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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機制,促進和保障學生社團積極健康的發(fā)展,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培養(yǎng)全面發(fā)展的高素質人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和湖北省鄂青聯(lián)發(fā)[**]2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在校學生基于共同的興趣、愛好而自愿組成,由學院登記注冊,以實現(xiàn)成員的共同志愿為目標,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協(xié)會、學會、研究會、聯(lián)合會、聯(lián)誼會及文學(詩)社等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guī)定和校紀校規(guī),維護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1)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服務大學生成長成才為根本宗旨,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理論教育、科技、藝術、文化體育等豐富多彩的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服務和凝聚同學。
第五條 學生社團由所在黨委領導負責。團委在黨委授權之下,和學工處一道,負責校內學生社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成立,須經團委審查同意,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會員達到并超過200人(含200人)的學生社團須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和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學生社團不具有法人資格。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我院全日制在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本(專)科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均需按照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藝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向團委申請登記。一個社團只能申請進行一類登記。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學生聯(lián)合發(fā)起,發(fā)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
(3)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4)有規(guī)范的社團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學生社團名稱中應冠有所屬學校的名稱;
(5)有具體活動項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8)有指導教師。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高校學生社團,發(fā)起人應當向團委提交下列文件:
(1)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學生社團的章程;
(3)辦事機構地址或聯(lián)絡地址;
(4)籌備負責人基本情況;
(5)業(yè)務指導教師名單及基本情況;
(6)業(yè)務指導單位的資格審查文件;
(7)成員范圍及數(shù)額;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名稱、活動場所;
(2)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zhí)行機構的產業(yè)程序及權限;
(6)經費來源、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團終止的程序;
(10)應當由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團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傳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以會費、組織籌備成立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不予批準社團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
(2)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
(3)發(fā)起人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
(4)申請材料中有弄虛作假情況。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學院團委負責下列監(jiān)督管理工作:
(1)負責學生社團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2)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3)對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來院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文化活動進行審查批準;
(4)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社團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團委將協(xié)同學工處強行停止其活動,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學校團委申請注冊,每學期開學兩個星期內持相關資料向院團委申請注冊。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梢宰詡渌囆g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團委批準。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報團委批準。學生社團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chuàng)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fā)行必須由團委審查通過。團委有權對違反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罷免社團負責人;
(2)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3)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4)修改社團章程;
(5)監(jiān)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團委批準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會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xù)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3)經補考仍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
第五章 學生社團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社團的活動經費采取學校支持與自籌相結合,以自籌為主的原則。各社團可通過收繳會費、勤工儉學、社會籌資等渠道自籌經費。社團舉辦活動可向團委提出經費申請,并附詳盡預算報告,學生社團要本著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管理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社團可根據自身發(fā)展需要收取一定會費,學生社團聯(lián)合會可視本校情況制定相應的社團會費標準。經費開支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定期公布,實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監(jiān)督。團委將不定期對各社團的會費使用和財產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將提請有關部門,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活動。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團委報告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六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學生所參加的社團數(shù)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個社團擔任主要負責人。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 社團會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校紀校規(guī),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學生和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
