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報、跟蹤管理、檢查等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
1、礦井水害防治是煤礦安全生產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礦長為第一責任者,礦總工程師為技術負責人。每年年初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各科正職擔任,下設防治水領導辦公室,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
2、每年必須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對中長期防治水計劃進行修改補充并由礦總工程師簽字,上報公司批復后下發(fā)執(zhí)行。
3、礦井必須按規(guī)定留設各類防水煤柱,并報公司批復。
4、每年雨期前由水害防治中心編制《雨季“三防”工作實施方案》,成立防洪搶險隊伍,由綜合部和供應科負責準備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锨、鎬、雨衣、沙袋等,組織相關人員對地面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嚴防地面洪水進入井下。
5、礦井的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應嚴格按照《雨季“三防”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定期檢修排水設備和清挖水倉,并在雨季前進行一次聯(lián)合排水試驗。
6、礦井必須配備符合2016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本礦實際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隊伍,配備足夠的探放水水人員,探放水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7、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8、水害防治中心組織人員,定期對井田范圍內井下、下水文地質展開調查,準確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變化及井下各涌水點水量變化,并建立臺帳,記錄建檔。
9、必須定期把水文地質情況標注到相關圖紙上。
10、積極與鄰近煤礦協(xié)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區(qū)的位置,在送巷時應注意留設各種防水煤柱,嚴禁挖采防水煤柱。
11、 每月應定期對井下各出水點的水量、水溫、水質進行測量分析,建立臺帳,繪制水量變化曲線圖,為水害防治提供科學依據(jù)。
12、水情、水害預報應做到年有年報,月有月報,必要時做到臨時預報,并裝訂成冊。
13、預報人員必須認真收集現(xiàn)場一手資料,根據(jù)資料認真分析,對其所造成的影響加以說明,所報資料必須提前經技術負責人審查,否則嚴禁對外預報。
14、預報后必須掌握一手資料,一旦發(fā)現(xiàn)與預報情況不符,或有其它情況發(fā)生時,必須及時匯報領導進行補充修正。
15、為保證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間斷的開展,礦成立防治工作領導督察組和經過培訓的鉆探隊伍,根據(jù)作業(yè)規(guī)程和圖紙上圈定的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位置,嚴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16、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全面負責防治水工作的具體實施與落實,明確責任人,若因失職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職責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