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煤集團煤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煤煤業(yè))井下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據(jù)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山煤煤業(yè)礦井生產、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項目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山煤煤業(yè)各生產、建設礦井和外委施工隊伍所有在井下運輸巷道、地面工廣道路上使用的膠輪車,堅持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礦井井下必須使用防爆膠輪車的單位,防爆膠輪車只允許在煤礦井下運輸巷道、煤礦地面工廠道路上行駛,嚴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駛。
第四條? 山煤煤業(yè)生產技術部是輔助運輸?shù)臉I(yè)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山煤煤業(yè)所使用的各類膠輪車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和膠輪車及駕駛員的各類證件的發(fā)放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山煤煤業(yè)各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業(yè)務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膠輪車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的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學習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道路交通法規(guī)和行業(yè)、企業(yè)有關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2.負責建立健全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的標準實施細則、規(guī)程、制度。標準實施細則、規(guī)程和制度包括:膠輪車檢查、檢修、檢測標準實施細則,膠輪車操作規(guī)程,膠輪車修理規(guī)程,各級膠輪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位責任制,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膠輪車維護保養(yǎng)制度,膠輪車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礦井是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本單位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的適用許可、登記建檔、使用、入井檢查登記、制動性能檢測及其安全管理;負責本單位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修、年檢;負責監(jiān)督檢查外委施工隊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綜采安裝公司)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修;
負責對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yè)膠輪車駕駛員安全資格的審查;負責本單位膠輪車駕駛員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除履行以上職責外,負責膠輪車行駛道路和線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標志及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及其管理;負責對專業(yè)化維修服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二)山煤煤業(yè)機電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膠輪車設備管理的技術業(yè)務指導工作;
2.負責膠輪車專業(yè)化維修服務的技術業(yè)務指導工作;
3.配合生產技術部對膠輪車輔助運輸進行業(yè)務管理。
第三章 井下膠輪車及駕駛員管理
第六條? 膠輪車入井資格
(一)防爆膠輪車入井資格:
1.必須有國家煤礦安全標志中心頒發(fā)的煤礦安全標志證書,即“ma”標志;
2.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jiān)控保護裝置;
3.防爆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同時,還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火工品運輸許可證》;
4.順槽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8 噸,石門、集中巷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10 噸,特種車輛按其安全技術措施執(zhí)行。
(二)其它膠輪車入井資格:
1.禁止任何型號規(guī)格的三輪車、拖拉機入井;
2.膠輪車制動系統(tǒng)必須靈敏可靠,工作制動可采用油剎或氣剎或油氣混剎,但必須配置可靠的斷氣等安全駐車制動裝置,嚴禁使用手拉或腳踩拉線(桿)駐車制動的膠輪車;
3.膠輪車發(fā)動機必須為柴油機,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
4.膠輪車必須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滿足巷道行駛條件,并據(jù)其額定載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劃定行駛范圍;
5.運人膠輪車和司機統(tǒng)一由各礦井(籌建處)負責。順槽用其它載貨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3 噸,石門、集中巷用其它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5 噸,特殊地點使用的額定載重10 噸及以上的其它載貨膠輪車,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加裝制動降溫裝置;
6.膠輪車必須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jiān)控保護裝置,監(jiān)控保護裝置必須具備瓦斯超限保護,發(fā)動機超溫保護,co 超限保護,超速記憶保護,發(fā)動機運行時間記憶。保護動作時自動停機。車輛保護、運行參數(shù)記錄周期大于7 天,并能實時采集。
