié)選)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不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服從工作人員指揮管理者,每人次罰款500元。

第五十一條聚眾打架鬧事、堵車砸車、破壞公物等擾亂正常運輸生產秩序的行為除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外,每人罰款1000元,情節(jié)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未經調度部門派班,擅自改變運行線路的每次罰款500元,未提前通知,塌班或誤班的每次罰款500元。

第五十三條 未經車站同意,私自加班、包車的每次罰款1000元。

第五十四條 營運車輛由車站發(fā)車后,凡在站內或車站附近招攬旅客,除將旅客轉給正班正點班車外,每人次罰款50元。

第五十五條 雇人喊客、偷客、藏客、欺騙旅客的每人次罰款50元,勞務費未包干班線車主私收票款、高價票買低價票的,除補足票款外,每人次罰款50元。拉客、搶客進而侵犯旅客人身權利的,每次罰款200元,情節(jié)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十六條 接受“票販子”送來的旅客,除補足票款外,每人次罰款200元。

第五十七條 車主之間因爭客相互辱罵,攻擊,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嚴重后果者,每人罰款500元。

第五十八條 車輛不接受車站運管檢查和強行沖關的,每次罰款500-1000元。

第五十九條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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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核定線路到達目的地,路途甩客、轉客的,按甩客人數全程票價的三倍處罰,但每次罰款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第六十條 遇搶險、救災及國防等指令性運輸任務,不服從派車輛每次罰款500元,并收回車輛牌證,解除經營合同。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整改,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車站或責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 不執(zhí)行物價政策,亂價違規(guī)的;

2.站務人員態(tài)度惡劣,受旅客設訴或報紙、電視臺等媒體 曝光的;

3. 站內有閑雜人員攬客的;

4. 站內經營秩序混亂,站場臟、亂、差的;

5. 不在轄區(qū)內發(fā)車而超范圍經營的;

6.未能維護好站場秩序,經反復打擊清理,仍未達到預計目標;

7.站務人員未能完成本職工作,發(fā)現問題不處理或處理不當致使車站和車主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8.站務人員不遵守公司及車站有關規(guī)定制度,情節(jié)嚴重者;

9.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審查、填寫包車、加班證的。

10. 利用職務之便行賄受賄,牟取私利,損公肥私,刁難和敲詐旅客的,每次罰款。

第六十二條 發(fā)現和舉報重大情況,挽回重大損失的,每人次獎勵100元。

第六十三條 敢于同不法份子和現象作斗爭,表現特別突出者,每人次獎勵100元。

第六十四條 提出好的意見和建議,經單位采納者,獎勵50元。

第六十五條 其它行為給單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視情況予以獎勵和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公司進行處罰,不服的由總公司運輸管理部門裁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修訂解釋權屬公司,下屬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 原運輸管理方面的各種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guī)定必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七屆一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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