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jiān)察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 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裝氣體的管理工作。
3 編制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zhì)量監(jiān)督檢檢驗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4 術語
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的規(guī)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臨時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5 管理要求或規(guī)范
5.1 對于所有在用的氣瓶,根據(jù)我過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氣瓶檔案,各單位需要使用時,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5.2 氣瓶管理責任部門應經(jīng)常對氣瓶進行檢查。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a 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b 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c 進行對氣瓶表面的涂敷;
d 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3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如下規(guī)定:
a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b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c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d 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qū)ζ浒踩煽啃杂袘岩蓵r,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在啟用前必須經(jīng)過檢驗方可重新使用。
5.4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a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b 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c 瓶內(nèi)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chǎn)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nèi)氣體能起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d 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臥放時,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瓶閥端應朝向一方。
e 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f氣瓶運輸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物品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
5.5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a 儲存處嚴禁有明火和熱源,保持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b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性質(zhì)相互抵觸的或有毒氣瓶應分開放置,并在旁設置消防和防毒設施。
c 氣瓶放置要整齊,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要頭部朝同一方向。
5.6 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使用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的合格產(chǎn)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檢驗的氣瓶。
b 氣瓶在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
c 氣瓶放置在氣瓶架上或固定地點,遠離火源和熱源,有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還應遠離放射源。
d 氣瓶立放時,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e 嚴禁敲擊、碰撞。
f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
g 操作人員在開關閥門時應該站在閥門接管的側(cè)面,使用適當?shù)墓ぞ呗_慢關。
h 氣瓶嚴禁沾染油脂。
i 氣瓶內(nèi)氣體不得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于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氣體。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備防止回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等。
k 冬季氣瓶嘴凍結(jié)時不可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凍。
l 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