第七條? 膠輪車入井許可
在使用單位的業(yè)務管理部門進行許可登記,驗車,對車輛進行許可載重核定,并統(tǒng)一編號,出具車輛《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合格證》,并交復印件備案存檔,填寫入井車輛登記表(內容包括名稱、型號規(guī)格、額定載重或載人、制動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發(fā)動機型號規(guī)格及編號、車架編號、顏色等);
第四章 膠輪車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條? 膠輪車駕駛員入井管理
(一)必須持有符合第七條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安全資格證》,特種車輛還必須持有《特種車輛操作證》;
(二)必須按規(guī)定嚴格著裝: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攜)帶自救器和礦燈;
嚴禁攜帶煙、火等違禁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三)嚴禁酒后上崗,不得疲勞駕車;
(四)必須熟悉井下路線、作業(yè)地點及周圍環(huán)境;
(五)必須熟悉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和原理;具備一定的維修保養(yǎng)和故障判斷處理能力;
(六)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七)駕駛員應系好安全帶;
(八)必須服從業(yè)務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和協(xié)調指揮,積極配合業(yè)務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證件、人員、載人(物)和車輛狀況的檢查。
第九條? 膠輪車入井管理
(一)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必須設有入井車輛調度人員,負責車輛統(tǒng)一調度;
(三)膠輪車每次入井都必須在井口進行驗證、檢查登記;
(四)入井膠輪車防護設施完好,轉向、制動、傳動、信號系統(tǒng)靈敏可靠;
(五)前燈、尾燈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視鏡、雨刮器、車廂環(huán)扣及各種儀表齊全完好,車輛整潔;
(六)輪胎完好,輪胎表面防滑凸凹紋磨損不超規(guī)定,無硬傷;
(七)必須配不小于8kg 的滅火器和2 個故障警示牌,滅火器材及車輛自備的維修器材齊全完好;
(八)油位、水位符合規(guī)定,無漏油、漏液、漏氣、漏電現(xiàn)象;
(九)入井膠輪車不準安裝音響設備;
(十)膠輪車必須配有合格的機載或便攜式瓦檢儀,駕駛員在進入不同工作區(qū)域時必須檢測瓦斯?jié)舛?。瓦斯?jié)舛冗_到0.5%時,必須報警、停機、斷電(具有車載瓦斯報警停機功能的必須自動停機,攜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必須手動停機);
(十一)防爆膠輪車電氣系統(tǒng)、排氣系統(tǒng)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膠輪車必須完好,不得帶病運行,尾部應粘貼反光標識。
第十條? 膠輪車運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載重量裝料;坡度在±5°~±8°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80%裝料;坡度在±8°~±10°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60%裝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車輛載重以車輛行駛全路線中最大坡度限載標準為準;
(二)運輸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嚴禁乘坐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制定專項措施),貨廂內嚴禁乘人;
(三)運輸易發(fā)生滾動、滑動、掉落等物料時,必須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
運輸散料時,不得超高,防止灑落;
(四)原則上不得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確因生產需要運輸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在車輛前后設置明顯警示標志。超長物料不得超出車輛貨廂的三分之一,超寬物料不得超出貨廂寬度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貨廂高度300 毫米,必須設專人跟車,經過變窄、限高、拐彎路段時,跟車人員應下車,在設備傾倒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
(五)運輸物料不得遮擋前后燈;
(六)運輸氧氣、乙炔等危險物品時,必須分裝分運,并用緩沖材料固定牢靠;
(七)嚴禁非火工品專用防爆膠輪車運輸火工品;
(八)必須在指定地點卸料,并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停車卸料
第十一條? 膠輪車運人管理
(一)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嚴禁運人;
(二)運人車必須加設護欄、頂棚,嚴禁在沒有封閉的車廂內運乘人員;
(三)嚴格按照車輛限乘人數(shù)乘坐,嚴禁超員;
(四)乘車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違禁物品;
(五)乘車人員必須服從駕駛員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嚴禁在車上嬉鬧、喧嘩;
(六)必須在車輛停穩(wěn)后按順序上下車,嚴禁擁擠搶乘;
(七)車輛行駛時,乘坐人員應關閉礦燈,嚴禁人員站立,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及所攜帶物伸出車外;
(八)車輛行駛中,嚴禁追車、扒車、跳車;
(九)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發(fā)現(xiàn)異常后,應立即告知駕駛員停車,待隱患排除后方可繼續(xù)行車;
(十)嚴禁人、物混運,帶有專用電鉗工工具時,應將其放在車廂底板上,以防緊急制動時造成事故;
(十一)車輛行駛前,必須確認車門、防護欄、防護鏈關閉鎖緊;
第十二條? 膠輪車進入順槽使用必須滿足下列規(guī)定:
(一)膠輪車運行路線的寬度應大于膠輪車最大寬度400 毫米;
(二)運行段道路路面應進行硬化;連續(xù)下坡超過1000 米時應設置緊急避險帶;
(三)巷道內每300 米應設一個行人躲避硐室;
(四)膠輪車輪胎應使用帶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輪胎;
(五)巷道內應設置齊全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膠輪車入井必須在井口檢查站接受檢查,并填寫入井信息。
