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校后勤管理處辦公印章管理辦法
學校后勤管理處辦公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后勤管理處印章的管理,規(guī)范印章 使用的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印章 的使用
第二條 后勤管理處印章 ,由后勤辦公室予以管理,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嚴格用印手續(xù)。
第三條 印章使用的范圍
(一)以后勤管理處名義上報學校領導及向各相關行政部門發(fā)送的各類公文、材料等;
(二)以后勤管理處名義下發(fā)或轉發(fā)的各類公文;
(三)向校外相關業(yè)務單位發(fā)出的函件;
(四)以后勤管理處名義開具的用于對外聯(lián)系工作、考察調研、處理公務的相關文件、材料等;
(五)維修改造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使用公章 的,包括文件會簽、工程簽證、驗收報告、工程決算報告等;
(六)各類常規(guī)性部門報表需要使用公章的;
(七)經(jīng)后勤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其它需要使用辦公用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四條 辦公印章 使用程序
(一)以后勤管理處名義上報學校領導及向各相關行政部門報送的各類公文、函件、合同會簽、工程驗收、送審等材料需加蓋辦公用章的,由具體擬稿或負責人人擬定后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并簽署明確意見后,方可用印;
(二)向校外相關業(yè)務單位發(fā)出的函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方可用印;
(三)以后勤管理處名義開具的用于對外聯(lián)系工作、考察調研、處理公務的相關文件、材料,由分管處領導審閱后,方可用印;
(四)維修改造工程中各類需要使用公章的,由分管處領導審閱后,方可用印;
(五)各類常規(guī)性部門報表,由分管處領導審閱后,方可用印;
(六)其它需要使用辦公用章 的文件及材料,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 的管理
第五條 辦公印章 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不能隨意委托他人代為蓋印;
第六條 印章 必須在辦公室內使用,不能將印章 攜帶出機關或單位以外使用;
第七條 辦公用印不得外借,如因管理使用不當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其責任應由印章 管理人員承擔。
第八條 印章 保管人員離崗時間或節(jié)假日期間,其他值班人員代為使用印章 ,要辦好交接手續(xù),做好用印記錄,以備查考。
第九條 本規(guī)定由后勤管理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