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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物資器材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11-09 10:00:09 查看人數(shù):14

防災物資器材管理制度

防災物資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電電力青海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防災物品器材管理,控制費用開支,當遇見自然災害時能有效、合理、迅速的防范,根據(jù)光伏電站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國電電力青海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內(nèi)容與要求

第三條 綜合事務員負責全場防災物品器材的采購、保管。負責防災物資器材的驗收、入庫、發(fā)放與統(tǒng)計、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值和檢修班組設專人負責防災物品器材計劃申報、統(tǒng)一領取以及控制使用。

第五條 光伏電站每月(年)要編制出下月(年)的防災物品器材費用使用計劃,報公司審批。

第六條 實行每月月末各值和檢修班組將已經(jīng)編制的下月計劃經(jīng)光伏電站場長審批后報公司審批備案,由光伏電站按計劃實施采購并執(zhí)行物品入庫和領用手續(xù)。

第七條 若需采購臨時急需的防災物品器材,由班組專人填寫《防災物資申購單》,并在備注欄內(nèi)注明急需采購的原因經(jīng)班組負責人審定同意后由綜合事務員報場長審批同意后,實施采購任務。

第三章 物品采購

第八條 采購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及時了解市場商品信息,選擇對口適用,質(zhì)量可靠,價格合理的防災物品器材。

第九條 采購物品前由相關負責人簽字認可后實施采購任務。

第十條 物品入庫:辦公用品入庫前,綜合事務員應認真檢查驗收,建賬登記,妥善保管,做到帳物相符;對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購人員負責辦理調(diào)換或退貨手續(xù)。

第四章 物品領用

第十一條 防災物品器材領用必須認真履行手續(xù),應填寫《防災物品器材領取單》后領用和發(fā)放,嚴禁先借后領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值和檢修班組應按核定的防災物品器材費用定額標準嚴格把好申購和領用關。綜合事務員不得隨便使用、發(fā)放防災物品器材,確因工作需要超標領用的,應經(jīng)各值和檢修班組負責人同意。

第十三條 核定的費用實行增人增費、減人減費,各值和檢修班組增人或減人,其費用由場長根據(jù)人員變動情況進行調(diào)整。

第十四條 各值和檢修班組因特殊情況需增加費用的,應以書面形式報批,經(jīng)值長和檢修主管審核批準后,并報請場長增加該項費用。

第五章 物品使用

第十五條 嚴禁職工將防災物品器材帶出光伏電站挪作私用。職工離職時將所領物品一并退回(消耗品除外)。

第十六條 只有在發(fā)生災害時使用防災物品。

第十七條 防災物品器材被人為故意損壞,應由責任人按照物品價格賠償,嚴重者將按其他管理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六章 防災物品器材費用結(jié)算

第十八條 防災物品器材使用實行季度計劃年結(jié)算,截止時間為每季度底和年終12月20日。由采購人出具報表,相關負責人審核。

第七章 物品報廢

第十九條 非消耗性防災物品器材因使用時間過長需要報廢注銷時,使用人應提出辦公用品報廢申請,經(jīng)值班負責人審核,并報場長同意后,到綜合事務員處辦理報廢注銷手續(x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為國電電力青海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防災物資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國電電力青海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防災物品器材管理,控制費用開支,當遇見自然災害時能有效、合理、迅速的防范,根據(jù)光伏電站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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