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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與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2-06 13:28:10 查看人數:38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與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與管理制度

1、在開工前由主任工程師負責編制安全防護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編制特殊工種及臨邊、四口、腳手架外側等各工種防護工作。

3、主任會計師認真審核安全防護設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勞動保護計劃費。

4、監(jiān)督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費及臨時設施費的專款專用。

5、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產品,方能撥款購置。

6、購置防護用具必須由項目提出申請,由主任工程師審核,在由主任會計師審查、方能批準。

7、入庫要認真檢查、妥善保管、發(fā)放。

8、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必須按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實施。

9、安全防護設施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有質量保證資料。

10、安全防護設施的設計、制作、搭設必須合理,符合標準化、定型化的要求。

11、 全防護設施的拉結、支撐、間距、搭接方式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不得隨意支撐和搭接。

12、 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安全防護設施不準投入使用。

13. 出的問題和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并把檢查、驗收、整改、復查情況記錄在案。

第2篇 幼兒園安全防護責任制度

1、全體教職員工應認真學習和遵守法律、法規(guī)、教師職業(yè)道德和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2、準時上班,堅守崗位,盡職盡責,把好幼兒入園、離園關,嚴守接送制度。

3、管理和照顧好幼兒餐點,防止幼兒食物中毒和異物入口,確保幼兒安全。

4、開展防交通事故、防走失、防觸電、防火、防燙傷、防燒傷、防摔傷等安全教育,培養(yǎng)幼兒自救自護能力,并做好班級安全教育記錄。

5、尊重愛護幼兒,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各項活動要以幼兒為主,對幼兒不能拖、拉、拽,以免發(fā)生意外。

6、幼兒戶外活動時,教師應時刻關注幼兒的活動情況,保證幼兒在教師視線范圍內。

7、老師一旦發(fā)現幼兒生病等情況時要及時匯報并采取救助措施。對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幼兒,教師應預先獲知,在教育教學活動時予以特殊保護。

8、各班教師是班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每天應檢查本班活動室、活動場地的電開關、插座、電器等各項設施的使用安全,發(fā)現隱患,及時上報解決,教師應及時寫好安全檢查記錄。

9、班主任要掌握家長的有效聯系方式,及時與家長積極進行溝通,共同商量、制定教育措施,避免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11、老師發(fā)現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侵害幼兒的合法權益或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并配合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公安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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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安全防護職業(yè)衛(wèi)生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yè)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yè)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fā)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yè)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fā)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級相關管理人員要認真執(zhí)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yè)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三、防護用品發(fā)放標準,由安全部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原則上每月職業(yè)衛(wèi)生、安全防護用品費用平均50元,同時保證每月2副手套的發(fā)放,根據工程緊張成都可適當調節(jié),如有損壞及時更換。

四、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片或領用證制度,凡發(fā)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由中心料庫進行登記,領用證或登記卡片由單位保存。

五、凡發(fā)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能轉賣等,若發(fā)生上述情況,給予適當處罰。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應按其變動后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六、員工進入現場,根據不同季節(jié)正確著裝,分別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勞保皮鞋。檢修人員在生產現場作業(yè)時,根據作業(yè)性質和接觸物質等選擇不同的防護用品正確穿戴。

七、凡發(fā)給班組的公用防護用品,均應建立登記臺賬,指定專人管理。

八、凡調離公司的員工,應在調離前交清防護用品,方可辦理調離關系。

九、凡因故較長時間未出勤者,根據離開崗位的時間,酌情停發(fā),減發(fā)或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發(fā)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發(fā)一切防護用品)。

十、凡已享受專業(yè)服裝待遇的員工(如電焊工),公司不再另發(fā)防護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適當解決。

十一、凡外單位來公司實習、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現場情況,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發(fā)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所需經費由原單位負責。

十二、臨時工崗位的防護用品可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標準發(fā)放,其費用按簽訂的勞動合同執(zhí)行。

十三、安全部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fā)放,負責監(jiān)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fā)放及使用管理,并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十四、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fā)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領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yè)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

十五、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報批的防護用品采購單列支報銷。

十六、各作業(yè)隊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tǒng)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并發(fā)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十七、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jiān)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fā)放、使用進行監(jiān)督。

