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yè)煤礦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綜合防塵管理,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預防煤塵爆炸,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187 條“煤礦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應成立綜合防塵領導小組,明確防塵工作責任人、管理者及職能科室。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鑒定煤塵爆炸性;制定年度綜合防塵、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煤礦總工程師每月應組織召開一次粉塵防治專題會議,研究、總結、布置綜合防塵工作,及時解決綜合防塵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644 條要求建立完善防塵供水系統(tǒng)。防塵管路吊掛平直,不漏水;三通閥門便于操作。
(五)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646 ~ 653 條要求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六)主、副井井底車場,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進巷道,煤倉(溜煤眼)放煤口,轉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供水管路,按要求設置風流凈化水幕和噴霧灑水裝置,膠帶輸送機巷供水管路每隔 50m 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 100m 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用于沖洗井壁巷幫。
(七)定期沖洗巷道積塵。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每月至少沖洗 1 次,巷道中無連續(xù)長 5m、厚度超過 2mm 的煤塵堆積。
(八)通風防塵部門負責全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業(yè)務管理,施工人員認真落實綜合防塵措施。
(九)煤礦應當為接觸粉塵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