第十四條? 膠輪車井下行駛管理
(一)分時段運行原則: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yè)的煤礦和煤礦籌建處應根據(jù)生產需要,將運人與運料膠輪車入井行駛時間分開,運人時段內,運料膠輪車不得運行;
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運送火工品時不得與其它車輛同時運行;
(二)行車遵循靠右行駛原則,嚴禁超速行駛:
1.井下7°及以下主要運輸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3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20km/h;井下7°~10°主要運輸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15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0km/h;
3.會車時必須相互鳴笛,并提前向對面車輛發(fā)出信號(變換燈光),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4.交叉點、彎道、硐室、風門、前方有車輛、設備等物料及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提前鳴笛減速;
5.遇到行人、車輛時,必須變?yōu)榻猓⒆龅健耙宦?、二看、三通過”。經過施工地段,必須提前50 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 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或在人員指揮下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讓原則及順序:
1.下行車讓上行車;
2.貨車讓人車;
3.小車讓大車;
4.輕型車讓特種車;
5.空車讓重車;
6.遇有行人時,車輛避讓行人;
7.特殊時段,特殊路況下,按照專項措施執(zhí)行。
(四)正常行駛禁止拖掛車輛或其他物體,處理故障或特殊作業(yè)時制定專項措施;
(五)人員在車輛行駛線路作業(yè)時,必須穿戴反光衣服,在作業(yè)地點兩端40米外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運輸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坡度大于車輛額定爬坡能力時,禁止行駛。特殊作業(yè)必須編制專項措施,采取輔助牽引;
(七)嚴禁用礦燈直射干擾駕駛員;
(八)車輛行駛過程中,駕駛員必須時刻觀察沿線的標識,不得碰撞管線等設施;
(九)車輛同向行駛時,坡道上車距不得小于80 米;平道上車距不得少于40米。
(十)車輛下坡行駛嚴禁空檔滑行;
(十一)車輛由聯(lián)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號、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
(十二)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置的交通指示標志行車;
(十三)規(guī)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
(十四)井下嚴禁隨意停放車輛。停車時必須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寬敞、不妨礙行車的安全地點:
1.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進行安全制動,掛檔;
2.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 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十五)長時間停車必須熄火并進行安全駐車制動;在坡道上停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不得無故在斜坡上停車。如遇特殊情況需在斜坡上停車時,必須在車輛后方設置明顯的反光標識牌,車前近光燈不得關閉,并可靠駐車;
2.在下坡上停車時,車輛必須停穩(wěn),將變速桿推到倒檔位置,且可靠駐車,并在后輪胎下前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將變速桿推到前進1 檔位置,且可靠駐車,并在后輪胎下后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六)車輛在泥濘、松軟等運行條件不良的路段行駛時,必須隨車攜帶墊木、鎬、鍬等材料和工具,以備急用;
(十七)路況不滿足行車條件時,嚴禁車輛通行;
(十八)在巷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前后40 米以外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積極組織處理;
(十九)車輛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夠寬的地點禁止調頭,車輛調頭應在會讓硐室或巷道寬度允許調頭的平巷;
(二十)倒車時必須觀察周圍無人員、無障礙后,緩慢倒車,運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點或空間較小地點倒車時,應由跟車人員指揮倒車,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傾倒或滑行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第十五條? 膠輪車行車路線規(guī)定
(一)行車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寬度符合要求;
(二)行車線路上的管線吊掛滿足行車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無嚴重破損;無淤泥、雜物、障礙物;積水連續(xù)長度不超過5 米,深度不超過0.2 米;
(四)主要運輸巷有安全行車標志、道路兩幫設置反光標志,上下坡段、彎道、交叉口、硐室、風門等地點必須設置醒目標識;
(五)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必須在距離施工地點40 米前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員避讓后車輛方可慢速通過;
(七)長距離斜坡的折返段應按設計設置緊急避險帶,且根據(jù)實際情況中部加設避險裝置。
第十六條? 特種車輛[指支架搬運車、ed 系列車、多功能車(叉車)、裝載機械類]入井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特種車輛司機必須同時取得《特種車輛操作證》、《安全資格證》;
(二)特種車輛前后必須粘貼車輛示寬標志;
(三)特種車輛入井必須結合礦井運輸線路實際,編制井下行車會車管理制度,井上下設置臨時車輛調度人員;
(四)特種車輛行車速度規(guī)定:大巷內重載時不超10km/h,空載時不超20km/h;進入作業(yè)地點后,重載時不超5 km/h, 空載時不超10km/h;