十八、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十九、防護用品的報廢,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判廢條件、判廢程序、判廢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是提高生產效率,確保職工身心健康的有力保證,是實現安全目標管理的必備條件。因此,所采購的產品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確保從源頭上杜絕事故的發(fā)生及出現事故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為此制定本規(guī)定。

一、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采購

1、項目用的安全設施主要有:滅火器材、漏電保護裝置、登高器材、起吊設備等,在采購過程中應對生產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和評價。必須有省部級以上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有關證明資料。

2、項目用安全防護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防塵面具等,在采購過程中必須選擇有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產品合格證的生產廠家,并了解其各種參數,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其他防護用品如防滑鞋、防護手套、眼鏡等必須購買有一定知名度的產品。

二、產品的檢驗

1、安全設施進場以后,必須主動與地方縣級以上有關安全部門取得聯系,經過檢驗后發(fā)給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防護用品進場以后必須請地方有關勞動保護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有必要時可進行破壞性試驗,鑒定合格后方可發(fā)放使用。

三、有毒有害及危險物品的采購與管理

1、項目常用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主要有: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

2、乙炔氣、氧氣、硫酸、油漆等在采購過程中要實行單獨裝運、不能與其他物品混裝、防止碰撞、擠壓,嚴禁接近火源,并要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檢測。

3有毒有害及危險品進場以后要與其他物品隔離存放,注意安全高度。

四、產品的標識及警示

1、油庫、炸藥庫、配電室、起吊設備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牌,警示標識有“請勿靠近、注意防護等字樣?!?/p>

2、在施工現場特別是隧道、大橋工地,應設立“請帶安全帽、系好安全繩”等醒目字樣,以警示職工時刻牢記“安全”二字。

3、對有毒有害及危險品也應嚴格表識,注名其為危險物品,按規(guī)范操作,不得隨意搬動或使用。

第5篇 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安全生產的職業(yè)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yè)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jiān)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公司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危險源進行評估標示匯總。

3.2設備部負責對一些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進行安裝。

4內容

4.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yè)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yè)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yè)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tǒng)稱為警示標識。

4.2將工作場所的職業(yè)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03設置警示標識。

4.3依據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4.5安監(jiān)辦、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4.6告知

4.6.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yè)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yè)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yè)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時,應當依照前條規(guī)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6.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guī)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yè)衛(wèi)生培訓范圍。

4.6.5設置公告欄:

4.6.5.1在公司門口、作業(yè)場所醒目位置設置;

4.6.5.2有關職業(yè)病防治的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fā)放到相關崗位;

4.6.5.3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4.6.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7警示

4.7.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yè)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4.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4.7.2.1術語

4.7.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huán)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2基本形式

4.7.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huán)加斜杠;

4.7.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4.7.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7.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4.7.3 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4.7.4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卡

4.7.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4.7.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7.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的醒目位置。

4.7.5設置

4.7.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入口或作業(yè)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7.5.1.2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設備發(fā)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4.7.5.2其他職業(yè)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yè)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4.7.5.2.2在可能產生職業(yè)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4.7.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yè)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4.7.5.2.4在高溫作業(yè)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7.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4.7.5.2.6存在生物性職業(yè)病危害因索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4.7.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4.7.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4.7.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4.7.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8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guī)范

4.8.1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huán)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8.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8.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yè)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huán)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4.8.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8.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ο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ο。

4.8.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huán)境中。

4.8.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wěn)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4.9檢查與維修

4.9.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4.9.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fā)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0 采購

4.10.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03要求,對本轄區(qū)的職業(yè)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監(jiān)辦。

4.10.2安監(jiān)辦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guī)范的標識。

第6篇 機械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一、 施工現場機械執(zhí)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三定”規(guī)定。

二、 施工機械操作者必須持證上崗。

三、 各種現場機械設備必須有安裝、拆除和驗收手續(xù),并有定期檢查記錄。

四、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必須有安裝平面圖,按圖安裝。

五、 施工現場各種機械設備必須有齊全、有效、靈敏的安全裝置。

六、 對現場機械操作者,要有安全交底,操作者必須按交底內容安全操作,嚴禁違章操作。

第7篇 施工機械操作安全防護制度

第一節(jié):土方機械操作一般要求

1、啟動前應將離合器分離或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確認機械周圍無人和障礙物時,方可作業(yè)。

