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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09-14 21:00:26 查看人數:50

停車場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停車場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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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廣州市住宅小區(qū)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廣州市住宅小區(qū)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廣州市物價局規(guī)定)

1、摩托車:月保:室內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時內計價)室內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車:月保:室內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時:室內 2.5元;露天 1元

12小時內限價:室內 7.5元;露天 3元

說明:

1.收費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務單位與停車位產權所有者協商確定。

2.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超過3小時不足12小時的按12小時最高限價計算;連續(xù)停放超過12小時的按上述收費標準累加收費。

3.上述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

番禺區(qū)住宅小區(qū)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廣州市物價局規(guī)定)

1、摩托車:月保:室內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時內計價)室內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車:月保:室內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時:室內 2元;露天 1元

12小時內限價:室內 7元;露天 3元

歡迎廣大市民對有違規(guī)收費的停車場通過各種渠道向我局投訴。

投訴電話: 網上舉報:地址:東華東路光東前街7號之一五樓東山區(qū)物價檢查所

附文件全文:

關于印發(fā)《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價〔2004〕217號

各區(qū)、縣級市物價局: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fā)展,規(guī)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fā)展;規(guī)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計委《關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以及《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不含增城市、從化市)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負責制定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具體審批實行政府定價的營業(yè)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各區(qū)價格主管部門具體核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營業(yè)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增城市、從化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的原則。

(一)引導機動車向城市中心區(qū)外圍停放;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調節(jié)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五)收費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六)收費標準的制定應當根據停車位供求狀況,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

第六條 停車場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內停車場、露天停車場、路內停車場三類。

(一)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露天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機動車為露天停放的停車場;

(三)路內停車場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設置的停車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摩托車、小

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

(一)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二)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市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建設者可以依照本辦法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九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huán)境的條件下,鼓勵按《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規(guī)定經批準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提倡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十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以地區(qū)、停車場類型、機動車車型、停放時間為標準,實行不同的定價形式、計收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qū)別不同情況實行計時或按次收費。

第十二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三種定價形式。

(一)下列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機場、車站(含火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下同)、碼頭、交易會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

2.路內人工收費停車場;

3.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4.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

5.公安、交通執(zhí)法部門暫扣、暫存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的專用停車場。

(二)下列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1.一、二、三類地區(qū)的公共露天停車場;

2.住宅小區(qū)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含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下同)。

(三)下列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管理:

1.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yè)寫字樓等配套停車場;

2.室內專業(yè)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3.物流園區(qū)、專業(yè)批發(fā)市場配套停車場。

第十三條 路內停車場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第十四條 醫(y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取得經營資格后,才能收費。

上述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五條 公共露天停車場劃分為三類地區(qū)。

(一)一類地區(qū):

1.北京路步行街:越華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義路、僑光西路以東,倉邊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區(qū)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長壽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寶華路、大同路以東,人民路以西的區(qū)域;

3.天河城:禺東西路、廣園東快速干線以南,黃埔大道以北,廣州大道中以東,五山路、石牌東路以西的區(qū)域。

(二)二類地區(qū):

除一類地區(qū)以外,北環(huán)高速公路以南,新南路、工業(yè)大道、昌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東,華南快速干線以西的區(qū)域。

(三)三類地區(qū):

除一、二類地區(qū)以外的區(qū)域。

第十六條 根據城市經濟發(fā)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車位供求關系的變化,公共露天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一、二、三類地區(qū)的劃分和調整方案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委、交委、規(guī)劃局、公安局、市政園林局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qū)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不分地區(qū)。

第十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場、車站、碼頭、交易會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分別由有關單位提出,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對進入住宅小區(qū)停車場(包括室內和露天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含15分鐘);

(四)執(zhí)行任務的軍、警(含粵“o”牌)車輛;

(五)執(zhí)行緊急任務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和殯葬車。

以上(一)至(三)款超過免費停放保管時限的,按實際停放時間計費。

第二十條 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室內停車場,是否提供免費停放保管服務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第二十一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實行優(yōu)惠政策。

(一)凡有廣州市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臨時停放的,停放保管時間在3小時內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停放保管時間超過3小時后,以每12小時為一次,按次收費,收費標準為1元/次。

(二)凡有廣州市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費為室內停車場30元,露天停車場20元。

(三)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進入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時,車主應當出示本人的殘疾人證和車輛行駛證。

第二十二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正式文書;

(三)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到原許可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對特殊地區(qū)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所有停車場應當按《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施細則》對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標價牌應當懸掛在停車場入口處或交費處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眾監(jiān)督。

停車場收費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第二十六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因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發(fā)票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機動車停放者可以向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營業(yè)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對無證經營、不實行明碼標價、不執(zhí)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實施,原市價格主管部門發(fā)布的關于我市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2.公共露天停車場一二三類地區(qū)劃分示意圖

附件1

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廣州市路內停車場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時 間計費單位收 費 標 準

8:00至22:00每車位按每15分鐘計時收費,每15分鐘1元,不足15分鐘的按15分鐘計價收費。

22:00至次日8:00每車位按次收費,每次10元。

說明:旅游客車按占用兩個停車位收費。

廣州市路內人工收費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時 間計費單位收 費 標 準

8:00至22:00每車位按小時計時收費,每小時4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價收費。

22:00至次日8:00每車位實行按次收費,每次10元。

說明:旅游客車按占用兩個停車位收費。

廣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專用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單位:元/天輛

車 型 分 類收 費 標 準

8噸以下(含8噸)貨車、各類客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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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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