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夫妻借條的問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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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間借條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來明確什么叫做借條。借條屬于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規(guī)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由此可見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婚姻法也明確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借款時所借款項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錢不過是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錢,又怎么能叫借款呢?其實對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應予以肯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時規(guī)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借條本身的性質看,借條應當是一方將其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時由對方出具的憑證,也就是說所借款項應當是屬于一方所有的。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了的憑證,它顯然也滿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對處置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從形式上來說,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二夫妻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夫妻一方用屬于自己的財產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為此出具了借條,該借條是個人債務還是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xù)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guī)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其次,夫妻間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歸于消滅。隨著婚姻法的修訂,婚姻法實際上已否定了債可以因結婚而混同從而歸于消滅的說法,因為修訂后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該方所有,這意味著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既然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這種債可以由于結婚而混同從而歸于消滅的說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fā)生債的關系,混同說或不能發(fā)生說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后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涉及很多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條作為約定財產的一種形式,雖然約定了權利義務關系,但是當離婚時仍然會出現(xiàn)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這時合同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相互交錯,只有律師才能將條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關于夫妻借條的問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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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條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間借款有兩種情況: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二、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怎么償還?
針對第一種情況: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系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xié)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xié)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xié)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fā)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shù)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為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體現(xiàn)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我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xié)議的從其協(xié)議。欠條體現(xiàn)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所以,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系、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jù),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fā)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關于夫妻借條的問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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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相互出具借條的效力認定方法
夫妻的傳統(tǒng)定義是指男女雙方經過戀愛的感情歷程,相互吸引、并決心以對方作為自己的終生伴侶,從而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形態(tài)。當然,夫妻關系的成立還需要得到社會的認可,古代只要有父母之命、媒碩之言,再經過交拜天地的儀式,就能得到公眾的認可。在當今法制社會,則需符合有關婚姻條件,并自愿經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才能成為合法夫妻。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有相互幫助、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除卻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和法律的規(guī)定或夫妻的約定的財產,婚后夫妻所得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
那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條能否成立呢一種觀點認為,鑒于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即可以認為:法律允許夫妻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夫妻之間可以就債權債務、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只要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應該對自己出具借條的行為負責。
但也有人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向另一方舉債的合理性提出詰問。他們認為,這種特殊舉債行為并不能簡單適用一般的債權債務行為,雖然有關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文規(guī)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舉債,但這決不能套用一般的法無明文禁止不違法的原則。若準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相互舉債,將會導致婚姻家庭法律體系的混亂。如當配偶一方向另一方舉債時,另一方所出借的財產的所有權屬于誰呢向另一方償債時,其用于償債的財產又屬于誰的呢而另一方所取得的債款的所有權又屬于誰的呢
小編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相互借款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但是否有效、該如何處理,應當從所借錢款的性質和用途來認定。
第一種情況,如果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條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產生的,根據(jù)我國《民法》第58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guī)定,理所當然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如果是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如說夫妻在離婚時為了隱匿財產、逃避外債而相互出具借條的行為。根據(jù)我國《民法》有關部門規(guī)定,這同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種情況,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出借的錢款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作為共有人的夫妻,本身就對此擁有共同的使用和支配權利,也承擔共同的義務,顯然無從談起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了,形成的所謂借款關系也不能予以認定,否則將會導致婚姻家庭共有財產法律體系的混亂。但如果這筆具有共同財產性質的借款過后實際上是被借款一方個人使用的,并沒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開支,另一方應當可以保有離婚追索權。比如說,一對夫妻婚后存了10萬元,丈夫向妻子出具了借條以后將這筆錢用于個人開支,在婚姻關系續(xù)存期間,妻子并沒有辦法對丈夫進行制約。但后來他們離婚了,那時妻子就可以行使追索權,要求丈夫將其中的5萬元支付給她了。
第三種情況,如果出借的錢款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婚后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應當認定借款成立。根據(jù)《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guī)定,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條時,已明確承認所借款項的財產所有權是對方所有,這一表示應是雙方對該筆借款的所有權進行約定的依據(jù),而且事實上這也符合我國《婚姻法》第19條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如果所借之款借款方個人使用的,借款一方應及時履行歸還的義務,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歸還方式上,借款一方必須以其個人財產支付,絕對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否則將會侵害到對方的共有權益。
如果所借之款事實上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了,對此出借一方明知并且不表示異議的,那該借款的性質就從根本上被改變,無形之中從一方的個人財產轉化并融入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并且已經實際消費支出,就不再具有借款性質了,借款一方也無須進行償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