2、行駛中人員不得上下機械和傳遞物件;不準在陡坡上轉彎、倒車和停車;下坡不準空檔滑行。

3、停車以及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4、鋼絲繩禁止打結使用,如有扭曲、變形、斷絲、銹蝕等應及時更換。

第二節(jié):推土機

1、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了解機械性能,構造,保養(yǎng)規(guī)程,熟悉操作方法并經發(fā)證合格取證上崗。

2、操作前必須檢查各部機件有無脫落,松動或變形。

3、夜間作業(yè)時工作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機車的前后燈應完好無損。

4、機車運行中禁止任何人員上下機車或傳遞物件。

5、啟動機車時,應將主離合器分離,放在空檔位置。啟動時,應試驗離合器,剎車和油壓操縱系統(tǒng)是否靈活可靠。

6、推土機工作時,上下縱坡度不得超過35度,橫坡行駛的坡度不得超過10度。

7、打開熱的水箱蓋時,應帶手套以免燙傷。

8、推土機下坡時禁止駛進坡的邊緣,向坡邊推土時刀片不得推到邊緣,并在換好倒檔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車。

9、發(fā)動機運轉時,禁止在推土機下面進行任何工作,加油時禁止抽煙或接近明火,加油后應將油擦凈。

10、推土機在陡坡上行駛時禁止拐死彎,下坡時可將刀片放下觸地,倒車下行。轉彎時應觀察是否有人,下大坡時以低速檔行駛,嚴禁空檔滑行。發(fā)生故障時禁止在斜坡上進行修理。

11、數臺機械在同一工作面作業(yè)時,應保持一定距離,前后相距8米,左右相距1.5米以上。

第三節(jié):挖掘機

1、挖掘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了解本機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養(yǎng)規(guī)程,并經發(fā)證機關考試合格后取證上崗。

2、夜間運行需有充分的照明設備。

3、加油時禁止吸煙或接近明火,汽油著火時應用干粉滅火機或用砂、土撲滅,不得用水滅火。

4、工作前應對發(fā)動機,傳動部分,液壓部分,作業(yè)部分,制動部分,各種儀表和鋼絲繩等進行檢查,確認情況正常后方可行開始工作。

5、挖掘機工作與帶電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3米。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內,并不得在駕駛室內存放任何有礙工作的物件。

6、啟動發(fā)動機前,應將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桿置于空檔位置,按發(fā)動機起動程序進行起動。開動前應先發(fā)出信號,檢查各制動器動作是否靈活可靠。操作應力求平穩(wěn),準確,不得過猛,過急。

7、作業(yè)時應做到五不碰:不碰天輪,不碰保險牙,不碰覆帶板及機架,不碰緩沖木;不碰裝載車輛車廂。做到八不準:不準三條腿作業(yè),不準單邊斗牙硬啃;不準強力挖掘大塊石和硬啃固石或根底;不準用斗牙挑大塊石裝車,鏟斗未撒出掌子面不準回轉或行走,運輸車輛未停穩(wěn)不準裝車;鏟斗不準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不準用鏟斗推動汽車。

8、鏟斗裝滿回轉時,不得采用緊急制動,以防飛料肇事,禁止?jié)M載時將鏟斗懸空,進行行走或變更動臂傾角。鏟斗應在汽車車箱上方的中間位置卸料,不得偏裝,卸料高度以鏟斗底板打開后不碰及車箱為宜?;剞D時禁止任何人上、下車,和在回轉范圍內通行及停留。

9、運轉中禁止在轉動部位注油,調整、修理或清掃,嚴禁用鏟車進行起吊作業(yè),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將鏟斗落地。

10、發(fā)動機發(fā)動后,禁止任何人員站在鏟斗和履帶上,嚴禁使用挖掘機的回轉作用來拉動重物和車輛。

11、上、下坡道的坡度不超過機械的爬坡能力,上、下坡道時,禁止中途變速或空檔滑行,并應有防止滑坡措施。通過松軟或沼澤地段,應預先夯實或用枕木墊好,以防陷車,通過橋涵時必須了解允許載重噸位,確認可靠后方可通行。