第三十三條 社團會員有按社團章程規(guī)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促進社團的健康發(fā)展。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登記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團委核準。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當向學校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1)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提出注銷申請登記后,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查。清查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查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團委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處置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院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四十一條 院團委每年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一批“優(yōu)秀社團”及“優(yōu)秀社團干部”,成績特別突出者,推薦到湖北省參加“湖北省高校標兵社團”和“湖北高校優(yōu)秀社團干部”的評選。
第四十二條 凡是在學院注冊的合法社團的干部均有評選資格,優(yōu)秀社團干部的名額為10名。
第四十三條 優(yōu)秀社團干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品學兼優(yōu),組織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2)社團進步顯著,工作成績突出;
(3)在其領導下,社團精神面貌好,社團規(guī)模不斷擴大;
(4)與院團委聯(lián)系緊密,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時上交審批。
第四十四條 團委定期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并對社團和負責人給予獎懲。評估細則及標準:
(1)社團基本建設情況(30分)
a.社團內部組織機構完善,運用良好;
b.社團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
c.社團負責人品學兼優(yōu)、工作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d.社團的注冊登記工作;
e.社團工作年初有計劃,年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2)社團活動情況(50分)
a.社團內容豐富健康,形式活潑多樣;
b.活動次數(shù)、參加人數(shù)、活動規(guī)模;
c.活動在學院中的知名度、影響力及社會反響;
d.活動是否對學生素質的提高有較大幫助;
e.活動形式、內容等是否有創(chuàng)新。
(3)社團獲得的榮譽(10分)
a .社團獲得的各級榮譽;
b.社團活動情況在新聞媒體報道的情況。
(4)社團工作展望(10分)
對日后社團發(fā)展方向、活動計劃等方面內容。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解散。
(1)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
(2)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和接受各團委的規(guī)定和指導;
(4)財務出現(xiàn)重大差錯和混亂;
(5)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按規(guī)定定期注冊的;
(6)社團執(zhí)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7)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8)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9)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10)背棄社團宗旨,從事與本社團宗旨、活動范圍不符活動,造成一定影響、情節(jié)惡劣的;
(11)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注冊的學生社團名單每學期公布一次;
(12)社團連續(xù)兩學期末進行活動的。
第九章 學生社團交際活動
第四十六條 社團開展全省范圍的校際活動實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條 每年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從命名的“湖北高校標兵社團”中委托部分社團負責組織下一年度全省相關類社團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湖北職業(yè)技術學院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2篇 高中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瀆木高中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學生社團的大發(fā)展是在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新課程改革以及高校自主招生的新形勢下走向繁榮的必然趨勢,本章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由江蘇省瀆木高級中學在籍學生因為共同的興趣愛好學生自愿組織的群體性團體。社團引導學生在豐富多彩的實踐中鍛煉自己,是廣大學生增長知識、培養(yǎng)能力、展現(xiàn)個人才華的重要園地。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從而豐富學生課余生活,建設高雅向上的校園文化。
第二條 江蘇省瀆木高級中學學生社團受校黨委、校長室領導,委托校團委和學生社團指導中心指導工作并負責管理。
第三條 江蘇省瀆木高級中學中學生社團指導中心是學生社團工作的執(zhí)行機構,具體負責新社團的審批、聯(lián)系和引導各社團開展有意義的活動、組織社團進行招新、收集和整理學生社團的活動資料、并負責社團的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社團指導中心將全面貫徹“立足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發(fā)展,突出校園文化,積極引領指導”的工作方針,努力創(chuàng)建“學習型、研究型、創(chuàng)新型、和諧型”社團特色,服務學生實現(xiàn)“自我認識、自我教育、自能管理、自能發(fā)展”的目的。
第二章 社團的發(fā)起、申請、成立、注冊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發(fā)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我校在籍學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興趣、愛好、自愿遵守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
(2)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3)學生社團必須有規(guī)范的章程。
(4)學生社團必須有一個學科組的推薦,并獲得該學科組的指導。
(5)學生社團必須聘請一名以上的相對固定的教師擔任指導教師(在社團申請書中介紹指導老師的基本情況)。
第六條 凡自愿發(fā)起成立學生社團者,需按以下程序向社團指導中心提出申請。
(1)由該社團發(fā)起人到學生社團指導中心領取《江蘇省瀆木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熟悉相關法規(guī)和要求。
(2)起草本社團的章程,其中應包括社團名稱,社團的性質和宗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社團的管理條例、活動組織原則,會費收取和使用制度,其它有關事項等內容。章程應與社團的日?;顒颖3忠恢?。
(3)由該社團發(fā)起人的申請及指導教師的鑒定意見到社團指導中心領取《學生社團組織審批表》,逐項填寫,履行正式審批手續(xù);
(4)經社團指導中心審查,報校團委批準后,予以公告,社團方可正式宣布成立。社團指導中心將《學生社團組織審批表》一式四份,分送所在年紀、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和校學生會備案;
(5)社團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準的成立申請,社團指導中心將提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意見。
(6)體育類社團,還須提供社團活動安全承諾書。
第七條 學生社團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
第八條 學生社團應在每學年開學后兩星期之內到社團指導中心進行學年注冊工作,以利于社團指導中心更好地掌握各社團的情況,凡逾期不進行注冊的社團,將按本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理。
第三章 社團運作及管理
第九條 中學生社團指導中心為社團的管理和組織機構,負責所有社團的宏觀指導工作。
第十條 各學生社團擁有組織、宣傳與本社團相關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配合學校和社團指導中心各項工作的義務。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產生,聘任與更換:
1.各社團負責人候選名單由社團指導老師提名,交由社團成員民主選舉產生,經社團指導中心審核后,公布任命;
2.各社團負責人聘期原則上為一年,在聘任期間如有違反校規(guī)或嚴重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社團指導中心有權報請校團委暫?;蛎馊テ渎殑?
