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建設公司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設備包含特種設備和普通設備兩大類。
(一)特種設備主要指施工起重設備、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壓力管道、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其它施工設備。
(二)普通設備主要指除特種設備以外的施工、生產、加工、運輸、制造等設備。
第三條 各單位應設置或明確設備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滿足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員和設備操作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設備管理責任部門,應制定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
第二章 設備的采購、租賃、運行安全管理
第五條 設備采購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應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機械設備及產品。
(二)設備采購前,應審查設備生產廠商的資質及生產能力,采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設備。
(三)設備到貨驗收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于特種設備還必須有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和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四)設備管理部門應為每臺設備建立技術檔案。設備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設計的技術規(guī)范,產品合格證,設備安裝和使用維護說明,隨機工器具登記表,設備運行、維修、維護保養(yǎng)記錄,調配記錄等,特種設備還必須有定期檢驗、安拆記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記錄和運行故障、事故記錄等。
第六條 租賃設備時,必須由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能租賃。嚴禁租賃存在安全隱患、國家強制報廢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
第七條 承租設備時,對于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測檢驗報告和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租賃設備時,租賃雙方應簽訂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對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九條 施工設備的運行:
(一)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應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三)施工設備停放、檢修、安裝應有固定的安全場所。對設備進行拆裝和檢修保養(yǎng)時,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設備應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
(五)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yǎng)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
(六)設備不得帶病或超負荷運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設備必須經現(xiàn)場調度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方可出勤或運轉。設備不得在有事故隱患的場所作業(yè)和停放。
(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前應按照規(guī)定到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登記;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條 設備的拆裝:
(一)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向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告知。
(二)設備的安裝與拆除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拆裝應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yè)指導書,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實施。
(三)安裝與拆除過程應如實記錄,發(fā)現(xiàn)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說明,并采取措施處理。
(四)特種設備安裝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設備的大修或改造:
(一)設備的大修或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設備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對于特種設備,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測檢驗后,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及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設備的報廢: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備應及時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還應履行使用登記注銷等手續(xù)。
第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規(guī)范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十五條 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機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四章 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jù)事故損失大小,對設備安全事故進行分類,劃分為一般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如實上報。
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事故發(fā)生后,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
(二)一般及較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有關事故的全部資料由事故單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特種設備的重大事故則視事故情況,必要時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四)特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設備事故處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對發(fā)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進行統(tǒng)計,并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事故直接損失總額的1%~3%,處罰金上繳股份公司。
(二)對遲報、謊報、瞞報的事故單位,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guī)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