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標本采集運送、交接管理制度流程
血標本采集運送、交接管理制度與流程
為落實執(zhí)行《臨床輸血技術規(guī)范》第三章“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有關規(guī)定,確保血液樣本的有效性,防止發(fā)生差錯事故,以及便于追蹤調查,特制定本制度。適用于臨床輸血工作中血標本的采集、標識、運輸、交接、檢測、保存和銷毀等工作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一、血標本采集要求
1、人員要求:采集交叉配血、血型血樣的護士必須具有有資質并接受過相關的血標本采集的培訓,實習或進修護士不得進行。
2、采集血標本時要求采血護士必須認真核對受血者身份,如果患者是清醒的,應要求患者回答自己的姓名;若患者意識不清,通過詢問患者的親屬確認患者身份。只有當《臨床輸血申請單》與患者腕帶的資料完全一致時方可采集血標本,并在采血后將標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檢測項目的條形碼標簽貼在采血試管上并與《臨床輸血申請單》資料仔細核對。絕對禁止通過床頭卡來核實患者身份。
二、血標本的要求:
1、ABO及RhD血型鑒定試驗血標本推薦用EDTA·K2抗凝,血量不少于2m1;交叉配血、紅細胞不規(guī)則抗體篩選試驗血標本推薦用白蓋不含抗凝劑管,血量至少5ml。
2、疑難交叉配血的血標本要求送檢2管,1管抗凝(推薦EDTA·K2抗凝,另1管不抗凝,血量依照2.1要求。)
3、交叉配血標本采集要求,凡患者上次輸注過血制品,再次輸血仍須重新抽取交叉配血血標本以防止輸血反應的發(fā)生。
4、受血者血標本采集
(1)血標本采集前應征得受血者知情同意,采血時采血人員持《臨床輸血申請單》和血型鑒定報告認真核對受血者身份,若患者是清醒的,應要求患者回答自己的姓名;若患者意識不清.通過詢問患者的親屬核對患者身份。《臨床輸血申請單》的相關信息與受血者的資料完全一致時方可采集血標本,二者不一致時不得采集血標本。
(2)采集血標本時嚴格執(zhí)行無菌操作和正確穿刺。
(3)一位采血人員不得同時采集兩位以上患者用于交叉配血的血標本。
(4)血標本的標識:血標本采集后,采血人員必須于患者床邊在血標本上貼上條碼,內容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檢測項目及血標本采集時間等信息采血人員在《臨床輸血申請單》上簽名并注明采血時間。
5、受血者血標本的運輸:
(1)標識好的血標本連同《臨床輸血申請單》由醫(yī)護人員送往輸血科。
(2)緊急送檢血標本應符合輸血科緊急檢測項目的相關要求,并在申請單上注明“緊急”字樣。
(3)送外單位檢測的血標本應有試管蓋封口,同《疑難配血登記表》一起放入標本袋并密封,觀察無血液滲漏后方能送檢;若采取4℃條件送檢,應避免該血標本與冰盒等接觸發(fā)生溶血。
6、受血者血標本的交接:
(1)血標本送交人員與輸血科人員交接血標本時按照3.
2的要求對血標本進行檢查,并仔細核對血標本信息與《臨床輸血申請單》是否一致等。
(2)確認無誤后,由血標本送交人員和接收人員共同在《輸血科血標本交接記錄表》上簽名并注明送檢時間。
(3)如果應用實驗室管理系統(tǒng)接收血標本,接收人員核對標本信息后,對血標本條形碼掃描,系統(tǒng)將自動生成血標本接收電子文本。
(4)用于交叉配血的血標本執(zhí)行“八不”接收原則:①血標本無條形碼或填寫不清不收;②血標本與《臨床輸血申請單》所填項目不符不收;③血標本量少于2m1不收;④血標本被稀釋不收;⑤血標本溶血不收(溶血性疾病除外);⑥用肝素治療者的血標本未標記說明不收;⑦非醫(yī)護或授權人員送血標本不收;⑧用右旋糖酐、聚乙酸吡咯酮、羥乙基淀粉類等大分子物質治療后采集的血標本未作標記說明不收。有干擾交叉配血實驗結果的治療時(如:脂肪乳注射等),應在該治療前采集血標本備用。
(5)對認定不符合要求的血標本,輸血科應進行記錄,判斷不合格性質,根據影響檢測結果的程度采取讓步接收或拒收血標本,并通知送檢科室及時糾正或重新采集,不合格情況記錄在《不合格血標本登記表》中。
7、供血者血標本的留取交叉配血時,供血者血標本應從與血袋相連的留樣辮子中獲得,留樣時要注意保持血標本試管與血袋標識的一致性。
8、血標本的離心及檢測具體執(zhí)行各試驗項目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
9、血標本的保存和銷毀:
(1)接收到的血標本不能及時檢測時,應將血標本連同《臨床輸血申請單》一同放置于2-8℃標本儲存冰箱內保存。
(2)血標本檢測完畢后,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標本必須保存于2-8℃冰箱至少7天,以便發(fā)生輸血不良反應時追查原因。
(3)血標本按要求保存期滿,由輸血科工作人員審核后,按醫(y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執(zhí)行《醫(yī)療廢物管理規(gu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