第四節(jié):發(fā)電機

1、發(fā)電機室應設設置砂箱和四氯化碳滅火機等防火設備。

2、發(fā)電機到配電盤和一切用電設備上的導線,必須絕緣良好,接頭牢固,并架設在絕緣支柱上,不準拖在地面上。

3、發(fā)電機運轉時,嚴禁人體接觸帶電部分。必須帶電作業(yè)時,應有絕緣防護措施。

第五節(jié):起重機

1、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荷載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2、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tǒng)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車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重量的80%。

4、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5、起吊時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6、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7、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8、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住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0、嚴禁斜吊和吊撥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11、起重機停止作業(yè)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擋,并關門上鎖。

第8篇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下簡稱安全措施費),是指在本項目工程施工中,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折價(含購置、折舊或攤銷)費用和落實施工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等所需的費用。

第三條 安全措施費所包括的項目范圍:

一、安全防護用具: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臨邊防護設施: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陽臺周邊、樓層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臺兩側以及上下通道等臨邊安全防護設施;

三、全鋼質內外腳手架及配套防護設施、結構模板的全鋼質主體支撐桿件;

四、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井字架提升機等建筑施工起重設備及配套防護設施;

五、施工用電: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臨時用電系統(tǒng)、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

六、施工機具;

七、安全檢測費:包括對建筑施工起重設備與外用電梯、安全網、鋼管腳手架等的檢測。

八、安全教育培訓;

九、安全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

十、文明施工及環(huán)境保護:施工現場圍墻圍護及場地硬地化、粉塵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臨時設施:包括辦公室、宿舍、食堂、衛(wèi)生間、淋浴間等;

十二、消防器材設施;

十三、應急救援器材;

十四、隧道基坑支護的變形監(jiān)測;

十五、隧道地下作業(yè)中的安全防護和監(jiān)測。

第四條 安全措施費實行單列支付、專款專用。

第五條 本項目在工程開工前已制定專項的安全措施費使用計劃,并經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發(fā)現作業(yè)隊或部門安全措施費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作業(yè)隊或部門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作業(yè)隊或部門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部,作業(yè)隊或部門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項目部安全環(huán)保部報告。

第七條 項目部安全環(huán)保部應對安全措施費的支付和使用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作業(yè)隊或部門挪用安全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作業(yè)隊或部門弄虛作假,騙取安全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罰。

第9篇 安全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guī)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guī)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yè)場所防護設施:作業(yè)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yè)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tǒng)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y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tǒng))、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yè)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yè)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yè)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guī)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guī)程,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yǎng),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fā)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yè)過程中,應當按照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guī)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tǒng)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yè)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yè)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yè)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yè)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yè)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yè)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guī)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guī)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guī)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fā)生急性職業(yè)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yè)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fā)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huán)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fā)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yè)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tǒng)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fā)放周期定期發(fā)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10篇 安全防護生產管理制度

1目的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下屬生產單位。

3安全生產教育

3.1每年由生產單位自行組織對員工專門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培訓。

3.2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通過專業(yè)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3.3新進公司的員工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3.4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標準和公司安全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等。

3.5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在生產現場從事作業(yè)或管理活動。

3.6公司辦公室對生產單位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沒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定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安全管理小組

4.1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單位負責人任小組組長。

4.2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4.2.1對各本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評價。

4.2.2落實公司有關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

4.2.3有權對有關安全措施及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進行審定。

4.2.4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對違反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采取處理措施。

5安全生產檢查

5.1按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標準和公司安全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

5.2定期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管理小組組長主持,安全管理小組成員參加。

5.3經常性檢查

5.3.1班組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

5.3.2安全員及各班組兼職安全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5.3.3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檢查安全。

5.4自檢、互檢、交接檢

5.4.1自檢:班組作業(yè)前、后對自身的作業(yè)環(huán)境和工作程序進行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4.2互檢:交叉作業(yè)時,班組之間相互檢查監(jiān)督,共同遵章守紀。

5.4.3交接檢:上道工序完成的設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組進行自檢明確人無誤時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組;下道工序班組在使用前,應同上道工序班組共同進行安全檢查驗收,確認無誤后,下道工序班組方可使用。

5.5發(fā)現隱患的部位,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簽發(fā)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5.6定期檢查及專項檢查要有檢查記錄,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證。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夠引起人身及火災、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須列入管理對象:

6.1.1各類機械設備,手動、電動工具,電路、電力設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庫、倉庫等。

6.1.2易爆炸物,如鍋爐、壓力容器、火藥、炸藥等。

6.1.3強酸、強堿及亞硝酸鈉等有腐蝕、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

6.1.4與地面位置相差較大的作業(yè)如登高、高溫、熱蒸汽、超低溫物體等。

6.2重點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對存有危險作業(yè)部位(工段)、不安全狀態(tài)(因素)和國家、行業(yè)有規(guī)定的防范對象進行掛牌警示、作安全標志、劃重點防護區(qū)或安全警戒區(qū),并建立重點部位檔案。

6.2.2重點防護區(qū)、警戒區(qū)內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a)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存放雜物、施工、攜帶火種。

b)在警戒區(qū)域附近實施明火作業(yè)或爆破作業(yè)前,必須通知安全員,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后才能進行。

c)機動車輛在警戒區(qū)域不得超速行駛與停留,人員不得在警戒線內逗留;

d)警戒區(qū)域內,未經分管領導允許并由專門人員陪同不得到現場參觀。

6.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摘除警示和安全標記。

6.3個人及設備的管理

6.3.1生產個人有接受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的義務。

6.3.2生產個人應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遵守有關設備及工藝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規(guī)定。

6.3.3生產個人應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特種作業(yè)必須持證上崗。

6.3.4設備管理部門應制定設備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確保這些操作規(guī)程得到有效實施和執(zhí)行。

6.3.5設備管理及使用部門應制定對機械設備的定期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制度,檢修應包括影響設備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種儀器儀表等。

6.3.6對設備的檢修情況應形成記錄,存檔備查。

6.4消防安全

6.4.1對存有火災隱患的地點、部位、場所,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設置防火標志或標語,并配備消防器材、器具。

6.4.2應建立明火作業(yè)及安全用電制度。電器線路除專業(yè)人員外其他人嚴禁亂搭亂接。從事電氣焊、烘烤作業(yè)時,應做好周圍的防護措施。

6.4.3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貯存,并嚴格管理。

6.4.4所有倉庫內貯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間隔和通道,庫內必須保持清潔,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要責任到人,經常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保證完整、性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應每一年、干粉滅火器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標準檢查,并做好記錄。

6.4.7消防器材應按規(guī)定放置,除檢驗救災用于滅火外,嚴禁亂動、挪作他用。

6.4.8生產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檢查、保養(yǎng)。

7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7.1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加強組織紀律性,服從管理。

7.2班前班組長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識教育,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和對他人人身安全的防護意識。

7.3各班組長根據員工身體狀況分配生產任務。特種作業(yè)人員生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yè)。

7.4作業(yè)人員有權拒絕執(zhí)行違章指揮命令。

7.5嚴禁不了解本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員工和未持證上崗證的特種作業(yè)人員進入生產現場作業(yè)。

7.6進入現場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聽從指揮,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8安全責任目標管理

8.1生產單位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按責任中安全管理目標,細化分解,并于各部門及生產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8.2安全目標責任書必須明確事故指標、安全指標和安全生產達到的標準,及獎罰硬指標。

9安全管理考核

9.1為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生產現場達到安全文明衛(wèi)生標準,按安全管理目標對生產單位管理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績納入個人工作業(yè)績并與個人工資掛鉤。

第11篇 學校突發(fā)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一、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fā)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jiān)控。

二、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戰(zhàn)爭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二、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yǎng)學生的生存能力。

三、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四、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五、組建穩(wěn)定的教師護校、護生救護隊,學校撥付專項資金,加強救護隊的建設。

第12篇 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jiān)督,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均應進行登記。

2、新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3、自有及外租設備,必須持有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安全監(jiān)督局出具的使用許可證,以及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印章)和安裝后的驗收合格報告。

4、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機具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使用,施工現場設備設施根據具體情況做好防雨、防曬、防潮及避雷保護等措施,機械設備應保持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要有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

5、外租機械設備必須同租賃方簽定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內容必須齊全。

安全防護、臨時設施費與管理制度(十二篇)

1、在開工前由主任工程師負責編制安全防護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2、編制特殊工種及臨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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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兒園安全防護制度-2(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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