3.如有特殊情況,可由社團指導中心在廣泛征求社團成員意見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學習確有困難,不能勉強擔任社團干部;
2.曾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被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紀處分者;
4.有其他違反法紀法規(guī)行為者。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成員享有如下權利:
1.在所屬社團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社員可參加所屬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3.有批評和監(jiān)督所屬社團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4.有詢問和監(jiān)督所屬社團的財務開支情況的權利。
5.對社團的工作提出建議,監(jiān)督、批評社團的領導機關和社團工作人員的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社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社團章程》,接受所屬社團的領導,積極參加所屬社團開展的各項活動。
2.勤奮學習,尊師愛校,認真學習社團老師傳授的專業(yè)技能。
3.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執(zhí)行社團的決議,積極完成所屬社團交給的任務。
4.維護社團榮譽和利益,并為所屬社團的發(fā)展進言獻策。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社員,由主管部門和所屬社團視其情節(jié),分別采取批評、警告、直接開除出所屬社團的辦法進行處理:
1.違反我校規(guī)章制度,受學校處分者。
2.違反社團章程有關規(guī)定或違反所屬社團的各項紀律者。
3.違反國家法律,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者。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開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動必須提前兩周向社團聯(lián)合會提交詳細的活動計劃及預算經費報告(填寫社團指導中心統(tǒng)一的活動申報表和經費申請表),經校團委及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活動,社團指導中心將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進行活動申報時,應將宣傳方案一并提交社團指導中心,以便對其提出修改意見,做統(tǒng)籌安排。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在爭取社會贊助時,必須與提供贊助方簽定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誠實守信,不得有損學校的形象。任何社團不得在校內開展以純盈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十九條 凡組織跨校級的學生社團活動,必須提前兩周提出書面申請,交校團委報校長室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活動應有書面計劃、總結材料及電子相關材料交社團指導中心存檔。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對外聯(lián)系贊助,統(tǒng)一使用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出具的介紹信、合同和協(xié)議,對于所接受的各項經費,由校團委、社團指導中心統(tǒng)一出具證明。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可根據自身發(fā)展需要收取會費,收取標準應報社團指導中心批準。對于會費和其他經費的管理,各社團必須指定專人(非社長)負責,并制定詳盡的財務管理制度。社團指導中心將定期對其會費使用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社團停辦整頓和取締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在運行過程中出現(xiàn)較大困難,或是出現(xiàn)嚴重違規(guī)現(xiàn)象,社團指導中心有權利對其進行整頓或取締,社團負責人也可自行向社團指導中心提交整頓或取締該社團的正式申請。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出現(xiàn)下列較嚴重情況之一者,經社團指導中心討論后,報請校團委批準,將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1.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2.活動范圍及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3.規(guī)定時間不到社團指導中心注冊。
4. 社員少于10個。
5.違反學校有關規(guī)定或不接受所屬部門的指導;
6.財務出現(xiàn)重大差錯和混亂;
7. 連續(xù)一個月不和指導中心聯(lián)系的
8. 社團負責人自行提出要整頓的;
9.出現(xiàn)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10.社團組織過于龐大無法全面組織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出現(xiàn)下列嚴重情況之一者,,經社聯(lián)討論后,報請校團委批準,予以解散:
1.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違反校紀校規(guī),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違反社團聯(lián)合會的制度辦法(私自招新、侵吞財務等)。
3.背棄社團宗旨,情節(jié)惡劣的
4.連續(xù)三個月末舉行正?;顒?,機構癱瘓,財務混亂。
5.盜用指導單位或其它組織名義,進行非正?;顒樱绊憪毫雍蠊麌乐?。
6.社團以整頓為理由停止活動或出現(xiàn)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