(五)車輛作業(yè)區(qū)域嚴禁非作業(yè)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六)特種車輛每次入井前必須進行完好檢查,對制動、轉向、燈光等性能進行檢查試驗;
(七)裝車必須掌握好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同時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單車裝運超寬、超高物件時,設備與鏟板之間加有墊木,防止側滑;
(八)裝卸車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yè)地點,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半徑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九)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指揮;
(十)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特種車輛運行時只能乘坐跟車人員1 人;
(十一)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
(十二)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距底板凈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 米;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十三)冬季綜采設備安裝回撤期間,礦井應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夠的車輛存放點,保證車輛的冬季安全運行,注意防凍;
(十四)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特種車輛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yè)。
第十七條? 車輛故障檢修規(guī)定
(一)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立即匯報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必須在故障車輛前后40 米外,設置明顯的危險警標;
(二)車輛檢修應盡量在避開行人和車輛行駛路線的安全地點或倒車硐室內進行,檢修前,必須將車輛固定牢靠;
(三)?車輛檢修完畢,必須將現(xiàn)場清理干凈。
第五章 膠輪車日常檢查、維修保養(yǎng)、檢修和安全檢測管理
第十八條? 車輛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一)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當班不使用的膠輪車必須入庫,停放整齊,膠輪車每班入庫前必須及時進行清洗,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做好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二)膠輪車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每天進行一次行駛制動性能檢查。
由駕駛員和專職檢查檢測人員負責,每周進行一次制動性能檢查檢測;由煤業(yè)公司輔助運輸業(yè)務管理部門不定期抽查。
(三)膠輪車駕駛員每班交接車時,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面檢查, 包括裝載物料、隨車工具、附件等,并確認油量、水量滿足使用(發(fā)動機應加防凍液或純凈水)。交接班時,交班駕駛員必須向接班駕駛員詳細交待當班車輛的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確認完好無問題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接車;
(四)膠輪車駕駛員發(fā)現(xiàn)車輛異常或出現(xiàn)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判斷并排除故障,如無法判斷排除應立即匯報, 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現(xiàn)場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駕駛員對工作中出現(xiàn)異?;虼嬖趩栴}的膠輪車在交車時,應向維修人員說明車輛異常或存在問題,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車;
(六)使用單位必須按膠輪車《使用、維修、保養(yǎng)手冊》規(guī)定的保養(yǎng)、檢修周期,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做好保養(yǎng)和檢修記錄,并存檔留查;
第十九條? 大修后的膠輪車也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井下嚴禁存放膠輪車燃油。
第二十一條? 鑒定報廢的車輛禁止使用。
第六章 膠輪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膠輪車駕駛員應及時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資質培訓和證件審核,各礦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培訓臺帳。每周組織膠輪車駕駛員和車輛管理人員不少于2 小時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8 小時的安全培訓。每班班前會對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內容應結合當天的任務、運行條件、運行環(huán)境等具體情況進行告知和預警。由煤業(yè)公司輔助運輸業(yè)務管理部門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資料
第二十三條? 膠輪車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分管人員崗位責任制,車輛管理員崗位責任制,各種車輛操作規(guī)程,駕駛員崗位責任制,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檢查、點檢記錄、車輛潤滑記錄、車輛維護保養(yǎng)記錄、車輛檢修記錄、車輛制動性能檢測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車輛定期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立相關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油料材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車輛臺帳。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山煤煤業(yè)機電裝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