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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2-06 20:00:17 查看人數:71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

2、企業(yè)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企業(yè)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yè)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4、發(fā)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yè)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y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會同企業(yè)所在地區(qū)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2篇 地質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guī)定上報。

七、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強化生產管理,減少生產事故,提高生產效率,特定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1、生產事故范圍及劃分標準:

凡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工藝操作或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指揮失誤而發(fā)生的,造成燒結機、環(huán)冷機、高爐修風等停機4小時以上的事故,統稱生產事故,生產事故可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類,即臺機組停4至8小時為小事故,8至36小時為一般事故,36小時以上為重大事故。

2、發(fā)生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2.1、發(fā)生生產事故后,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時匯報調度,調度長要立即到現場落實并組織人員處理,同時由調度員配合匯報工作,及時向廠領導匯報,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須在15分鐘以內向廠領導匯報,小事故不超過1小時。

2.2、發(fā)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長或車間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責任單位形成事故分析報告書,上報生產副廠長,一般事故由調度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由當班值班長寫出事故分析報告書,交生產副廠長審核,于次日向廠長上報,發(fā)生重大事故由副廠長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及時向廠長、以及集團有關部門匯報。

2.3、生產事故的報告要實事求是,不得隱瞞或延誤。

2.4、建立生產事故臺賬,臺賬內容等同于事故分析報告,由綜合統計員填寫并負責保管。

2.5、如對生產設備及皮帶造成損害的責任故障,廠部要視損害程度,對車間進行考核,車間要按一定比例落實到責任人,月末要根據事故報告書中的處理意見,由技術科負責考核。

第4篇 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 事故發(fā)生后,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 發(fā)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發(fā)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的半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4、 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檢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6、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5日

第5篇 項目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公司實行三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即:公司級、項目部級、班組級。

1、班組負責輕微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2、項目部負責一般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3、公司負責重大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二、事故劃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1、班組負責輕微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2、項目部負責一般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3、公司負責重大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三、公司級重大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1、發(fā)生重大事故時,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項目部經理或公司主管領導,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重大事故發(fā)生后,公司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管理部(或配合相關方)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現場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對事故原因和應急響應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形成《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3、重大事故處理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查清事故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公司總經理批準,上報有關安全生產、環(huán)境監(jiān)督管理部門。善后處理組要及時做好善后事宜。重大事故發(fā)生后的復工日期,由市區(qū)安全生產、環(huán)境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定。

4、公司對發(fā)生重大事故的項目部或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處以2000-20000元的罰款。

5、對有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公司將有關責任人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項目部級一般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1、發(fā)生一般事故時,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項目部經理,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一般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經理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到現場采取有效措施,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查找事故原因,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處理意見,書面報告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領導。一般事故發(fā)生后的復工日期,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領導決定。

3、公司對發(fā)生一般事故的項目部或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六、班組級輕微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1、工程施工現場發(fā)生輕微事故時,施工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同時報告工長和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或項目部經理。

2、輕微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或項目部經理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查找事故原因,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司工程管理部。

3、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或項目部經理負責召開會議,宣布糾正、預防措施和事故處理意見,事故責任人要在會上進行檢討。項目部工程現場施工人員要吸取事故教訓,并學習相關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以提高職業(yè)健康安全防護和環(huán)境保護意識。

第6篇 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guī)定上報。

七、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建筑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發(fā)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

并保護好事故發(fā)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的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3、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6、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重傷、重大事故還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滿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開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團公司

第8篇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事故報告

1.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fā)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fā)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fā)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fā)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qū))安全監(jiān)督局、市(區(qū))安監(jiān)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fā)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fā)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fā)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fā)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fā)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fā)現有上述違規(guī)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9篇 某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fā)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篇 建筑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fā)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fā)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y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11篇 企業(y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fā)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fā)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 事故發(fā)生后,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 發(fā)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發(fā)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的半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4、 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檢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6、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5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十二篇)

一、總則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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