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安全計量檢定儀器管理制度
第一條通風安全計量檢定儀器的管理執(zhí)行項目部《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計量檢定儀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光干涉甲烷校正儀、熱催化甲烷測定儀、風表、粉塵采樣器、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甲烷一氧化碳兩用報警儀、氧氣檢測報警儀、甲烷氧氣兩用報警儀。
第三條煤礦安全計量檢定儀器均屬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儀器,必須執(zhí)行強制檢定計劃。項目部(礦)必須制訂檢驗計劃,超檢定周期、未經檢定(包括新購置儀器)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均不準使用。檢驗必須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或機構進行。
強制檢定儀器周期表
儀 器 名 稱
檢定周期(月)
備注
光干涉甲烷測定儀
12
光干涉甲烷校正儀
6
熱催化甲烷測定儀
12
風表
6
粉塵采樣器
12
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
12
甲烷、一氧化碳兩用報警儀
12
氧氣檢測報警儀
12
甲烷、氧氣檢測報警儀
12
第四條項目部(礦)設專人負責煤礦安全計量儀器儀表的管理,配齊修理和調校人員。
第五條儀器儀表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六條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安全計量儀器,必須每7~10天調校一次,并有調校記錄,確保儀器的準確度。
第七條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儀器的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保證礦井安全儀器正常使用。
第八條安全儀器儀表的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安全儀器儀表使用過程的管理;必須注重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的安全標志、檢測檢驗標志的管理,防止損壞或丟失。嚴禁沒有安全標志的安全設備、安全儀器儀表入井使用,嚴禁涂改檢驗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