7.整頓期間(一個月)對內部建設或者活動機制沒有任何改進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指導中心有權對出現(xiàn)了上述問題,或正式遞交整頓或取締申請的社團進行調查,了解社團當時基本情況。社團應將原有注冊證、財務賬目及剩余資金、社員名單、社團公章以及一些其他的重要資料和物品上交社團指導中心。
1.社團指導中心將代表團委協(xié)同所在部門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開社長招聘,擇優(yōu)錄用符合條件的同學繼任該社社長。新任社長須提交社團整頓報告及社團發(fā)展計劃。
2.社團問題嚴重,該社團沒有發(fā)展前景,對該社團進行取締,并全校通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屬于校團委、學生社團指導中心。
第3篇 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辦法
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加強對學生社團運行及活動的監(jiān)督和指導,充分利用學校相關部門、單位在學生社團工作中的專業(yè)、師資、資金等優(yōu)勢資源,保證各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社團掛靠的含義
第一條 社團掛靠是根據學生社團性質將各類社團掛靠到與其專業(yè)相近、活動相關的學院或是學校相關部門,并在掛靠單位聘請指導老師從社團管理、活動上給予直接指導。掛靠后的學生社團仍由坊濰學院學生社團聯(lián)合會(以下簡稱校社團聯(lián))進行監(jiān)督、管理與服務,但在日常管理和活動上同時接受掛靠單位及所聘任指導老師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條 掛靠社團指掛靠到相關單位的我校在冊學生社團,掛靠單位指學生社團所掛靠的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的我校正式機構,例如各學院、學校相關單位等。
第三條 校社團聯(lián)統(tǒng)一協(xié)調全校的社團活動、統(tǒng)一安排納新工作等,具體實施由各社團按自身情況進行,校社團聯(lián)負責社團的注冊登記、社團等級評定、社團評優(yōu)、社團掛靠資格與財務狀況的審查,并在社團運行與活動開展等方面行使監(jiān)督權。校社團聯(lián)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掛靠原則及方式
第四條 掛靠社團性質上仍屬校級學生社團,對外可稱“某某學院(部門)某某社團”,仍享受校級學生社團一切權利和義務,并接受校團委的管理以及校社團聯(lián)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五條 掛靠在各學院(書院)的學生社團成員不應有學院的限制,所有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學生社團應本著有利于自身發(fā)展和有利于活動開展的原則自主尋求掛靠相應單位,在此過程中可委托校團委、校社團聯(lián)與相關單位協(xié)商掛靠事宜。
第七條 學生社團與擬掛靠單位本著雙方自愿原則,經協(xié)商后簽訂《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協(xié)議書》(有效期一年),報校社團聯(lián)批準,并報校團委備案,并于每年9月初上交協(xié)議書。
第八條 簽訂《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協(xié)議書》后,學生社團應加強與掛靠單位的溝通、聯(lián)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掛靠單位的資源優(yōu)勢,接受掛靠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更好地發(fā)展社團。
第九條 在掛靠協(xié)議期內,掛靠條件不能滿足時,學生社團可申請解除,原掛靠社團由校社團聯(lián)統(tǒng)一規(guī)劃。
第十條 暫無掛靠單位的學生社團由校社團聯(lián)統(tǒng)一規(guī)劃掛靠在校團委下。
第三章 掛靠社團的管理
第十一條 掛靠單位的義務
(一)校社團聯(lián)和掛靠單位對掛靠社團實行雙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動指導以掛靠單位為主。
(二)掛靠單位應為掛靠社團開展活動提供一定的經費、活動場地、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持。
(三)掛靠單位應對掛靠社團的日?;顒舆M行追蹤,若掛靠社團出現(xiàn)重大問題時,掛靠單位為第一責任單位。
(四)掛靠單位應安排專職團干部、輔導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擔任掛靠社團專門的指導老師,對社團活動進行具體指導和監(jiān)督,并對其發(fā)展運行及一切活動開展全權負責。
第十二條 掛靠單位的權利
(一)掛靠單位具有對掛靠社團開展常規(guī)活動進行審批和監(jiān)督的權力。
(二)掛靠單位對所掛靠社團的各項評優(yōu)評獎工作具有優(yōu)先審核權。
(三)掛靠單位為學院(書院)團總支的可根據考評細則享受校團委考評加分。
(四)掛靠社團所得成績或所獲榮譽,可作為掛靠單位的工作業(yè)績,以學院(書院)為掛靠單位的,社團所得成績或所獲榮譽作為該學院(書院)團總支考評加分依據。
(五)學生社團換屆時,掛靠單位按照《坊濰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掛靠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提出建議人選,經社團會員會議選舉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
(六)社團負責人出現(xiàn)違紀情況或其它不適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掛靠單位和校社團聯(lián)均可免除該負責人職務,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團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條例未盡事宜,由校團委和校社團聯(lián)負責解釋?!蛾P于印發(fā)<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濰院團字〔2008〕5號)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