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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79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本規(guī)定的主旨

根據(jù)《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本規(guī)章規(guī)定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有關合作事項。

第二條代理商的銷售區(qū)域

代理商銷售的區(qū)域,依《市場開發(fā)合作協(xié)議書》來決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區(qū)域進行銷售活動,應事前與本公司聯(lián)絡,取得其書面認可。

第三條經營產品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必須是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本公司委托銷售、并附有'**'品牌的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商的銷售額即為第三條規(guī)定商品的總額。銷售責任額由本公司根據(jù)市場情況進行制定,代理商執(zhí)行。

代理商須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報上月的銷售總結和下個月的銷售計劃。

本公司將根據(jù)代理商的銷售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第五條經銷處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責任范圍下設置經銷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本公司聯(lián)絡,取得其書面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物自本公司發(fā)布給代理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商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guī)定的價格表或相應的價格政策來進行。

前項價格如發(fā)生變更,前者須及時書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書面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相關資料的提出

代理商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資料(如客戶名冊、銷售計劃和報告等)。

第八條本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為給代理商的交貨地點。但如代理商另有請求提出,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于前項,如另有請求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保險費由代理商負擔。

第九條退貨

當貨物與代理商訂購內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責任明顯為本公司所有時,方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條付款條件

產品付款方式為電匯或支票。在協(xié)議簽定的前三個月內,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額,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條暫停出貨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發(fā)生其他違約情況或出現(xiàn)不可抗力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給其發(fā)貨直到問題解決。

對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為促進代理商的銷售績效,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相互關系制定以下獎勵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培訓

本公司將不定期對代理商進行技術和銷售的培訓,并在受訓人員通過培訓考試后,頒發(fā)培訓證書。

受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由代理商負擔,受訓人員住宿自理。

培訓的內容,形式,時間和地點由本公司確定后組織代理商參加。代理商可以對培訓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銷售獎勵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于代理商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銷售額業(yè)績突出的獎勵

代理商在協(xié)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本公司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guī)定的傭金外,另付獎金;和或,其他實物獎勵;和或,其他形式獎勵,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第十四條代理商的優(yōu)惠條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產品技術知識培訓及指導(培訓合格后頒發(fā)培訓證書)、配發(fā)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優(yōu)惠條件。

第十五條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頒發(fā)的銅牌和證書

代理商有權使用本公司頒發(fā)的授權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標志物和證書,此牌匾和聲明代理內容的證書應并列相鄰放置于明顯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關系時交回。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產品或與其類似或相關的產品。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商能夠必須嚴守與本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八條使用**品牌及其相關內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須將使用范圍、方式、樣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在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在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規(guī)定的處置

代理商如違反本規(guī)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隨時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協(xié)議。

第二十條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商須于指定區(qū)域內,以本公司許可的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避免向其他區(qū)域擴銷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本公司書面指示時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間的競爭,本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新代理商的設置

本公司在授權新的代理商之前,須做好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同時須咨詢代理商及代表處的意見。如有問題要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當發(fā)生本規(guī)定的相關紛爭時,由管轄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員會判決或裁決。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場總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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